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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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3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5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6

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6

第二节 发 电 机..................................................................9

第三节 变 压 器..................................................................9

第四节 电 动 机................................................................10

第五节 电 力 线 路..........................................................11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13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13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14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中国石油化工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需油田、炼化、

第三条 本制所称电气设备是指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指下,执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否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原,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的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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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京戏当

贯彻以下原则:

(一)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 坚持可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和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 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责

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

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

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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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在分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

制定本企业电气管理工作。

(二) 组织或参加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本企

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 组织编制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

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

及主要电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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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组织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

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七)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

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八) 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多渠道和

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工程教育。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略去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

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电广(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

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

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

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国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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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

格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源,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搪行

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

过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

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部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

第二十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

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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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

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笔规定,并根据

需要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

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工

作,并做好相应巡检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略去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

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执行中国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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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同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并报企业电气技术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

规》,并根据设略去变化状部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

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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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极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

(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

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 发 电 机

第三十四条 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电站接入地方电网的发电

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

件故处理规程》,并按规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

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

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 应制定本企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

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三节 变 压 器

第三十九条 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

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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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

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晰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有满足全部负荷。

第四十一条 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

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

力,其过负荷的数量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

运、维护、试验等。

第四节 电 动 机

第四十四条 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

电动机。

第四十五条 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

的95%~10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六条 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

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七条 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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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子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

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

(一) 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二) 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没脂质量差时,不

超过85℃)。

(三) 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

转速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C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180

/℃ 180以上 电机的允许温升/125 125 ℃

第五十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

并建立润滑台帐。

第五十一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宇好备用状

态。

第五节 电 力 线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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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三条 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

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第五十四条 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

缘子应逐步更新。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

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工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五十六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 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

并做好记录。

(二) 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

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 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

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

缺陷以及发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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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真分析。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

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

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

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

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三条 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

机加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第六十四条 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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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六十六条 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

(25±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第六十七条 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

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

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

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条 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

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的。

第七十三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

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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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事故电源设备

第七十六条 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它

主要由柴(汽)油机、发电机、启动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设备

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七十八条 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

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九条 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

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八十条 每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节 直 流 电 源

第八十一条 直接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

成。

第八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八十三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五条 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十一节 照 明 设 备

第八十六条 照明设备包括在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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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等设备。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

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官运亨通有关规定,作

好完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八十九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

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的立的电源源供电。

第九十条 在事故照明网格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

明完好有效。

第九十二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

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三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

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总 则

第九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

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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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

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和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炕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九十六条 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

波器、新选用的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以便于各单位人真做好保护装置动作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

第九十七条 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

人员承担,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

第九十九条 各级电气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管辖系统

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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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企业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保护装置的

维护、检验的试验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企业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

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的配合。

(二) 根据分级管理的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

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的批准。

(三) 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

力系统阻抗图。

(四) 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审核,报分

管领导批准;参加或组织主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度。

(五) 参加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

线图审查,以及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

(六) 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

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 组织企业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

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 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 负责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

置、定值及定期检验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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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组织企业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厂(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审核审

批、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下达所辖系统内的继电保护定值,审批本单位继电保护调试计划。

(二) 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

建等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工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

(三)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加一次系

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 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

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的运行评价书。

(五)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

保护方式和保护定值。

(六) 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 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车间继电保护工作职责:

(一) 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技术管

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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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

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和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校及验收。

(三) 参加编写本单位《电气运行规程》中的有关继电保

护章节的内容,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 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的检验计划,负责继电保护的

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管理。

(五) 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继电保护人员

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的检验,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

(六)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

(七) 负责编制本车间继电保护检查人员的技术培训计

划。

(八) 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己实行机构扁平化改革的企业,应根据企业

机构设置明确各级的管理职责。

第三节 基 础 资 料

第一百零五条 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 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

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工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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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 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 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 保护装置说明说、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

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业检验规程(测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 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

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 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化、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

电流互感器的状安特性。

(七) 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

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八) 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注。

(九) 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 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单及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第四节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

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59)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eo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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