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与效益的平衡透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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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与效益的平衡:透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

金运作机制

2012-7-5 10:49:36 来源:《教育与经济》,2008.1

陈秀峰郑杭生

内容提要:作为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产生不仅给高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自身的资金运作机制也日益凸现出重要性。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一方面需要体现公益支出与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实现投资增值。在这看似矛盾的价值取向面前,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与外界的误读,比如资金支出规模与结构问题突出、资金分配规则的空置、资金结构单一化、资金投资风险化、管理费意义曲解化以及基金会低成本运作等,需要在社会互构的基础上重构良好的运作机制。

关键词:公益效益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激烈推进之中,我们正在见证现代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共存共荣与和谐发展。在教育方面,随着社会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大学仅依靠国家支持已是杯水车薪,难以突破既有的发展瓶颈。而逐渐生发的大学教育基金会给高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的出现一方面拉动社会力量,增强社会与学校间的联系,以一种互构的方式来促进高校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减轻了国家对高校教育发展所承担的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基金会对教育事业起着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但与此同时,作为新兴事物的教育基金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个环节都相对薄弱,也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作为基金会存在价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资金运作成为了其发展过程中的盲点,一方面具有

模糊性,一方面也存在误读,不仅成为制约我国基金会深入发展的瓶颈,而且也影响到了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机制中资金运作内容、资金运作渠道、资金运作方向等进行剖析和透视,这不但是我们社会学者的责任,也是为了实现在互构的社会中更好的促进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良性运行。

一、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内容构成

在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这类新型的公益机构中,资金的运作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是资金运作机制作为决定组织公益性质的关键,其有效的管理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彰显公益机构的公正与公平的性质与宗旨所在。简而言之,支出、成本与投资,成为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机构资金运作的主要内容构成。

(一)公益支出。公益支出是谋取共同的利益、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益机构公益性质的主要表达形式。涉及到监督和制约公益机构支出的内容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费用、执行项目的成本以及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费用,不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行政开支。[①]

在公益机构的支出方面,亚太地区比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确立MAE的理由和政策基础是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利用社会资源、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以社会公益为己任,因此,应当为社会做贡献。否则,似有用公器谋私利之嫌。对MAE的具体比例确定,各国的作法不尽相同,但主要考虑几个因素的平衡:1.要满足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公益性的合理期待;2.不要因此限制了基金会的能力和发展;3.充分考虑不同基金会的差别。比如,美国要求私立基金会(类似我国

的非公募基金会)的MAE,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否则将会丧失免税资格。美国法律对公共基金会及其他公共慈善机构没有最低公益支出要求。因为美国人相信社会的公信是公共基金会生命力的保障,公共基金会不可能在失去社会信赖的条件下生存,即使法律不规定强制性的标准,公共基金会也会尽力提高资金的公益使用效率,以赢得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然而,尽管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公共基金会的行业组织一般也都有推荐性的自律标准,以作为评价基金会资金运用效益的参照。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一般将基金会上一年的收入作为基数来确定MAE,比例多在60-70%左右。[②]在执行周期上,一般按照四年一个检验周期,这样可以使得标准的执行更灵活,让硬标准软适应。在我国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为了保障公益支出比例得到执行,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撤销登记、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处罚(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益机构所在的外部环境的影响,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发生的共时和共变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一一对应,而是包含差异和冲突的过程。[③]因此,为了规避这不必要的逆向冲突,我们经常通过制度规定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支出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基金会“敛钱”、“不花钱”或者“乱花钱”。许多基金会为了证明其工作的正当性,都申明它们处于一种消费压力中,因为它们有责任在年度内花掉一定数目的资金。也正是因为公益支出的明确规定,促使公益基金会不断开展和规划与其宗旨与目的相关的公益项目,以项目来完成公益支出。

(二)运行成本。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来说,它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是不能拿募捐的钱“办自己的事”的。但不允许“谋私”并不等于不发生费用,也不能代表无偿服务。因为对于公益性机构来说,不仅每一项活动的开展,从策划到实施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项目开展中还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行政开支,也就是“运行成本”。

公益性机构运行的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运行成本以及人员工资和行政费用。在我国,政府以及社会对公益性机构的运行成本一直是严格进行限制。国务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颁行于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几个字,“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按照这些规定,公益机构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从“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准从捐款中直接列支。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公益机构的“利息等收入”没有达到一定额度,该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财务困境。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除了在公益支出中规定了项目成本的开支外,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对于这一数字,官方的说法是“旨在提高基金会资金效益,促使基金会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针对部分基金会只养人不办事的情况而作出的”。[④]

(三)投资增值。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如何处理在保障公益性和非营利特点的条件下,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一对看起来对立却又统一的矛盾。作为公益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不是不能挣钱,而是不能分钱。无论从事什么事业,都需要充足的、可持续的财力支持,大学教育基金从事公益事业也不例外。公益机构通过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众所周知的国际惯例。许多国家的公益机构

拥有自己的投资项目,比如诺贝尔基金会,其成功运作除了诺贝尔本人在1896年逝世时捐献的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为960万美元,约合目前1.4亿美元)中的2800万瑞典克朗用做奖金基金之外,[⑤]更要归功于诺贝尔基金会的理财有方。基金会聘请了一批金融、房地产专家,自1958年以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款方面投资,还可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1993年基金的总资产增到2亿多美元。目前该基金会更大胆地投资于世界各主要债券和股票市场,收入也不断攀升。近年来它的年经营收入一直保持在1000万美元,奖金和运营支出几乎全部来自股息和红利的收入,而基金会的总资产也因此大幅度增加,达到了22亿瑞典克朗。

在我国,对公益基金会的投资增值有相应的规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取消了以往对基金会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诸多限制,今后基金会可自主进行投资;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既不鼓励也不遏制。换而言之,按照规定,只要不违反章程并经过内部程序决策,公益机构可以进行自认为适宜的任何形式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比如买卖股票,搞房地产投资等等。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及其运作特点

(一)资金的稀缺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金会日益体现其价值的重要性,[⑥]把基金会的资金放在社会发展的动态进程中去考察,资金永远是一种稀缺资源。资金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多用性上。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一个筹款机构,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定向性资金,捐赠者明确地指明使用方向以外,其筹集的非定向性资金使用途径具有高度的多样化,既可以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业上的困难,也可以用于资助校园环境建设;既可以分配给理科院系用于科研设备的引进,又可以分配给文科院系用于社会调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不同的用途中去以取得最大的效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不稳定性上。由于本着捐赠自愿的原则,很多基金会资金的来源比较不稳定,导致需要钱的时候没有钱的情况时有发生。H大学的负责人提到:[⑦]

由于学校声誉等因素的影响,现在我们学校的捐赠十分有限,以前设立的项目基金有的基本上快用完了,有的已经完全用完了。现在虽然还设着这个基金项目,这完全是希望在发放奖助学金时能够多几个名目,这样看起来好看,听起来也好听,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也是对当时捐赠者一种回报,至于这些钱都是学校每年定期下拨的。

再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还体现在资金方向的不可预测性上。虽然基金会可以通过提出方案的方式引导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将资金投往某个方面,但是并非所有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意愿都与学校的需求完全保持一致。在实地调查中也有基金会负责人这样提到:[⑧]

我们希望他能够把钱资助给那个院系建一个实验室,但是捐赠人不愿意,他认为资助贫困大学生更有价值……他更愿意捐赠贫困大学生,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引导,不能强求捐赠人必须把钱捐到什么地方,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二)资金运作灵活化趋势明显增强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仍然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但各方面的发展速度都相对较快。[⑨]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基金会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以及教育基金会对高校发展的促进效果已经证明教育基金会的重要性,这使得高校领导逐渐开始对基金会产生重视。一方面,少数高校开始对基金会的发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加强了专业人员的纳入,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使得基金会有了更加新颖、灵活的运作方式。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基金会负责人已经开始探索基金会新的资金分配结构。对此,A大学的负责人这样介绍:[⑩]

我们希望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我们的基金会。资金的分配不能仅仅就那么几个方面,我们现在正在思考新的项目,能够把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渠道打的更开一些。如果只是局限在给学生发放一点奖学金什么的,或者只是帮学校拉赞助建几套房子,那么基金会的存在价值就大大缩小了。

(三)资金分配决策方式的多样化

根据资金分配决策主体的不同,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分配决策方式可分为三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型分配、以基金会决策为基础的计划型分配和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混合型分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型分配是一

种自愿性资金分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实际上,自由分配不仅是尊重捐赠者意愿,也是追求资金效用最大化的过程。捐赠者在捐赠之前与基金会达成协议,要求所捐款项使用的方向,尽管捐赠不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但是捐赠者往往会顾及自己的钱是否被有效地利用,通常要考虑到资金使用所能产生的效用问题。以基金会决策为基础的计划型分配为非定向资金,即捐赠者没有明确地指出该笔资金的使用意图,资金的使用权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是决策主题,基金会针对这所捐赠的非定向资金做出决策并指定相应的分配规则,即计划型分配。由于种种原因,有的资金无法征求捐赠者的意愿这种分配方式与捐赠者的意愿无关,分配主要依靠基金会领导者,通过宏观调配来实现资金在各个项目之间的调衡。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混合型分配方式下,基金会和捐赠者双方处于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双向选择,从而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一般是基金会提出方案,然后征求捐赠者的意见,调整资金分配方案,在捐赠者同意的基础上,再由基金会实施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都是按照此种模式进行的。

三、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的现状与问题

虽然当代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势头较好,在资金运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得基金会的功能与宗旨得到了社会及国家的认可,在社会的发展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是在新时期的风险社会中,它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我们去深入观察和了解。

(一)资金支出规模与结构问题突出

资金的支出规模与结构是表现基金会运作机制的关键性的因素。它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基金会运作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的基金会支出的规模都不太大,许多基金会负责人都表示,目前的资金收入情况不稳定,处于慎重原因不能过大地扩大支出规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基金会的能力较为有限,还难以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更多的需求。

我国基金会真正用于活动或项目的经费相对较低,不到总支出的一半。这方面反映了我国基金会经费短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一些基金会仅仅只是在维持生存,而开展项目与活动是基金会的生命与价值所在,基金会正是通过开展各种项目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在互构论的视野下,这也是在较为不利的困境下一种自主的同向谐变。[?]

(二)资金分配规则的空置

基金会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在这个行业中没有岗前培训,没有资格考试,也几乎没有职业再教育。对于什么才是优秀的基金会管理人员,如何进行资金管理和分配工作,前人进行过一些描述,但是这些描述过于分散、隐讳。大部分出现在期刊上,也有的出现在专论上,但是更多的是出现在各高校的基金会年度报告上。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的高校基金会管理更多是流于形式,年度报告做得十分简单,有不少年份是空缺的,很少有教育基金会可以出示一份完整详细的年度报告,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制作年度报告。相关部门,包括国家指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也只是简单地涉及到资金管理不能逾越的界限,对于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资金分配应该如何进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应该如何做好均没有涉及。资金分配的过程完全由基金会自行处理和解决。很明显,这种规范体系的真空会对高校教育基金会未来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这种规则空置的现象很可能会

是教育基金会发展产生畸形的重要因素。

(三)资金结构单一化

和所有非营利性组织的问题一样,资金结构仍然是教育基金会发展中的一大主要障碍。[?]资金结构是决定资金管理和分配过程中的前提条件,无法明确资金结构,以及资金结构的单一化都会对资金分配过程造成负面影响。

资金结构单一化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之一是,由于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用于支持教育基金会活动的社会财富还不够充足。第二个原因是,中国民众对慈善活动的概念和价值仍缺乏明确的了解。大家都习惯于向政府寻求救助。原因之三是,有关法规不利于非营利性组织和基金会的发展。在缺乏法规依据的前提下,非营利性组织不能擅自筹集款项,所以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教育基金会只能在不增加运作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筹款活动,这使得它们不太容易接触到社会上的潜在捐款者,在没有多余支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待遇更高的情况下,教育基金会很难吸引有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因此,很多非政府组织不得不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以弥补一般管理费和员工薪金方面的支出。未经法律规范的运作程序可能会阻碍教育基金会的发展。一旦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教育基金会就有可能受到影响,财务管理方面的失误甚至也会危及其的生存,混乱的内部管理同样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不利。这些因素又会直接导致教育基金会难以吸引国内外的捐款。

收入结构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政府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为财政拨款和补贴,而不是以项目导向的经费支持,其结果是基金会缺乏提高的竞争机制;第二,我国的基金会来自于企业的资金支持比例较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

基金会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三,我国基金会的营业性收入比例太低,仅占总收入的6%左右。这一收入结构的后果是基金会在资金方面依赖于其他部门,从而形成了发展的瓶颈。事实上,作为非营利机构并不等于不能盈利,只是收入所得不得进行成员分红,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1993年美国慈善性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服务收入的比重占71.3%,政府捐赠仅占8.2%,私人捐赠仅占9.9%[?];第四,收入结构过于单一化,限制了基金会资金的来源。

总之,在教育基金会中资金结构趋于单一化给基金会的发展代来了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大部分资金都是定向性资金,阻碍了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灵活发展;有的高校基金会甚至只能依靠校友来维持生存,甚至有的高校在联系校友出资方面都十分困难,这种筹资渠道的单一化也容易造成资金在分配方面的困难。

(四)资金投资风险化

自1984年以来,各大学将获得的捐赠用于投资的收益在2001年第一次出现缩水。根据对 610所大学所进行的年度调查的数据显示,2/3的捐赠的价值下降了,平均下降3.6%。2001年,美国股市再现熊市,许多主要股票均大量跌价,标准普尔500综合指数下降了14.8%,投资于股市的各大学捐款纷纷贬值。捐赠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大学的损失最小,回报率为—1.6%,尽管如此,跟上年相比,这已经是直线下滑了。上年大的捐赠平均增值达29.2%,有些捐赠的增殖率甚至是平均数的两倍。捐赠资产在5亿~10亿美元之间的大学损失最大,平均损失5.2%。捐赠投资收益率的减小,导致大学的财政吃紧,许多大学不得不重新调整预算,紧缩开支。

在现行我国法规、政策中,要求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明确允许: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在经济学上,投资一般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安全性和效益性。投资的安全性包含项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机构的信誉等;效益性主要指经济效益的高低,有时也包含社会效益。安全性和效益性都是投资的最高理想,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者之间通常是矛盾的,即通常说的利润越大,风险越高。[?]对于基金会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投资应该是安全性高、风险很小的。这是由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原则上,基金会的投资不应过于追求高回报,或者说不能以高利润为首要目标,因为高利润后面往往隐藏着高风险。为了机构的生存、运转和发展,基金会的投资又需要获得较好的回报。按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规定,捐款的本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基金会的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只能从捐款的利息等收入中开支。基金会募捐先得宣传,需要作新闻,作广告,上门去游说,这些都需要花钱;捐款的管理和资助工作的落实也会发生大量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单靠3%~8%的管理费用是不够的,都得从捐款的增值收入中开支,这对于基金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所以,基金会的投资又想追求较高回报。

世界上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基金会的基金又必须去投资,怎么办?只能是在尽量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较高的收益。但说着简单,做起来很难,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一项投资实施之前,对其安全性、效益性的高低之判断如何能保证准确无误?二是安全性、效益性之间相互矛盾,如何寻求平衡,找到最佳或较佳结合点,实属不易。

现在善款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鉴于证券市场有待规范,上市公司欺诈投资者丑闻时有发生,基金会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风险十分巨大。而基金会与

证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收益保底”协议,委托理财也绝非安全办法。因为,近期以来,证券商挪用代客理财资金,包括代为理财的社保基金资金,或明或暗造成客户高额损失的事件一再发生,已经不是新闻。委托理财要么不出问题,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届时怎么处置、如何问责?

希望工程的“负面报道”从侧面提醒我国公益基金会在资金投资上需要进一步成熟与完善。[?]事实上,目前在基金会决策机制和管理能力、投资市场的规范程度以及理财服务机构的诚信程度等方面,均存在诸多蕴含有巨大风险的因素。有的投资项目颗粒无收,有的借款成为了坏账,究其原因,排除有关基金会存在的寻租腐败等问题外,有关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不具备投资知识、不熟悉投资技术,没有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没有配置齐全专门人才是不争的事实。资本一旦进入投资领域,就必须遵循一般的市场规则,而不管资本来源如何,因此公益机构投资活动更应当慎而又慎。公益机构投资理应将安全和流动放在前面,在保证安全和流动的前提下寻求较高的收益。与此同时,需要加强和规范的还有社会的监督与行业的自律。

(五)管理费意义曲解化

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基金会负责人在谈到管理费用表现得十分谨慎,甚至不愿意阐述这个方面的运作逻辑。R大学基金会负责人在谈及管理费用时严肃地强调说:[?]

我们绝对没有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我们都是义务在这里工作的,一分钱都没有收的。

当我们问到:“你们的工资是怎么发放的?”她的回答是:

我们是学校编制,按照学校的工资标准领工资。然后她又重新声称:我们在这里工作一点好处都没有,完全是义务性的,一分钱都拿不到,真的是完完全全地做好事啊![?]

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对基金会工作中管理费用的误解。这种误解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主观方面的影响和客观方面的影响,其中主观原因体现在基金会管理者自身价值观对管理费用的误解以及捐赠者对管理费用的误解,而这些误解都是由于我国特有的文化价值观决定的。一方面在传统观念,特别是儒、道、释对义与利关系的影响中,义与利的关系是和天理人欲问题直接相关的。在人们心目当中,义与利始终是难以统一的。因此,很容易认为作为“义”的代表——基金会,不应该收取管理费这种与“利”有关的事物靠边的。另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化。人们普遍认为做善事做好事都必须是像雷峰那样完全为人,毫不为己的无私精神。如果在做好事做善事过程中有些许为自己考虑的成分,就会被认为是“思想不纯”。客观原因指实际编制对管理费用的省略。目前,我国高校基金会发展水平尚低,虽然在法律上可以称为独立法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遍被作为依附学校的一个部门而存在。基金会的大部分人员是校内编制,基金会主要负责人都是学校领导一身多职担任的,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学校编制发放工资,等于说基金会没有给其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工作人员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学校拿工资的。

与此同时,当前社会和不少捐赠者对管理费用的收取也不理解,他们普遍认为将钱捐给基金会是应该用到慈善事业上的,而不是给基金会工作人员发工资。这使得基金会在收取管理费用时存在一些误解和困难。所以虽然收取一定比例的

管理费用是正当的,但是许多基金会都没有收取管理费用。实际上基金会负责人本身也对管理费用存在着误解,基金会的基本性质是筹资的慈善事业机构,但是慈善机构的性质和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是不矛盾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可以从经费中提取适量的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基金管理等公务。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3~8%,但可积累使用。根据国家规定,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就并不会改变基金会慈善事业的性质。但是部分基金会负责人将基金会工作过于高尚化、神圣化,认为在这里工作就必须高风亮节,无私无为,无欲无求,将收取管理费用误解为是借着慈善事业谋取私利的“丑事”。

(六)基金会低成本运作

目前,过于苛刻的条件使我国大量有事可做的基金会处于“低成本”或“零成本”运作的状态,大大影响了对公益活动的开展和推广。国际惯行的法律并不禁止公益机构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在国外,捐款的20%左右作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机构运营的专项基金,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却是0,因为老百姓普遍想的是“捐出100元,巴不得有101元花在失学孩子身上”。[?]在一些国外机构看来,基金会如果没有足够的基金运作成本,根本就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通过公众筹款开展资助活动的公益机构从捐款中直接列支项目运行费用和行政管理经费,是美国公益机构的一种通行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公益机构可以任意开支,相反,机构运行成本同样是他们非常关注的,甚至成为评价一个机构的关键指标。为提高声誉,每个机构都必须尽力降低成本。美国《Worth》杂志曾评选出美国100家“最好的”慈善机构。所谓最好,是以“是否高效地使用捐款”为依据的,也就是说是否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使用了捐款人的捐款。这些“最有效率的”公益机构平均筹款成本(7%)和行政成本(7%)之和占总捐款额的14%。加上未

单独计算的项目管理成本,一般估计美国公益机构的工作成本应当在20%左右。

公益机构运行成本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在我国既没有志愿者文化传统,法律条文又不允许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情况下,公益机构实际又是如何运行的呢?以希望工程为例。希望工程在其创造的“1+1”模式中规定:捐赠人捐款400元人民币并指定救助一名失学儿童完成小学学业,青基会向捐受双方提供各自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使他们能够直接联系。这种将捐款全部用于受助者的公益项目运行模式,既所谓“零成本运行”带来的隐患,就是必须使用捐款之外的经费来支持这些捐款的使用过程,或者说,使得客观存在的机构管理和项目运行成本只能在项目捐款之外落实。比如,希望工程接受救助失学儿童的400元捐款,需要开据一张发票,然后装信封、贴上邮票寄出,这就是一块三毛八分的直接成本。随着希望工程越做越大,宣传筹资、项目评估、行政开支、人员工资等运行成本也越来越多,那么,是什么在支持着这个机构运行的呢?青基会的回答是,机构和项目运行“所需费用,都是通过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来解决的。”公布的相关财务数据表明,从1989年至2001年的12年中,青基会没有在捐款中列支任何行政费用。甚至在2000年前,也没有在捐款中开支项目管理费用。1989年到2001年,中国青基会通过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获得经费收入(项目管理经费和行政经费)近8千万元,其中增值收入大约7千万元。而接受的可用于“专项工作经费”的捐款则非常少,12年累计只有6百万元,不到经费收入的8%。而这两种解决办法也并不是完美的。募集项目捐款之外专门用于项目运行的经费,这在捐受双方彼此并不完全信任的脆弱的捐赠状态下,是很难的。基金增值即通过投资增值获得项目管理和机构本身运行费用,这种做法又存在必然的商业风险和严重的道德风险。毫无疑问,运行成本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一道门槛。

四、结论与建议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现代社会一切问题的根源,是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既是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具体化,又是它的实质与焦点。[?]根据互构论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其资金分配的过程都需要考虑到与社会以及个人之间的相互建构与型塑的关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同向谐变,避免逆向冲突关系的发生。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以及目前教育基金会发展水平的资金运作机制是促进当前教育基金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第一,应当制定详尽的与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与分配管理机制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防止因为制度或管理的缺失导致的资金运作机制的不完善。第二,以多样化的筹资渠道丰富资金结构,预防资金结构的单一化对基金会发展造成的障碍。第三,加强宣传力度,加强社会各界人士对基金会的了解,减少社会对基金会的误解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第四,聘请专业化的资金管理人才,对基金会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加强资金的保值增值力度,另一方面降低资金的风险成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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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研究”,批准号:06CSH015。

*作者简介:陈秀峰(1969.10—),男,湖北安陆人,武汉科技大学基金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教育经济

*作者简介:郑杭生(1936—),浙江杭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学会会长,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理论社会学与应用方面的研究。

注释:

[1] 内部资料,《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版),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

[2] /index.htm。

[3] 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的提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

第4期,《新华文摘》2003年第11期。

[4] 朱卫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评析》,/

[5] /news/findnews/s

[6] Mixer,Joseph R.(1993:10-11).Principles of Professional

Fundraising:Useful Foundations for Successful Practice.San

Francisco,California:Jossey-Bass Publishers.

[7] 陈秀峰:2006年11月17日访谈资料。

[8] 陈秀峰:2006年11月23日访谈资料。

[9] 黄书孟、张美凤、俞锋华:《高校基金会的研究和探索——浙江大学竺可桢

教育基金会的实践经验总结》,《中国高等教育》2001年第10期。[10] 陈秀峰:2006年7月12日访谈资料。

[11] 柯国庆、叶诸榕:《基金会和大学发展》,《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年第2期。

[12] 郑杭生:《社会互构的理路与东亚的共同繁荣》,《河北学刊》2005年第2期。

[13] 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第34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14]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104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5] 曼昆:《微观经济学》,第167页,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16] 康晓光:《创造希望——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研究》,第672页,广西

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对于此报道还可以参见当时的期刊杂志等。

[17] 陈秀峰:2006年11月1日访谈资料。

[18] 陈秀峰:2006年11月23日访谈资料。

[19] 康晓光:《创造希望——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研究》,第343页,广西

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0] 郑杭生、杨敏:《权益自主与权力规范——对现代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关系

的多视角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aw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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