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监发(201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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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文件

川银监发?2011?2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

《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的通知

各市(州)银监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四川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成都各村镇银行:

为规范银行客户经理从业行为,严控客户经理违规操作以及内外勾结作案,确保银行资金和财产安全,我局在反复征求各银行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作为2010年出台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工作五十个严禁》的补充。现将《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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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小法人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的说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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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其中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

二、严禁借用他人或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供借款人以外的公司或个人使用(包括客户经理自己使用)。

三、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向借款人参股或通过亲属参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四、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兼职不相容岗位工作,以及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五、严禁保管业务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六、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

七、严禁代客户保管身份证,领取和保管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票据和印鉴、U-KEY等,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

八、严禁违反贷款尽职调查和面谈、面签制度,以及向本行提供不实的贷款调查、检查和评估报告等。

九、严禁泄露客户信息,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客户信息,以及违规将客户信息资料带离工作区域。

十、严禁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以及人为造成本行贷款损失后跳槽到其他银行业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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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的说明

一、本规定第一条中,“掮客”是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经纪人或中介人。

二、本规定第四条“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兼职不相容岗位工作,以及进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是指客户经理不得擅自越权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制约岗位的工作。如确需代班或轮岗,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对其柜员卡信息进行修改后,才能进入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三、本规定第九条中的“工作区域”由各银行业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明确和细化。

主题词:金融监管 案件防控 通知

内部发送:局领导,办公室,案防办,政法处,各现场检查处。 联 系 人:唐勇 联系电话:028-61886494

四川银监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9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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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eo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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