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03: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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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国际结算中备用信用证的实用性与伸缩性 说明:

坦然地讲,上一学期学习了国际贸易实务,最早地对各种票据以及信用证的相关知识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是仅限于浅显的方面。之后,经过一个学期的国际结算课下来,对于一些常用的结算工具的认识以及理论上的掌握充满了自信。本来信心满满地准备期末考试展现自己平日的努力,却未曾料及国际结算作为了一门系考课。些许失落之余,您给予我们一个提高的机会,以大家论文的切入点为评分标准测试水平。于是我便选择了自己在国际结算中不甚了解的备用信用证为切入点,通过这次的论文来丰富自己的知识面。诚挚地对您坦白,这篇论文只有几个小点是我自己个人的认识,其余的都有在借鉴的基础上学习和认知的痕迹,当然我并非单纯地荡下一篇文章粘贴复制敷衍了事,我通过借鉴了一篇博士论文和将近四篇硕士论文,学习了与此相关的知识,也进行了相应的思考,希望李老师不要对学生太失望……

摘要:

备用信用证从深层次地讲归属于合同的一种,这是因为有关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与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且作为国际结算的一种不同方式,备用信用证其在运作中涉及的方面较为宽泛,应用虽然算不上频繁,但其作用仍然不容忽视。随着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贸易双方者为了实现清偿债权债务、规避风险等目的,对结算服务以及金融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集担保、融资、

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其内在灵活性及用途的多样性使得它在商务活动中日益广泛地得到应用。实用性和伸缩性有待深思。

关键词:

国际结算;备用信用证; UCP600;实用性;伸缩性

正文:

首先,我查阅文献了解了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对于备用信用证的意义也有了初步的认知。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给备用信用证下了一个定义:信用证,包括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虽然自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便给作为备用信用证下了定义,但真正意义上广泛使用备用信用证却是在两年之后,即1995年。其主要原因就是涉及这种担保方式的法规仍有很大空白,由此造成使用备用信用证的诸多纠纷,甚至诉讼,严重地阻碍了其在国际贸易中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作用。考虑到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经过几年的努力,起草了《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以下简称《公约》),以将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统一起来,改变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的不明确和缺乏统一的状况。该公约已于1995年12

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

对于我国而言,尽管现在有打压出口贸易的趋势,但拉动经济发展出口贸易与服务一直以来都是重头戏,出口赚取外汇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此外,现行的形势是促进消费,然而即便是这样,我们进口货物时仍然会接触到备用信用证。

经历了2008年底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在加速复苏。国际结算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双方能否实现各得其所、达到双赢互惠的关键性步骤:面临国际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的风险,其担保的设定对于债权人而言至关重要。而备用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作为国际贸易与服务结算中的两种主要担保方式,对于我国出口商的结算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至今国内相关立法仍然滞后,使得备用信用证的实用性和伸缩性亟待提高。而相应的提高急需进一步吸收国际上的惯例做法,适当以国内法的形式实现与国际公约与惯例的对接和契合,为将来的对外经济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因为备用信用证交易实质就是单据交易,审单人奉行的审单标准为“表面相符”而非“严格相符”原则,并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承付或拒付的决定。备用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的转让实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转让,因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操作规

则,这一债权转让具有诸多额外限制,有别于一般债权转让的特点。

备用信用证作为对方违约时对守约方的确定支付承诺,在国际贸易与服务结算中承担着重要的担保角色,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双方市场地位的差异,在国际经济合同签订之时,许多当事人并未寻求到

合适的债权担保,而在国际结算这一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实现阶段。

国际结算担保与通常意义上的债的担保有着些许不同与差别。我们通常所言债的担保往往是在债权设定之初即由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为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说债务人自己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或者由第三人出具担保,以增强债务人的履约信用,争取到与债权人的合同机会,而国际结算担保有时却是在提供货物或服务一方履行完义务之后,在结算之时为确保收汇的顺利无虞,为国际结算寻求他方的保证。从债权人角度看,这种结算担保纯属其单方自主行为,并无债务人的积极配合。还有一点重要的不同在于,债权的担保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通常需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不予履行时才寻求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但在国际结算担保中,债权人常会在债务人履行义务之前即可从保证人处获得资金融通或担保权益,这显然与普通债权的担保迥然相异。

全面认识备用信用证的实用性以及伸缩性

一、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功能

美国的银行界为了规避法律不允许银行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创设了备用信用证。因此,从其起源讲,备用信用证的产生是出于替代银行保函的目的。由于从传统商业信用证衍生而来,备用信用证自产生之日即承继了信用证所固有的独立性特点。一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这种独立性特点正好契合了经济发展和各方当事人的需要,从而赋予了备用信用证无穷的活力,其使用范围也迅速从国内交易扩展到

国际交易,从支持金融性债务的担保发展到支持各种类型的债务履行。现今,备用信用证已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各面,其业务量也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商业信用证,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金融工具,在国际结算担保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备用信用证的这些作用是由其两方面的功能予以实现的。 (一)形式上的功能:备而不用的特殊信用证 1.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背景看,美国的银行界是为了规避法律不允许银行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创设了备用信用证。虽然,从其起源讲,备用信用证的产生是出于替代银行保函的目的,但正是由于备用信用证采用了商业信用证的形式特征,才得以依赖信用证的这一形式要件而被法律认可并存活及迅速发展成燎原之势。鉴于当时商业信用证已被各国广泛应用到国际经济结算中,使得从传统商业信用证衍生而来的备用信用证自产生之日即承继了信用证所一固有的跟单性和独立性特点。这一信用证惯有的特征让备用信用证依托这一堂皇的形式顺理成章地担负起与盛行于欧洲大陆的银行独立担保同等重要的历史使命,在申请人违约时给予了受益人足够保障。因而,备用信用证适用信用证法律而非独立担保的实质性法律。 2.从备用信用证的定义看

1977年国际上第一次对备用信用证予以法律上定义的是美国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在其颁布的条例中对备用信用证下了如此定义:“备用用证,不论其名称和描述如何,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

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义务:(a)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为了维护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范围内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1977年3月14日通过决定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国际商会UCP的调整范围,但共同的一点是,都首先确认了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类别,其与商业信用证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备而不用的属性上。

3.从备用信用证的运作看

由于国际商会的UCP500并不能满足备用信用证实践中的需求,并且联合国颁布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也未能反映制定各方的意志和利益,未能达到预期的广泛加入和接受的程度,国际商会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自此有了专门针对备用信用证法律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

(二)实质上的功能:一独立性的支付承诺(独立担保)

关于备用信用证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产生源自人们对于担保是否可以具有独立性的怀疑。传统的担保具有附属性和补充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完全体现了设定担保的目的,也限制了担保人责任的风险范围。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则使担保人/开证行在对受益人付款时完全不考虑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情况,而只能根据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下所提交的单据来做出是否付款的决定。只要单据符合规定,银行就必须付款。尽管备用信用证,或称具有独立性的担保的出现是对传统的担保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但却没有突破传统担保制度

的极限。担保合同因其功能而在合同法中自成一类,但从根本上讲,仍属于合同的范畴,因此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因此严格讲,备用信用证下的法律只涉及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以及在有其它银行介入的情况下,其它银行与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开证行和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完全按照备用信用证内所列的条件来确定。因此,对付款条件,即受益人应提交单据的规定是备用信用证条款的核心内容,不同的付款条件决定了受益人所能得到的好处和所面临的风险,也决定了备用信用证在事实上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程度。备用信用证中非单据条件的加入使得备用信用证完全摒弃了独立性的特点和由此所带来的优势,成为与传统的保证无二的担保工具。

从实际操作上看,备用信用证是凭受益人出具的声称债务人违约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付款。

因此,关于信用证的法律以及担保的法律皆可用于约束备用信用证的运作,加之国际上关于信用证的惯例、信用证与独立担保的公约并存,又有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惯例ISP98。

在实际中备用信用证的伸缩性

在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上,如何解决众多规则的协调和冲突呢?这是研究备用信用证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当前,在信用证的发源地及使用信用证最多的美国,约50%的备用信用证依据UCP600而非ISP开立,

另外,UCP600和ISP98,以及专门适用于独立担保的URDG同样作为

国际商会的贸易原则,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否则并不自动适用于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九而是要得到当事人和各国国内法的认可方中有效。而且当事人还可根据需要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予以变更或排除适用。在备用信用证中,如有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则在约定的事项和范围内,优先适用约定内容,之后才适用依据的惯例规则。国际商会最新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并未对此多着笔墨,做创新规定,而只沿用了UCP500的表述,在第一条适用范围中申明“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紧随其后的是把本惯例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前提从之前的“除非信用 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改为,’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使当事人的自主约定更具可操作性,契合了上述对UCP500的官方答复的有关内容。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如何判断银行有权对受益人拒付时的文件有欺诈嫌疑?提起信用证纠纷的时效如何掌握?如果当事人未选择规范信用证的实体法或申请有关机构进行纠纷听证,如何确定违约规则 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周辉斌著:《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2】姚莉、王学龙主编:《国际结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3】冯正强主编:《国际结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 张欣《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与URDG、

UCP500、ISP98的比较研究 2004年

【5】笪恺著:《 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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