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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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耕地质量评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宁乡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土壤肥料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耕地质量评定组织者为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兼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评定由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统一评定。

三、权力行使依据

1、《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评定范围

1、依法占用耕地后开垦补充的耕地;

2、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内容的耕地; 3、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 4、其他需要进行质量评定的耕地; 五、办理条件

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向被评定耕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

六、申报材料

1、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土地权属报告

4、项目实施前的耕地质量状况的图纸、照片等资料或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5、项目自查报告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农业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⑴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填写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

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⑶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定或延期进行:申请单位

或者申请单位授权的代表不到场的;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定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定专家组认为需要中止或延期验收的。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实地核查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下(含

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

亩以下(含2000亩)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上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或者授权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⑵确定专家组:具体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定组织单位应当成立评定专家组,制定评定方案并组织评定。

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同级或上级“耕地质量评定验收鉴定专家委员会”中产生,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实地勘察和采样

1、岗位责任人:评定专家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评定专家组根据申请评定单位提供的材料实地勘察,核算耕地面积、核定四至范围,核查图、文、表、照片等资料,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见附件3);

(2)评定专家组采集样品,填写记录单(见附件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集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并将采集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新开垦耕地采集土壤样品的数量: ①每宗地不少于1个;

②按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③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30亩取1个; ④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30亩取2个。

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耕作层没有异动的不采集土样,只进行耕地质量评定;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耕作层有异动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采集土壤样品的数量:

①每宗地不少于1个;

②按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③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每60亩取1个; ④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每6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

①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碱解氮、有效磷、缓效钾、速效钾;

②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③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元素选择检测相

关项目;

④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和阳离子交换量。 (3)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评定专家组收到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后,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评定标准逐项评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见附件5)。评定专家应当在《耕地质量评定报告》上签名。评定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评定单位名称、地址、受理评定日期等; ②耕地质量评定方法、依据、过程说明; ③耕地质量评定结论;

④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审核

经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评定后,由组织耕地质量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成员集体审核,并签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签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后1个月内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权力告知和收费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告知申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耕地质量评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2)收取土壤样品检测费: 耕地质量评定只收取土壤样品检测费用,所需费用由申请评定者承担,各项检测指标的检测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土壤检测费用按《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项目竣工验收费中列支,最高不超过竣工验收费的10%。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制度。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科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局纪委监察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副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联系 电话 经度: — 纬度: — / 耕地面积(亩) 耕地四至范围 耕地地理位置 图幅号/图斑号 立项批件文号 申请质量评定理由: 提交材料名称:

附件2:

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

初审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耕地地理位置 立项批件文号及项目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联系 电话 经度: — 纬度: — / 耕地面积(亩) 耕地四至范围 图幅号/图斑号 申请质量验收理由: 县(市)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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