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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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厅〔2007〕7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2.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OO七年 月 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为保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
施,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 实施“工程”是大力加强中西部地区非“两基”攻坚县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高我国义务教育整体水平的重大举措。 2.“工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西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共同组织实施。
3.国家成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工程”实施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设在教育部,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制度,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4. 根据“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各地要切实履行实施“工程”的职责:
――各省要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根据《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
相关要求,制订本省“工程”建设规划;确定项目县专项资金额度;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地区、州、盟,下同)“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按时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制定招标采购工作方案;指导、检查和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面报告本省“工程”实施情况。
――各市要结合本市实际,指导、审核各县(区、旗、场,下同)上报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汇总审核本市“工程”建设规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县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学校建设任务的实施和管理,内容包括:论证、修订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在统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专项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工程建设规划;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投)标、建筑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负责解决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对项目学校的管理。
5. 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西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责任书》,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和结束时,根据责任书进行检查、验
收。项目省、市、县都要加强项目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任务到校,责任到人。
二、实行项目管理,加强检查监督 6.“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1)“工程”建设规划由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衔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 (2)“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部门,从“工程”建设规划中筛选上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审定后,分年下达。
(3)加强和完善项目管理。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操作及资金使用与管理。
实行八项制度,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简报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初中工程办”都要编发“工程”简报,定期通报情况。
――倒排工期制。对纳入“工程”规划的所有项目学校倒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进度双月报制度。各省每两月向国家“初中工程办”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数据。
――问责制。每两月国家“初中工程办”对各省“工程”进度进行排队,对排名靠后的项目地区主管领导问责。
――监督检查制。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项目公示制。年度项目一经下达,项目地区管理机构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和主要信息。
――监督举报制。各级“初中工程办”都要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宣传制度。要加强正面报道,积极宣传“工程”实施情况,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
7.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的各地2007―2010年“工程”建设规划,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项目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将“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的现象发生。对不依据审核确定的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实施“工程”,影响当地“工程”目标实现以及造成国家投资浪费等问题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方可调整。
8. 层层建立监督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国家“初中工程办”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专项检查。
项目省每年都要对“工程”实施组织工作检查,并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从2007年至2010年,对每个项目县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对该项目县的“工程”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利用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稽察办”的力量,加大省一级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项目县要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在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同时,将监督责任也落实到人。
9. 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工程”实施情况;要落实项目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把“工程”建成“阳光工程”。 三、做好前期工作,保证工程进度
10.各地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尤其是受气候条件限制,施工期较短的地区,更应抓紧时间,确保在有效施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11.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各地要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规划项目的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要有明确的建设方案。
12.各级“初中工程办”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工程”资金落实到县,防止出现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要主动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学校建设,及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竣工项目,要尽快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要扎实做好各项日常性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地为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工程建设信息。 四、减免建设收费,降低“工程”成本
13.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延续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农村义务教育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继续减免“工程”建设的相关收费。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14.要切实加大对“工程”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完善相关政策,提高综合效益
15.项目省、市、县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工程”实施后寄宿学生增加、免费发放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需求随之增加等情况,适时研究和调整当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
16.项目省、市、县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有关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一补”政策覆盖范
围及标准,落实补助贫困寄宿生资金,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不因生活费问题辍学。
17.项目省、市、县要加强“工程”项目学校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项目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工程”项目学校不能因为学校住宿条件的改善,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学生家长负担。
18.各地要充分利用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措施,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工程”项目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工程”项目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19.项目学校要有计划地改善学校综合功能,重视图书、教学仪器和远程教育设备的配备,使学校的校舍、仪器设备、文体设施、图书资料、教师和管理队伍相互配套,充分发挥“工程”投入的综合效益。要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0.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攻坚办[2006]6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工
程”项目学校的管理。要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安全和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工程”实施后期,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工程”实施效果,包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建设收费减免情况、工程质量与进度以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预留中央专项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实施“工程”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工程”目标。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本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工程”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投向是中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外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革命老区县和部分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县以及西部地区部分省级贫困县、边境县。 第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要保留的、单独设置的农村(含县镇)普通初级中学,适当兼顾少数初中生较多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职业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原则上不纳入“工程”项目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
活用房,配套设施,必要的体育场地建设,以及床具、炊具等生活设备购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工程支出,学校土建资金支出应不低于总投资的80%。
第八条 “工程”专项资金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及“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已有上述项目的学校确需安排“工程”资金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确保单体建筑项目不重复。
第九条 用于土建工程支出的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其下拨到乡镇或项目学校;用于非土建部分的资金可以集中在省级管理。 第十条 项目县必须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工程”专款。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加快拨款速度。年度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下达后,一个月以内,专项资金必须拨付到下一级财政。项目县接到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文件后,十五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工程”资金专户,以保证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设备配置由省级“工程”领导小组制定政策,省(或市、县)级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要组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第十五条 “工程”实施完毕后,若有净结余资金,不得跨县调剂使用,可在严格遵守现行基建财务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项目县集中管理和使用。
各项目学校结余资金要继续在项目县“工程”资金专户内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包括:校舍建设、维修或教学
设备、仪器购置及其相关事宜。具体使用方案由项目县报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工程”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农垦总局,下同)、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区、旗、场,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国家设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指导并组织
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各省、市、县成立的“初中工程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初中工程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级“初中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县级“初中工程办”在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初中工程办”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编制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指导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本县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规定。
――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县“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初中工程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
各地“初中工程办”依据两部委备案的“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九条 各省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要在已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两部委确定的年度“工程”投资额,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本省的“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两部委审核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地“初中工程办”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选址、勘探和设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
共娱乐场所 、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提倡各省“初中工程办”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组织调动本省有关设计机构的力量,为本省“工程”建筑项目设计符合农村学校使用要求的一整套校舍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各项目县作为具体建筑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
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成熟技术,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 五、施工质量和监理
第十四条 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
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初中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并向县“初中工程办”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
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应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检部门及项目学校法人代表联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完工时,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二00X年X月”。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县级“初中工程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省“初中工程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抽查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 七、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
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
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实施的,省或市级“初中工程办”应派员参与监督。县级“初中工程办”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选择丙级(含丙级)和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级“初中工程办”分类立卷归档。“工程”完成后,县级“初中工程办”依照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交县教育局或项目学校一份存档。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初中工程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初中工程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可报请国家“初中工程办”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
(发改社会〔2007〕833号 附件)
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改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对于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推动未纳入“两基”攻坚计划实施范围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进行校舍改造,重点加强农村薄弱初中学生生活设施建设,改善食宿条件,提高农村初中巩固率和寄宿率。
(二)重点支持大约7000所独立设置的农村初中学校新建或改造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等生活设施,使项目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设施达到或接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基本消除“大通铺”和校外租房现象。
二、覆盖范围、资金安排和用向
(三)“工程”覆盖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市、区)和新疆兵团、中部6省以及河北、海南、吉林、黑龙江等省的部分贫困地区。主要支持非“两基”攻坚县中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革命老区县和部分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县(以下简称四类县),适当兼顾少数其他困难地区。
(四)据统计,上述四类县在中西部地区大约有500个,现有独立设置的农村初中学校1.1万所,在校生1009万人。按照国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核算,到2010年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共缺额约2700万平方米,匡算需要投资154亿元。上述建设任务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投入共同建设完成,中央专项资金拟选择其中部分学校相对集中给予支持。
(五)“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安排100亿元,占匡算“工程”土建总投资需求的大约2/3,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地方政府承担的配套投入,由省级政府专项安排。
(六)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相关政策及数据,确定四类县范围;根据各省的四类县数、现有农村初中学校数、2010年预计在校生数、现有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面积缺额数、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中央专项资金分省控制额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从100亿元中央专项资金中预留部分额度,在“工程”执行中后期,依据项目省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实施管理实效,对切实重视教育、努力增加投入的省考虑给予奖励性支持。
(七)“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政府配套投入共同组成。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主体建筑的土建。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部分土建、床具、炊具等设备购置及取暖、供水、围墙、勤工俭学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主要指导原则
为保证实现“工程”总体目标和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在组织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把握以下原则:
(八)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省要指导项目县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规划、人口增长和密度、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寄宿学生实际需求、教育资源布局、地理环境及水电等基础条件是否满足寄宿学校长远发展需要等因素,遴选确定项目学校。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学校必须符合当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布局规划中准备整合撤销或水电等条件不能满足寄宿制学校生活要求的农村初中不得列入项目规划。
(九)坚持整合资源、统筹安排。要以县为单位统筹考虑农村初中校舍建设问题,项目县必须整合县域内农村初中办学资源,对于校舍面积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但存在结构性短缺矛盾的县,鼓励进行办学资源整合,通过调整改造部分富余校舍,解决寄宿学生生活条件不足的问题。校舍面积总量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地区,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新增校舍建设。
(十)加强薄弱学校、促进均衡发展。优先遴选支持设在乡镇的农村薄弱初中学校,通过专项建设推进其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或省级规定要求,促进校际间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反对集中财力打造“重点校”或“示范校”的倾向,不搞形象工程。
(十一)注重协调发展、鼓励资源节约。要与国家已经组织实施
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基”攻坚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专项建设计划相衔接,对已经在上述工程建设规划中布点建设了生活用房的农村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推广沼气改厕、太阳能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建设农村生态校园。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二)“工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中西部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研究制订“工程”建设总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审定的原则意见,制订编制“工程”建设规划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部署地方政府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审定各省报送的建设规划。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审定的总体建设方案和两部委关于编制工程规划的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建设任务、落实配套资金、遴选项目学校、确定建设标准、编制建设规划,并按照两部委审定的建设规划,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和投资。
项目县政府负责“工程”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承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施工质量、运行使用等方面责任。
(十三)为加强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国家成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各项目省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制订“工程”管理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对规划执行、工程设计、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及代建制、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相关制度要求。
“十一五”期间,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任务,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实现“工程”规划目标。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编报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的
通知
教财函[2007]28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现将编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规划的总体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和密度、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在充分利用现有学校的基础上,以确保生源和师资、方便学生入学为前提,科学合理地制订建设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上不新设学校,要从严把握改扩建面积较大的学校,切实做到建一所成一所。
(二)整合资源、统筹安排。要以县为单位统筹考虑农村初中学生生活校舍建设问题。项目县必须整合县域内农村初中办学资源,
对于校舍面积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国家标准、但存在结构性短缺矛盾的县,首先应进行办学资源整合,鼓励通过调整、改造部分富余校舍,解决寄宿学生生活条件不足的问题,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新增校舍。
(三)分类指导,推进均衡。对于人口密度较低、生源过于分散的县,优先遴选支持设在县城周边、中心乡镇或邻近乡镇联合举办的初中学校,提高办学效益。对于人口密度较高、生源较为集中的县,优先遴选支持设在乡镇的农村薄弱初中学校,通过专项建设推进其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或省级规定要求,促进校际间办学条件基本均衡。不得将工程资金用于打造“重点校”或“示范校”,不搞形象工程。 (四)协调发展、节约资源。要注意与国家已经实施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基”攻坚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专项建设计划相衔接,对已经在上述工程建设规划中布点建设了生活用房的农村初中,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在实施本工程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地实施沼气改厕、太阳能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建设农村生态校园。 二、编制规划的相关要求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外的536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革命老区县和部分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县,以及西部地区部分省级贫困县、边境县(各地项目县名单见附件一),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各省(区、市、兵团、总局,下
同)核对确认后,工程实施范围不再扩大。 实施时间为2007年至2010年。 (二)工程建设内容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等学生生活设施建设,必要的体育场地建设和床具、炊具等设备购置及取暖、供水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资金安排原则
工程所需投资由中央专项投资和省级专项配套资金共同承担。为明确责任,更好地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投资分别安排不同的项目学校。中央专项投资集中用于部分项目学校学生生活设施建设和床具、炊具等配套设备的购置,其余学校由省级专项配套资金负责建设。 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安排中央专项投资100亿元,中央专项投资分地区额度安排的原则是:西部地区县(含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项目县),中央专项投资额按土建总投资的70%安排,其余项目县按60%安排,并依据国务院相关政策及统计数据,采取“因素法”确定中央专项资金分地区控制额度。 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政府专项安排。
在工程执行中后期,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各地省级专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管理实效,对切实重视农村教育、努力加大投入的省份,从预留的中央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性支持。 (四)项目学校遴选要求
1.项目学校主要是独立设置的农村普通初级中学,适当兼顾
少数初中生较多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职业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原则上不纳入工程项目范围。
2.项目学校必须是当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予以保留的学校。布局调整拟撤销的学校不得纳入,调整方案尚不明确的学校不得纳入。未制订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的县,必须先行完成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再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工程建设规划。
3.根据推测的2010年在校生人数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核算,学生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房舍用途解决学生生活用房的学校,要优先考虑纳入工程建设规划。校舍总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现行标准的学校,以及学生生活类校舍缺口面积不超过20%的学校,原则上不纳入中央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由地方通过富余校舍改造等措施解决。
4.优先支持农村薄弱学校特别是学生生活设施严重短缺的薄弱初中,中央专项投资不得用于打造“重点校”、“示范校”。位于山区、湖(库)区、高寒或荒漠地区的县,可在具备交通、水、电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支持县镇周边或人口集中乡镇的农村初中,以提高办学效益和投资效益。位于平原地区,人口密度较高的县,应优先支持乡镇农村初中特别是薄弱初中,以促进校际间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
5.原属农场、林场、矿山等企事业单位、现已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普通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符合条件的应一视同仁
予以考虑。
6.建设用地、水源、电力无法解决或不具备地质、饮水、交通、用电等方面安全条件的学校,在相关问题解决之前暂不考虑。特别是位于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或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或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的学校,在采取相应措施之前不得列入。
7.项目学校建设内容,严格限定为学生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厕所、锅炉房(水房)、浴室、卫生室等房舍建设,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办公行政用房、教工宿舍等不予安排。各校建设规模主要依据2010年预计在校生人数、现有学生生活用房面积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规划确定。 三、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
在充分调研本地区现有农村初中校数、布局、学生数、寄宿生数、学生生活类校舍情况等重要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地理、人口等因素,就2010年农村初中发展前景、学生生活类校舍缺口及建设需求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二)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
1.建设目标。提出本地区工程总体目标,明确至2010年本地区按项目县平均的“农村初中三年保留率”、“农村初中学生在校寄宿率”、“生均生活服务用房面积”、“生均食堂面积”、“生均厕所面积”,“寄宿生生均宿舍面积”等指标值。
2.主要任务。明确由中央投资和地方投资分别安排的项目学校数。
3.进度安排。列出2007-2010年每年建设计划及项目县、校安排。在基本具备前期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急需投入的县、校。 (三)建设规模及投资安排
1.建设规模。明确本地项目学校改造和建设的总规模,并分别列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其它生活用房的规模,以及配套设施购置量。
2.资金来源及安排
(1)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情况。 (2)分县、分项目学校安排情况。
请各省使用“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系统软件”(另行寄送)编报规划。
各地建设规划文本、建设规划汇总表(见附件二,即软件汇总表)、随附的基层报表(详按软件)及项目县、校规划图(见附件三),于6月30日前报送。 四、相关工作程序
(一)各省工程建设规划由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联衔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审定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各省报送的建设规划。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和投资。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是加强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请各地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按时上报。 附件:
一、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县名单 二、 2007-2010年“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草案)汇总表
三 、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县、校规划图(示例,备案材料)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初中工程”相关配套管理政策
2007年第3期
根据温家宝总理“要切实保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所需资金,同时又要把资金管好、用好,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具体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陈至立国务委员“进一步加强布局指导,防止出现改造后不久校舍又闲置的现象;对资金使用要加强监督,严防挪用、浪费”的有关指示精神,日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办法》)。《意见》《办法》针对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中的领导责任、质量控制、资金管理、工程进度、监督检查和工程效益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旨在通过规范管理,确保“初中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各项既定目标如期实现。
《意见》《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初中工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西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成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研
究、决策“初中工程”实施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制度,加强对“初中工程”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初中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初中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中西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责任书》,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和结束时,根据责任书进行检查、验收。项目省、市、县都要加强项目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任务到校,责任到人。
二、实行项目管理,加强检查监督
“初中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各地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各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本省“初中工程”建设规划,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作为“初中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 在“初中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八项管理制度。 ——简报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初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都要编发“初中工程”简报,定期通报情况。 ——倒排工期制。对纳入“初中工程”规划的所有项目学校倒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进度双月报制度。各省每两月向国家“初中工程办”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数据。
——问责制。每两月国家“初中工程办”对各省“初中工程”进
度进行排队,对排名靠后的项目地区主管领导问责。
——监督检查制。实行国家重点督察、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项目公示制。年度项目一经下达,项目地区管理机构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和主要信息。
——监督举报制。各级“初中工程办”都要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宣传制度。要加强正面报道,积极宣传“初中工程”实施情况,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
三、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学校要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初中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新建项目学校选择校址要考虑安全、安静、便利、卫生等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提倡省级统一设计可供选择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项目学校使用,设计方案均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安全疏散的需要。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
——建设项目必须设置永久性标牌。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土建工程支出的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其下拨到乡镇或项目学校;用于非土建部分的资金可以集中在省级管理。项目县必须设立“初中工程”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
——建立“初中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初中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建立“初中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初中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教育应有的投
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初中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初中工程”资金。 五、减免建设收费,降低建设成本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延续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农村义务教育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继续减免“初中工程”建设的相关收费。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要切实加大对“初中工程”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做好前期工作,保证工程进度
各地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初中工程”进度。尤其是受气候条件限制,施工期较短的地区,更应抓紧时间,确保在有效施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规划项目的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及时审批“初中工程”建设项目。 各级“初中工程办”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初中工程”资金落实到县,防止出现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拖欠工程
款的情况。
七、完善相关政策,提高综合效益
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初中工程”实施后寄宿学生增加、免费发放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需求随之增加等情况,适时研究和调整当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工程项目学校不能因为学校住宿条件的改善,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学生家长负担。
项目学校建成投入使用以后,要切实加强管理。要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安全和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同时,要有计划地增强项目学校综合功能,重视图书、教学仪器和远程教育设备的配备,充分发挥“初中工程”投入的综合效益。
“初中工程”实施后期,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初中工程”实施效果,包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建设收费减免情况、工程质量与进度以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预留中央专项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实施“初中工程”责任重大。《意见》《办法》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把“初中工程”建设成“精品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
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关于编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需求规划的
通知
教财司函[2009]23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对缩小城乡、区域办学条件差距,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摸清底数,储备项目,根据《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的精神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就编制“初中工程”(二期)总体需求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目标
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农村初中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设施建设,逐步消除“大通铺”和校外租房等现象,有效满足路途较远学生和农村留守学生寄宿需求,推动农村学校科学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促进城乡、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学校的基础上,以方便学生入学为前提,科学合理地统筹制订总体需求规划。
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以省为主,保障所需投入逐年落实,按总体需求规划分步实施。中央投资根据年度资金落实情况统筹安排,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地区,优先解决当地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 要着力避免不切实际地撤并学校。对因学校撤消而闲置的校舍,要预先制定综合利用方案。
(二)科学布局,促进均衡。对于人口密度较低、学生过于分散的县,优先规划建设设在县城周边、中心乡镇或邻近乡镇联合举办的初中学校,提高利用效率。对于人口密度较高、学生较为集中的县,优先规划支持设在乡镇的农村薄弱初中学校,促进校际间办学条件基本均衡,逐步化解“大班额”问题。坚决反对打造“重点校”或“示范校”,反对搞形象工程。
(三)整合资源,提高效益。要与“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其他义务教育工程项目以及“初中工程”(一期)紧密衔接,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中央投资对在上述工程中支持过的项目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
对于校舍面积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国家标准、仅存在结构性短
缺矛盾的县,主要通过整合县域内农村初中办学资源,改造部分富余校舍,解决寄宿学生生活条件不足的问题。
各地要相对集中安排资金,优先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建一所成一所,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四)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凡纳入总体需求规划的项目,不论新建还是改扩建,不论资金来源,都要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规划和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和功能要求;都要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当地抗灾设防标准,按统一的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五)卫生清洁,节能环保。有条件的地区,要因地制宜推广沼气改厕、太阳能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建设生态校园;要积极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对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等国家有关标准,摸清本省(区、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实际需求情况,编制总体需求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划实施范围
规划实施范围以“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一期)重点实施县以外的中西部农村地区为主。上述两个“工程”已覆盖的项目县,如有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各地负责解决。
(二)规划建设内容
规划建设内容以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等学生生活设施为主,兼顾建设必要的体育场地、教职工宿舍、取暖、供水设施,以及远程教育设备、床具、炊具等设备购置等。
各地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统筹解决好消除现有危房问题。
(三)规划资金安排
实施规划所需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和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劳务输出大县(总额度待定)。地方按照“省拿大头”的原则,由省级统筹落实建设资金。为明确责任,更好地组织工程实施,中央和地方投资分别安排不同的项目县和项目学校,互不交叉。
中央专项投资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义务教育普及现状、农村初中学生规模、办学条件情况、自然条件、地方财力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分省匡算,分年安排,不定总量。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各地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将作为中央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参考;对切实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努力加大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省份,将予以奖励性支持。 (四)项目学校遴选要求
1.项目学校必须是当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予以保留的学校。以独立设置的农村普通初级中学为主,适当兼顾少数寄宿初中生
较多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
2.根据当地实际预计的2015年在校生人数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核算,学生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校舍用途解决的学校,要优先考虑纳入工程需求规划。校舍总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现行标准的学校,以及学生生活类校舍缺口面积不超过20%的学校,原则上不纳入需求规划,由地方通过富余校舍改造等措施解决。
3.建设用地、水源、电力无法解决或不具备地质、饮水、交通、用电等方面安全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位于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或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或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的学校,因涉及选址搬迁等复杂情况和不定因素,在相关问题解决之前不得列入需求规划范围。
4.现已划归教育部门管理的原农场、林场、矿山等企事业单位所属农村普通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符合条件的应一视同仁予以考虑。
5.凡纳入“初中工程”(二期)总体需求规划的学校,都要预先作好校园布局规划,结合排除危险校舍,将建设需求落实为具体项目,按建设程序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规划文本主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
在充分调研本地区现有农村中小学校数、布局、学生数、寄宿生数、学生生活类校舍情况等重要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地理、
人口等因素,就2015年农村初中发展趋势、学生生活类校舍缺口及建设需求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本省规划思路。 (二)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
1.建设目标。提出本地区工程总体目标和各项目县建设目标,提出项目县到2015年的“农村初中三年保留率”、“农村初中学生在校寄宿率”、“生均生活服务用房面积”、“寄宿生生均宿舍面积”等指标值以及预期的受益学生人数。
2.主要任务。围绕建设目标提出主要建设任务,规划由中央投资和地方投资分别安排的项目学校数。
3.进度安排。在总体需求规划的基础上,列出2009-2015年每年建设计划及项目县、项目学校安排。 (三)建设规模及投资安排
1.建设规模。明确本地项目学校改造和建设的总规模,并分别列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及其它生活用房的规模,教职工宿舍、体育场地需求规模,以及远程教育设备等配套设施购置量。
2.资金来源及安排。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资金安排建议;分县、分项目学校安排情况。 五、工作程序
(一)各省工程需求规划由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研究制订联衔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初中工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审核各省报送的需求规划。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央投资平衡情况,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和中央投资。 请各省使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需求规划系统软件”(另行寄送)编制需求规划。
请各地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需求规划文本、需求规划汇总表(见附件,即软件汇总表)、随附的基层报表(详按软件)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继续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是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请各地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保质保量按时上报。 附件: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总体需求规划(草案)汇总表
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总体需求规划(草案)汇总表资金来源(万元)建项目设启动年份学校数性(所)质规划建设面积(平方米)资金用向(万元)预计效益项目学校代码项目学校名称建设内容合计省以下各省级财政中央专款级财政资资金金其它合计其中:生活用房其中:体育场合计土建投资远程教育其他仪器新增学生新增寄宿设备设备购置(人)生(人)备注甲全省总计乙丙丁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 ××县合计 ××学校 ××学校 ?? ××县合计 ?? ??学生宿舍××万元,××平方米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
通知
初改办[2008]1号
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初中工程办:
2008年是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各地能否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的“初中工程”规划和2007年、2008年投资计划实施好工程的关键之年。为督促各地进一步做好工程实施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初中工程”的实施涉及许多前期工作,如地质勘探、图纸设计、施工队伍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等,有的新建学校可能还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但西部地区因自然、地理条件特殊(北方霜冻、南方雨季),土建工程有效建设时间较短,西北的大部分地区,一年中只有5月至10月间可以施工。如不提前着手前期准备工作,就有可能贻误最佳施工时间,造成一些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完成。目前,“初中工程”2007年、2008年投资计划均已经批复,各地“初中工程办”要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主动,不等不靠,进一步加强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施工条件成熟即在第一时间开工建设,为工程建设项目赢得有效时间。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由于2007年是项目启动年,投资计划批复较晚,多数省份要在今年一年内完成2007、2008两年的工程量,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不把这两年的建设项目再延误到下一年度(个别正常跨年度项目除外),各地“初中工程办”要切实负起责任来,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一是要协调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初中工程”资金落实到位。不能因为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开工和建设,更不能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工程款。二是要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充分考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当地实际,尽量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从快从速审批“初中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工程建设收费。三是要切实做好各项日常性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地为相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工程建设信息,争取各方面对“初中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三、进一步落实各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各地“初中工程办”要与当地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一起,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将“初中工程”进展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马虎、拖沓的,要提出批评、警告;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初中工程办”主任要亲自挂帅,一抓到底。
四、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地“初中工程办”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机制。省要加强对各项目市、县的指导和监督,县要加强对各项目学校的指导和监督。2008年的督查重点:一是要严格按照批复规划进行建设,严禁擅自调整项目;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保证质量,严禁出现“豆腐渣工程”。各级“初中工程办”都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情况,帮助项目学校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对影响较大以及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从2008年起,国家“初中工程办”将对各省工程进程实行问责制,凡工程项目进度缓慢的省份,需由本省“初中工程办”主任当面向我办逐一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目标。 2008年是“初中工程”实施承前启后的一年。今年的工作如果出现延误,将影响总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时间的紧迫性和任务的艰巨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克服困难,不折不扣地完成2007和2008年的批复任务。
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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