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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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构建油田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家、青海省、海西州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青海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海西州城镇户口的无固定工资(或养老金)收入的青海油田矿区居民。

第三条 青海油田矿区各单位共同建立统一的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机构,统一使用资金。

第四条 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青海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五条 青海油田矿区居民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其保障水平应与海西州和青海油田矿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青海油田矿区各单位联合成立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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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油田矿区各单位主管领导,财务、人事劳资和青海油田公司审计、工会、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审定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计划; 三、审定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运作方式; 四、决定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重大事项;

五、监督检查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设立居民社会保险科,统一负责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三、收缴和管理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基(资)金; 四、审核并支付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报告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基(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供养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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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18周岁以下及非在校居民各级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40元。

2.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女性居民各级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纳110元。

3.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各级政府补助140元,个人缴纳60元。

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油田帮扶助困办公室证明,参加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海西州民政部门代缴。

二、青海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1.员工家属供养职工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750元缴纳。 2.员工家属个人按每人每年160元缴纳。

第九条 青海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补助对象是油田矿区各单位的职工非从业配偶、遗属及子女和离退休人员的无固定工资(养老金)收入的配偶、遗属及子女。

子女指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 第十条 未成年子女父母所在单位缴费,原则上以女方为主,女方是家属或在油田矿区外单位工作的,则以男方为主。

第十一条 不享受单位缴费补助的油田矿区居民,参加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由本人全额缴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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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汇缴到海西州劳动保障部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根据各单位(包括驻矿单位)实际参保人数,由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下达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资金征缴额,油田公司的部分通过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结算;驻矿单位的部分由驻矿单位直接汇入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开户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缴纳的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油田员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分开管理和运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油田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基(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社会保险与就业服务中心应主动接受审计、财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侵占、挪用、贪污油田矿区医疗保险基(资)金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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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二十条 青海油田矿区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保人员的年龄以年度为准确定,即按年对年计算。

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前的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期。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应当在参保时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每一保险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参加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油田矿区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各经办单位认真填写《青海油田矿区居民医疗保险手册》,并收取工本费5元。参保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本人近期小二寸照片3张。低保或重度残疾人员参保还须提供相关证明。具体办理参保的单位如下:

一、18周岁以下在校或非在校的油田矿区城镇居民,以女方单位为主办理参保手续。

女方为家属的油田矿区城镇居民,则以男方单位为主办理参保手续。

二、油田离退休人员的家属在离退休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 三、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的家属在油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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