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永以执行错误请求彭州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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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宋才永以执行错误请求彭州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案情

赔偿请求人:宋才永,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成都市爱民路112号。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兴友,院长。

1993年4月,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彭州市中药材公司诉成都市农工商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后,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于同年8月25日达成协议,由成都市农工商公司在1993年12月31日前偿还彭州市中药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820.80元。由于成都市农工商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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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市中药材公司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95年4月8日,彭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彭州市中药材公司提供的有关法院在四川省林业物资公司储运分公司一号仓库(以下简称川林一号仓库)执行成都市农工商公司中药材的情况,即派员前往执行,将该仓库内的白芍、竹根七、野麦冬等十三种中(成)药材予以扣押。1995年5月20日,案外人宋才永以被扣押的中(成)药材不属于成都市农工商公司而属自己所有为由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9月26日宋才永又请求彭州市人民法院赔偿人民币537664.12元。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宋才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于10月5日裁定驳回宋才永的执行异议申请。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同彭州市中药材公司对被扣押的中(成)药材进行过磅和清点,其中白芍净重为14273.5公斤,彩芍净重为5450公斤,山桃仁净重为3684公斤,野麦冬净重为1205.5公斤,桔核净重为401.8公斤,佛手参净重为9.6公斤,杜仲净重为20公斤,竹根七净重为147公斤,猪苓净重为16.5公斤,杭菊净重为2118.5公斤,银杏叶净重为742.8公斤,上海西洋参口服液和抗炎灵片分别为2180瓶和6000瓶。对上述中(成)药材,彭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成都市中药材公司对药材的质量和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白芍,二、三统装,已变色,每公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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