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燃气集团公司动火分级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18 04:10: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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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 特殊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地区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 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 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 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 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 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10.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1. 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 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厂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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