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违奖惩条例”

更新时间:2024-06-11 06: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XXXX

安 全 奖 惩 条 例

二○一四年元月

目 录

第一章 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 - 1 -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 - 2 -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 - 3 -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 - 4 - 一、综合管理 ......................................... - 4 - 二、采煤部分 ......................................... - 9 - 三、掘进及维修 ...................................... - 12 - 四、一通三防 ........................................ - 17 - 五、机电运输 ........................................ - 32 - 六、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 - 44 - 第二章 对“三违”情况的考核标准 ....................... - 53 - 第三章 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及其它规定 ................. - 54 - 第四章 附 则 .......................................... - 56 -

- 1 -

XXXX二0一四年安全奖惩条例

第一章 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500—1000元以上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条 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井下吸烟者,酒后入井者。 第2条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第3条 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第4条 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第5条 爬、蹬、跳各种车辆者(特殊情况经矿调度室同意乘坐机车者除外)。

第6条 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为睡觉)。

第7条 未检查瓦斯就放炮的责任者;自带放炮钥匙和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的放炮钥匙放炮者.

第8条 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

第9条 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放炮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放炮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的检测者。

- 2 -

第10条 井下带电作业者。 第11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

第12条 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性质严重者。 第13条 擅自进入采空区者。

第14条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排放瓦斯等警戒区域内者。 第15条 放炮撤人布岗不到位或站岗人员失职;第一次启爆后,未经检查瓦斯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

第16条 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者。 第17条 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执法人员者。 第18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300元—500元以上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9条 放炮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

第20条 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第21条 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探头者;擅自甩掉瓦斯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人为用木楔等塞开关按钮的责任者。

第22条 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 第23条 发生机车追尾责任者。

- 3 -

第24条 采掘工作面不装炮泥或用煤粉等可燃物作炮泥放炮的责任者。 第25条 不在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启爆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 第26条 井下使用非正规放炮器钥匙放炮者。 第27条 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第28条 发生机车刹腰的责任者。

第29条 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 第30条 现场跟班队长脱岗者。

第31条 新工人未经矿组织入井培训就安排入井上岗的责任者。 第32条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多人受伤的责任者。

第33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第34条 发生机车碰头的责任者。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三类违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综合管理

第35条 每天必须由地面值班矿级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班前会,缺一次处罚值班领导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 4 -

第36条 各队未组织召开班前会,对队长或班长罚款100元/次,以现场实际抽查和记录为准(无记录视为未开)。

第37条 各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或记录不完整,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38条 紧急情况下,调度室找不到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待令,若故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39条 现场跟班队长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次。

第40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制止的除外);如现场制止不听,强行冒险作业的,按二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41条 凡是发生轻伤(5-10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处理。 第42条 凡是发生重伤(1-4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加倍处理。 第43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分管科长、副总等人分别给予撤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和处罚,并通报全矿,同时承担事故部分经济损失。

第44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事故后1小时内不向安监处、矿调度室汇报,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45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词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46条 各单位收到安监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

- 5 -

落实整改、未按时完成和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2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47条 各队队长现场跟班未达到矿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给予罚款100元/天。

第48条 矿下发、转发的所有文件,各科(室)、队不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未签字的无效)。

第49条 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和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科室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次;各科室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落实相关单位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次。

第50条 机运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51条 各采掘头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200元/次。

第52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相关部门不参加验收的,对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53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200元/次;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生技科科长各处罚款200-500元/

- 6 -

次。

第54条 各队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

第55条 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

第56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无原始记录,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100元/次。

第57条 各类管件连接必须确保连接牢固、密封严实,防止脱落伤人以及漏风、漏水、漏液等,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处。

第58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59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200元/次;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次;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50元/次。

第60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次。

第61条 未经矿调度室同意擅自入井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2条 井口附近、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和木工房吸烟者,罚款50元/次。

第63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出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次;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次;如因不检身或检身不负责造成火工产品或重

- 7 -

要生产设备、配件流失,将加倍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64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次。

第65条 矿汽车驾驶员酒驾,人货混装,在矿区内超速行驶,对司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66条 地面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次;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各要害地点、易燃易爆管理处,无安全防护器材,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67条 发现地面工业广场及矸石山有人检煤、玩耍等活动不制止者,给予相关负责人罚款20元/次。

第68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9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但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次。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70条 要害工种以及设备运行不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罚款30元/次。

第71条 不按矿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对责任队长处罚款50元/次;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次,如因弄虚作假等其他原因造成培训单位取消培训以及考试资格的,产生的所有培训费用由培训者本人全部承担。

第72条 对在地面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罚款200元/次;对在井下

- 8 -

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500元/次,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若造成单方或双方伤害,所有的费用和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或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73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20元/处。

第74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第75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除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500元/次外,并按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76条 未按要求设臵牌板、挂牌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罚款50—100元/处。

第77条 凡是“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学习而未到的,在原来处罚的基础上加罚50元/次,情况严重的再加倍处罚并停班学习。

二、采煤部分

第78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79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长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0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长、

- 9 -

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1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2条 机巷行人小眼必须安装行人楼梯和安全防护绳,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3条 采区范围内各类设备启动前,未向沿线发起信号确认安全,就启动擅自启动设备,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设备正常运转前必须试运转(点动)一次,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4条 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或一根防滑绳(包括防滑绳失效),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元/根。

第85条 单体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小于了90KN,柱径为80MM的小于了60KN,不及时补液作业的,对跟班队长以及相关责任者各罚款50元/次。

第86条 乳化液泵体和液压系统漏液,压力小于12Mpa,对泵站司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次。

第87条 乳化液浓度低于2%,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8条 放炮后未开乳化液泵就进入工作面,对班长、爆破员、各罚款50元/次;工作面下班未关乳化液泵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第89条 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元/根。

第90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作业人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91条 放炮前不对支柱进行补液增加工作阻力的,对爆破员、跟班队

- 10 -

长、班长各罚款50元/次。

第92条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款50元/处。

第93条 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生产技术员处罚款50元/次;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94条 对掩架工作面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50元/次;控架、控顶支柱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处罚班组20元/根。

第95条 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96条 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0元/次。

第97条 支架压板、钢丝绳绳卡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处罚款5元/处;钢丝绳搭接长度不够,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0元/次,情况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98条 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必须封闭严实,杜绝向采空区漏风)或未作临时支护,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尾架回撤后,未在尾架或尾巷适当位臵设臵风帘,造成向采空区漏风,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

第99条 尾架回撤时,一次性松绳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能超过10架),对责任者处罚款10元/架。

第100条 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50元/次。

- 11 -

第101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长处罚款300-500元。

第102条 采面下安全出口上口与掩护支架架头未采取挂网封顶或背扛;行人小眼无保险绳或扶手,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103条 采煤工作面下煤小眼不按规定搭设挡栏或不设挡栏,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100元/次。

第104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梯形金属支架和掩护支架)回撤或摆架人员的班组长、小眼掘进施工的负责人、施工队带班队长等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否则处罚款50元/次。

第105条 对采煤工作面尾架回撤和摆架巷后方金属支架回撤时,必须进行瓦斯检查。若瓦斯检查员未检查瓦斯或未经瓦斯检查而擅自进行回撤支架者,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监管,随时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严禁进行支架回撤作业,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经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若瓦斯超限作业,处罚施工队200元/次,带班队长100元/次,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管督促把关不严,未请示汇报和未采取措施处理,处罚100元/次。

第106条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责任队罚款100—500元/次。

三、掘进及维修

第107条 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108条 对施工到位或需继续防突的超前小眼,停掘(小眼深度≥1.5m)

- 12 -

时必须将压风胶管引入小眼碛头用绳子套牢,并保持适量压风稀释小眼内有害气体,再用排柴、矿笆将小眼下口背杠好,防止人员误进入。否则处罚施工队50元/次。瓦斯检查员未监督、汇报和处理,按同等处罚执行。 第109条 采煤工作面待贯穿或施工小眼期间,必须保持或恢复小眼正常通风。若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处罚施工队500元/次,处罚施工队带班队长300元/次,处罚瓦斯检查员200元/次。

第110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掘进施工和防突施工、防突预测(校检)以及日常小眼通风瓦斯管理,由通维队负责并落实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否则处罚通维队队长100元/次,现场责任人100元/次。

第111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放炮,必须确保回风风流中人员全部撤离至规定地点、布岗、警戒并关闭回风流中所有电源,否则处罚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各200元/次。

第112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防突施工或小眼放炮作业,严禁与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采取定时、错时或交接班间隙时间内进行,否则处罚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各200元/次。

第113条 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114条 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115条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中、腰线延伸(煤巷腰线15米,岩巷腰线10米、中线20米),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对生产科每次处罚100元;因测量失误造成贯通精度达不到要求,误差0.2米—0.5米处罚生产科500元;0.5以上的处罚生产科1000元,分管领导500元。

- 13 -

第116条 施工单位未按中、腰线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煤巷腰线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要求在0.15米以上的、巷道高、宽度小于0.1米;岩巷巷道高、宽超过作业规程要求0.2米以上、欠挖0.1米),处罚班组100元、队长50元;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处罚队长每次100元。

第117条 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药,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18条 耙渣机除矸时,人员严禁在耙斗运动区域行走或进行其他活动,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119条 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120条 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当班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121条 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元/次,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相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122条 回撤临时支架,未按规定先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数量拉支架,对跟班队长、班长、作业人员各处罚款100元/次;回撤间距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回撤该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123条 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当班班长或作业人员处罚款50元/次。

第124条 锚喷及锚杆支护巷道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布臵锚杆,对班长(负责人)、操作者各罚款20元/孔。

- 14 -

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反水池,检查箱,板密闭未搭接、勾缝等,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次。 第158条 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1、建造,启封密闭无设计、措施或内容不齐全,处罚通风科长、队长各500元/次。

2、密闭掏槽和砌筑质量不符合规定,处罚班长(或当班负责人)100元/次。

3、未按规定设臵取样管、灌浆管,反水管(孔、沟),处罚通维队长、班长各50元/次,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4、永久密闭未设齐瓦斯检查牌,设施说明牌、检查箱、未用警标牌,处罚通维队长50元/处。

5、栅栏高度小于1.8m,未采用矿规定的材料施工,不牢靠能随意进出,处罚施工人员50—100元/次。

6、设施竣工后未按规定申请验收,处罚通维队100元/次;申请后通风科未及时组织验收,处罚通风科100元/次。

7、密闭建造竣工后,出现密闭不严而漏风,对施工单位处罚款100元/处。

8、每旬未派专人检查采空区密闭(以检查记录为准),处罚通维队长100元/次。

9、密闭墙外,出现瓦斯积聚,处罚通风科科长、通维队队长各50—100元/次。

10、密闭、栅栏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汇报,处罚当班瓦斯检查员50

- 20 -

元/次。

第159条 故意不关风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风门投入使用不能闭锁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60条 擅自打开通风设施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161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各处罚款200元/次;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采后机尾巷5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自燃发火倾向30米内未做密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第162条 密闭靠采空区侧应保留两架木支架,防止集中压力将密闭压破裂,密闭外侧的支护必须完整保留,并无浮煤杂物堆积,否则对采煤队罚款50元/处。

第163条 各类密闭损坏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64条 密闭前5米范围内乱堆乱放材料、设备、杂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第165条 人为损坏风门、隔风墙等通风设施者;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对其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防突头面放炮前不关反向风门的责任者。

第166条 行车井巷在一月以上不使用的风门框以及风墙,通维队应及时撤除。否则给予通维队处罚款100元。

- 21 -

(四)瓦斯检查、管理

第167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记录未做到“三对口”,弄虚作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00元/次。

第168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悬挂瓦斯挂牌、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处,

第169条 巡回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对检查员罚款100元/次。

第170条 对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的按《XXXX瓦斯超限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171条 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1、新瓦斯检查员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3个月的瓦斯检查员,从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违者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2、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未持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件的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次。

3、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并签字,严禁中途脱岗、井下睡觉(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为睡觉)、出早班,否则处罚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4、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否则处罚款100元/次。

5、各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禁违章作业,否则处罚瓦斯检查员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6、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

- 22 -

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否则处罚瓦斯检查员200元/次;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处责任者200元/次以上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处300元/次以上罚款。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172条 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在采煤工作面隅角、掘进碛头未按规定悬挂者,处罚款50元/次。 (五)瓦斯排放

第173条 启封排放瓦斯,贯通各类巷道,不按措施要求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200元/次,对参与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元/次。安监科监管不到位,对安监科处罚100元/次。

第174条 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1、无措施排放瓦斯,对相关责任者各罚200元/次。 2、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对相关责任者各罚100元/次。 3、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200元/次。 4、现场排放不按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对相关责任者各处100元/次以上罚款。

5、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100元/次。 6、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对相关责任者各罚款100元/次;未通知机电队,对相关责任者各罚款100元/次。

7、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次。 8、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相关责任者处罚各200元/次。 9、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处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100元/

- 23 -

次。

10、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处罚机运科科长50元/次;机电队长50元/次。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放巷道,对相关责任者各罚处100元/次。

12、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200元/次。

第175条 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1、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达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否则对通维队长和通风科长各处罚200元/次。

2、需停风巷道停风前通风科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落实通维队贯彻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否则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100元/次;通维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处罚通维队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者各100元/次。

3、通维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无盲巷台帐,处罚通维队长50元/次;无专人负责,处罚通维队长50元/次;台帐与现场不符,处罚分管人员50元/处。

4、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且做到有记录可查,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处。

5、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拆除必

- 24 -

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完好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100元/次;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处罚损坏人(拆除人)200元/次;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处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6、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否则处罚相关区域采、掘队长或损坏人200元/次。

7、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维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时汇报。未及时处理,处罚通维队100元/次;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处罚采掘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次。

第176条 凡造成非计划排放瓦斯,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200元/次;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通维队队长各处罚款100元/次。由安监科在24小时内负责追查处理,并落实到人头。安监科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追查的处罚100元/次。一月之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非计划排放瓦斯,对分管副总罚款100元/次,每增加一次加罚50元。

第177条 凡启、排、贯通巷道,相关科室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无措施部门有权拒绝参加,同时对责任单位技术员和副总各罚款50元/次。

第178条 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参加。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负责,同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第179条 编制启、排、贯通措施上的设施、岗哨同现场不相符,对编

- 25 -

制人罚款50元/处。

第180条 不按启、排、贯通措施执行,进行启、排、贯通的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次,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次,对现场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100元/次,对启、排、贯通现场负责人处罚200元/次;不安排的对指挥者负责人处罚300元/次,对安监科、调度室负责人各处罚200元/次。

第181条 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甩掉瓦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擅自进入瓦斯尾巷、盲巷或其它禁区者,对责任者处200元/次以上罚款。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六)防突管理

第182条 防突报告单及安全技术管理的处罚规定:

1、防突头面未按规定采取防突措施,处罚防突办200元/次,防突队长罚款150元/次。

2、防突员下井前,应对当班所用仪器、仪表等防突器具进行检查校对,不得将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带下井使用。否则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50元/次。

3、防突员进入施工地点必须先检查防突有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有问题或设施不齐,应向相关领导汇报及时安排处理。否则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款50—100元/次;汇报后,相关领导不安排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100—200元/次。

4、进入施工地点防突员应检查牌板数据是否吻合,上一轮循环进尺是否

- 26 -

超掘(以标记为准),同时将上循环实际进尺填在本次预测报告单上,以便领导审签和备查。不检查防突标记而施工钻孔,处罚防突员100元/次;到位后超掘(采)一次,处罚施工队200元/次。

5、凡出现超掘(采)0.2m以上时,防突员有权停止作业,待情况查清处理后,再恢复作业。情况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负责。

6、防突员应严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现场布臵各种技术措施孔、方位角和倾角,防突员必须按措施要求布臵。否则处罚防突员100元/次以上罚款。

7、在打孔过程中,未按要求测定K1值和钻屑量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未按要求打标记或标记不明显(包括未打标记)罚款100元/次,并由责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标记。

8、防突人员打好小眼防突孔后,如未进行必要性背护好下煤小眼口,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9、防突员下井后应及时将所测数据进行打印,并附在防突报告单上,同时按报告单内容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画图,否则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50元/次。

10、防突报告单的送批程序,先由防突队负责人审签,再送防突副总审签,最后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有效。在审签防突报告单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安排施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11、报告单审批有效后,送矿调度室、施工队各一份,施工队接到技术负责人审签后的报告单才能安排施工(以报告单技术负责人栏签字为准),并将报告单挂至作业现场。施工队在未接到经审批的报告单而安排施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 27 -

12、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防突措施和报告单允许掘进进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个循环后,由施工队在现场防突管理牌板上按要求填写。否则对相关责任者罚款50元/次。

13、防突员不得弄虚作假或不按防突措施执行,如不认真测定各种指标参数、不收集当班软分层和煤层的变化情况以及打孔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等,对相关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183条 防突区域风门,逆止门的安设,压风自救系统、瓦斯监测等安设不符合措施规定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00元/次;对安设人员处罚款100元/次。

第184条 防突头面爆破不按规定内容请示、汇报,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处罚200元/次;爆破后时间未达到30分钟就进入警戒区域内,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现场队(班)长、当班爆破员各处罚款200元/次。

第185条 防突头面放炮不按规定内容填卡、内容不符合矿有关规定就同意放炮或放炮时间未到就同时进入警戒区域内,对分管科室、当班矿调度员个各处罚款50元/次,对值班矿领导处罚款50元/次。

第186条 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对相关责任者各罚款200元/次;未按规定设臵隔爆水袋,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组;隔爆水袋缺水、无水,对相关责任者处罚款20元/个。

第187条 抽放钻孔施工完后未及时投抽,对队长罚款50元/次;管孔积水、漏气、堵塞对责任者罚款30元/处。

第188条 凡抽放无负压,又未及时汇报,对检测员罚款30元/次,责任单位接汇报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或队长各处罚款30元/次。

- 28 -

第189条 钻机施工打干眼或防尘效果差,对施钻人员各罚款30元/次。 第190条 采区避灾硐室布臵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款200元/次。 (七)防尘管理

第191条 爆破、出煤及喷浆作业时,不开防尘装臵的,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92条 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未清扫的,对通维队队长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采掘工作面、转载点无防尘喷雾洒水装臵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3条 喷雾洒水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1、供水管路必须保证防尘供水,并定期派人检查维护。无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处罚相关单位责任人100—500元/次;系统无水、不开闸洒水等情况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者处罚50元/次。

2、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装臵,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用以净化风流的洒水装臵,必须设臵齐全,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否则对通维队长和安装负责人处罚各50元/处;有损坏未及时修复,处罚维修队队长50元/次。

3、防尘系统,喷雾洒水装臵等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对未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工程验收不合格处罚施工队长和施工人员各50元/次,并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臵由采掘队负责管理、使用。未使用喷雾洒

- 29 -

水装臵,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50元/次;洒水装臵有损坏、丢失现象,处罚责任单位50元/次,并赔偿损失。

5、采掘进工作面喷雾洒水装臵由通维队负责维修,未按规定维修,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6、掘进面在装药前、放炮前、出矸前,按规定洒水喷雾。未按规定洒水,对瓦斯检查员、当班班长各处罚50元/次。

7、采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负责自己区域的防尘监管以及回风巷防尘设施的使用,对未按规定使用洒水防尘的对瓦斯检查员处罚50元/次,对擅自关闭防尘设施的责任者处罚50元/次。 (八)防灭火

第194条 永久密闭掏槽后及堵孔前必须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验收,防火墙密闭必须经矿、科、队通风负责人共同验收,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第195条 结束封闭前防灭火验收,工作面及封闭区域内机、风巷的浮煤全部清理干净,验收不合格处罚采煤队100元/次,安监、通风、调度及相关单位未组织进行验收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第196条 采面回采结束封闭前或开采过程中,上下隅角未按规定进行防灭火处理,如洒石灰、水泥浆、喷洒阻化剂、高分子材料等,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第197条 防灭火密闭图管理及处罚规定:

1、以通风系统平面图为框架进行绘制,图文清楚,否则对相关责任人

- 30 -

各处罚50元/次。

2、图中应正确反映出采止线和煤柱的具体位臵及形状、自然发火的起止日期和煤层位臵、防灭火密闭墙或均压设施的位臵等,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50元/次。

3、图中有密闭建筑统计表、有火灾隐患统计表。表格不齐或未及时填入数据,处罚绘图人员和科室负责人50元/次。

4、凡新建造一座防灭火密闭墙、通维队应收集墙体的厚度、具体位臵等资料,每月报通风科及时补绘在防灭火密闭图的底图上。未收集资料或资料有误或未报通风科,处罚通维队队长50元/次;有资料但未及时填绘在底图上,处罚绘图者50元/次。

5、图纸中发火处应着色。自然发火火源位臵未着色,处罚绘图人员50元/次。

6、图纸应按月补充修改,否则处罚绘描图人员和科长各50元/次。 7、防灭火密闭,临时密闭等设施,通风科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审报批准,下达通维队进行建造,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处罚通风科长50元/次;不按规定要求建造处罚通维队长50元/次。

8、采空区及火区密闭未按规定取样化验,处罚通维队长、通风科长、技术负责人各50元/次。 (九)排 水

第198条 必须掌握矿井涌水量,了解矿井涌水规律,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

- 31 -

响的地面水体,否则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199条 按月进行涌水量测量并作好记录,否则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200条 经常观测和掌握矿井水患以及排水系统情况,保证排水系统正常排水,否则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201条 每年必须在洪水季节前对水沟进行彻底清掏,否则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202条 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五、机电运输

(一)机电部分

第203条 井下管辖区域内一个月出现两次失爆(含两次),对责任队处罚500元;则对分管机电矿长处罚50元/次,机电副总、机电科处罚100元/次,责任队队长罚款150元/次。

第204条 机运科每旬对所分管的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轨端绝缘装臵以及“三大保护”按规定进行试验校核,并作好记录备查,未进行校核或未作记录的,对机运科科长处罚款50元/项。

第205条 每月由安全、机电、通风、生产、调度等部门牵头,对全矿井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双风机切换,轨端绝缘,按规定进行试验。凡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分管领导处罚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 32 -

第206条 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时间调校,调校值超过规定,对相关责任者处罚50元/次。

第207条 各类设备入井不进行入井检查、登记,无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的合格证,处罚责任人100元/台,擅自改动各类电器机械设备外观及安全性能者罚款100元/次。

第208条 刮板机、皮带输送司机所负责区域内的浮煤不清理、返货口不畅通,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处。

第209条 对机电设备传动部分未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挡板的,对相关负责人处罚款50元/处。

第210条 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后,不将机械电器控制开关手柄拧到停止位臵,对其司机处罚款50元/次。

第211条 无措施用刮板、皮带转运设备和材料,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212条 电工在井下使用万用表、摇表等仪器进行测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检查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操作,否则处罚款100元/次。

第213条 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处。 第214条 电气设备失爆,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对防爆检查工处罚100元/处;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包括电缆漏电),对责任人罚款400元/处;查不到责任者,则对区域责任人处罚款400元/处。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215条 不按操作规程规定停、送电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

- 33 -

第216条 对人为造成电器短路事故的责任者处罚款4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217条 6KV以上(含6KV)供电路线停送电不办操作票(处理紧急故障除外),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218条 6KV以上(含6KV)停送电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

第219条 高低压停电后不上锁、不挂停电牌、不验电、放电,对操作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220条 采区巷道的各型电缆、管路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处。

第221条 馈电开关整定值的调整必须符合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处;没有落实责任人,对机电队长处罚款100元/处。

第222条 对防突头面没有电工巡检员按规定巡回检查电气失爆记录的,对巡检员处罚款100元/次。

第223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电源正方开关应挂标志牌,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停电,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

第224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225条 各配、供电点不严格按规程设臵接地极或设臵不合格,对机电队长、作业人员各处罚款50元/处。

第226条 各机电硐室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箱、沙袋以及防火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机运科科长、机电负责人各处罚款50元/项。

- 34 -

第227条 安全保护装臵失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臵不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处。

第228条 在井下电焊不严格按专项措施执行的,对现场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100元/次;未制定专门措施安排电焊作业的,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次。

第229条 井下冷补电缆,不用模具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漏电试验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230条 检漏接地试验不动作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第231条 处理各类故障不积极、拖延怠慢或仅仅依靠电话遥控指挥,交接班空班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 (二)运输部分

第232条 井巷内各型管线吊挂、设备安装最突出部分距轨道安全距离小于300㎜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处。

第233条 各类运输线路故障不及时维修,拖延怠慢,对责任者处罚50元/次;不按正确维修操作,而将轨道用其它材料支撑的,处罚责任者或单位20元/根;由于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二类违章进行追究处罚。

第234条 机车进井不检验就同意入井,对机运科分管人员罚款100元。 第235条 机车出井不与矿调度联系或未经同意就驾车出井,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

- 35 -

第236条 机车刹车链条用铅丝连接的,对司机罚款50元/次,属检修工责任的,处罚检修工100元/次。

第237条 机车手闸超过5圈视为刹车不灵,刹车不灵仍运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次。

第238条 机车前后无碰头或碰头销不完好仍运行,对司机处罚30元/次。

第239条 乘坐人车开车前未挂门链或关门,对责任者处罚款20元/次。人车没有停稳时上下车,罚款100元/次。

第240条 人车尾车无跟车员,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241条 机车、人车进入车场后,不停在规定车场段的,处罚跟车员50元/次。

第242条 机车运行无跟车员,分管领导未安排处罚分管领导50元/次。 第243条 机车执行特殊任务时,在接到矿调通知后超过5分钟未进井的,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次。

第244条 机车跨区域调车,转运材料未经矿调度室同意,对指挥者、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

第245条 机车进、出井不按规定的空重车道行驶,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次(矿调同意除外)。

第246条 各类机车违章用机头或人车顶、运载货物,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

第247条 机车在车场甩车不连接,甩车不到位或超过停车线位臵,对跟车员罚款50元/次。机车司机跟车时站的位臵不当以及在最后一辆轻或重

- 36 -

矿车内,罚款100元/次。

第248条 机车换向手柄与控制手柄不能闭锁的,对司机罚款50元。 第249条 机车司机不按相关规定而超速行驶,造成机车、矿车下道属人为责任,对责任者罚款30—200元/次。

第250条 各类车辆过岔道、岔口、进出人车场、遇人群或进入主运输道不停车嘹望、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1条 各类机车在曲线运输道,不减速、不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2条 各类机车不停车搬道而挤道行驶的,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3条 各类机车违章搭人(特殊情况经煤矿调度室同意除外),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254条 各类机车运行中,身体和货物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箱标准宽度,否则对司机和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5条 各类机车的司机、跟车员不使用或不带口哨,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256条 各类机车控制器失控或控制器无低速档,严禁运行,否则对司机处罚款50元/次;维修工接到通知后不及时维修,对维修工处罚50元/次。

第257条 各类机车在井下关闭车灯,对司机处罚款50元/次。 第258条 各类机车砂箱内无干燥的河沙,对司机处罚款50元/次。 第259条 各类机车停止运行后,不取下操作扳手随身携带,对司机处

- 37 -

罚款50元/次。

第260条 各类司机不在操作室内操作,对司机处罚款300元/次。 第261条 各类机车无跟车员随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次。跟车员未站在列车尾端或在矿车内跟车,对跟车员处罚款100元/次;在两矿车碰头间的,对跟车员处罚款200元/次。

第262条 各类机车、矿车在井下、地面工业广场乱停的,对责任者处罚款30元/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款60元/辆。

第263条 各类机车运行途中牵引的车辆脱钩,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次,造成运输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264条 机车抵矿车时,机车与矿车之间必须用正规插销连接,否则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次。

第265条 各类机车异道抵车者,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66条 特殊情况需正道抵车,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而且跟车员应在距离尾车前5米外监督,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50元/次。

第267条 各类机车司机必须使用正规扳手,未使用正规扳手的,对司机处罚款50元/次。

第268条 各类机车、矿车停车超过警戒线(保持通行安全间距0.3m),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269条 进出井列车或机车运行时,前无照明,后无红灯,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机车车灯达不到规定亮度继续运行者,对司机罚款30元/次;机车前后灯不能正射前方或灯罩灰尘过多,对机车司机罚款30元/处。

- 38 -

第270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71条 机车通过风门时,必须由跟车员在机车停稳后,打开第一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至两道风门之间停稳后,跟车员关闭第一道风门,确认安全后,再去开第二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200元/次。

第272条 机车无驾驶篷或损坏仍在运行,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200元/次。

第273条 超载运行,每多一辆车处罚5元,依次类推。

第274条 平斜巷矿车下道不按规定处理,对责任班组处罚20元/辆。 第275条 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取销子、连环,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276条 机车起动前,跟车员必须检查整个列车无异常情况后,站稳在尾车上吹哨发灯光信号,司机回信号后方可起动开车,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次。

第277条 在机车运行巷道人力推车前,必须向矿调度室、机车司机取得联系,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准推车,运行过程必须派人在前后方嘹望,而且不得丢车在道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278条 用人力拉“四超件”必须大于5米以上的位臵拉车,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元/次。

第279条 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

- 39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d8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