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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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潘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 1、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2、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求偿?为什么?

3、潘某企业允许另一家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5年2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 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认同。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新的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发现其账户已无资金可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即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讨论:在这起典型的因税收保全而引起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部门能否因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而冻结投资人存款?

简评:按照《担保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经济发展研究所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提供担保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该担保未能成立,加之该公司又不能再提供合法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冻结其公司账户。由于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加之其公司账户上已无资金可供冻结,税务机关只有冻结其投资人的储蓄存款。故税务机关做法并无不妥。

2003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哪些不正确?ACD A合伙企业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应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的下列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做出决定?ABCD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开支及3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行为?CD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不知情的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人之间如果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权利受到限制。

凯迪科技咨询中心签订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2005年某大学为充分挖掘潜力,为教职工创收,拟设立一科技咨询公司,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学院领导想出了一个办法,由大学设立一名为“凯迪科技咨询中心”的机构,该机构作为大学的一个部门,但独立核算。学校遂刻制了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各一枚。2005年11月,该机构以公司名义与某机械厂签定某项产品的开发研究合同。

简要分析:该公司未获工商部门批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以法人资格签定的合同属无 效合同。《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

甲乙丙丁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注册资本金为45万元。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出资5万元。丙以房产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5万元。丁欲以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27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

激烈,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元。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元。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是否有违法之处?

南京4家生产经营纺织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发起人各认购50万元,其余的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不管公司成立与否,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为了吸引其他企业购买,可将每股优惠到每股0.9元。后在创立大会上发起人意见不和,宣布不成立公司。但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所欠债务已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2万元,合计12万元的债务。

1、本案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如需要,应承担哪些债务? 法条浏览: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发行股票采取的形式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B、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载该法人名称的记名股票 C、公司向社会公众可以发行记名股票 D、公司向社会公众只能发行不记名股票

法条快递: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电子合同纠纷如何处理:2004年5月5日荣发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E-mail:jrsy@jrsy.com.cn)给河南原料加工厂(E-mail:h-ymz@online.sh.cn)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原材料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木材10吨,钢材5吨。(2)要求在5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荣发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7 000元。电子邮件还对木材和钢材的大小、式样、长短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当天下午2时45分38秒,河南原料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荣发实业有限公司,对荣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5月6日还专门派人到荣发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

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2004年5月11日,河南原料加工厂将上述材料送至荣发实业有限公司。由于荣发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5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材料,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5月16日河南原料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请问:如何处理该电子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假如说我与A公司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整个买卖合同标的价款是100万元(定金是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价款总额的20%),按双方约定,我方向A公司交20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当中,还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为不能交付部分的15%,现在卖方债务已经到期了,一点货都没向我方交,造成我方18万元的损失,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应采取什么条款有利。

下列各项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A、未成年人 B、学校C、财政局 D、中国人民银行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时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外,在洽谈时,谈妥供货量为2000公吨,但在合同上只笼统写2000吨。当货物运到英国后,英方认为:(1)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关检验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据此要求中方赔偿损失;(2)认为合同中的吨系指长吨,而非中方所认为的公吨,因此,中方应按长吨供货。(长吨为英制单位,1长吨=1.016公吨,短吨为美制单位,1短吨=0.9072公吨) 问:在(1)情况下,我方可否拒赔?在(2)情况下,英商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练习:2006年1月25日,荷兰公司向韩国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每台FOB阿姆斯特丹4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有效期截止到2月28号。 2006年1月28日,荷兰公司收到了比利时公司的购买同种型号的打印机的要约,每台价格为450美元,数量1400台。荷兰公司于2月15日向韩国公司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比利时公司签约。2月22号,荷兰公司收到了韩国公司的承诺,同意荷兰公司的要约,并向荷兰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荷兰公司履行约定。荷兰公司未履约。韩国公司将其告到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荷兰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荷兰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2月15日撤销,该要约已经失去法律效力,韩国的承诺无效,合同未成立。

问题:1、荷兰公司的1月25日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公司的辩称是否有效? 2、荷兰公司和韩国公司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为什么?

例: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缔约国甲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向我国乙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售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但甲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没有及时通知买方,直至装船3天后才给予我方乙公司通知。货船启航18小时后,遇到恶劣天气,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乙公司因为在第三天才接到甲公司的装船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所以货物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补偿。我方乙公司以甲公司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理由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反驳声称,在FOB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承担,因此,对此后损失卖方概不负责。 问:我方乙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关于FOB的规定,由于本术语是由买方负责投保,因此卖方在将货物交至船上以后,就必须及时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合同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买方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的漏保引起的损失要由卖给方负责。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则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由于A公司是在第4天,也即超过合同约定的通知期两天才通知,应该属于未尽充分通知义务,这是导致B 公司漏保的根本原因.所以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案例: 中国机械公司与德国某公司货物风险转移案中国买方向德国卖方购买冷轧钢板900吨,价值48万。货物于2000年4月20日运抵新港,买方提货后5月10日运抵北京露天存放,7月1日商检局证书称包装破裂,钢表面腐蚀。买方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公约67条,36条卖方应对风险转移时货物不负承担责任。38条,买方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检验货物

1、假设丙拿钱后回家路上遭抢劫,则5000元损失谁承担? 2、如丙拿钱后逃跑,则5000元损失谁承担?

3、如丙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了假茶叶,该损失谁承担?

解析:乙有选任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选复代理人,并对改任默示担保:一是品德上可靠;二是具有处理受托事务上的能力。如因此发生问题,代理人要向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3由乙赔偿)

1中,乙、丙均无过错,且未发生选任责任,所以风险由甲承担

假设在例1中,甲要买的是特级乌龙茶,而乙只告知丙买乌龙茶,后丙买了二级乌龙茶,导致甲的损失由谁赔偿? 答:应由乙赔偿。

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CD A、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表示不 同意的 C、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D、委托代理人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例1] 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7月1日, 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答: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因为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权代理

[例2]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答:有效。表见代理

2003年,甲方委托乙方代销手机。王某代理乙方与甲方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交了1200元押金。后乙方将应交付甲方的货款直接打入甲方的帐号。10天后,王某找甲方退回了1200元押金。甲方要求王某提供押金条。王某说,该条因为公安局查一个案子,给收走了。甲方即将1200元押金退给王某。后王某逃逸。乙方持押金条起诉甲方,要求甲方退回1200元。受诉法院判决:王某对甲构成表见代理,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试评判法院判决。

女代父签字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案:被告肖父系某小学教师,2003年其出嫁东北多年的女儿欲在其所在小学办冰棒厂,因无资金,肖父通过金某欲从原告陆某处借款10000元,金在帮借款时,讲话比较含糊,称在学校办冰棒厂,肖父是小学校长,借款瞎不了。2003年4月1日,陆某将现金10000元送到肖父家中,肖父亲笔立写欠条一张。事隔十余天,即当月12日,肖女以办厂钱不够为由,叫其父再借些钱,又从陆某处借得现金8000元,由肖女亲笔立写欠条一张,注明欠款人系肖父、肖女。后肖家父女分四次偿还了8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肖父称自己从未授权女儿借款8000元,不知其女儿在欠条上写有自己名字,拒绝偿还该笔债务。本案应如何判定?

简析:从第二次借款用途、时间、欠条及二被告多次还款可以推断出,虽然该8000元借款非肖父亲自所借,也未明确授权其女儿所借,但肖父的若干积极行为,使陆某有足够理由相信是有代理权的授权,该借款已符合表见代理特征,遂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应作出由肖父偿还8000元债务,行为人肖女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96年11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思考:该案如何判决?

简析:澳洲R公司与A公司,表面为外贸代理(隐名代理),实际是出口合同。

A公司盲目信任作为生产厂家的L厂和外方买主的R公司,根本没有注意到自身作

为进出口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未获任何利益,却需担负全部的责任。

甲 卖水果 乙 因病转托 丙

当时该水果市价2元/公斤,而乙为尽快脱手,令丙0、8元出手。甲亏本严重 问:甲的损失由谁赔偿?

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解析: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列哪些不属于《票据法》调整的证券? A、存款单 B、提单 C、信用证 D、现金支票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返还票据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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