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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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系统实行两级巡视制度。

人民银行党委负责确定并派出巡视组对下列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银行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对上述单位的巡视,一般三至五年开展一次。

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负责派出巡视组对所辖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并自行确定巡视的周期和频率。

第三条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银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2人,分别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内审司、会计财务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人民银行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职承担其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的主

要职责是:

(一)承担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向巡视组传达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五)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人民银行党委和上海总部党委,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分别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派出党委、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配备巡视工作人员若干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派出巡视组的党委任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对所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派出巡视组的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会计财务以及相关业务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二条 巡视办应提前向被巡视单位下发巡视工作通知,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巡视组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视工作: (一)通过召开见面会、发布巡视公告、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职工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工作的意义、目的、任务、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公布巡视组的住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 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三)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会及其他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四) 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

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召开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座谈会;

(六)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八) 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 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视单位所在地方有关党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听取意见;

(十)对被巡视单位所辖机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征求意见;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四条 巡视组及巡视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巡视工作:

(一)严格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二)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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