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更新时间:2023-10-17 08:0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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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等人的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789年9月24日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它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受理针对美国官员的排他管辖权,可以针对美国政府官员下达强制令。

马歇尔大法官的三个问题:

1. 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2. 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的方法? 3. 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的方法,是否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强制执行令,要求麦

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马歇尔的回答:

1. 马歇尔明确表示,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2. 他说:“公民权利的精髓在于公民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法律保护。政府的

第一职责也就在于给予这种保护。人们强调美国政府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法律不对侵犯定权利的行为给予救济,也就不再能享受这一美称了。”马歇尔对第二个问题同增做了肯定的回答,认为马伯里就任法官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有权请求法律救济。法律也应当对他给予救济。

3. 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他所管辖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最高法院对他的案子并无初审管辖权,同时在联邦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限方面,也没有把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包括在内。显然,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与宪法存在冲突。

4. 同时,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到了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即“一部违宪的国会立法是否成为

国家的法律?”他认为,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他说:“宪法要么是优先的、最高的法律,不能以普通方法加以改变;要么宪法就如同普通立法一样,立法机关想怎么变就怎么变。此外别无他途。如果是前一种的话,立法机关所立的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一种的话,那么成文宪法就是荒谬的企图,对于公民来说,限制权力的企图本身就是不可限制的。”他说:“显然,制定宪法的人们都意在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的法,因此,任何政府理论都必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若与宪法相违背就是无效的。”他认为,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必须坚守。

5. 既然违背宪法的法律无效,法官就不能适用它,那么这又必然涉及到另一个基本问题,

谁有权认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宪的法律?马歇尔认为这一权力属于司法机关。他说:“将既定规则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人必然要解释这种规则。如果两个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其中哪个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必然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他认为这是司法的本质所在。显然,他认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崇敬的,法院只能、只应当服从宪法,适用宪法,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 对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马歇尔最后的结论是: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应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 1789 年司法法》的有关规定因违宪而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据此,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求。

问题1.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

2. 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最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

3. 马歇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理应回避。

作用:加强联邦司法部门的地位、增强联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荣誉 自私的动机成就伟大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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