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更新时间:2024-01-17 15: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推进。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商标权恰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超出对普通商标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具有巨大的吸金能力,很容易受到侵害。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这种现实,十分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扩大保护。时至今日,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飞快发展。但是我们要看到,尽管2014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已经施行。然而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侵权分析与保护实践等许多比较基本但也很关键的难题仍待解决。这也看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步步探索,不能一蹴而就。
上述我们叙说了驰名商标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比较新颖的非驰名商标侵权案,然后举一反三,找到一些可以为此文所用的共存的观点,从普通但是新颖的商标侵权案来深入剖析驰名商标侵权。 2015年底,“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轰动了全国,这个案件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内容是:2009年2月16日,温州的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同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
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1] 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16:16.]]。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漏洞。例如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侵权认定标准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以及我国商标在司法认定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等等,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还存在不足,驰名商标属于商标一种,其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好好探究。 一、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多了比较强的识别功能,能让消费者更容易做区分;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特殊的商标,更不是所谓的荣誉称号,而是法律对于驰名商标一种特别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带
来的经济效益不是一般商标可以做到的,所以法律对驰名商标要有一个特殊的更强的保护;任何一个商标,不管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或者其他种类商标,都可能成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市场长久经营活动的一种事实状态;我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作了如下的解释,“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2] 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 (二)驰名商标的特征 1.知名度高
驰名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会拥有一定知名度,被消费者们普遍熟知。消费者看到宣传会留下较深印象,从而在购买商品时将驰名商标与其所示的商品的质量及服务联想起来,变成一种无形的财富。不同于发达国家要求其驰名商标需在两个或以上国家驰名,我国的驰名商标要求在本国驰名即可。 2.显著性强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财富,必须比一般的商标标志性强,有一定的指引性,才容易让消费者精确选择自己中意的特定商品及服务。 3.商业价值大
驰名商标有利于企业推广自己的商品及服务,给广大群众留下较深的商品印象,并通过广告、消费者口碑宣传等推广及扩大市场,提升企业在市场的占有率,创造多于其他普通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绝对的竞争优势。
4.受侵害概率大
因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中有着绝对的优势,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更容易遭受到侵害。例如有的企业故意使用与驰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混淆消费者视线,趁机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三)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1.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是当第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企业标志,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该种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当作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服务进行消费时,这种行为就应该被禁止;商标最基本的价值就是能使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区别不同的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混淆理论在商标法中具有最重要最基本的作用,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驰名商标混淆理论起了一个识别的作用,有助于消费者准确购物,保障企业的正当利益[[[3] 刘期家.商标侵权认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36.]]。 2.联想理论
联想理论指的是,消费者在看到某一个商标时,会自然而然在脑海里联想到另外一个与该商标相似的驰名商标,并且这种相似性会使消费者觉得该商标是故意模仿驰名商标,吸引大众眼球;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权利人就有权请求法院禁止该商标的继续使用;侵权人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接混淆,即公众在遇见仿冒的商品或服务时直接发生了混淆,将其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第二种是间接混淆,即消费者在遇见仿冒的商品或服务时并没有对其出处发生混淆,但是对于其生产者与驰名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联想,认为两者之间具有许可或者赞助等关系;第三种是纯粹的联想,
即消费者在遇见仿冒的商品或服务时并没有产生任何的混淆,却联想到了驰名商标;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用在非竞争领域上即属于纯粹的联想[[[4] 同上.137.]]。 3.淡化理论
淡化理论最早由德国法院提出,但在欧洲却没有足够的研究与支持;与欧洲不一样的是,在美国,淡化理论的到了具体的细致的研究,并且对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成为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的领头羊;到现在为止,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驰名商标淡化现象进行单独立法的国家;总的来说,淡化现象的发生不依赖于混淆、欺骗或误认的可能,也不依赖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只要未经过权利人许可而实施了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就极有可能淡化消费者心中有关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早已建立起来的联系,从而导致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减弱,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所以该法案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有请求法院禁止可能导致其驰名商标淡化的任何行为的权利[[[5] 同上.139.]]。 (四)驰名商标的研究现状与保护意义 1.驰名商标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驰名商标侵权及保护方面等问题研究虽已取得不少成果;但缺少系统化研究和必要的创新;传统的商标理论面对日益复杂的商标侵权事件少了很多解释力;由于对于驰名商标理论准备有些不足;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缺陷;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商标侵权理论是商标法学研究的传统课题;尤其以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最具典型意义;西方国家商标侵权理论研究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是商标混淆理论及淡化理论和联想理论,这些理论对美国,欧盟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都
于广告,展览,等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中;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商品使用权范围,对防止驰名商标被侵权有着重大的意义[[[14]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96.]]。 (2)销售侵权
指销售印有驰名商标标志的产品。是商品流通环节的侵权。商标侵权人可以依据此行为直接获得非法收益。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去掉了关于“明知或应知”的规定。在认定销售侵权行为中,采取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对不法经销商具有一定威慑力。对商标权人的保护比较到位。 (3)其他侵权
具体指的是行为人明知道他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但是仍然为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服务。虽然行为人不是故意的作为。没有直接损害商标权人商标权。但是仍然构成侵害驰名商标的要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商标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驰名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且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因而不作为不能构成驰名商标侵权,从违法性上看,违法性是对行为人客观外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判断,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不是像过错那样是对行为人主观意志状态违反法律要求的判断;在实践操作中,必须承认行为的违法性是合理的,这是有根据的[[[15] 刘期家.商标侵权认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19.]]。
结合引言中提到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来理解这个要件,我们看到,江
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是在金阿欢注册“非诚勿扰”之后播出的,并且播放节目的这个事实是积极的作为,实际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是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中不可或缺的要件,具体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一定是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果联系把损害事实与这种违法性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客观上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在认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中,一定要先确定其构成的客观要件,才能牢牢把握其中的联系,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16]同上.120.]]。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造成驰名商标侵权的不可或缺的要件,商标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实施违反商标权保护法律的行为的结果,我们是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分析商标的侵权,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还有过错,但是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不包括过错,主观过错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善意的商标侵权也构成实际上的侵权[[[17]同上.120.]]。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商标法》规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新商标法将原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概念进行了变更,删除了“明知”二字,改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说明了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了,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不知情,仍然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单
纯的善意的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18]周展.新商标法语境下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J].法治与社会,2015:282.]]。
引言中提到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被告江苏卫视显然构成了侵权,它也不是单纯善意的使用原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我所理解的江苏卫视的节目《非诚勿扰》实质上就是一个定期制作,有固定名称及特定内容的特殊商品,电视台制作加工电视节目的过程就是生产的过程,而播放节目的环节就是销售的过程。因为其收视率越高,其带来的广告就越多,广告效应就越大,收益自然跟着往上涨。《非诚勿扰》这档节目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看待。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及司法实践 (一)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1.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意义
人类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生产力急剧提升,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也由传统的物物交换变成了消费者自助购物。所以商标就起到了一个媒介的作用,生产商也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通过不断改善商品及服务来为自己的商标打响广告。如此一来,通过商标这个媒介,消费者很容易被吸引,如果商品质量与服务确实很好的话,消费者很容易成为回头客,这样,就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局面。因此,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是直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2.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商标法》共作出了53项修改,从申请、注册、管理、维权等方面进行
全面的整理与修改;全文从现有的64条增加到73条,并且首次确立了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的法律法规;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八条等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更明确的规范;其中引起社会关注最大就是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但尚未规定针对“驰名商标宣传”的民事、刑事责任问题 [[[19]同上.283.]]。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名称,而不是一个荣誉称号。法律为了更好规避对驰名商标的侵害,避免其他不法企业模仿驰名商标印制在自己的商品上,甚至还进行宣传,靠驰名商标这颗“摇钱树”赚取非法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新修改了关于不准驰名商标印制在商品上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旨在更好保护驰名商标,同时规范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司法实践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采取适度跨类的原则,只有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时,才予以跨类保护,但是在实践中,的确存在两种不同种类的商品用着同样的商标,并且两个商标都是驰名商标的现象,比如说移动通信领域的“苹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服装领域的“苹果”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类似的情况还有生产润滑油的“长城”以及和计算机领域的“长城”,它们也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 陈琴.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D].四川大学.2005:27.
]]。我国对已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智能化与人性化,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驰名商标,有利于推动我国驰名商标
保护制度的建立。
2.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是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的,是指未申请注册,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范畴;我国商标制度虽然实行的是注册原则,但对于未注册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达到驰名程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均是给予保护的;我们可以看到,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我国履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体现[[[21] 冯晓青.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J].法学家,2012:116.]]。 3.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
目前,随着国际互联网的世界性的迅速发展,用户在网上的地址——域名成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域名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及网页所有人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域名已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在国际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必须是唯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并且域名注册采用“先注册先占”的原则[[[22] 宋薇.论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J].法治与社会,2011:84.]]。
我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网上保护制度,可以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网上保护中,如果有域名侵害了驰名商标,还没有注册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应依据法律停止使用或者撤销注册。 4.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在行政认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随后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中又不予被认定。这样来看,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同一驰名商标有时候会产生一个矛盾的结果,这样的矛盾影响了驰名商标认定秩序。
我国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有着基本原则“被动保护、事实认定、个案保护、因需认定”;人民法院通过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维护市场秩序;行政认定认定驰名商标,是履行法律赋予其的商标注册、审查职责以及不正当商标注册的监督撤销职能,维护国家商标的正常秩序[[[23] 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4.]]。
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中对行政认定提出异议,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审查只具个案意义,所以只能为行政认定提供参考。由此看来,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虽然程序和职能不同,但相互作用,一起保护着驰名商标不受侵害。 五、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限度的立法不足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的本质是一样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会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如果看到假冒商标也会产生联想,容易受到损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本质上既然相同,但是立法上给了不一样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却不同,这样的立法未免有些不足,毕竟如果等到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侵害要求被保护时,所走程序也会相对麻烦。相反,如果能在立法上给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一样保护,对我国商标法推进只会有益无害[[[24]冯晓青.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J].法学家,2012:130.
[25]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72.
]]。
2.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风险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中,很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况;有一些商标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商标“出名”,博得大众的眼球,获得有利的市场竞争优势,不惜通过虚假诉讼来吸引目光,从而获取巨大的利益;例如之前的“康王”,安徽法院审理的“康王”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申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涉嫌虚假诉讼,该商标由汕头某公司刻意制造“康王”域名,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安徽省宣城中院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后受案外人云南某公司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改判;由此我们看到,个别不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虚假诉讼方式来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及危害[[]]。 (二)对驰名商标保护提出的建议 1.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立法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采用跨类保护的原则,但是没有给予与注册驰名商标意义一样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保护,本人的观点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一定是已经投入使用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虽然国际上还没有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但是如今,驰名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十分严重,所以本人认为如果可以完善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方面的立法,对发展我国的民族产业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虚假诉讼的司法规避
虚假诉讼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必须
加强司法上的监制。首先是先进行必要性的审查,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认真理清案件中心,明确案件的范围是不是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如果不是,那就按照一般侵权处理。其次,在司法实践里,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先核实双方争议的焦点,细致审查每一个环节每一份文书,立足时间的主要内容,作出最后的认定。 3.加快建立驰名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解决机制
众所周知,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特殊。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确立解决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机制,不利于保护两种所有权人各自的权益。域名在因特网上是唯一的,驰名商标给企业带来的巨额利润也催生了很多恶意抢注域名的人,不仅混淆了公众的视听,更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此,我国应加快建立相关的解决机制,在域名与驰名商标起冲突时,化解矛盾,恢复市场秩序。我国应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时应先确认两者谁先使用,如果域名注册先,驰名商标注册为后,就应当保护域名所有人对域名的所有权;如果驰名商标使用在先,但是驰名商标权人没有及时注册域名,而被他人恶意抢注,那就应当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撤销他人已抢注的域名。总之应该先完善立法后,再依据立法完善相关解决机制。 结语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富,拥有巨大的增值与发展空间。企业通过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来包装与宣传驰名商标,然后一步步获得收益。我们可以看出,驰名商标本身蕴含了巨大的价值,而且其在宣传中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与消费者建立了良好的联系。驰名商标具有与普通商标无可比较的市场号召力与竞争力。正是因为驰名商标所蕴含的丰富内涵,为了不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破坏市场秩序,因此法律应该给其更为详细、全面的保护。本文先引用了驰名商
品的概念延伸出驰名商标特征,然后通过分析其侵权行为来确立相应的保护,在探讨驰名商标保护时,不仅就现行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而且与时俱进,对我国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作了具体的概括与分析。除了引用理论上的支持,文中穿插了一个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例,然后从中归纳与类推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上还不足的地方。最后归纳了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不足的地方,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几点建议。希望本文能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起到一点作用。 注释
[1] 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16:16. [2] 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 [3] 刘期家.商标侵权认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36.
[4] 同上.137. [5] 同上.139.
[6] 刘期家.商标侵权认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2.
[7]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07.
[8] 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9.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10] 同上.137. [11] 同上.139.
[12] 同上.139.
[13] 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8. [14]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96.
[15] 刘期家.商标侵权认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19.
[16]同上.120. [17]同上.120.
[18]周展.新商标法语境下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J].法治与社会,2015:282. [19]同上.283.
[20] 陈琴.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D].四川大学.2005:27.
[21] 冯晓青.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J].法学家,2012:116. [22] 宋薇.论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J].法治与社会,2011:84.
[23] 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4. [24]冯晓青.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J].法学家,2012:130. [25]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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