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课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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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引言:何谓“PCT”?

1.PCT的含义——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2.是根据《巴黎公约》第19条规定建立的、旨在专利领域进行国际间合作的一个多边条约(子条约)。

3.PCT体系——不涉及专利权的授予,PCT所建立的体系是“国际申请体系”,而不是“国际授权体系”。

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1. 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截至2009年1月共31个)

1883年签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签定的《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1891年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1967年签定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96年签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2年签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94年签定的《商标法条约》

1970年签定的《专利合作条约》

2000年签定的《专利法条约》

1925年签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1957年签定的《尼斯协定》 1977年签定的《布达佩斯条约》

1961年签定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1974年签定的《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1994年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2. 中国参加的条约(截至2009年1月共17个)

1980年3月3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

1990年5月26日加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5年12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1992年10月5日加入《伯尔尼公约》 1992年1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1993年4月30日加入《录音制品公约》

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协定》 1995年7月1日加入《布达佩斯条约》 1996年6月17日加入《洛迦诺协定》 1996年6月17日加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1999年4月23日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2007年3月6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007年3月6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当前讲授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883年巴黎公约提供了向外国申请的途径。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发明人在外国寻求专利保护提供了可能性。

巴黎公约的三个原则:专利地域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

4.传统的专利体系

传统的巴黎公约申请体系: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完成准备工作、分别向各国提出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

PCT宗旨:

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

PCT申请体系:申请程序分为合作的国际阶段和推迟的国家阶段。 二、专利合作条约的建立

1. PCT的产生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希望其发明能够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这样申请人就需要分别向各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而各国的专利局也需要就同一发明进行重复性的审查,这样无疑会耗费申请人和专利局审查员的时间与资源,给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局的审查员也带来了许多重复工作。为减少申请人及专利局的重复劳动,1966年开始讨论向多国申请的便捷途径。

1970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的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

经过了八年的准备工作,条约于1978年1月正式生效,并于当年6月在最初的18个成员国开始实施。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之下,仅对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效的协议。参加条约的国家组成联盟,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PCT典型流程

PCT申请的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申请人提交PCT申请前可以要求在先的国家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在优先 权12个月届满前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PCT申请。

PCT申请提出后,国际检索单位将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前完成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及对专利三性评述的书面意见;在优先权18个月时,该国际申请将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在优先权22个月前还可以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审查员将在优先权28个月完成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不迟于优先权日30个月届满日。

三、PCT体系的构成

1. 与PCT有关的法律文件

包括《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上述法律文件对于缔约国具有约束力,个别条款允许作出保留。 各种指南:

包括《受理局指南》,《申请人指南》和《国际检索与国际初步审查指南》。

上述法律文件仅对国际局、国际单位、受理局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申请人具有指导效力;对于申请人和第三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以不符合上述法律文件为理由提出诉讼。

2. PCT申请的基本特征

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

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专利合作条约向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新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即PCT申请体系。PCT申请程序通常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称为PCT申请程序的“国际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提交、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要包括国际初步审查(发明的专利性的审查)。由于一件国际申请的上述程序分别由一个特定的专利局代表申请中指定的所有国家统一完成,并且依据的是专利合作条约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的特征,所以叫做“国际阶段”程序。第二阶段是PCT申请程序的“国家阶段”,主要指授权程序。在国际阶段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必须按照各指定国的规定,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行为,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没有关于对“国际申请”授权的规定,是否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申请中指定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组织)的专利局独立完成,对发明的专利性的最终判断应依据各国(或地区组织)的专利法的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是在各国有效的国家专利(或地区专利)。这一阶段仍旧保留有传统申请程序的特征,所以叫做“国家阶段”程序。

3. PCT体系的组织架构

1、受理局(RO) :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受理局。多数国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其国家局即成为接受本国国民或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2、国际检索单位(IS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检索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提出现有技术的文献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

【备注:到目前为止,被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共有十五个,它们是:AT:奥地利专利局、AU:澳大利亚专利局、CN:中国知识产权局、EP:欧洲专利局、ES:西班牙专利与商标局、JP:日本特许厅,KR:韩国工业产权局、RU:俄罗斯专利局、SE:瑞典专利局、US:美国专利与商标局、CA:加拿大专利局、FI:芬兰专利商标局、NPI:北欧专利协作组织、IN:印度专利局、BR:巴西工业产权局。】

3、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上面列举的国际检索单位同时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4、 国际局(IB) :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专利合作条约的实施承担有中心管理的任务。国际局负责保存全部依据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正本;负责国际申请的公布出版;负责在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指定局(或选定局)之间传递国际申请和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各种文件;此外,国际局还负责受理国际申请。

5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的、要求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 那些缔国即为指定国,被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被称为指定局。

4.PCT体系的一般说明

1、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予”体系,不存在“PCT专利”,只有 PCT国际申请;

2、PCT体系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3、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等程序帮助申请人获得可专利性等有用信息。 4、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在国家阶段作出;

5、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类似权利得到保 护; 6、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得到保护。

四、PCT的发展

当前讲授

截至到2009年10月31日PCT成员国:142个 尚未加入PCT的国家:

阿根廷、玻利维亚、乌拉圭、委内瑞拉、圭亚那、巴拉圭、柬埔寨、缅甸、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伊拉克、约旦、沙特、扎伊尔、埃塞俄比亚、索马里 等

1. PCT的申请量

2005年中国申请量排在第十位; 2006年中国申请量排在第八位;

2007年中国申请量排在第七位; 2008年中国申请量排在第六位;

2. 谁在使用PCT

美国、日本、德国一直是PCT申请提出的主要国家。

3. 中国加入PCT的情况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缔约国。从该日起中国知识产权局成为PCT受理局,接受我国国民和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局还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从同一日起,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可以指定中国,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PCT的指定局。自1994年至今,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的数量在逐年增长,2008年一年达到6089件。世界排名第六。

同时外国的申请人越来越多地利用PCT途径寻求中国的专利保护2008年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数量已超过按照巴黎公约原则直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国家申请的数量达到57421件。

五、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优势

1. 一种独特的程序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及时获得在各指定国均为有效的国际申请日。

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在一个局提出,进入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 2、允许在最后瞬间提出外国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

推迟决策的时间。PCT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提出之后的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里进行思考,根据市场需要,确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直到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再确定需要进入其国家阶段程序的指定国的名单。 3、国际申请日在所有指定国具有国内申请日的效力

受理局经过审查后,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将被所有成员国接受。 4、所有指定国都接受的统一形式要求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可以参考利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初审结果,减少了重复性的审查工作。

5、以最小的花费,向外国提出申请的决定可以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6、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可对发明的经济价值及获得专利的可能性进行估计。

2. 较大的灵活性

1、自动指定所有的成员国,保留选择的余地 2、可通过各种途径撤回申请

3、最晚可在实际公布日前的15天以前阻止或推迟国际公布,可以有条件的撤回 4、要想避免更多的花费,可以简单地不再进行申请程序或不进入国家阶段 5、国际价段做出的修改对所有的指定/选定局均有效力 充分利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

6、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译文供国家阶段使用

完善申请文件。在PCT申请程序的国际阶段有多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特别是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员的指导下进行修改,使申请文件更为完善。 7、可以更好的筹划国家阶段的费用

准确地投入资金。国家阶段的花费比起国际阶段的花费要多得多,是申请过 程中的主要投入,PCT申请程序可以使大量资金的投入推迟到最后阶段,使其更为准确、减少盲目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经费上的节省。

3.进一步的特征

1、推迟到国外申请的花费,获得资本利息 2、在某些国家局可享受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 3、更直接、更迅速地获得国家专利权

4、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后,享有临时保护(在提供这种保护的国家) 5、一些成员国的申请人享受PCT费用90%减免

许多国家对于国际申请减免检索费和审查费。一些国家之间也有互惠的规定。

6、有益技术传播。由于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这对于希望获得最新技术信息的企业和有关第三人来说,也是有益的。

第二章SIPO作为受理局的职能 主要内容:

1、PCT申请的提交 2、SIPO作为受理局的职能

一、PCT申请的提交

1. 受理局的概念

受理局是指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其中国家局是指PCT缔约国授权发给专利的政府机关,政府间组织是指地区专利条约的成员国授权发给地区专利的政府间机关,如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多数国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其国家局即成为接受本国国民或居民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可以作为受理局接受任何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

2.向何处提交PCT申请

PCT条约第10条规定,PCT申请应当向规定的受理局提交,也就是向主管的受理局提交。一般来说,PCT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作为申请人时,其本国的国家局就是主管受理局。比如,中国的申请人提出PCT申请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国申请人的主管受理局。还有一些少数例外的情况,比如阿曼是委托国际局作为它的主管受理局、斯里兰卡是委托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作为它的主管受理局。

PCT申请除了可以向主管受理局提交外,还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局可以作为所有PCT缔约国国民和居民的受理局,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PCT申请,根据中国专

利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是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需要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保密审查合格的,才能向国际局提出PCT申请。

如果PCT申请包含有多个申请人,而且申请人是不同国家的国民或居民。这时可以由申请人进行选择,选择其中一个主管受理局来提交PCT申请。例如,一名中国的申请人和一名美国的申请人共同提出一件PCT申请,此时即可以选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也可以选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此外还可以选择向国际局提交。

3. PCT申请的提交方式和地点

文件的提交方式有四种:

1、 面交:申请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PCT窗口直接提交文件。

2、 邮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文件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注意:在信封上要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PCT组收。选择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PCT组之日作为文件的收到日,而不是以寄出的邮戳日作为收到日。

3、 传真:申请人可以选择传真方式提交申请文件。传真的号码为62019451,使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文件,以完整的传真文件到达受理处之日作为收到日。

申请人需要注意:

(一) 通过传真提交的文件要完整而且字迹清晰。如果部分文件没有收到,或者收到的文件字迹不清,将认为该文件未收到。

(二) 申请人需要将传真原件自传真之日起14日内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PCT组。 (三) 传真方式仅适用于申请文件,不适用后提交的文件。

4、 PCT-SAFE电子形式提交:如果申请文件是使用PCT-SAFE软件制作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电子形式提交。提交方式包括两种:

(一) 在线提交: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申请文件,受理局服务器在收到完整的国际申请时,自动将包含有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等信息的回执在线反馈给申请人。对于在线提交的国际申请,以申请文件到达受理局服务器之日为收到日。

(二) 物理载体:申请人可以将PCT-SAFE软件制作的申请文件存贮在物理载体上,如CD、DVD形式的物理载体,然后通过面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当物理载体由于病毒、破损等原因损坏,导致受理局无法读取国际申请文件数据,该申请视为未提交。

二、SIPO作为受理局的职能

当前讲授

SIPO作为受理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1、 检查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2、 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3、 对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4、 检查费用并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5、 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 6、 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

1.检查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1、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条约11条的规定

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后,首先审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即审查国际申请是否符合PCT条约第11条(1)的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给予国际申请日。 条约第11条(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2) 国际申请要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3)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4) 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5) 一份说明书: (6) 一份权利要求书:

关于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是指从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来看,其具有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以及表明国际申请应当向该受理局提交;例如:中国的申请人或者在中国有常住居所的申请人是有资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的,而如果是一名美国人且在中国没有常住居所,则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他应当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或国际局去提交。如果该美国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PCT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申请文件上记载收到日,随后传给国际局,由国际局作为该美国人的主管受理局。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有一个人的国籍或居所为中国,就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

关于国际申请要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为中文或英文。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只能使用这两种语言之一撰写,使用其他语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这份申请转给国际局,由国际局作为主管受理局。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文件选择了其中一种语言,则后提交的文件也需要使用该语言撰写。由于中文和英文同时都是国际公布的语言,所以,申请的语言也就是将来进行国际公布的语言。

关于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申请人只要使用标准的请求书表格(PCT/RO/101表),就认为包含了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关于一份说明书和一份权利要求书,是指申请文件中必须包含有一个看起来像是说明书的部分和一个看起来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部分。 2、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处理

如果受理局经过审查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条约11条的要求,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将视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PCT细则20.3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改正,或者改正仍然不符合要求,受理局会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

除了受理局通知申请人对国际申请存在的缺陷进行改正外,申请人也可以自己主动对申请文件进行改正,比如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缺少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某一页,可以提交改正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但是这种改正必须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超过2个月的,提交的改正文件不予考虑。由于这种改正是会影响到国际申请

日的改正,所以申请人必须注意到,一旦国际申请日发生变更,有可能就超出了优先权日起12个月,影响到优先权的有效性,造成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所以,申请人应尽量保证首次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条约第十一条(1)的要求,满足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3、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被所有的指定国承认,自该日起国际申请在指定国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

受理局收到每件据称的国际申请后,将按照PCT行政规程的统一规定给出国际申请号。凡是经审查给予国际申请日的申请,受理局将向申请人和国际局发出“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即PCT/RO/105表。 国际申请号结构:

? PCT/CN2008/001234

? PCT/CN2008/070123(在线提交的电子申请)

日期的标注:

? 01.10月2008(01.10.2008) ? 01.Oct.2008 (01.10.2008)

2.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受理局检查国际申请中是否存在PCT第14条(1)(a)所列的那些缺陷,这些缺陷的及时改正不会影响已经确定的国际申请日。 1、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PCT第14条(1)(a)列出的缺陷是: 缺少申请人签字;缺少发明名称和摘要; 未按规定载明申请人的情况;其它不符合PCT实施细则第11条要求的形式缺陷;主要指申请文件没有满足国际公布时出版的要求,例如对纸张、文字书写、编页、附图的线条、图号、图中所注文字等的要求。当受理局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以上缺陷时,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期限一般在一个月。只要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改正文件,改正页或改正的内容将替换首次提交的存在缺陷的相应页或相应的内容,国际申请日不作更改。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改正文件,受理局将宣布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在受理局指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改正,可以请求延长期限。 2、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根据PCT第14条(2)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提及附图,而实际上该申请没有附图,受理局将相应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这些附图,或者根据细则20.6(a)通过援引加入方式将遗漏的附图加入到国际申请中。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这些附图的,受理局将以收到附图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是通过援引加入方式将附图加入到国际申请中的,将不更改国际申请日。对于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附图的,将认为该申请没有提及附图。规定的期限是指受理局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如果受理局没有发出通知,申请人主动补交附图的,规定的期限为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2个月。 3、申请文件遗漏部分的补充

在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中有两项比较重要的修改,其中一项是关于遗漏项目通过援引方式加入到国际申请中,而不改变国际申请日;另一项是国际申请的提出超过了优先权日起12个月,但是在14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根据PCT细则4.18,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如果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这里提到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全部的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全部或部分附图。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1)在先申请中应包含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细则20.6) ;(2)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包含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 (细则 4.18);(3)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细则 20.6 和 20.7)。该条款适用的期限为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的发文日起两个月 (细则 20.7)。

申请人如果选择通过援引加入方式将遗漏项目加入到国际申请中,需要递交的文件包括:(1)一份确认援引加入的书面通知,用来确认根据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部分;(2)遗漏项目或部分的相应页;(3)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4)如果优先权文件与国际申请语言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译文;(5)此外,还需指明遗漏部分在优先权文件中的位置。如果上述条件没有全部满足的话,那么受理局将以后提交文件的日期来重新确定国际申请日或者申请人可以请求对遗漏部分不予考虑。通过援引加入的信息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 对于援引加入,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这就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将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到像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在作为指定局时对此条款也都进行了保留。鉴于此,申请人在利用这一条款时,应当提前了解哪些国家接受,哪些国家做出了保留。最好是在首次递交国际申请时,保证申请文件的完整和准确,避免出现遗漏,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

PCT第14条(1)(a)所列缺陷的改正是不会影响已确定的国际申请日的改正。这些缺陷包括:缺少申请人的签字,如没有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缺少发明名称和摘要,如请求书中没有填写发明名称一栏或者申请文件中没有包括摘要;未按规定指出申请人的信息,如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等;其他不符合细则第11条要求的形式缺陷,如申请文件没有满足国际公布时出版的要求,例如对纸张、文字书写、编页、附图的线条、图号等的要求。

当受理局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以上缺陷时,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期限一般在一个月。只要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改正文件,改正页或改正的内容将替换首次提交的存在缺陷的相应页或相应的内容,国际申请日不作更改。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改正文件,受理局将宣布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在受理局指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改正,可以请求延长期限。

为了节省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受理局可以依职权改正国际申请中的形式缺陷,并将做出的改正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改正,可以向受理局提出。但是并非受理局可以任意地使用依职权改正的方式,允许依职权进行改正的特定情况由PCT行政规程限定,例如改正请

求书中前后自相矛盾的微小缺陷,改正不符合规定的日期表示方法、在请求书的文件清单一栏做出必要的改正等,依职权改正时必须使原来内容仍然清晰可见,并在该页边缘注明改正由受理局做出。

3.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1、 根据PCT细则4.10对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

如果请求书中包含有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受理局将根据细则4.10检查以下内容:在先申请是否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中提出;提出在先申请的日期是否包含在国际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优先权要求的声明中是否包含规定的事项,如:在先申请提出日期、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受理在先申请的国家(或地区局)等,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填写该事项;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填写的事项与优先权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如果受理局发现优先权要求存在缺陷,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然没有改正缺陷,受理局将做出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的决定,但是如果缺陷涉及没有提供在先申请号和优先权要求与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受理局不应做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的决定,该缺陷将保留到国家阶段程序中由指定局处理。 2、 优先权的恢复

PCT实施细则第26之二.3规定,当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后,但是国际申请日是在自该日起两个月内,如果受理局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认为没有能够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而请求恢复的理由满足了该局所的适用标准,受理局将给予恢复优先权。此条款设置的目的是允许申请人即使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递交国际申请,仍能享有该项更早的优先权。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

? (1)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 ? (2)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

? (3)申请人需要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

? (4)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或声明来支持其提交的原因说明; ? (5)此外,申请人还需按照受理局的要求缴纳一笔优先权恢复费,目前中国作为

受理局收取的费用是1000元人民币。

受理局可适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标准作为允许恢复的理由:(1) 合理理由:即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2) 非故意理由:即误期是非故意的。目前,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受理局的决定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为:以理由(1)恢复时,应在所有指定国有效;以理由(2)恢复时,应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国有效。

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理由包括合理理由或非故意理由。对于这一新增条款,受理局和指定局均可以做出保留。目前,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这也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美国作为受理局也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到像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对此条款都进行了保留。

3、 优先权的改正或增加

如果申请人发现提交的优先权中某一项有错误,或者遗漏了某一项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仍然有机会对优先权进行改正或增加。根据细则26之二,申请人可以向受理局或国际局递交一份通知,以改正或增加一项优先权要求,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如果所做的改正或增加可能导致优先权日发生变动,则自变动了的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先届满的十六个月期限为准。如果受理局宣布了某一项优先权视为未提出,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局将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这样是为了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可以请求指定局恢复该优先权请求。如果该视为未要求的优先权没有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的话,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则不能恢复该优先权。 4、 优先权文件的提交

优先权文件是指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根据细则17条的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是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应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受理局或国际局提交优先权文件,如果优先权文件是由受理局出具,申请人可以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请求受理局准备优先权文件并将该文件送交国际局。例如,中国的申请人在提出国际申请时要求了一项本国优先权,可以请求专利局为其制作优先权文本并向国际局传送,为此申请人需要缴纳优先权文本制作费150元。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受理局也不做任何处理,在将来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指定国会给予补交的机会。

4.费用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费用

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都可以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受理局负责对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是否按时缴费以及缴纳数额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查。 2、对没有及时缴费的处理

如果在上述一个月期限届满时没有缴纳或缴足费用,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自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所欠费用,并且还要支付相当于所欠费用50%的滞纳金。滞纳金有一个最低和最高数额,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国际申请费的50%。只要申请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补缴并且缴纳了滞纳金,应认为满足了要求,否则受理局将按照PCT第14条(3)做出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 3、费用的缴纳方式及地点 费用的缴纳方式包括三种:

? ①面缴: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窗口缴纳,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和POS

刷卡三种形式缴纳。缴费时需完整填写费用计算页。

? ②银行汇款:选择银行汇款的,应在汇款当日向专利局收费处通过传真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发送费用计算页(写明费用项目和金额)及汇款单回执(注明国际申请号),若不填写费用项目、金额或国际申请号,将全额退回汇款。

? ③授权从账户中扣除:申请人需要在缴费公司开设账户,并进行预存款。

具体的缴费方式以及费用的换算方法,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PCT专栏中有详细的说明。

5.登记本和检索本的传送

1、 必须获得国家安全许可

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只需提交一份文件,专利局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扫描成电子件。申请人提交的原始文件作为登记本,扫描成的电子件作为检索本,受理局还会复制另外一份副本,作为受理本。登记本和检索本首先要获得国家安全许可,才能向国际局和国际单位传送。 2、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传送

受理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国际局在收到登记本后,会向申请人和受理局发出一份“收到登记本通知书”(PCT/IB/301),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通知书上记载的信息,如申请人、优先权要求等,如果与请求书中填写的不一致,应及时的向国际局提出改正错误的请求。传送检索本的时间一般不迟于传送登记本的时间,但是如果申请人还没有缴纳检索费,这个时候不会传送检索本,直到收到检索费后才传送检索本。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检索本后,会将收到的日期以“收到检索本通知书”(PCT/ISA/202)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国际局和受理局。

三、提交PCT申请的特殊要求

当前讲授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对于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的,视为同时提交了保密审查的请求,申请人不需要额外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准备直接向国际局提出PCT申请,需要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保密审查合格的,才能向国际局提交PCT申请。对未经保密审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PCT申请的,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PCT申请的国际检索程序

国际检索程序是每一件国际申请必经的程序,由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主要内容

本部分主要介绍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和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一、国际检索单位及职能

1. 国际检索单位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

到目前为止,被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共有十五个,它们是:奥地利专利局、澳大利亚专利局、中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西班牙专利与商标局、日本特许厅,韩国工业产权局、俄罗斯专利局、瑞典专利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加拿大专利局、芬兰专利商标局、巴西专利局、北欧专利组织。印度专利局即将成为国际检索单位。

2. 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能

国际检索单位的主要职能是检查发明单一性;检查发明名称、摘要的撰写是否符合细则的规定;在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国际检索;做出是否允许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做出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以及做出书面意见。

二、国际检索程序

当前讲授

1. 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地区局作为受理局,应当指定一个或几个国际检索单位负责对向该局提交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通知国际局。所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称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如果国际申请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有权受理该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地区局)所指定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为该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有多个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时,申请人可以做出选择。

中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仍然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

国际检索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按照PCT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通过检索PCT最低限度文献努力发现与本国际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并出具国际检索报告;随后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作出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性初步的,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

3.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国际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应当是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在国际检索程序中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下面列举的是允许对申请文件内容做出改正和更正的几种特定情况。 1、更正国际申请中的明显错误

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发现申请文件中有明显的错误(obvious mistake),这些错误是由于书写了某些明显的不是有意要写的内容而造成,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更正明显错误。申请人也可以提出明显错误更正请求,但是该错误也应当是明显的,更正是唯一的。

明显错误必须由主管国际单位判断,这样的修改更有利于国际单位审查员的操作。提交明显错误更正请求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

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在国际公布时,将被国际单位审查员拒绝接受的明显错误更正请求随申请文件一起公布。

【备注:PCT/ISA/216表(提出更正请求通知书):国际检索单位发出,要求申请人向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提出更正请求,更正明显错误的缺陷。

PCT/ISA/217表(关于更正请求决定的通知书):许可更正(及范围)、国际检索是否考虑、全部或部分拒绝给予更正许可的理由。】 2、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

国际检索单位发现申请中包含有(i)违反道德的用语和附图; (ii)违反公共秩序的用语和附图;(iii)贬低他人的产品或方法的陈述、贬低他人的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有效性的陈述;(iv)根据情况显然是无关或不必要的说明或其他事项。应当建议申请人删除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内容。

【备注:PCT/ISA/218表(关于国际申请中不得使用的词语等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改正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如果申请人未改正,国际局可以从国际公布中删去上述用语、附图和说明,同时指明被删去的词语或图的位置和数目,并根据请求,可以提供被删去段落的各个副本(见条约21(6))】 3、修改发明名称

如果检索审查员发现国际申请没有包含发明名称或者认为申请人确定的发明名称不够简洁、明确,也可以自行确定发明名称,并填写在检索报告的规定栏目中。 4、修改摘要

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摘要不符合要求,审查员可以重新撰写摘要,并且将制定的摘要填写在检索报告的规定栏目中。自检索报告发文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检索审查员制定的摘要提出意见,在收到意见之后,审查员应当决定是否需要对摘要再次改动,如有变动,要将最后确定的摘要内容及时通知国际局。

4.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国际检索是国际申请必经的程序,只要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了国际检索费,检索单位审查员要对国际申请进行全面检索,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拒绝对国际申请或国际申请中的部分权利要求进行检索:

1、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国际申请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检索单位无需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索: (i) 科学和数学理论

(ii) 植物或者动物品种或者主要是用生物学方法生产植物或者动物的方法,但微生物学方法和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除外;

(iii) 经营业务、纯粹智力行为或者游戏比赛的方案、规则或者方法; (iv) 治疗人体或者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或者疗法以及诊断方法; (v) 单纯的信息提供;

(vi) 计算机程序,在国际检索单位不具备条件检索与该程序有关的现有技术的限度内。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其国内法的规定应当对上述某些主题进行检索,可以扩大国际检索的范围,但是任何国际检索单位不能依照其本国法缩小国际检索的范围。例如,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但是按照PCT的规定,该主题内容没有被排除在国际检索之外,当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时仍然要对涉及这一内容的国际申请进行检索。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在能够做出合理结论的程度内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经过努力仍然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拒绝对有缺陷的国际申请或者拒绝对部分不明确的权利要求进行国际检索。

3、没有提供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 13 条之三.1(c))

对于此类申请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如果申请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改正,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国际检索单位可以不对该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4、提交的序列表不符合行政规程中附件C的规定

申请人虽然提交了相关序列表,但是其所提交的序列表并不符合行政规程附件C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审查员仍然不能对该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后提交费

2005年4月1日当日及之后提出的申请,若申请文本包含有序列的公开但不符合行政规程规定标准或没有提交符合行政规程规定标准的电子形式的序列表,除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提交外,还要求申请人缴纳CNY200后提交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后提交费,审查员也可以对该国际申请宣布不做出检索的决定。 6、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

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即引用一个以上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PCT实施细则6.4规定,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的方式引用那些权利要求,并且不得作为另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如果国际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违反这一规定,并且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本国法也是如此规定的,允许国际检索单位在检索报告中写明对该项权利要求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一般情况下都要尽可能的进行检索,除非上述撰写方式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如果仅仅对某些权利要求不能进行有意义检索的情况只需要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加以说明。当国际检索单位对所有的权利要求不进行检索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条约17(2)(a)的规定,对国际申请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发出通知书 PCT/ISA/203表)。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事实并不影响国际申请的有效性,随后的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例如仍然可以继续在指定局的国家阶段的程序。

5.缺乏发明单一性程序的处理

1、发明单一性要求(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

一件国际申请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者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2、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 )

在确定缺乏单一性之后,由于发明构思比较接近,审查员不需要付出额外劳动就能对全部可检索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因此,申请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就可以得到全部发明构思的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缺乏单一性,而且每个发明构思相对比较独立,审查员需要付出额外劳动才能对所有的发明构思进行检索,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以补偿检索中付出的多余劳动。 如果申请人拒绝支付附加检索费,国际检索单位将只对主要发明部分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全部附加检索费,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对全部发明进行检索并制定出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通知缴纳附加费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支付异议费及附加检索费的同时提出异议。该异议将由国际检索单位的三人小组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如果结论是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将全部或部分退还附加费及异议费。 由于申请人没有按照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中的某些部分没有被做出国际检索,这一事实本身在国际阶段并不影响申请的有效性,但是PCT规定,指定国的国家法可以规定,只要该局认为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是正当的,申请人必须缴纳一笔特别费用(单一性恢复费),否则对该国而言,国际申请中未被检索的部分将被视为撤回。 6. 国际检索的要求 1、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公开;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使用、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 2、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 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日、韩、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其他公布的非专利文献。 7. 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 1、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 被引证的相关文件以字母方式给出类型表示。所述类型依与其涉及的权利要求的关系而定。国际检索报告中使用的字母“X”、“Y”、“P”、“A”所表达的含义与国内专利申请检索报告中的相似。具体含义参见下表: X 特别相关的文件,单独考虑该文件,要求保护的发明不能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特别相关的文件,当该文件与另一篇或者多篇该类文件结合并且这种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显而易见时,请求保护的发明 Y 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A 认为不特别相关的、表示了现有技术一般状态的文件 P 公布日先于国际申请日但迟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的文件 E 在国际申请日的当天或之后公布的在先申请或专利 O 涉及口头公开、使用、展览或其他方式公开的文件 T 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后公布,与该申请不相抵触,但为了理解发明之理论或原理的在后文件 L 可能对优先权要求构成怀疑的文件,或为确定另一篇引用文件的公布日而引用的或者因其他特殊理由而引用的文件 & 同族专利的文件 2、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参见样页) 3、报告的语言及份数

应使用该报告涉及的国际申请公布时所用的语言,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23.1(b)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国际申请译本已被送交,并且该国际检索单位愿意时,使用该译本所用的语言。 如果申请语言为中文,则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为中文和英文译文,申请人收到的报告为中文报告;如果申请文件为英文,则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为英文。

8.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

自2004年1月1日起提交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单位需要在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同时,还要对该申请涉及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制定书面意见(PCT/ISA/237表)。书面意见和检索报告一起传送给申请人、国际局。书面意见不予公布。 1、国际检索单位制定书面意见的目的

国际检索单位发出书面意见的目的是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2、书面意见的内容 i) 对优先权的核查结果;

ii) 是否存在不作出关于专利性意见的情况;(包括排除主题、不清楚或不支持以致不能形成有意义的意见)

iii) 是否有缺乏发明单一性的情况,处理结果的说明; iv) 对本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及其解释、引证; v) 对某些潜在的抵触专利文献以及非书面公开的引用; vi) 国际申请形式或内容的缺陷。

9.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完成期限及传送

1、完成期限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是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这里优先权日的定义是指如果本申请要求了多个优先权,那么这里的优先权日是指最早的优先权日;如果本申请没有要求优先权,那么这里的优先权日是指的国际申请日。 2、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

国际检索单位将书面意见和检索报告一起传送给申请人、国际局。 3、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

该国际检索报告通过传送和公开出版提供给申请人、公众、指定局使用,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报告也将提供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为判断的基础。书面意见不予公布。如果申请人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局将以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为基础形成“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审报告(PCT第1章)”,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参考。

10. 根据PCT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PCT条约第19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1、允许修改的期限

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和国际局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两个期限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2、向何处提交 直接提交给国际局。

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

修改文件必须使用该国际申请公布时所用的语言。对于由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其申请文件使用的语言就是国际公布的语言,所以提出对权利要求修改时修改文件使用的语言只要和该国际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一致即可。 允许修改的内容仅针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 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应当满足的要求有以下几项: (1)附有给国际局的信件。

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修改时必须附有一封信件。说明替换页与被替换页之间的不同,或者说明修改导致对某页的取消。 (2) 提供修改的替换页。

申请人应当对每一页包含有修改过的权利要求的申请文件提交替换页。替换页与前、后两页的内容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修改导致删去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中一整页,则无需提交替换页,只要在给国际局的信中说明即可。 (3) 修改声明。

申请人在提交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的同时可以提交一份声明,声明的内容主要是对修改加以解释,并指明该修改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声明只有在申请人认为必要时才提出。声明随修改内容一起被公布。

同时修改不应超出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中公开的范围。不遵守这一要求,不会导致国际局拒绝接受该修改的后果,但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有可能拒绝接受该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程序也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后果。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修改,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修改,有可能不被国际局接受。没有被接受的修改将不予公布。

注意:申请人收到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PCT/ISA/203表),则不允许按照条约19条的规定进行修改。 4、修改的必要性

申请人通过对调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获得某些国家的临时保护效力。

第四章国际公布以及国际局的职责 一、国际公布

本节内容介绍国际公布以及国际局的职责。

本节内容包括了国际公布和国际局的职责两个部分。在国际公布的部分,主要介绍国际公布的期限、形式和内容;国际公布的效力;避免国际公布和延迟国际公布。

1. 国际公布的时间、地点和语言

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届满后迅速完成。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国际局通常在公布日前十五天完成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日起十七个半月内到达国际局的改正、更正、修改、变更等信息可以及时地包含在公布的内容中。 PCT规定的公布语言有十种: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西班牙文、阿拉伯语。2009年1月1日起国际公布语言增加到十种,新增加了韩文、葡萄牙文,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提交的PCT国际申请。PCT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国际申请是用英文以外的语言公布的,公布的某些内容,例如发明名称、摘要、摘要附图中的文字以及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要用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和英语两种文字同时公布。上述内容的英文译文由国际局负责准备。

2.国际公布的形式和内容

国际申请以国际公布文本和PCT公报两种形式公布。

国际公布文本在每周的特定日子出版,以电子形式公布。国际局对每件被公布的国际申请给予一个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号由双字母代码“WO”、表示年份的四位数字(公布的年)、斜线“/”和六位数的流水号组成,例如:WO 2004/000001 A1。国际公布文本中还包括国际公布的种类:

A1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 A2 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缺少国际检索报告 A2国际申请和根据条约第17(2)(a)的宣布一同公布 A3 稍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扉页

A4 稍后公布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和/声明(条约第19条)和扉页 A8 国际申请扉页有关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版

A9 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版、变更或补充文件 国际公布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1)扉页,扉页中包括从请求书中摘出的有关事项、摘要、和摘要一起公布的图,还包括一些信息,例如小册子中是否带有国际检索报告的信息,公布小册子时按照PCT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的期限尚未届满的信息等;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如果按照PCT第19条已经修改过权利要求,则小册子中应同时包括原始提出的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果有按PCT第19条(1)所作的修改声明,也应当包括在内; (4)附图(如果有);

(5)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如果有);

(6)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如果国际公布文本公布时报告或者宣布尚未得到,应在扉页上加以说明,并在得到后另行公布扉页和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有关的宣布)。

(7)被拒绝的更正请求(按照PCT实施细则91.1(f));

(8)单独提交的有关生物材料保藏的信息的说明,以及国际局收到该说明的日期;

(9)申请人要求公布的有关优先权被视为未提出的信息(按照PCT实施细则26之二.2)。 国际局每周出版一期PCT公报。公报的第一部分是从该周公布的每件国际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扉页中摘出的有关内容。公报的上述信息可以电子形式得到。公报以双语(英文和法文)版本出版,不包含摘要和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附图。电子形式的公报同时提供英文和法文版本,除规定的信息外,还有摘要和随同公布的附图。

3.国际公布的效力

国际公布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国际公布之后申请人在指定国可能享有的临时保护。PCT条约第29条规定了:国际公布在指定国中的这种效力应当与指定国的本国法对未经审查的国家申请在国内强制公布所规定的效力相同。换言之,凡是实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的缔约国,只要其本国法规定,该国国家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可以享有临时保护,那么指定该国的国际申请经国际公布之后,其申请人在该国也应得到同样的权利保护。

但是,国际公布在指定国的这种效力应从何时产生,PCT第29条允许各国的本国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规定:

(1) 公布语言的限制。如果国际公布的语言不是指定国国家公布使用的语言,则指定国可以要求只有在使用该国规定语言的译本按其本国法公布、公开展示或向实施其发明的使用人送达之后,国际公布在该指定国的效力才能产生。例如,加拿大、德国、英国、西班牙、奥地利、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典、美国、中国等国都做了这样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中国知识产权局公布(公布其译文)之日起适用中国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申请人享有临时保护的规定)。

(2) 时间限制。如果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国际公布是在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前完成的,则可以规定只有在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国际公布在该指定国的效力才能产生。

(3) 公布副本送达的限制。规定只有在该国的国家局收到公布的国际申请副本——国际公布文本之后,国际公布在该指定国的效力才能产生。例如,澳大利亚、美国(英文公布)等国做了这样的规定。

4.不进行国际公布

不进行国际公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撤回或被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不予公布;第二,指定仅仅包括美国的情况(条约第64条(3)<条约第64条(3)(a)任何国家可以声明,就该国而言,国际申请不要求国际公布。美国虽然也导入了公开制度,但对于未向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有一项特殊规定,专利可以不公开。>)。 应当注意,撤回国际申请的通告应当由所有申请人签字;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并由代理人撤回申请,应当有所有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此外,申请人可以选择有条件的撤回,即,在不能确保撤回通告是否能及时到达国际局,可以在撤回通告上注明:只有在能避免国际公布的情况下才撤回申请。

5.延迟国际公布

可以通过撤回优先权来延迟国际公布,其要求和注意问题参见撤回国际申请来避免国际公布的情况。

二、国际局在处理国际申请方面的职责

1.接收并处理所有国际申请的登记本及有关的文件

国际局接受并处理的文件包括:新登记本、代理人委托书、优先权文件、替换页、优先权更正请求、提前公布请求、特殊公布请求、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撤回请求、权利要求书修改、初审要求书、申请人变更请求、索要文件请求等。

国际局发出的常用通知包括:IB/301、304、316、318、307、346、311、332、306、308等。

2.公布国际申请及出版PCT公报

所有PCT国际申请皆由国际局以国际公布语言进行公布,公布包括国际公布文本和PCT公报两种形式。

3. 向指定局传送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及相关文件的副本

国际局有义务向各指定局传送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和相关文件,以方便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的审查。

向指定局传送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第I章)和向选定局传送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第II章)

国际局有义务将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制作的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第I章)和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第II章)传送至各个国家局,以供国家阶段审查参考。

4. 将发明名称和摘要译成英文和法文,国际检索报告译成英文(当其不是英文时)以及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第I章或第II章)译成英文(当其不是英文时)

三、WIPO网站上的PCT信息

当前讲授

WIPO的官方网站上会公布PCT的信息,网站地址为www.wipo.int。值得申请人重点关注的信息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PCT法规、PCT国际申请的内容和状态、PCT进入各国家阶段的要求和规定以及PCT的改革和动态。

1.PCT法规

PCT法规部分包括了最新的PCT条约、PCT实施细则、PCT申请人指南和行政规程等法律文件。

2.PCT国际申请内容、信息、状态的查询

通过PCT数据库可以查询到所有PCT申请的申请文件、PCT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国际阶段的审查信息以及是否进入部分国家阶段的情况。

3.PCT进入各国家阶段的要求和规定

PCT申请人指南国家卷中概括地指明了PCT国际申请进入到各国家阶段的要求和规定,其中包括各国家阶段的费用、各国家阶段的进入期限、进入的手续和一些特殊的国家要求。

4.PCT的改革和动态

该网站还包括了PCT的改革和动态,包括最近以及之前的各种国际会议的会议资料。包括PCT成员国大会会议文件、PCT工作组会议会议文件、PCT国际单位会议文件等。

第五章PCT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主要内容: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一、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是PCT第II章的程序,是在申请人请求下进行的,不是强制性的程序。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之后,该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就结束了,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国际阶段还要包括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1.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已经可以得到对于本申请的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相应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国际检索阶段是一个封闭的过程,检索单位是针对原始申请文件进行检索的,申请人并没有机会修改申请文件,因此,为了得到对修改后文件的国际初步审查意见,申请人就必须进入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对于申请人而言,当得到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后,可以根据该意见来决定是否需要提出国际初步审查。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结论是肯定的,申请人不需要提出国际初步审查;如果结论对该发明专利性的评价不是很有利,这个时候申请人可以考虑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利用初步审查程序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修改文件的基础上再次作出专利性的评价。

2. 提交初步审查要求书及缴费

1、提交要求书的时间: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是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到期之后提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提交要求书的最佳时间是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这是由于对原PCT条约第22条(1)保留的三个国家:卢森堡、乌干达、坦桑尼亚而言,如果要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从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延长到30个月,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

2、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3、要求书的填写:按照IPEA/401表进行填写,包括申请人、代理人、修改声明和选定。

4、缴费: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缴纳费用,该单位负责将手续费转寄国际局。包括手续费CHF200和初步审查费CNY1500。

3. 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

1、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审查的主题(细则第67条)如果国际申请的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无需对该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i) 科学和数学理论;

(ii) 植物或者动物品种或者主要是用生物学方法生产植物或者动物的方法但微生物学方法和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除外;

(iii) 经营业务、纯粹智力行为或者游戏比赛的方案、规则或者方法; (iv) 治疗人体或者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或者疗法以及诊断方法; (v) 单纯的信息提供;

(vi) 计算机程序,在国际检索单位不具备条件检索与该程序有关的现有技术的限度内。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 例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清楚、或者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没有适当的依据,因而不能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形成有意义的意见;将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3、没有提供电子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 4、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

5、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不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4.国际初步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1、审查的标准

国际初步审查的标准就是对三性判断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对选定国没有约束力的标准,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以后,选定国在确定该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时,可以根据其国家法使用一些附加的或不同的标准。关于新颖性的标准,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应当认为具备新颖性。 (1)相关日的确定

相关日的概念对于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是不相同的。 用于国际检索报告目的相关日是指申请日,即使该申请有优先权日,也不包括优先权日。而用于书面意见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目的的相关日是指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国际申请有效地要求了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是指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 (2) 对优先权的核查

当审查员发现与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内容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内,而该内容又在优先权日之后,但在国际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则优先权日显得十分重要,审查员将核查该优先权日的有效性,例如出现PX,PY类文件的时候。审查员需要优先权文件副本,可以要求国际局提供。在国际局尚未收到优先权文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先权副本。如果审查员没有

获得优先权文件副本,则报告的制定是如同没有要求优先权做出的(认为优先权不成立)。这不同于国际检索阶段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是如同要求了优先权的情况下做出的(假定认为优先权成立)。 (3)现有技术的定义

PCT细则第64条规定了国际初步审查使用的现有技术的定义,是指在有关日期之前,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众通过书面公开(包括附图和其他图解)可以得到的一切事物。在判断是否为现有技术过程中,非书面公开,例如口头公开、展览等方式的公开,即使它的日期及内容记载在与有关日期同日或之后公众可以得到的书面文件中,该非书面公开也不作为现有技术,对于抵触申请也不认为是现有技术,但是这些都应当记载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规定栏目中引起选定局的注意。 (4)关于工业实用性

关于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根据其性质而言可以在任何一种工业中制造或使用。对工业一词应当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做最广义的理解,工业包括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有形活动,包括手工业、农业、渔业和服务业、交通运输等行业,即属于明显区别于美学艺术的工艺或实践技艺的一种活动。 2、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PCT第34条规定,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照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申请人依据PCT第34条规定做出的修改最早可以随要求书一起提交,申请人也可以在答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时进行修改,还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启动之后、报告做出之前的其它任何时候主动进行修改。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都不是强制性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但是如果做出了修改,PCT规定,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条件是:已经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相应费用,并收到了国际局传送的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同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关于修改的声明,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声明应当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条约19条或34条的修改)进行初步审查,但如果修改文件还没有传送到的话,应当在修改文件传送到达之后,再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实施后,国际检索阶段的书面意见被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第一次书面意见,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可以根据国际检索阶段提出的书面意见决定是否需要再次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书面意见,然后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1) 不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

通常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被视为首次书面意见。如果国际检索与国际初审由同一个单位完成,申请人在国际检索单位准备作出书面意见之前已提交了初审要求书,而且该国际申请被认为满足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同时不存在其他实质性和形式上的缺陷,则审查员不必要作出书面意见, 可直接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2) 需要再次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

当申请人已经作出了努力以试图克服或辩驳由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但是又没有使审查员认为已满足所有的修改规定时,如果在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时间届满之前还有足够的时间,审查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书面意见。作出该书面意见需要填写PCT/IPEA/408表格。在书面意见中,应当正确引用具体的条约或细则,指出存在的缺陷并说明理由,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递交其陈述意见。 3) 与申请人的非正式联系方式:电话、书信、会晤

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除书面意见外,如果通过会晤更利于申请人清楚申请中存在的缺陷或更利于申请人答辩清楚,审查员可以提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如果要解决的问题很少,或者问题能够很快、很容易地解释和处理,审查员可以采用电话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

审查员只针对作出国际检索的发明主题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如果其中的发明缺乏单一性时,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或者缴纳附加费用。如果申请人没有答复或者对权利要求限制的不充分时,审查员将就国际申请中看来是主要发明的部分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有关事实。如果审查员认为几乎不花费额外的努力就可以对整个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也可以对整个国际申请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有关事实。

5.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1、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

完成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或自启动审查之日起六个月,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通常情况下应当保证申请人在PCT规定的进入选定国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前两个月得到报告,以便申请人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决定其申请是否需要进入国家阶段,并且有时间着手进行准备。

2、报告的内容:PCT/IPEA/416、PCT/IPEA/409表,

填写报告的基础;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的初步意见;还可能包括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其他缺陷的审查意见。撰写要求与国际检索报告中书面意见的撰写要求基本一致。 表格包括PCT/IPEA/416表,即传送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通知书,和PCT/IPEA/409表,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3、报告的附件: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报告的附件可能有依据条约第十九条修改的文本、依据条约第三十四条修改的文本和申请人提交的对明显错误的更正。

4、报告(PCT/IPEA/409)的传送和利用: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制定出报告后,应迅速地分别将其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并且由国际局将报告的副本传送给所有的选定局。如果选定局需要,国际局随后还要向该局提供报告的英文译本。

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1. 根据条约34条的修改

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并没有机会修改申请文件,在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按照PCT条约第19条获得一次修改机会,但只能修改权利要求。如果进入国际初步审查程序,那么申请人可以按照PCT条约第34条的规定,再获得一次修改文件的机会,并且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修改的自由度更大了。而且在初审过程中,只要在审查员起草报告之前,申请人可以有多次机会与审查员进行沟通并修改文件,并且可以在审查员的指导下进行修改。但是,根据条约34条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2.启动审查的时机

在上面的介绍中,已经提到了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即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书及应缴纳的费用,还要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或国际检索单位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但是也有几种例外的情况,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提前启动审查或者推迟审查。

1、 如果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与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是同一国家局,并且在要求书中没有关于推迟审查的声明,国际初步审查可以同国际检索同时启动。

2、 如果要求书中关于修改声明一栏中指明,根据PCT第19条提出的修改应予以考虑,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必须在收到该修改的副本后才可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3、 如果要求书关于修改声明一栏中指明,根据PCT第34条提出的修改应当作为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但是实际上该修改并没有同要求书一起提交,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通知申请人补交,在收到修改后,或者在通知申请人补交修改文件的期限届满后才可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4、如果要求书关于修改声明一栏中指明,申请人希望将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推迟,那么,除非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前收到申请人根据PCT第19条提出的修改的副本或者表示无意提出修改的通知,否则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的时间应当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时。申请人要求推迟审查的声明往往是在较早提出要求书,又要保留根据PCT19进行修改的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

第六章PCT申请的其他程序 主要内容

本部分主要介绍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其他程序,主要包括国际阶段的变更,改在申请中的错误及国际阶段的撤回。

一、国际阶段的变更

1. 允许变更的事项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可以请求国际局对请求书或者要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共同代表的信息变更予以记录。

申请人的变更信息主要包括,变更人(权利主体的变更),变更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地址、居所和国籍。

发明人、代理人、共同代表的变更信息主要包括,变更人(权利主体的变更),变更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地址。

2. 变更请求的提出和记录

PCT国际阶段的变更请求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以信函的形式提出变更请求。

在信函中,应当写明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对于中文国际申请,还必须给出变更后的名称、姓名、地址的英文或汉语拼音。 变更请求可以提交给国际局或者受理局。

一般情况下在国际阶段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但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指定局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文件,例如,转让证书。

由国际局通知申请人所要求的变更已经被记录,国际局通常发出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通知时应当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如有任何错误,请及时通知国际局或者受理局。

3. 提交记录变更请求的期限

1、记录变更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到达国际局。因此,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相关变更请求,也可以向受理局提交。

2、如果记录变更请求在期限届满之后到达国际局,该变更将不会被记录,申请人需要向每一个有关的指定局或者选定局提出记录变更请求。

3、如果申请人希望国际公布能公布变更后的相关信息,记录变更请求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即在优先权日起17个半月之前要到达国际局。

4、如果记录变更请求到达国际局时太迟不能在国际公布时反映出来,国际局会向所有有关的指定局或选定局发出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该变更已被记录。

4. 对某些变更请求的特殊要求

1、当记录变更请求由尚未列在请求书中的人(“新申请人”)提出时,必须要有(“老”)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例如转让证明或者其他支持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文件。

2、当记录变更请求由新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时,还必须同时提交新申请人签字的代理人委托书。

3、当记录变更请求由原代理人提出,如果该代理人还代表该新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还必须同时提交由新申请人签字的委托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委托书。

二、改正申请中的错误

当前讲授

1. 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

1、由于申请人国籍、居所的原因,中国不作为主管受理局

申请人应当将国际申请提交给主管的受理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仅接受中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如果国际申请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应当有一个申请人是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才能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

如果由于所有的申请人国籍或居所中没有写明中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受理该国际申请。通常情况下非主管受理局会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上记录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之后迅速将其寄给国际局,国际局可以受理任何PCT缔约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如果该申请在向非主管受理局提交申请当天已经满足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国际局会将非主管受理局收到该申请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

2、国际申请使用的语言不是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是中文和英文。如果收到撰写据称的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不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语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上记录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之后迅速将其寄给国际局,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可以接受所有语言的国际申请。如果该申请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当天已经满足给出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国际局会将我局收到该申请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 3、错误的指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

如果受理局收到据称的国际申请中的申请人都不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无权提出国际申请。申请人意见陈述由于错误的填写国籍或者居所造成其无权提出国际申请,同时申请人出具在提交国际申请当天有权提出国际申请资格的证明文件,受理局将以首次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

4、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语言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所使用的语言不一致

当受理局发现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语言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使用的语言不一致时,通常会发出缺陷通知要求申请人改正这一缺陷,使摘要、附图中的文字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语言保持一致,这样的改正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5、优先权的信息不完整

如果受理局发现任何一项优先权要求不符合细则4.10的要求,或者优先权要求中的任何一个事项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事项不一致,或者当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时,缺少提交申请的国家或局的名称或者该名称与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应事项不一致,应当通知申请人改正有关的优先权要求,这样的改正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6、应缴纳费用而未缴纳或者未缴足

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相关费用,申请人为此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仍未缴纳的,受理局将会宣布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应缴纳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申请人随后补缴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7、请求书缺少签字

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在提交了全体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的情况下由代理人或指定的共同代表以申请人的名义签字。如果有多个申请人,申请人之一在请求书中签字,便认为满足请求书签字要求。

8、细则4.17声明的缺陷

为了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的要求,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国际阶段做出声明,声明的种类包括发明人身份的声明、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的声明、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声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声明中的语句应当根据行政规程的要求按照规定的语句进行表述,当国际申请的语言是中文时,声明中所有涉及相关申请人或者发明人的信息都应当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表述。声明的做出不是强制性的,声明的缺陷也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变更。 9、申请文件中存在形式缺陷

申请文件中某些形式缺陷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变更,例如,相关日期没有使用两种表示法,说明书字迹不清楚不符合出版要求等缺陷。 10、缺少发明名称、摘要

国际申请中缺少发明名称和摘要,申请人可以在受理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发明名称和摘要的缺少也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

2.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

如果在提交据称的国际申请之日,申请文件缺少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书及全部或部分附图时,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或在审查员要求的期限内补交,以补交相关文件之日重新确定国际申请日。

3.明显错误更正

1、定义

申请文件明显打算写一些其他东西,但除了提出更正的内容以外不可能是指其他内容时,主管单位应当许可更正明显错误。

错误是明显的,更正是唯一的,由主管国际单位判断该错误是否满足上述原则。 2、生效

在国际申请受理及国际检索程序中,更正许可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国际初审单位是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制订之前给予许可的。 3、如果明显错误更正请求被国际单位的审查员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和缴纳特别费用情况下,经申请人请求国际局可以公布明显错误更正请求。

4.任何更正需要得到相关单位的许可

如果请求书有明显错误,应有受理局的许可。

如果国际申请除请求书以外其他部分有明显错误,或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的其他纸件有明显错误,应有国际检索单位的许可。

如果国际申请除请求书以外其他部分有明显错误,或者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的其他纸件有明显错误,应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许可。

如果除国际申请或对该申请的修改、改正以外的向国际局提交的其他文件有明显错误,应有国际局的许可。

三、国际阶段的撤回

1. 国际申请或指定的撤回

1、国际申请的撤回

国际阶段撤回国际申请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撤回的需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国办理。

国际申请的撤回提交给受理局、国际局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生效。 若为了避免国际公布,撤回通告应保证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 2、指定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起30个月届满之前办理撤回对某些国家指定的手续。 指定的撤回提交给受理局或国际局时生效。

2. 优先权的撤回

优先权的撤回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相关手续。该撤回请求提交给受理局、国际局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交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生效。

若撤回优先权引起优先权日的变更,则任何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并尚未届满的期限,以变更后的优先权日计算,但是若撤回通告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到达国际局的,国际局可以按照原期限进行国际公布。

3.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选定的撤回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选定的撤回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相关手续。国际局收到生效,若提交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迅速转交国际局。

4.撤回的要求和效力

1、撤回通告的签字

任何撤回通告必须由在提出撤回通告时国际申请中所写明的全体申请人或由正式委托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以所有申请人的名义签字。 2、撤回的效力

国际申请、指定、优先权、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选定的撤回,对于该申请已经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局没有效力。

第七章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一、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程序概述

国际阶段是具体授权阶段。申请人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希望在哪些国家获得专利权?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并且满足各个国家的要求,该PCT申请在该国家才有可能得到权利。

二、PCT申请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当前讲授

1. 文件的提交方式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文件的提交方式与国家申请的提交方式相同。 有三种:面交、邮寄、电子提交。新专利法修改后,不再接收传真方式。

2.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

PCT第22条和第39条规定,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

届满之日,向指定局或选定局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同时PCT又规定,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期限,该期限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之后届满。

我国采用了PCT第22条(1)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没有另行规定一个更迟届满的期限。

但是,对于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可以给予两个月的宽限,条件是缴纳一定数额的宽限费(人民币1000元)。宽限期的规定是依据PCT第48条(2)关于缔约国应当依据本国法对期限的延误予以宽恕的原则以及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的恢复程序而定的,同时细则也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然没有履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或者没有满足要求,导致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则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的恢复程序对该申请不再适用,同一个救济条款不可能连续使用两次。当然如果申请人提出,宽限期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并且提出的理由及所附的证据均符合细则第6条第1款的规定,恢复程序还是可以适用的。

3.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必须办理的手续

1、进入国家阶段声明

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 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PCT第22条和39条对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履行的手续作了基本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适用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按照某个指定国的规定履行全部手续,或者履行的手续不符合要求,将导致国际申请在该国的效力丧失。换言之,如果申请人此时想主动放弃对某个国家的指定,只要不履行进入该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即可,并不需要特别提出撤回指定的声明。上述手续包括: 例:501表

2、缴纳国家费用

申请人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之一是缴纳国家费用。国家费用主要是指申请费,有些国家称为基本国家费,除此以外不同的国家还有其它不同的要求支付的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缴纳的费用项目与该国的国家申请提出时所需缴纳的费用项目基本相同。由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已经带有国际检索报告,所以不少缔约国都有关于减缴费用的规定。PCT对减费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各国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差异。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

只有中国作为受理局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全免。

3、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如果国际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或者国际公布时使用的语言不是指定局的官方语言。则为进入该国国家阶段需要提交国际申请译文,即将国际申请文件译成指定局所要求的语言。如果国际申请使用的语言已经是指定局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官方语言之一,则不存在提供译文的问题。

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必需满足的最低要求:

写明在先国际申请号、缴纳费用、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4.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需要符合的特殊要求

缴纳国家费用、提交译文、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这些是国际申请进入任何缔约国的国家阶段普遍适用的基本要求,而且必须在适用的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前完成。除此之外,各国的法律对专利申请还规定了其它需要满足的要求,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需要满足的其它要求也有很大差异,为了和普遍适用的基本要求区分开,称这些其它要求为特殊的国家要求。

尽管特殊的国家要求依据缔约国的国家法而定,具有强烈的国家特色,但是PCT第27条又对国家要求进行原则上的限定,即各国提出的国家要求必须在PCT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PCT对满足国家要求的时限的规定也加以限制。也就是说,特殊的国家要求是在条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国法而定。

1、条约允许的国家要求(条约第27条、细则第51之二) (1) 要求提供关于发明权、申请权、优先权的证明

由于在国际阶段不要求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指定国一旦开始处理国际申请,按照其本国法的规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支持申请中提出的主张的证明文件。在国际申请提出时,为了满足

一个或几个指定国的国家法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请求书的规定栏目中就上述(a)-(d)的问题做出不同的声明,那么进入国家阶段程序,除非指定局有理由怀疑该声明的真实性,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再要求申请人按照其本国法提供有关证明。 (2) 要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3) 要求提供关于实质条件的证据

PCT规定,缔约国的本国法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专利实质性条件有关的证据,例如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做出过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 (4) 要求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和译本

PCT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及时向受理局或国际局提交优先权文件,进入国家阶段后指定局不应当要求申请人向该局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国际局向指定局提供。但是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履行向受理局提交或请求受理局制作优先权文件的规定,那么指定局在国家阶段程序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优先权文件。只有当优先权要求与确定申请所涉及的发明的专利性有关时,才允许指定局要求优先权文件的译本。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译本的国家有:巴西、瑞士、英国、韩国等。 2、在中国国家阶段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

(1) 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2) 国家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受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时,应当提供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4) 国际申请涉及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予以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未满足特殊要求的不利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否则导致视为撤回、优先权未提出等不利后果。

【备注:申请人未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第(一)项或者第(二)项内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期满未补正第(三)项内容的,该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未满足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PCT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

1. 国际申请效力的审查

审查请求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能否进入中国。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备注: R100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备注:R102 申请人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或者在该期限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二)未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宽限费的;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经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国际申请不具有在中国的效力时,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PCT/CN502表),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2. 进入声明的形式审查

(1) PCT/CN/501表的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3.1节) a) 保护类型的确定:

只能择一指明“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申请人未选择保护类型或者同时选择二者,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PCT/CN502表)。 b)申请人的确定:申请人的资格、译名、地址

进入国家阶段时的申请人,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应已由)外,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申请人。有多个申请人的,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对中国的申请人。

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进入国家阶段时,不再写入进入声明中,但其继承人可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的国籍、居所按在国际局出版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

申请人的资格:所有申请人都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部分申请人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删除没有资格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拒绝变更,应当驳回该申请。

【备注: A18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表述方式:中文, 在进入声明中填写申请人译名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写法。

审查方式: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内容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内容及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记载的变更过程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PCT/CN504表)。】

c) 发明人的确定,发明人的译名:参见申请人的确定及申请人的译名,但已经死亡的人仍然作为发明人。 d) 审查基础的指明

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规定栏目中的指明,和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单独提交国际阶段修改的译文或国家阶段修改时在规定表格(PCT/CN521表)中的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国际阶段修改的译文可能包括: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附件。

国家阶段修改的文件可能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的修改;28条或41条修改。 例:

(e)对国际阶段使用遗漏部分援引加入的内容,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要做出选择:选择1 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将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删除;选择2,保留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以提交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的时间,重新确定申请日。提醒注意优先权期限是否逾期。

3.译文的形式审查

在进入国家阶段时,需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 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译文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日期的基础。此外,译文还需清楚、准确、完整,同时符合出版印刷的需要。

4.优先权的审查

(1)接收受理局的审查结论

对于进入国家阶段所要求的优先权是否符合巴黎公约原则、优先权声明是否符合条约细则的规定,接受受理局的审查结论,是不予审查的内容。 (2)进入国家阶段不得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3)对优先权文件的要求

a) 仅涉及检索中发现PX、PY类相关文件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才需要提取优先权文件,核实优先权。

b) 要求申请人补交优先权文件的情况

国际局通知专利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按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PCT/CN506表),通知申请人在制定的期限内补交优先权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4)要求提供享有优先权证明的情况

在核实优先权时,当发现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国际阶段没有作出声明,PCT处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5)进入国家阶段时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的程序

审查指南还规定了进入国家阶段时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不得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 (6)国际阶段丧失的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阶段丧失的优先权要求允许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恢复,条件是必须满足时间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7)对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视为未要求(PCT细则26之二.3的保留)

对于2007年4月1日PCT细则的修改增加的优先权恢复的内容,中国作为指定国予以保留,这也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又恢复的优先权,那么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该优先权将视为未要求。

5.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形式审查

(1)对保藏的要求

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一)的规定)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2)国际阶段作出的保藏说明及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涉及到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国际申请,如果是以PCT/R0/134表或者以单独的纸页形式提供保藏事项的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供该说明的中文译文,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交的,专利局将通知其补交。保藏说明必须在国际阶段按照条约要求作出 (条约细则第13条之二)。

(3)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条约细则第13条之三)

【备注: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备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

6.国家公布

(1)对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在初审合格后将进行国家公布。 (2)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分别以公布说明书和专利公报的形式公布。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仅以专利公报的方式公布摘要和摘要附图。 (3)国家公布的效力

使用外文提出的国际申请自国家公布之日起在中国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7.实质审查

(1) 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应当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2) 实审费及减免情况

由欧洲、日本、瑞典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初审报告的,实审费减免20%;由中国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实审费减免50%,同时减免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由中国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初审报告的,实审费全免;同时减免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 (3)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4)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依据本国法进行审查

四、国家阶段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1.国家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1、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对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提出修改。 (1) 要求实用新型的申请: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二个月;

(2) 要求发明专利的申请:提实审请求时和进入实审程序三个月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2.国际申请译文错误的改正

1、允许改正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0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发现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1) 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2) 进入实审程序后三个月内; 3) 按照审查员的通知改正。 2、改正的手续

提出改正请求、交费、提交改正页。

3.复查程序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本节介绍PCT申请的相关费用。

关于PCT申请的费用,本节的介绍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受理局替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际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单位收取的费用、缴费期限和费用的退还、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前三个部分的费用是关于PCT国际阶段,第四部分则简要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国家阶段的费用。

第八章PCT的申请费用 一、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1. 主要的费用种类和数额

1、国际申请费

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费是由国际局收取的,是为了国际局对国际申请完成国际公布、文件传送等各项任务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国际申请费的标准由国际局制定。在PCT实施细则附件——费用表中公布了以瑞士法郎收取国际费的数额。以其它国际局可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货币缴纳国际费的数额标准在PCT公报上定期发布。

如果国际申请的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以及纸件形式的序列表)的页数未超过30页(含30页),国际申请费的数额为1330瑞士法郎(约合1102美元)。如果国际申请的文件超过了30页,超过30页的部分,每页加收15瑞士法郎的申请附加费。 2、手续费

手续费:提交国际初步审查(注意: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一个可选程序,只有在申请人选择启动这个程序时才要缴纳该费用)的手续费是由国际局收取的,为200瑞士法郎。

2. 费用的减免

1、使用PCT-SAFE制作申请文件时的减免

如果申请人使用PCT-SAFE软件制作EASY模式的国际申请,可以获得100瑞士法郎的国际申请费的减免;

如果申请人使用PCT-SAFE软件制作全电子模式的国际申请,并且申请主体文件是非字符编码格式(例如PDF格式),可以获得200瑞士法郎的国际申请费的减免;

如果申请人使用PCT-SAFE软件制作全电子模式的国际申请,并且申请主体文件是字符编码格式(例如XML格式),可以获得3000瑞士法郎的国际申请费的减免。 2、对于特定国家申请人的减免

如果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所在的国家均为年国民收入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并且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则可以享受国际申请费90%(此减免适用于申请附加费和手续费)的减免。 注意,当1和2两种费用减免同时适用时,应当首先享受第1种减免,随后享受第2种减免。

3. 国际局收取的其他费用

1、请求明显错误更正公布的特别费用

如果申请人依照PCT细则91条请求对国际申请中的明显错误进行更正,而国际单位拒绝了申请人的更正请求,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对该明显错误的更正请求进行特别公布,为了此目的申请人应当向国际局缴纳特别费用。费用为50瑞士法郎,超过一页每页加收12瑞士法郎。

2、于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公布的特别费用

在国际阶段如果国际单位将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视为未要求,申请人有权要求国际局对该事项进行特别公布,为了此目的申请人应当向国际局缴纳特别费用。费用为50瑞士法郎,超过一页每页加收12瑞士法郎。 3、提前公布的费用

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提前公布国际申请,如果在要求提前公布时,国际检索报告尚未到达国际局,申请人应当缴纳为了提前公布目的的特别费用。费用为200瑞士法郎。 4、文件副本费

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制作优先权文件副本或国际申请文件副本,普通副本为35瑞士法郎,经过认证的副本为50瑞士法郎。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小册子)的制作费为35瑞士法郎。 5、其他文件

申请人还可以请求国际局制作其他文件,费用为5瑞士法郎,超过一页每页加收2瑞士法郎,如果需要认证再加收15瑞士法郎。 6、序列表(CD)

如果申请人请求国际局制作CD格式的序列表,费用为35瑞士法郎+邮费。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单位收取的费用

1. 作为受理局收取的费用

1、传送费

传送费:传送费是由受理局收取的,是为了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所完成的工作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支付传送费的货币种类及数额由受理局制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以人民币收取传送费500元。 2、滞纳金

滞纳金:当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时,在滞纳期内应当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数额为所缺费用的50%,上限为国际申请费(不包括附加费)的50%,下限为传送费的数额。

3、制作并传送优先权文件的费用

如果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有义务提交优先权文件。如果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受理局提出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受理局为其制作并传送优先权文件,为了此目的申请人应当缴纳该费用。费用为150元/项。

2.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收取的费用

1、检索费

检索费:检索费是由国际检索单位收取的,是为了完成国际检索、提供国际检索报告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支付检索费的货币种类及数额由国际检索单位制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以人民币收取检索费2100元。 2、检索附加费

如果在国际检索过程中,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存在单一性问题,即一件国际申请中存在多个发明,为了对多个发明进行国际检索的目的,国际检索单位要求申请人缴纳检索附加费,检索附加费为2100元/一项发明。

3.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取的费用

1、国际初步审查费

审查费:审查费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人民币收取审查费1500元。 2、国际初步审查附加费

如果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国际初审单位认为国际申请存在单一性问题,即一件国际申请中存在多个发明,为了对多个发明进行国际初审的目的,国际初审单位要求申请人缴纳初审附加费,初审附加费为1500元/一项发明。

4.其他费用

1、后提交费

后提交费是针对包含序列表的国际申请所设置的。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序列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要求申请人为了检索的目的提交电子形式的序列表,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未提交电子形式的序列表,在后提交电子形式的序列表时应当同时缴纳后提交费,后提交费为200元。 2、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设置了优先权恢复条款,如果优先权期限超过了12个月,但在14个月之内,申请人可以请求受理局恢复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允许申请人恢复优先权,为此目的申请人应当缴纳恢复优先权请求费,费用为1000元。 3、单一性异议费

如果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提出的缴纳检索附加费要求有异议,可以启动异议程序,要求国际检索单位重新对单一性问题进行认定,为此目的应当缴纳单一性异议费,费用为200元。 4、副本复制费

如果申请人要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其制作PCT申请的相关文件的副本,副本制作费每页2元。

三、缴费的期限和费用的退还

1. 缴费的期限

1、传送费、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的缴纳期限

传送费、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应当在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缴纳滞纳金,滞纳期为一个月,在滞纳期内仍未缴足上述费用(包括滞纳金)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2、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的缴纳期限

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应当在国际初审单位收到初审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或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缴纳,期限以后到期为准。 3、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恢复优先权请求费应当在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时缴纳。

2. 费用的退还

1、受理局的退费

经受理局审查,如果认定收到的据称的国际申请不能作为国际申请,将退回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此外,在传送登记本之前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被主动撤回的,将退回国际申请费;在启动国际检索之前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被主动撤回的,将退回检索费。 2、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退费

在传送初审要求书之前,初审要求被视为未要求或者被主动撤回的,将退回国际初审费和手续费。

四、进入国家阶段缴纳的费用

1.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费用

1、申请费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如果申请人选择保护类型为发明,申请费为900元;保护类型为实用新型,申请费为500元。 2、印刷费 50元 3、宽限费

如果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已经超过了优先权日起30个月,但在32个月之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宽限费请求宽限期,宽限费为1000元。 4、优先权要求费

如果在国际阶段要求了优先权,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5、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后,如果申请人要求改正译文中的错误,在初审阶段手续费为300元;在进入实审程序后手续费为1200元。 6、优先权恢复费

在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基础上,在国际阶段优先权被视为未提出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优先权恢复费为1000元。

2. 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费用

1、基本国家费: USD 330 2、检索费:

如果在国际阶段,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或书面意见是由美国局作出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时免缴检索费;如果在国际阶段已向美国局缴纳过国际检索费的,进入国家阶段时检索费为 USD 100;国际检索报告由非美国局作出且提供了该报告,检索费为USD 430;其他情况下检索费为USD 540。 3、审查费:

如果在国际阶段,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或书面意见是由美国局作出的,且所有权利要求满足PCT条约33(1)至(4)的规定,免缴审查费;其他情况下审查费为USD 220。

4、说明书和附图超过100页(不包括序列表和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计算机程序),每50页缴纳 USD 270

5、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项,每项权利要求附加费 USD 220 6、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超过20项,每项权利要求附加费 USD 52 7、如果申请包含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该申请缴纳 USD 390 8、检索费、审查费、或进入国家阶段后提交声明的滞纳金 USD 130

9、在条约22或39(1)适用期限届满后提交英文译文的处理费 USD 130 注意:如果申请人为中小企业,以上费用可以减免50%。

3. 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费用

1、申请费: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表格是在线提交的,申请费为EUR 100;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表格不是在线提交的,申请费为 EUR 180。 2、说明书超过35页,每页的附加费: EUR 12 3、指定费(35个成员国):EUR 500 4、扩展费(3个国家):EUR 102

5、权利要求费:从第16项到第50项,每项 EUR 200 超过50项的,每项 EUR 500 6、检索费:EUR 1050

7、序列表后提交费: EUR 200

8、审查费:作出过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 EUR 1405;其他情况下审查费为EUR 1565 9、授权费:EUR 790

10、恢复权利请求费:EUR 550 11、上诉费:EUR 1120

4. 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费用

1、国家费:发明 JPY 15000

实用新型 JPY 14000

2、审查费(发明):

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 JPY 168600 + 权项×4000 日本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 JPY 101200 + 权项×2400 其他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 JPY 151700 + 权项×3600

根据日本法由指定组织作出检索报告的 JPY 134900 + 权项×3200

3、将文件转换成电子格式的费用 JPY 1200 + 700/页

5. 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费用

1、申请费:发明 KRW 38000 + 1000/超过1页,每页

实用新型 KRW 17000 + 1000/超过1页,每页

2、审查费:发明 KRW 109000 + 32000/每项权利要求

实用新型 KRW 55000 + 14000/每项权利要求

3、优先权要求费:KRW 20000/每项

第九章PCT-SAFE电子申请 一、PCT-SAFE电子申请概述

1.什么是PCT-SAFE

PCT-SAFE是WIPO的电子申请软件,PCT申请人可用它来准备并提交完全电子形式的国际申请。

SAFE一词来自Secure Applications Filed Electronically的每个字的头一个字母,意思是“保证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申请安全”。

PCT-SAFE 是从PCT-EASY发展而来,EASY一词来自Electronic Application System。

2.PCT-SAFE的好处

? 创建一个以电子形式准备和提交整个PCT国际申请的系统 ? 能使PCT电子申请安全、可靠、方便、高效、普及和简单 ? 可以获得部分国际申请费用的减免,以及其他成本的减少 ? 减少申请文件中的形式缺陷

3.PCT-SAFE电子申请费用减免

依照PCT细则费用表的规定,使用PCT-SAFE系统制作并提交国际申请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国际申请费的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 PCT-EASY模式申请(纸件+磁盘) -- 减100 瑞士法郎(或同等数额)

? 完全电子形式申请,申请文件是图像格式(如PDF) -- 减200 瑞士法郎(或同等数

额)

? 完全电子形式申请,申请文件是字符编码格式(如XML) -- 减300 瑞士法郎(或同

等数额)

4.PCT-SAFE的发展概况

1999年1月1日PCT-EASY正式使用,现有70多个受理局接受PCT-EASY申请。

2004年1月1日PCT-EASY作为单独的软件已终止发行,其功能被完全包含在新的PCT-SAFE中。

现已有10多个受理局接受PCT-SAFE电子申请,全球共有1万多名注册用户。

中国局自2007年5月1日起接受PCT-SAFE全电子申请,2007年共接受1500多件全电子申请,2008年全电子申请率占70%以上,2009年有望突破80%以上。

5.PCT-SAFE的两种模式

完全电子模式:

整个申请是电子形式的(图像或字符编码)并使用电子签名; 通过安全的互联网传输或物理载体来提交。 PCT-EASY模式:

整个申请是纸件形式(法律文本)包括计算机打印的请求书表格; 再加上载有电子形式的请求书和摘要数据的磁盘。

6.PCT-SAFE:电子申请构成

PCT-SAFE编辑器 PCT-SAFE客户软件 PKI公钥基础设施 PCT-SAFE受理局服务器(包括后端打印储存系统)

申请文件的准备

PCT-SAFE编辑器用于制作XML格式的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使用PDF转化软件将申请文件转化为PDF格式。 PCT-SAFE客户软件

用于制作XML格式的PCT请求书,附加申请文件,对申请进行电子签名,打包并提交给受理局。

PKI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有关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安全性的技术标准。 PCT-SAFE受理局服务器(包括后端打印储存系统)

受理局用于接收、处理和储存电子提交的PCT申请的服务器。

二、PCT-SAFE的使用简介

1. PCT-SAFE(EASY mode)的使用简介

准备

(1) 安装正确版本的PCT-SAFE客户端软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免费下载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pct/ )

(2) 自行安装PDF文件浏览软件(考虑到全电子申请的需要,最好包括PDF文件生成功能,建议使用Adobe Acrobat 6.0 Professional)

(3) 3.5英寸磁盘驱动器及格式化的空白磁盘(注意:EASY模式的请求书和摘要必须保存在软盘上,并不能以光盘代替) (4) 打印机 请求书的制作

(在讲到的时候会以视频演示)直接观看演示 提交

软盘:将生成的电子文件保存至软盘。

纸件文件:包括PCT-SAFE生成的电子请求书的打印件、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等文件。

将以上两者一起提交至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2. PCT-SAFE全电子申请模式的使用简介

准备

(1) 安装正确版本的PCT-SAFE客户端软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免费下载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pct/ )

(2) PCT-SAFE 编辑器(下载地址同上),用于制作XML格式的申请主体(安装和使用参见《PCT-SAFE编辑器训练教程》)

(3) 安装PDF文件生成软件(建议使用Adobe Acrobat 6.0 Professional 相关设置参见《申请文件转化为PDF时打印机的设置》)

(4) 申请并安装数字证书(参见《数字签名的获得与使用》) (5) 网络或可刻录光盘驱动器(空白光盘) 请求书及申请文件主体的制作

(在讲到的时候会以视频演示)直接观看演示 提交

载体提交

将申请文件存入CD盘,提交到PCT一处。

网上在线提交

网上提交是通过SAFE客户端软件直接将电子申请传送至受理局服务器。 网上提交需要数字证书签字。 相关帮助

主要帮助文件目录(附光盘):

CT-EASY模式打印

PCT-SAFE安装和操作的访问权(系统管理员) PCT-SAFE客户软件用户参考手册(EASY模式) PCT-SAFE客户软件用户参考手册(完全电子模式) 如何开始和常见问题 实用PCT-SAFE快速参考指南

输出输入手册(从以前的PCT-EASY软件 数字签名的获得与使用(英)

软件及文件下载地址:

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pct/pctsaft/

帮助邮箱:

safecontact@sipo.gov.cn

帮助电话:

010-6208846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ai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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