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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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文件

闽电营销〔2011〕 524 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 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电业局、县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受电工程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受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的工作内容、 要求、 时限以及责任, 现根据《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试行)》 制定本实施细则, 并经福建电监办审核同意, 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内容,进一步修订、 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梳理、 规范和完善有关的业务流程, 切实落实“三不指定” 的要求。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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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 受电工程 市场 监管 细则 通知

抄送: 福建电监办。

本部:安监部, 生产部, 基建部,经法部(产业部),卫中、敬东同志。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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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监管办法》、《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等国家、 地方、 行业有关法规、 规章和标准, 结合我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10kV及以上高压用户受电工程建设。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一口对外、 便捷高效、 三不指定、办事公开” 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用户、电力监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尊重用户对业扩报装相关政策、 信息的知情权,对设计、施工、 设备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服务质量、 工程质量的监督评价权, 杜绝直接、 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五条 供电企业服务人员在办理受电工程业务过程中,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为客户指定设计、 施工、 供货单位,对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收受客户礼品、 礼金、 有价证券,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 旅游和娱乐活动,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用户以及设计、 承装(修、 试) 电力设施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受电工程各参建单位应遵循“诚信、 责任” 的原则, 主动遵守有关规定,规范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用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及咨询服务

第七条 受电工程市场各主体应主动在“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中,按照要求录入并公开相关信息,参与评价活动,并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有效。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办事公开” 的原则, 公布统一的业扩报装服务项目、 业务流程、 收费标准等信息;

方便用户查询业务办理进程;为用户查询具备资质的受电工程设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息以及有关政策提供帮助。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分别于每年1 月 31 日和7月 31 日之前,公开本地区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 开闭所的供电容量、专用间隔约束及外部供电条件受限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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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因供电能力不足或外部供电条件受限造成局部区域用电申请暂缓受理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省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公开相关信息除应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www.12398.gov.cn) 发布和更新外,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营业厅、 95598 客户服务热线、 95598 客户服务网站(网上营业厅)、 受电工程信息系统、 公开栏、电子显示屏、 用电宣传便民资料手册、 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除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 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 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时,用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 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 除可以收取检索、 复制、 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 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 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价格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户申请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用户受电工程建设业务和技术标准咨询服务。 第三章 供电企业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 接到用户用电申请时, 应主动提供《用户业扩报装办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清单。

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 应以《缺件告知书》 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要求用户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应根据《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及程序认定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七条 受理用电申请,应审查用户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用户本人或用户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正式受理后应向用户提供带申请编号的《用电申请书(用户联)》。存在下列情况的供电企业可不受理: (一)用户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 的;

(二)用户存在欠电费及违约金情况的;

(三)用户本人或用户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对于设计单位、 承装(修、 试) 电力设施企业等参建单位人员应用户要求参加现场勘测的,应要求用户提供选定建设单位的书面说明(或委托书)及资质材料。 第十九条 确定供电方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 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 可靠、 合理、 经济、 运行灵活、

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度。

(二)应符合电网建设、 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满足用户近期、 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满足用户需求的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的电能质量。

(四) 应符合相关国家、 电力行业及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程,适度考虑技术先进要求;必要时宜对多种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最佳方案。

第二十条 确定供电方案应当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电网条件以及用户的用电容量、 用电性质、 用电时间、 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供电方式和受电方式。

(二)根据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结合负荷分级的情况确定供电电源及数量、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确定电气主接线方式和运行方式等配置要求。

(三)根据确定的供电方式及国家电价政策确定电能计量方式、 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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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和国家电价政策确定计费方案。

(五)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的配置、 谐波负序治理的措施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六)按照产权分界划分的原则,确定双方工程建设出资界面。

第二十一条 高压供电用户供电方案的基本内容:用户基本用电信息:户名、 用电地址、行业、 用电性质、 负荷分级及容量、 保安负荷容量,核定的用电容量,拟定的电力用户分级;供电电压等级、 频率、 供电电源数量、 供电回路数及每路进线的供电容量;供电线路及接入点、敷设方式等要求;用户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受电装置的容量及电气参数配置要求;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计费方案,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无功补偿配置、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配置要求,谐波治理、 调度通信、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要求;配电站房选址要求;受电工程建设投资界面;供电方案的有效期及其它需说明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用户的电源配置标准应按照国家、 地方、 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用户不同意供电企业按照国家、地方、 行业有关标准及有关规定提出的电源配置方案,或者电力用户的自备电源配置不符合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应书面通知用户终止其用电办理流程,并抄报电力监管机构及当地电力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应按规定明确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的划分,不得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 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 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 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的、 因用户原因或现场客观条件制约等原因无法制订供电方案的,也应在前述规定时限内向用户书面答复具体原因。

因用户不同意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需重新拟订的, 按照接受用户的书面回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供电方案答复时限。已确认的供电方案确需变更的,因供电企业原因引起的以用户书面确认同意变更要求之日起,因用户原因引起的以接受用户书面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供电方案答复时限。原则上供电方案答复次数不超过 3 次。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 1 年,逾期可注销并终止流程;用户需继续用电的,应重新办理用电申请。用户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可视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办理。 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 用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向规划部门办理管线、 管沟规划审批手续,如需要供电企业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在用户规划白图上划出线路走径并加盖公章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用户设计资料审核申请时, 应查验、 确认设计企业资质材料、 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齐全、

合格, 并要求用户提交委托设计企业承接本工程的书面说明材料。设计企业资质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 应书面通知用户,并退回设计文件不予审核。

第二十八条 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 应依照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确认的供电方案,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开展。审核结果及修改意见应以《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结果通知单》 书面一次性告知用户。 用户整改后提出复审申请的,应予以复审,原则上复审次数不超过 3 次。

设计审核合格后,应交还用户至少一份加盖供电企业业务公章的设计图纸,作为施工依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合格用户就据以施工的,不得予以竣工检验、 送电。

第二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有效期, 以供电企业和用户所确认的对应供电方案答复书的有效期为限。

第三十条 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复审)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受理用户中间检查、 停电(带电) 施工作业或竣工检验申请时,应查验、确认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企业资质材料、 有关工程资料齐全、 合格, 并要求用户提交委托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承接本工程的书面说明材料。

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企业资质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 应书面通知用户,并暂停后续流程办理。对用户提交的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企业资质材料应妥善保存,无特殊原因不得重复要求用户提交。

第三十二条 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埋设高压电缆设计长度超过 150 米的电缆管沟; (二)铁塔基础、 35kV及以上线路电杆基坑; (三)高压配电站房接地装置埋设情况; (四)高压配电站房土建工程; (五)其它隐蔽工程必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应当依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开展。 检查结果应以《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 书面通知用户;对中间检查发现的缺陷,应以《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用户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的,应予以复查;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予以竣工检验、送电。除埋设高压电缆设计长度不超过 150 米的 10kV 高供低计受电工程,或户外安装的 10kV变压器(包括箱式变)受电工程外,对未提出中间检查申请的隐蔽工程,可书面通知用户重新开挖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复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与用户预约时间, 并告知检查内容及配合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受理用户接入系统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申请时,应查验、 确认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齐全、合格。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 10 个工作日内,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 15 个工作日内, 书面下达接入系统继电保护定值。

第三十六条 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 试) 企业因本受电工程建设需要,到供电企业运行维护或调度管理的设施范围内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到供电企业运行维护或调度管理的设施范围内进行接入工程施工的,可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款有关规定处理,拒绝该用户的竣工检验申请及供电要求,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受电工程进行涉网带电作业施工的,应在用户书面提交作业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能实施带电作业施工的涉网受电工程,每月 15 日前(含15 日) 受理的 10kV用户书面停电需求申请, 可列入当月的停电计划平衡会议(或报批流程)进行研究;在此后受理的,可列入下月的停电计划平衡会议(或报批流程)进行研究;若一个月度内多次安排停电计划平衡研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对用户的停电需求申请进行

研究。在停电计划平衡会议(或报批流程)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应答复用户是否接受其停电申请或停电安排的计划。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的停电需求申请,需列入年度停电计划统筹考虑。

10kV及以下工程申请停电时间超过 8 个小时或跨日施工的,原则上供电企业可不予受理。除供电企业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外,同一受电工程累计两次

已安排停电计划未实施的,自第二次计划停电日后的 6 个月内,供电企业可不再受理该工程的停电申请。如果同一受电工程涉网施工所需的停电申请事项确实无法安排在同一批次停电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涉网受电工程开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应对用户提供的承装(修、 试)企业进网作业工作人员名单和相应资格进行查验,并与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企业签订“涉网施工安全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 用户受电工程涉网施工工作票采用双签发人制度;供电企业对工作票所列供电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应履行工作许可、 安全交底、 内部工作协调和运行设备的巡检职责。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包

括: 停电范围、工作范围、 供电企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供电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可要求承装(修、 试) 企业工作班成员出示本人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必要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等上岗资格证书,并应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度等现场安全教育。 非申报名单内的作业者、 证件不全者以及未注册在本承装(修、试)企业者,应责令其终止工作,离开工作现场;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的应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对于承装(修、 试) 企业无法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完成涉网施工作业任务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长施工时间,或要求立即终止施工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对于拒绝按要求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的, 供电企业可拒绝该用户的的竣工检验申请及供电要求,通报该承装(修、 试) 企业,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十二条 竣工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供电方式、 供电容量、 配电电气设施、 电能计量方式、各种连锁、 闭锁装置等是否与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一致,受电工程是否依据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 (二)用户提交的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及试验项目是否齐

全,试验数据是否全部符合要求;

(三)线路架设及电缆敷设的施工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四) 配电盘(柜)、 开关、 变压器、 环网柜、 电缆分支箱调度通信、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等设备及设备二次接线安装的施工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五)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值整定是否符合要求; (六)电能计量装置、 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是否符合要求; (七)无功补偿、 保安电源、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的配置是否足够、 符合要求,双(多)电源、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间闭锁装置是否安全、 可靠; (八)谐波治理等电能质量治理措施是否足够、 符合要求; (九)变(配)电站房土建、 箱变基础、 电缆管沟施工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十)变(配)电站房配备的安全工器具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十一)运行规章制度及入网工作人员资质是否齐全、 符合要求;

(十二)中间检查所提出的缺陷是否全部整改到位; (十三)其它必要检验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不予竣工检验: (一)用户提供竣工报验及异动设备资料不完整的; (二) 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未提出中

间检查申请,或中间检查发现的缺陷未整改到位的; (三)计量互感器未提出检验申请或检验不合格的; (四)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 用户委托的承装(修、 试) 企业擅自到供电企业运行维护或调度管理的设施范围内进行受电工程施工的;

(五)涉网受电工程无法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完成施工作业时,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企业拒绝按要求先行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的;

(六)未经供电企业同意,受电工程即已擅自送电或私自接入电源的。

第四十四条 对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 应当依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开展。 检验结果应以《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结果通知单》 一次性书面通知用户;对竣工检验发现的缺陷,应以《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用户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的,应予以复验;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予以送电。

第四十五条 对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竣工检验前应提前与用户预约时间, 并告知检验内容及配合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受电工程未经供电企业同意即已擅自送电或私自接入电源的, 应要求用户立即解除电源、恢复原状, 并可按《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条第六款规定处理,将有关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同时应要求用户开展为期 2 个月的内部安全整顿后,方可再次安排进行竣工检验或送电。

第四十七条 装表送电的期限, 自用户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不予送电:

(一)未竣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未签定供用电合同的; (三)费用未结清的;

(四)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 用户委托的承装(修、 试) 企业擅自到供电企业运行维护或调度管理的设施范围内进行受电工程施工的;

(五)涉网受电工程无法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完成施工作业时,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企业拒绝按要求先行办理工作终结;

(六)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用户受电工程即已擅自送电或私自接入电源的。

第四十八条 政府要求或用户自愿委托供电企业代为组织建设(筹建)的受电工程项目,应遵循市场公平竞争的原

则,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直接指定设计、承装(修、 试)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如用户要求不经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对于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方所承建的受电工程,应执行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建设规范、 统一验收标准。

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可根据政府有关要求或用户书面授权委托,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监督和协调,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服务情况、 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受用户委托代办业务情况、 执行国家工程造价规定情况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对用户办理用电申请及受电工程建设要求

第四十九条 凡业务办理中需用户方签字的表单及其他材料,均需由个人用户本人、 单位用户的法人代表(负责人), 或取得合法书面授权的用户经办人员亲自办理;用户可根据需要授权多人办理业务。若委托承接本工程的设计或承装(修、试)企业指定人员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应提供用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设计或承装(修、 试)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被指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条 凡业务办理中提供的复印件,均需标注“与原件一致”, 注明工程名称及用电申请编号, 并加盖用户

公章(个人用户签字); 提供设计、 施工、物资供应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或设计、承装(修、 试)企业有关人员的资格材料复印件,需同时加盖用户和承接企业的公章。 第五十一条 在办理用电申请时, 应按要求填写《用户用电申请表》, 并一次性提供完整、合格的申请资料; 提供用户的法人代表(负责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业务办理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等。 用户存在欠费的应结清后方可申请。因资料提供不及时、 不完整、 不真实或存在欠费所造成的延误及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申请用电时, 应主动按照《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进行重要电力用户认定; 应主动提供重要负荷的组成、 性质、容量等情况,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电源情况,以及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的配置、谐波负序治理的措施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第五十三条 接到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方案后, 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书面回复的,供电企业可终止其用电办理流程,废止原供电方案答复书。

对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方案有异议时, 双方经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五十四条 供电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供电方案逾期被注销后,需继续用电的,应重新办理用电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至少在到期日前 10 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五条 依据供用电双方确认的供电方案, 可委托设计企业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用户自主选择的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承接本工程的设计企业资质材料应提交供电企业查验、备案。设计企业资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选择省外设计企业的还应提供向福建省建设厅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受电工程的涉网部分原则上应按照能够开展带电作业施工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 申请进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时, 应填写《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复审) 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至少一式二份。

第五十八条 对存在缺陷的设计文件, 应按照供电企业的审核意见,督促设计企业修改,直至复审合格。

若需更改供电企业已经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 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报送供电企业复审,原则上提出复审申请的次数不得超过 3 次。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不得据以施工。对供电企业最终设计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双方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五十九条 在设计文件审核通过后, 可向供电企业提交《受电工程保护定值整定计算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相关资料。对受电装置的进线保护进行整定, 应根据供电企业下达的《用户定值整定单》, 委托具有相应承试资质的承装(修、 试) 企业进行。用户内部其他继电保护的整定值应与进线保护定值相配合。 第六十条 按照供电企业审核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 可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备、 材料供应商及其合格产品。 第六十一条 所选设备材料提倡使用节能电气产品,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电气产品。用户应提供所选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相关资质及其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缆导线:

相关资质资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型式试验报告(全套),其中电线组件、 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等 5 种电线电缆还需获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 CCC 认证证书)。电缆材料产品资料:检验报告, 产品合格证, 出厂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

(二)变压器及高压开关柜:

相关资质资料: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全套),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防爆电器必备)

设备产品资料: 检验报告, 产品合格证, 出厂试验报告, 产品说明书及电气原理图。 (三)低压开关柜:

相关资质资料:国家强制性 CCC 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防爆电器必备)

设备产品资料: 检验报告, 产品合格证, 出厂试验报告, 产品说明书及电气原理图。未能提供合格的设备、材料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及其产品资料,供电企业可不予以检验送电。

第六十二条 用户自主选择的承装(修、 试) 电力设施企业

应取得电力监管机构和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施工资质。承接本工程的承装(修、 试)企业资质材料应提交供电企业查验、备案。 承装(修、 试)企业资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装(修、 试)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承装(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企业资质

证复印件;未取得单独资质许可的承装(修、试) 企业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 应一并提交总公司的资质材料和总公司对承揽该工程的授权委托书;选择省外承 装(修、 试)企业的还应提供向福建电监办和省建设厅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受电工程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 5 个工作日,应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申请表》 书面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并提供受检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一式二份。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未经中间检查的隐蔽工程,应按照供电企业要求重新开挖、检验。对中间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 督促承装(修、 试)企业整改。 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六十四条 受电工程申请竣工检验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 应根据施工进度,适时向供电企业提交《用户受电工程计量互感器校验委托单》,送交受检计量互感器并附出厂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应积极配合供电企业进行计量互感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提出竣工检验申请。

第六十五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涉网受电工程施工原则上进行带电作业。应根据建设进度,提前至少 8 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交《受电工程停(带)电作业需求申请表》,

书面申请带电作业计划, 并提供接入工程的相关施工图纸。

第六十六条 对不能实施带电施工的涉网受电工程,应在收到供电企业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的终审意见后或接电前 3 个月,于每月 15 日前, 填写《受电工程停(带)电作业需求申请表》书面向供电企业申报接电需求。原则上申请的停电施工日期, 应至少为申请月的下一个月份,且停电施工时间不得超过 8 个小时,不得跨日施工。

第六十七条 除供电企业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外, 无法在供电企业批准的停电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需重新办理停电申请。同一受电工程累计两次无法按照安排的停电时间施工的,在第二次计划停电时间后的 6 个月内, 不得再次提出该工程的停电申请。

第六十八条 需到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的设施范围内进行受电工程施工作业时,用户应负责督促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企业在开工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供电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名单及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并督促承装(修、 试) 电力设施企业与供电企业签订“涉网施工安全协议书”。

第六十九条 对于未能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完成涉网施工作业任务,且拒绝按供电企业要求先行办理工作终结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可拒绝该用户的竣工检验申请和供电要求,

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供电企业批准同意延长施工时间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二、 三、 四款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 擅自到供电企业运行维护或调度管理的设施范围内进行受电工程施工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责任,并不得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和供电要求;造成损害的,用户及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 应填写《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申请表》 书面,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含试验)企业资质材料、 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产品资料、竣工报验资料(应加盖具有资质的施工、 试验单位公章)、 异动资料一式二份。如果在前期环节中已正式提交过有关施工(含试验)、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资质材料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第七十二条 异动资料主要包括: 异动前后的电气一、 二次接线图;用户变电站、 开闭所或配电站(室)的基础信息(包括站房安装地点、安装日期、 接地电阻、 站所类型、 进出线间隔回路数、 无功补偿容量等); 下列设备的铭牌资料(如生产厂家、 设备名称、 型号、 出厂日期等)、 产品说明书、试验报告单、 开关定值整定单等基础信息: 安装于产权分界点处的断路器、 负荷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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