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房字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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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5]11号

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

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 一、 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1

2.棉、粮、油类:

3.茶、桑、竹类

4.果树及其他类

2

5.树木类

6.苗圃和花卉类

7.养殖水面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窖

3

2.坟墓

3.猪圈、牛棚、厕所

4.水井

5.大棚、菜(鱼)棚

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4

注:

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标准为准。

附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

一、各类青、雨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5

2.棉、粮、油类:

3.茶、桑、竹类:

4.果树及其它类:

5.树木类:

6

6.苗圃和花卉类:

7.养殖水面:

二、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1.粪窖 2.坟墓:

7

3.猪圈、牛棚、厕所:

4.水井:

5.大棚、菜(鱼)棚:

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8

注:

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补偿为准。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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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bb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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