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关于建立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及工资发放清单

更新时间:2024-07-08 06: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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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关于建立建筑领域施工现场 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及工资发放清单

月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本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本区和谐稳定的建设生产秩序,依据《XX区防范和处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试行办法》和X建管〔2016〕502号《XX市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建立XX区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及工资发放清单月报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本区域内的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企业是实名制登记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企业所承接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使用“XX市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实名制息系统”进行作业人员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督促并监督专业分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做好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所有分包企业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

理,及时做好实名制信息采集、报送。

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现场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四、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五、施工企业应当按月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照工地实名制登记人数按月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项目、发放时间、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并在项目竣工备案后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相关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八、施工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或上级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十、企业违反规定未登记开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系统的、或者存在少报、漏报现象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列入竣工备案严格审查名单,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列入市、区两级工资保证金不良名单。情节严重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与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动态核查挂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d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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