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3-10-19 03: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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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乡镇(街道)二级政府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按本程序管理。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经贸、教育、建设、交通、水利围垦、农林、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国有资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用于以下领域:

(一)农渔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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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区发展和改革局可视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和投资数额对以上审批程序作适当简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采取简化审批方式。

区发展和改革局认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于每年度10月31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建设计划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请,经组织评估、论证或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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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经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或筹建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址、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意向以及经济和社会效果初步评价等。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前需要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办理服务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上报或转报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或村镇总体规划的初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

(四)政府投资、其他出资方及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向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项建书)审批联系单》;

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项目建议书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 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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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立项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转报国家、省、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开展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建设方案、资源要素配置等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业主、建设工期、招标内容、效益评价等。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报告; (二)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函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意见; (六)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工可)审批联系单》;

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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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或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区域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各种资源要素;

(五)项目业主的实力和能力、项目的建设重要条件、生产条件、协作条件、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分析;

(六)全面、充分分析论证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及社会影响、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七)项目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 (八)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论证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业主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有关意见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 转报国家、省、市发改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上报或转报时应包括以下材料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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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9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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