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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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

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浙建[2016]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浙建〔2016〕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

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 / 2

签订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

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充清单项目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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