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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0 12: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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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六大法系

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一般划分为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1、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唐律》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对国外影响也很大。如:“明治维新”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也以《唐律》为蓝本,形成了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特点是法自君出,狱由君断;“德主刑辅”已经成为中华法律思想体系最主要的支柱;另外还有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司法和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管司法等特征。

中国法在当代,儒家与法家在理论上的争论仍具有现实意义。法家强调对民众的政治控制,与今天的极权主义类似;同时,法家又主张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应服从同一种法律,又是平等主义者。儒家注重个人的道德进步,因而可以称其为民主主义者;同时,儒家又认为,在等级社会中,不同的社会阶层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这一意义上看,儒家又是非民主主义者。由于民主发展的不足,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始终存在双重标准——一方面,在具有完全平民资格的人中间,个体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那些不具备完全平民资格的人则受到歧视对待,或者处于受剥削的地位。

2、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的《古兰经》为主要法律渊源。创建于阿拉

伯地区,随着阿拉伯国家对外扩张,形成横跨欧、亚、非三洲的阿拉伯封建帝国的过程中,伊斯兰法得到广泛传播。具有宗教特色。

3、印度法系

印度法系以《摩奴法典》为基础,体现古印度等级制度和习惯法。伴随大量移民的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

4、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等。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代表性法律文献是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代表国家是法、德(日),法律以法典为形式特征。

大陆法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过去的殖民地:欧洲大陆、南美洲大陆及部分非洲国家。其中日本、我国台湾、澳门也属大陆法的国家或地区。 5、社会主义法系

二战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建立,社会主义法系开始形成,除却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外,与西方大陆法系相比,社会主义法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法的物质规定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具体制度方面与大陆法系接近。前苏联及新中国法律为社会主义法系的典型代表,它与传统法系划分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以意识形态为依据。

6、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主要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法系,法律以判例法(case law)为形式特征。英美法的判例法,是特定法院经过一定程序的案例判决,构成以后法院“遵循先例”的判决依据,成为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不承认法院的判例构成法律,仅在裁判时起参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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