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则与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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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是世界第九大国家,也是最大的内陆国。它位于亚洲中部,与中国、俄罗斯接壤,南邻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矿产、石油、天然气等资源都非常丰富,作为中亚地区最大、发展最快、政治状况相对稳定的国家,哈萨克斯坦内投资机遇巨大。

中哈是传统友好邻邦,两国互访频繁,合作紧密。自2011年中哈建立前面战略伙伴关系后,两国间贸易投资发展迅速。2013年中国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立刻得到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的支持。

中国企业在哈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集中在矿产、石油等战略资源领域。由于哈政府意识到战略资源与基础行业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开始逐步加强对其的管控程度。哈萨克斯坦的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享有对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并在转让将可能危害国家利益时享有单方面修改、终止合同等权力,这极大地限制了外商对资源领域的投资。

本文主要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法以及投资相关的其他法律作简要介绍,为中国企业投资于“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参考。

一、哈萨克斯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法

2003年哈萨克斯坦颁布新《投资法》,废止了之前的《外资法》及《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同原先的规定相比,新《投资法》最主要的修改在于取消某些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对国内外投资实行统一特惠。

2012年《投资法》修订案颁布,该修订案主要增加了对某些原材料免征关税的规定。

(二)双边投资协定及区域性投资条约 1.中哈投资贸易协定

中哈政府间自1992年以来签订的主要投资贸易协定主要有: 《中哈建立政府间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1992年2月), 《中哈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2年8月),

《中哈关于利用连云港装卸和运输哈过境货物的协定》(1995年9月),

《中哈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1997年9月), 《中哈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1997年9月),

《中哈在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的协定》(1999年11月), 《中哈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00年7月),

《中哈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1年9月),

《中哈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2004年5月), 《中哈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2004年5月), 《中哈经济贸易合作协定》(2004年5月),

《中哈关于建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2004年9月),

《中哈经济合作发展构想》(2006年12月), 《中哈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2007年8月)

《中哈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至2020年)》(2013年9月)。 2.区域性投资条约 (1)中亚经济一体化

中亚五国早在独立之前,经济依存度就很高。1990年,五国签署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合作协议》开创了五国合作的先河,在此之前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共和国之间并不允许签订此种协议。1991年,五国又签订了《关于组建中亚国家和哈萨克斯坦跨国协商委员会的协议》。此后,苏联解体造成的经济危机促使五国商讨如何利用各国优势,发展合作,共度难关,五国的合作形式开始向“一体化”发展。

1994年,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三国签署了在中亚建立统一的经济空间条约,成立中亚联盟。同年三国就经济、政治一体化问题达成一致,签署了一系列条约和议定书。1998年,塔吉克斯坦加入该组织,组织更名为中亚经济共同体。2000年,四国签署了一体化发展战略和建立统一经济空间行动纲领的决议。2002年,中亚经济共同体更名为中亚合作组织,将合作领域扩大到政治、经贸、科技、文化和人文领域。2004年,俄罗斯加入该中亚合作组织,将中亚的区域经济合作带回到俄罗斯主导的轨道上。2005年,该组织与欧亚经济共同体合并,中亚区域内部一体化进程结束。

(2)哈、俄、白经济一体化

在哈萨克斯坦的区域性经贸合作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及白俄罗斯三国签订的包括《欧亚经济一体化声明》等在内的多份文件。哈、俄、白三国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是于2015年建成欧亚经济联盟。

(3)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

上合组织是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组成的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和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作为最初的“上海五国”成员之一,哈萨克斯坦在整个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哈萨克斯坦在上合组织框架下签署的贸易协定主要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的议定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实施措施计划》等。

(三)与投资相关的国内法 1.宪法

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共通过了两部宪法,即1993年宪法和1995年宪法。宪法中与投资相关的主要规定有:

(1)宣布了包括保护个人自由、调和市场力量、促进贸易和投资等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市场经济。

(2)规定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个人财产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征收,应当给予同等价值的补偿。

(3)规定财产必须以有益于社会的目的来使用,这对投资者的财产使用范围施加了限制。

(4)规定人人享有自由的从事经营活动,自由利用其财产从事任何合法经营活动的权利,为其他外资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5)规定已经被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可以在国内直接实施,除非该条约的实施需要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民法

民法典是哈萨克斯坦与商业行为相关的核心立法行为,当民法典与其他法律冲突时,民法具有优先性。

民法典将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行为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与其它主体具有平等性,拥有同等的民事权利,不享有特权和豁免。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对财产权利的终止仅能由法院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方可终止,以及任何个人都享有契约自由等。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涉及投资的法律主要还包括1995年颁布的《工商登记法》,2000年颁布的《劳动法》,2001年颁布的《税法》、《外汇调节法》、《许可证法》、《补贴与反补贴法》、《反倾销法》、《保障措施法》、《专利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不公平竞争法》、《银行法》、《融资租赁法》、《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监管法》、《建筑法》、《电信法》、《谷物法》、《交通法》、《海关事务法》、《反垄断与价格法》等。

另外,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总统令,也构成了其外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关于经济特区的总统令》、《哈萨克斯坦总统关于哈经济特区一些问题的命令》、《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的总统令》、《总统关于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命令》、《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命令》等。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市场准入 (1)投资与投资主体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对于投资者、投资活动、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界定都比较宽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投资者;投资者投入的各种财产、财产权利和资产经营收益都可视为投资;投资者有权对任何项目和任何经营种类进行投资。

(2)外资准入范围与投资比例 ①哈萨克斯坦鼓励投资的领域:

基础设施、加工工业、阿斯塔纳市项目、商业住宅、社会领域、旅游项目、农业项目。

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②哈萨克斯坦限制投资的领域:

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人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现为石油天然气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土地投资。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典》规定,哈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有年限限制。

③哈萨克斯坦禁止投资的领域: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第三条规定:“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商有权从事任何项目和商业活动。”也就是说,目前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较为宽松,并未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特定产业,但保留了通过立法设立禁止领域的权力,以便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规划。

(3)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

哈萨克斯坦实行内外资一致的单轨制立法模式,除对于前述某些限制外资比例的领域外,没有硬性规定外资进入本国是否必须采用合资的形式。

①设立企业的形式

到哈萨克斯坦投资或经商的外国法人或公民可根据需要办理三种形式的注册: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在哈萨克斯坦有许多专门提供注册服务的公司,可以给投资者提供咨询并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具体参

见:kz.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1104/20110407478538.html

②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哈萨克斯坦国内各地受司法部委托的“居民服务中心”或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登记文件,出具证明及决定是否颁发登记注册证。

③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表1: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当地注册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公司形式 注册法规 有限责任公司 1995年4月17日第2198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注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法》 1995年5月2日总统令《公司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下属地区机构 在进行国家注册时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但注册管理机构 法定资本构成条件 不低于最低法定资本金 最低法定资本金 10个“月核算基数4 ” 公司创建文件 公司章程和创建协议(两个和两个以上合伙者) 创建者数量 一个或数个 公司法定地址 在创建文件中须注明公司所在地和详细通讯地址 进行国家注册所必需的文件 公司章程(俄语和哈萨克语) 创建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者而言) 创建者关于创建公司的决议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纪要关于公司法定地址的证明函 国家注册申请公司经理的税务登记号注册手续费缴纳收据 外国法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还经过认证的外国法人创建文件的副本 应补充的文件 经过认证的证明创办者外国法人合法身份的工商登记 注册或其他文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己纳、未纳税费或其他应纳费用情况的证明 外国自然人注册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自然人护照复印件及经过公证的英语译还应补充的文件 文的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注册费 20个“月核算基数” 进行注册所需时间 司法部或下属地区机构 — 15个工作日 税务登记 — 10个工作日 统计登记 — 5个工作日 对外经济活动登记 — 3个工作日 应缴税款 公司所得税(税率20%,依照公司收入额计算)增值税(税率12%,依照商品销售、工程、服务及进口流转额计算) 注:月核算基数: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案中。2014年1月1日起的一个月核算基数为1852坚戈,约合10.17美元。 表2: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公司形式 注册法规 外国法人分公司(或代表处) 1995年4月17日第2198号《哈萨克斯坦共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do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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