何大春在各地贯彻《湖北省行资监管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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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提质增效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何大春同志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条例》地市培训班上的讲话

(2015年3月20日)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是当前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条例》,省财政厅决定组织这次培训,并特别邀请全程参与《条例》立法的省人大法规室副主任付正中同志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曹海晶教授为大家进行全面深入地解读,在此,我代表省财政厅表示衷心地感谢!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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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财政管理的应有之义,是政府部门的应尽之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条例》契合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有力的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省委、省政府也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纳入了《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省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2013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会上,省财政厅的立法申请得到高票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要求,有效弥补了我省成文法不足,为加强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新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积极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条例》契合了新颁布的《预算法》的要求

新颁布的《预算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建立以存量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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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为基础的预算编制体系。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将政府资产作为政府财务信息的重要内容,在综合财务报告中要全面、真实反映。并特别提出要修订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条例》从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统计报告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存量和增量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为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健全预算编制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快推进新《预算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此为标志,我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发展时期。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从落实《预算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自觉性,逐章逐条学习掌握,领会精神实质,为《条例》的实施打好基础。

(三)《条例》契合了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2005年以来,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国有资产监管水平和改革力度在全国位居前列,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财政部的充分肯定。但与此同时,也不程度地存在着监管职责不清、产权不明、配置不公、处置随意、奢侈浪费等一些不容忽视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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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而且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条例》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和确立了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为我省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对于巩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改革成果,全面、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对促进国家相关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条例》契合了改革创新的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谈到改革时重点强调:“改革要既有顶层设计,又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近两年来,在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和全省各级财政系统和省直部门、各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省财政厅加快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立法工作,2013年11月,在省人大组织的社会票选立法项目活动中,《条例》以高票入选2014年度立法备选项目,12月初,在省人大组织的立法项目论证会上,我代表省财政厅就《条例》起草的背景、必要性、立法依据、起草过程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向各位专家评委作了简要介绍并现场接受专家评委的询问,经专家现场评分和举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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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条例》又以高票通过并被列为201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多次深入基层,对有关问题作了大量调研,广泛听取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汇集民智,反映民意;考虑到《条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省人大还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律专家对草案重要问题进行的专题论证,经过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和修改,制定《条例》的立法原则和内容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共识,立法质量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评价。《条例》实现当年立项起草、当年审议通过、次年初颁布实施。这在湖北省地方立法史上是为数不多的。《条例》填补了我国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是全国唯一的一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珍惜成果,认真落实,不断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的有效性;二是坚持以财政部35、36号令为内容框架,注重立法的延续性;三是坚持立足我省实际,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坚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注重博采众长;五是坚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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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创新性。《条例》共九章四十九条,文字凝练,内涵丰富,希望大家在学习过程中把握这样几个重点:一是理顺了监督管理体制。《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理顺了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强化了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的固有属性。二是依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主体权责。《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有效避免了多头管理的尴尬。三是全面实施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条例》厘清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形成了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合力。四是创新了监管方式。《条例》要求建立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统一调剂制度、资产收益统一征管制度、资产信息公开制度、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等,构建了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五是推进了政府购买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又要求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等事项进行评估和清查,旨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管理手段,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政府包揽转向社会共治,解决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不高和流失等问题。六是促进了科技创新。《条例》突出了我省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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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优势,要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充分挖掘科技创新潜能,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实力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七是注重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条例》首次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等国有资产纳入立法范围,并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其资产性质、管理方式的特点另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做到了监管的全覆盖。八是推进了资产的资本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破解了“九龙治水”的困局,构筑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线。九是明确了法律红线。《条例》细化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其“有权不可任性”。

三、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仅是做好工作的起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条例》。

(一)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省厅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制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学习宣传工作方案,1月17日,在《湖北日报》全文登载了《条例》,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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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和省财政厅厅长王文童分别发表了署名文章,同时,印制了《条例》单行本,保证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人手一本。下一步省厅还将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在财政部微信公众平台、《中国财经报》等媒体、报纸发布信息和开辟专栏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2015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省厅的做法,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和全面部署,要将《条例》列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层层传达贯彻,使本级财政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和熟知《条例》,正确应用《条例》,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解读、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释难解疑,使《条例》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监督《条例》的实施。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条例》构建了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但具体的管理内容还需要细化。省财政厅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查遗补漏,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配置标准,并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开展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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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调研,力争早日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真空问题,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整合度更高、权威性更强、执行效果更佳;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对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全面梳理,对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及时废止或修订,同时,要对照《条例》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设定了多项禁止性条款,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执法难度大,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不越线、不出格、不逾规,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省财政厅将定期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执法情况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府汇报;审计、检察、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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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法律的威严和震摄力。

同志们,这次培训班时间虽短,但是内容很丰富,希望大家在有限的时间内,安下心来,集中精力,充分利用这难得的机会认真学习,对有关问题相互进行探讨和交流,并将执行《条例》中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大家一起共同研究、共同切磋,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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