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占道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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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占道经营秩

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9〕26号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占道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抓好工作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为整顿露天餐饮等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规范占道经营秩序,解决违规占道造成的城市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脏乱差、市政设施损坏严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容貌和街面秩序质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文明城市为目标,以建设干净城市为牵动,采取市、区联动,部门配合和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与方便群众生活相统一的方法,全面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违规占道经营问题,创建整洁干净,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整顿的原则; (二)坚持规范设置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有序发展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

(一)规划占道经营街路区域

1.以下街路、区域禁止开办或者设置大排档、烧烤摊点、市场摊区和其他临时占道经营摊点:

(1)快速路道路红线内及两侧辐射街路50米以内; (2)主干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外(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商亭等商用设施,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审批时间到期的,按照统一规划就近迁移到辐射的次干路以下街路);

(3)经市政府确定,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管理区域(规划配套的冷饮等商服设施除外);

(4)区级(含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群团组织周边; (5)城区绿地内;

(6)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经认定批准设置的商亭除外); (7)医疗机构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室内水果、餐饮店,经认定批准设置的商亭除外)。

2.经市、区城管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认定,市、区城管部门批准,以下街路和区域可以按照规定位置、形式、内容、标准在人行道(广场)范围内,保证2米宽度人行通行空间、不占用盲道、不遮挡交通信号的路段和区域开办或者设置大排档、无烟烧烤摊点、风味小吃摊点、设置其他临时占道经营摊点,具备空间条件的可以开办早夜市(市场摊区):

(1)次干路两侧空地、商企规划用地(自用广场),支路、街

坊路可设置大排档;

(2)支路、街坊路、临江休闲区域、商业繁华区广场或者甬道可设置无烟烧烤等风味小吃摊点;

(3)支路、街坊路可适量新办市场摊区,设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摊贩经营摊点;

(4)已开办的早、夜市市场摊区,按照标准规范管理,已经在次干路设置的市场摊区逐步退出,就近合并或者迁移到支路、街坊路。 3.经市、区城管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认定,市、区城管部门批准的以下街路和区域开办的早夜市(市场摊区)在不堵塞交通、不妨碍防火通道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日市经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1)城市边缘区域; (2)城区断头路和空地; (3)居住小区内空地。 (二)取缔违规占道经营行为

1.取缔违规露天餐饮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擅自开办的啤酒广场、大排档、露天加工销售麻辣烫、露天现炒外卖马路饭店,对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置设施的,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

2.取缔露天烧烤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对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居住区内从事露天烧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 3.取缔流动商贩违规占道经营行为。清理取缔在禁设街路和区

域、市场摊区范围或者规范摊点以外随意摆摊设点的商贩,对初犯者以劝导教育为主,给予警告,引导其进入市场摊区经营;对多次违规的,扣押占道物品和工具,给予罚款;对单位擅自开设摊区、摊点的,追究相关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4.取缔擅自占道设置商亭等设施行为。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亭、板房行为,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三)规范占道经营管理

1.规范大排档设置。按照设置与管理标准(附后),面向社会进行占道大排档年度经营权招标,通过公开竞拍确定经营人资格,城管部门为中标人办理临时占道行政许可;经城管部门批准,大型超市等商业企业可以在自有广场设置大排档,企业自行招标确定经营人。 2.规范无烟烧烤、麻辣烫形式。推广无烟烧烤餐桌(炉具)、无烟烧烤车、麻辣烫车,形成集餐饮、服务、景观、环保于一体的新型露天消夏餐饮形式。大排档无烟烧烤餐桌(炉具)不少于餐桌总数的30%;按照50%比例安排贫困等弱势群体经营无烟烧烤车、麻辣烫车,经营资格由劳动、街道、城管部门共同确认,经营人交纳饮食车租金,不参加竞标。

3.规范流动商贩经营行为。以吸纳早市闭市后散布于大街小巷的业户和其他流动商贩为主,在背街背巷人行道、空地设置20人以下的摊贩经营摊点,划定摊位位置和大小,由各区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查处以机动车直接作为销售工具占道经营行为,农民驾驶农用

车进城销售季节性农产品的,须持有自产证,根据应季农产品上市情况由各区政府统一安排农民自产自销服务区。

4.规范管理占道市场摊区。经市、区同意设置的,要按照哈政办综〔2006〕65号文件和《哈尔滨市占道市场摊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管理标准、管理方法和奖惩办法进行监管(附“十项管理标准”),违反规定的以3000元为基数每扣十分增加罚款3000元,多次违规的由区政府摊区办托管,规范达标后面向社会拍卖经营权。新开办的市场摊区,一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区政府摊区办每年组织一次的经营权拍卖,拍卖后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监管。

四、责任分工

采取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方式,由市城管办牵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1.市城管办负责规范设置占道经营设施、摊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评奖惩、宣传报道工作。

2.市城管局负责大排档、市场摊区、占道经营的规划和审批,制定管理标准,对各区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市执法局组织各区执法局查处违规行为工作。

4.各区城管部门负责露天无烟烧烤、麻辣烫摊点、大排档、市场摊区点位的踏查初核,报市城管局批准后,组织经营点位招投标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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