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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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施工工程协议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与 —

某某限公司 双方共同签订

二0一五年

工 程 协 议 书

甲方(承包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高能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望明

乙方(分包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中标施工宁东基地南湖中水厂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甲方与宁夏宁东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于2014年9月签订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南湖中水厂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包合同”)。

2、乙方为有相应资格的签约主体,并有意与甲方在上述工程项目上真诚合作。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恪守。

第一条 本项目概况及工程规模

依据总包合同的规定,本项目情况及工程规模为: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价款 1、分包方式:包工包料。 2、资金来源:业主付款。

3、分包工程内容包括:南湖中水厂厂区内的水处理间、污泥脱水机房、进水泵房

及变配电间、清水池、组合水池、消防水池、吸水井、雨水提升泵房以及厂区外取水泵站厂区的清表、厂区平整(包括土方平衡)厂区内及取水头部的所有建、构筑物的建安工程(包括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暖通、消防等,不包括建、构筑物的钢结构部分,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设备电气、自动化)。: 。

以上内容按业主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甲方指定分包和工程量清单内的范围为准。

甲方可对乙方分包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4、本合同价格(暂定):大写: 元; 小写: ¥元。

本合同价款构成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构成无任何连带关系。

若本价款在履行本分包合同中需变更的,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确认手续。

5、本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1) 形式:

(1) 以总包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为基础下浮 14%(在“总包合同”对业主结算下浮了3%后基础上作为下浮基数) 。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下浮后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总包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清单见附件;甲乙双方接受以本项目终审部门审定的的工程量及终审结算价格作为本合同结算价格的基础。

(2)固定综合单价,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固定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固定综合单价清单见附件;

(3)总价合同,以本合同甲方指定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进行合同价格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其它价格形式。

6、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无论采用哪种价格形式,除非业主变更、调整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合同价格,否则这一价款标准包含了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办理各类许可、审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业主管理规定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

险、责任和义务等各项应有的全部费用。此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因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实际实施的工程管理等 (一)

工程范围

分包工程范围包括:南湖中水厂厂区内的水处理间、污泥脱水机房、进水泵房及变配电间、清水池、组合水池、消防水池、吸水井、雨水提升泵房以及厂区外取水泵站厂区的清表、厂区平整(包括土方平衡)厂区内及取水头部的所有建、构筑物的建安工程(包括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暖通、消防等,不包括建、构筑物的钢结构部分、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设备电气、自动化等)。

甲方可对乙方分包范围作出增减或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乙方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均视为对本合同构成违约。

(二) 工期

根据乙方实施工程范围,计划2015年6月19日开工(以实际开工报告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2015年11月15日前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最终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开工日期加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施工与设计变更

本合同规定,若本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更,且该变更涉及乙方实施的工程范围及内容,则乙方对该变更须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四)材料的认定及采购

在总包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除防渗系统所涉及材料的认定及采购由甲方自己独立实施外,乙方实施工程所涉及的材料认定及采购,由乙方自行决定。乙方认定及采购的材料须满足本项目的设计、规范及标准规定要求,否则须按甲方的指示及时清退、更换,并按规范要求提交相关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按规定的批次、数量送样到业主单位或甲方指定的试验、检测机构,并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当乙方材料采购方案确定后,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经甲方同意确认的材料采购方案不能使乙方对材料性能符合各种技术要求的义务免责。

(五)质量标准

工程实施质量要求:必须按照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包括程序与实体),通过相关部门的质量验收,并在施工过程中服从各方的检查监督,及时按指令整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执行。若总包合同无规定,由甲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质检,双方对质检结果认可。

(六)质量保修

依据总包合同的规定,凡属于甲方向业主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乙方须就其实施的工程承担同样的保修义务。乙方承担的该义务低于总包合同约定标准的,视为乙方对本合同构成违约。

甲方将从乙方工程款中预留本合同价款的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如乙方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除需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补完善外,甲方有权将上述预留款项扣除部分直至全部。

(七)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乙方实施本项目范围的分包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所有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以上施工机具和周转材料必须符合总包合同的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八)施工配合

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检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2、在乙方按约定完成工程实施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途停工或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乙方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的,每停工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九)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以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对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对分包工程的初

验不代表业主、发包方对分包工程的验收。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最终应以业主的验收报告为基准。

(十)竣工结算及移交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乙方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双方对分包工程进行竣工结算。

在甲方的通知时间内,乙方应移交分包工程。若乙方无故不移交,并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全部甲方损失。

(十一)乙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同时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如果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工作未达到甲方满意和/或未被业主接受,乙方将进行修改、重做以及采取一切措施直至甲方满意和/或被业主接受为止,并自行承担因修改、重做及采取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业主或监理单位对甲方进行处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双倍处罚,有权从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3)动员足够的人员、机具设备和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确保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等管理要求。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或即将签订)的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2、乙方向甲方承诺,保证专款专用,依法按期支付乙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承诺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相关保险和自行处理相关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纠纷。

3、如发生乙方的农民工和材料商到甲方、监理、业主、或其他相关单位催要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类似事件,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罚金10万元整,可累计。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如果乙方的施工或其它施工管理工作不能满足本合同或本项目的总体要求,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所承担的施工任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调整由第三方完成,有关费用和管理成本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5、乙方上报进度款、结算款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审减的金额与甲方审定额的差额超过15%的,甲方扣除乙方审减部分金额的10%作为罚款。

第四条 本分包合同的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 (一)组成及次序:

1、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的书面文件。 2、本分包合同。

3、总包合同及总包合同的组成文件。 (二)乙方对以上组成文件的承诺

1、乙方应全面了解以上组成文件的各项规定(有关工程价格细节除外)。 2、总包合同有约定,本合同也有约定的,以标准高者为准。

3、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及构成文件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并与甲方共同对业主及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4、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业主、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5、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应作为独立的分包方而不是甲方的代理商进行工作。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提供的任何人都不应视为甲方的代理人或雇员。

第五条 图纸

1、甲方应在乙方实施工程开工7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由 。

2、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乙方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14 天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须以书面形

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上述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3、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第六条 项目经理

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为 丁彬 。 2、乙方驻工地的项目经理为 楼钦伟 ,施工员为 边加余 、测量员为: 楼鑫辉 、安全员为 杨军 、资料员 张琴 。乙方上述人员须事先向甲方提供证书备案/或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配备的上述人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退场、离场;否则,视为乙方对本合同构成违约,每违反一次或离场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人每次(天)本合同总价 0.05% 的违约金,可累加计算。

第七条 工程实施模式

依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甲方许可给乙方的工程内容,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造价、包安全、包资料(工程资料和技术资料的编制、移交;施工图预算及项目结算书等预结算资料的编制、对审等)、包协调、包交验竣工、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的全面实施模式。

第八条 遵守法律

1、在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时,乙方应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需要强制执行的规定或命令。乙方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处获得施工所需的所有许可、执照、居住证、检验等,并支付所需的费用。

2、乙方应保护甲方和业主免受因乙方及其劳务分包商、代理商违反本条第1 款的规定而可能造成的对甲方和业主的罚款和赔偿的损害。

3、乙方必须规范各类分包、租赁、采购、聘用行为,保证此类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有权介入乙方的各类分包、租赁、采购和当地雇工的活动,并有最终批准和终止权,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4、乙方必须同甲方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乙方有责任教育其受雇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文明生产、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和出现其它损失的,概由乙方自负,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造成死亡的,每死亡一人,乙方应另向甲方支付罚金100万元整。

5、乙方如果有违反本合同分包或转包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随时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 终止本合同;

2) 收回该分包工作,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负责,并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除以上措施外,如果乙方违反分包及转包的规定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第九条 现 场 工 人

1、 乙方应负责为其工作人员办理保险及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购买相应的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对其全部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制,并且将登记结果报甲方备案。乙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并根据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发放记录表报甲方备案。在乙方与其劳务分包商签订的任何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中,乙方也应要求其劳务分包商履行这类义务。

2、 乙方应对其所有现场工人、雇员、代理及劳务分包商的行为负责。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现场出现罢工、联合抵制、聚众闹事等有害工程施工的行为。乙方应对可能发生的有害行为、针对有害行为劳务分包商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 乙方应遵守一切由甲方和/或业主制订的 HSE、保卫及其它的规章规定,并保证其所有现场工人、雇员、代理及劳务分包商遵照执行。甲方有权从现场清除任何违

反甲方或业主规定的人员以及那些甲方认为有碍施工或不利于甲方或业主工作的人员。

4、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其所有人及甲方、业主和其它分包方人员感染传染病。

5、 乙方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工的健康与安全。乙方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保证在住地和现场始终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和救护设施;保证满足福利与卫生方面的所有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乙方应按照甲方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人员健康、安全与福利和财产受损情况的记录,并提出报告。

6、 乙方应委派相应的 HSE 人员,负责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工作。这些委派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资质,并有权下达指令和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一旦事故发生,乙方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甲方代表。

7、 现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包括安全帽、手套、鞋等)及相关配套装备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8、 乙方所使用的工人应具备必要的技能,特殊工种如架设工、起重工、维修电工、电焊工、司机、天车操作工、射线探伤工、司炉工等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现行有效的与所从事工作相应的资质证书。。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如发现不持有资格证书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人次。累计10次则停工整理。

9、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是类似于质量认证的一个管理体系。

10、乙方负责协调现场周边关系,防止阻工与闹事及堵车堵路现象的出现。

第十条 工程计量(核定/或验收乙方完成的工作量)

本分包工程的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及最终竣工图为结算依据,按图结算。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超出设计图部分甲方不予计量、结算。乙方工程量计量核定文件应以甲方加盖公章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未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超出合同部分的工程量及乙方返工的工程量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计量过程中,应由乙方制作《计量双方确认表》报甲方审核(甲方规定格式)。若对计量有异议,再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核定。若乙方无故不按时参加工程计量的,

甲方组织的核定值也为有效(对各方有约束力)。凡由乙方私自单独完成并申报的工程测量(无甲方现场监督或参与完成的)均不为甲方所认可,且一概不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凡经上述各方认可的工程计量数据(核定值),乙方均应全部交与甲方(乙方可留复印件)。

对于乙方收到的来自业主、总包方、设计方或监理工程师下达的修改变更通知,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提出对该变更通知的处理意见,乙方不得执行业主、总包方、设计方或监理工程师直接下达而未经甲方确认的修改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甲方不予承认(即使业主、总包方调高了价款),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业主、总包方、设计方或监理工程师下达的修改变更通知,不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无进场费。

2、按总包合同约定的计量申报时间及审核程序,按审定后的工程量确定乙方的实施工程费用。具体执行如下步骤:

1)乙方每月20日按当月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申报进度款,经甲方审核后按乙方应得工程款 75%支付该月进度款;

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中乙方应得款的 90 %,支付时间为乙方递交符合甲方要求的结算资料后;

3)工程结算经本项目终审机构审定审核后再累计支付至工程审计价中乙方应得款的 95 %;

4)余款(扣除甲方管理费、违约金、罚款、履约保证金)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两年,从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待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且甲方已收到业主或总包方支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乙方方可申请办理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审批手续,甲方在审批完成后的当月或次月的3 到 8 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无息)。

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合同相符的税务发票。

3、相对于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工程结算经业主或甲方审计、审核后,核减率超出5%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审核费用由乙方负担,并由甲方在结算中直接扣减乙方工程款。

4、若本合同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的税金不能用于抵扣甲方向业主开具发票对应的税金,对于不能抵扣部分的税金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乙方应得款指按本合同所计算的工程量价款扣除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税(如果有)、费(包含管理费)、违约金(罚款)及履约保证金(如果有)后的净价款,但最终数额以本项目终审机构审定审核为准(总价合同除外)。

第十二条 乙方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1、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以下第( 1 )种: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成立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2)乙方同意提供相当于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但该保证金由甲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项时按10%比例逐次扣除。

2、当乙方选择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时,仅当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全额返还(无息)。

3、当乙方选择向甲方提供银行保函时,此保函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后28 天内一直有效,该效力条款须为该银行保函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上述有效期截止日28 天之内,乙方未能取得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乙方应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乙方在收到甲方延长保函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后,应无条件延长保函至甲方所要求的日期。

4、任何保函或保证金都不得视为对乙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限制,也绝不妨碍甲方对受损金额超过任何担保金额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为了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在乙方实施甲方工程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使如下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项):

1)监督乙方雇佣人员(若有)的工资/或劳务报酬的发放;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或材料供应商货款情况。不得因为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及劳务工资等情况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等。若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得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向相关人员或单位支付,乙方无权要求返还;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除前项工资/或报酬外的其它使用资金情况。

3)在双方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凡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乙方不得将支付给其的报酬/或费用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方面;否则,视为乙方对本合同构成违约。

2、扣除甲方管理费(如有)后,甲方向乙方的累计付款进度不超过甲方从业主、总包方的累计收款进度。

3、如因业主或总包方未向甲方付款,造成甲方未能向乙方付款,乙方同意,甲方不构成违约。

第十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已确定的规划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建设施工。 2、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建设施工进度。

3、为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对乙方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有权指令乙方返工、整改,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4、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对本项目资金的实施。

5、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6、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计量、试验检验的控制监督、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检查和验收等。

7、负责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8、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按时提供图纸以保证施工需要。 10、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费用。

11、负责与发包人或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2、在不影响本合同中明确规定权利的情况下,甲方代表有权拒绝或处理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包括任何已被接收但后来又被发现不合格的工程。

13、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14、甲方有权占有并使用任何竣工部分。然而,这种占有和使用不应视为对该部分工程的验收。

15、当乙方工期不能满足工程承包人计划要求时,乙方应增加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加快施工进展,如乙方仍难保证双方议定工期,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承担的工程任务进行分割和责令乙方退场,责令退场则视为乙方违约,在已完工程款项中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适宜在本工地施工的乙方人员(含作业工人),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天内必须无条件退场,乙方应在 3 天内选任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

17、甲方代表有权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技术要求或其他任何文件的解释作出决定,可以指定或拒绝乙方于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立即做好进场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随时听候甲方的指示,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进度、资料、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凡由甲方因为本项目建设需要而临时出具的通知、指令、或其它类似指示等,只要该等指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并执行。

3、乙方应仔细研究工程图纸和规范,熟悉了解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条件及其周边环境,乙方承担上述条件的风险,按约定的合同价完成全部工程,对甲方并无其他追索权。甲方在规范和图纸中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工程所在地资料和该工地及其周边环境的任何信息,只是为方便乙方施工而提供的,甲方对其是否准确或充足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特别书面说明其对某个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乙方必须按规划、设计图纸之要求建设本项目,并保证质量,按期完工。 5、在建设期内,乙方除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外,还须于每月22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表,并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递交下月的施

工计划,供甲方检查和督促之用。另,乙方必须于每周五前向甲方提交本周施工进度及下周的施工计划,供甲方、监理检查和督促之用。

6、乙方须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工程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经检查检验不合格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

7、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负责自行处理(必要时甲方协助)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切纠纷,该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当地农民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及因拆迁与补偿等产生的一切纠纷等。

8、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现场及附近的环境、设施和财产受到损坏;

9、 乙方应确保人员、财产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筑物、桥梁、光缆、电线、电话线等)免受因乙方及其劳务分包商、代理商、雇员、工人的作业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10、 乙方应使其办公人员、雇员、工人、其劳务分包商、供货商、代理商之间保持和谐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促使他们与甲方、甲方的其它分包方、业主的人员友好合作。

11、 乙方应随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工作人员进行或在其工作人员中出现任何非法行为,防止因公害造成的任何潜在的损失或破坏,保证现场及附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2、 如果乙方认为其实施某部分工程的正当行为受到阻碍,则可以在开始实施该部分工程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但是,此类通知并不解除乙方的任何合同义务和责任。

13、乙方在工程实施期间,在没有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包。

14、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遵守执行国家现行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5、严格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项目部制订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而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

16、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业主、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或单位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工人遵守相关制度。若有违反,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17、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相关负责人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8、乙方及其办公人员、雇员、工人、劳务分包商、供货商、代理商违反操作规程和工地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伤害,其一切费用与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19、总包合同中关于施工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适用于本合同,乙方应严格遵守,同时乙方承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20、乙方应按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权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21、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中途停工或单方撤离施工队伍。乙方违反此约定造成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损失的,均由乙方单方负责,且甲方有权单方面从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提前扣除相关费用、或提前行使银行保函的权利。

22、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3、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在乙方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应对其实施范围内的工程报验资料,在甲方指导下负责编制(乙方编制、甲方认可,然后由甲方统一报业主、和/或监理认可);凡其编制的资料未经甲方认可、或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均视为乙方对本合同构成违约。

24、 因业主书面通知甲方而因故或无故终止对全部或部分本项目的进一步实施,如涉及到乙方分包工程范围,甲方由此有权对乙方选择终止合同。乙方应于该通知所要求的终止日期停止实施工程,并应保存和保护工地上的工具、施工设备和设施,为工程购买或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固定设备(无论是交付到工地的还是已经定购的),以及

在建工程和已竣工的工程( 不论是位于工地还是其他地方),等待甲方的指示。如经甲方要求,乙方则应将上述各项交还业主(其中包括对上述材料和固定设备的所有权),或者按照甲方的指示予以处置。

2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26、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若有)。

27、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其受雇人员、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8、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9、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30、负责编制合同中约定“工作范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报甲方审核。

31、乙方应安排施工负责人员及技术人员定期参加甲方主持的例会,并按甲方的进度计划(含调整)进行现场生产工作。

3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33、乙方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34、甲方有权对乙方与劳务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整改。若乙方未与劳务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或部分未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若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不能在本项目中继续使用该劳务工。

35、乙方所有人员应尊重当地民风民俗,接受甲方及当地政府关于计划生育,黄、赌、毒等治安综合管理,不得发生言行攻击业主、监理及甲方等行为,每发生一次,处以5~50万元的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乙方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分包工程乙方的分包单位、材料商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由工程款支付延误引起的纠纷及责任;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缴纳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37、负责施工现场的临时围护、安全保卫及夜间的施工照明工作,确保满足现场安全施工需要。同时按照甲方工地标准化管理要求,项目开工前根据公司标准化手册,结合项目特点、规模,上报标准化工地策划,批准后进行标准化工地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化工地进行管理,塑造公司良好形象。

38、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39、配合甲方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甲方负责办理部分)手续。

第十五条 保 障

1、乙方应保障甲方和业主免受因乙方或其劳务分包商所造成的或因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所造成的任何索赔、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损害,并且免受因施工或与施工有关的原因对任何财产的损坏、破坏或丢失所造成的损害或因人员伤亡所导致的任何法律裁决的损害,无论是否为乙方、其劳务分包商或其各自的人员所为,也无论是否因甲方和/或业主所提供的任何设备、材料、现场的条件或任何缺陷所致。

2、如乙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3、乙方应协助甲方维持施工现场管理秩序,保证与其相关的人员或单位(如属于乙方的员工、临时工、农民工、供应商等)不到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场所聚集闹事,否则,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十六条 保险及税费

1、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受雇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因未投保而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

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3、乙方应及时缴纳与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当于这些税费款的金额。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税务机关签发的所有税款已付的证明。

4、除甲方所收取管理费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的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代表不能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必要的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报表、报告、申请;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单方选择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 、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甲方有权向乙方下达停工令, 乙方应按甲方停工令的要求停止作业,直到上述不履行事项得到补救为止,或者甲方按照第 17.2 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因上述停工令所损失的费用和时间,乙方均不得作为向甲方要求延长时间或者要求费用赔偿的理由。

4 、乙方行为导致本分包工程中途停工或导致本项目中途停工累计2天,或落后计划进度的,乙方应承担每天本合同总价1%的罚款,从停工日或乙方落后计划进度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如果乙方停工累计4日以上或落后计划进度累计满7天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对乙方已投入的资金一概不予核算和退还,并有权凭乙方开出的借据或收据要求乙方还款。

5、如果乙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而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未纠正该违约行为,甲方可暂缓向乙方支付后续工程款, 并

(或)经书面通知乙方(其中载明终止日期)而终止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同时无损于甲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在发生上述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占有该项目工地上的工程以及工地上的材料及固定设备(不论是已交至工地的还是乙方已定购的)、工具和施工设备,并可采用甲方认为合适的方法完成乙方未完的工程。

6、如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发包人要求甲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7、如果甲方按第 17.2 条规定予以终止合同,则乙方经甲方要求,应立即将其与他人所签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与实施本工程有关的一切合同、租赁协议和订单告知甲方,并经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完整的复印件。乙方将乙方对工程材料和固定设备的所有权及甲方所指定的分包合同转让给甲方。

8、如果甲方按第 17.2条规定予以终止合同,则在本项目竣工之前,乙方无权得到任何后续付款。本项目竣工并经最后验收合格后,甲方将确定完成工程所发生的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施上述终止和完成工程所发生的额外管理、施工及其他费用),另外乙方还要承担甲方实施乙方未完工程总费用的10%作为违约罚金。如果上述总费用超过终止时尚未付乙方的合同价余额。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抵消和扣减甲方由于导致终止的上述违约或事件或者由于乙方未能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其他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其他损害的赔偿金。对于上述其他一切损害,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承担全责。甲方放弃追究乙方某一违约行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追究乙方任何后续违约行为的权利,也不得被视为修订或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对于乙方未能履行或者消极违反其在合同项下的明示义务的行为,乙方明示放弃由甲方给予任何正式通知的要求。

9、 如第三人依法对乙方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此涉及到甲方,或者乙方一经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任何全部财产转让,甲方即可自行视为乙方有第 17.2 条项下的违约行为,并可采取本条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 如第三人依法对乙方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此涉及到甲方,甲方代乙方承担了赔偿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按甲方赔偿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无论何时,如因乙方员工罢工、设置罢工纠察队或与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乙方经常、多次或者连续5个工作日无法提供足够达到适当熟

练程度的工人或者适当的材料或设备以实施工程时,则乙方应被视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甲方即可自行视为乙方有第 17.2 条项下的违约行为,并可采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补救措施。

11、如果乙方放弃工程或以其他方式拒不履行本合同, 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本合同价款(或暂定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选择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乙方放弃由甲方给予任何正式通知的要求,乙方不得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时间内,向甲方代表递交本分包工程竣工资料。乙方未按时递交的,乙方构成违约,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由甲方在结算中直接扣减乙方工程款。

13、乙方承担的本工程项目竣工后, 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向甲方报送工程结算书,延期未超过60天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按此后所报送结算值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乙方不得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4、甲方有关部门审核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书过程中,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其中载明乙方代表应到日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派代表到甲方办理工程结算相关事宜,每延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延期超过30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乙方不得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5、乙方的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完毕后,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其中载明乙方代表应到日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派代表到甲方办理财务决算相关事宜,每延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乙方不得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6、因自身原因,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不能向甲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经甲方书面通知(其中载明日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仍不能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每延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得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7、因乙方原因所引起的任何索赔、要求、诉因、责任、损失以及甲方代乙方支付的人工工资等费用,乙方应对甲方代其承担的费用进行全额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18、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或本分包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不能按期完工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结算,对乙方巳投入的资金一概不予核算和退还,且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9、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不得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2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甲方项目部指令安排机械及相关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本条具有独立适用性;甲方行使本条权利,不影响按照合同其它条款约定,并列行使其它权利或承担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索赔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乙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在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时,则甲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业主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甲方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分配给乙方。

乙方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甲方可以及时向业主进行索赔。

3、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守约方可向违约方索赔。

4、一方向另一方或第三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选 择 性 终 止

除了本合同中所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外,甲方还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书面通知。如果甲方行使上述选择性终止的权利,乙方有权得到至终止之日止乙方按合同规定所完成工程部分的付款,但无权索要预期的利润或间接的损失赔偿。乙方应接受这类付款,至此甲方根据合同应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及债务已全部最终结清。

第二十条 权 利 的 放 弃

本合同赋予甲方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权利不能因放弃声明而部分或全部失效,除非这种放弃声明是书面形式的并由甲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的。除非有经甲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生效的书面放弃声明,甲方放弃对乙方违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的任何违约行为的追究绝不是同时放弃也不是永久放弃对任何以后发生的违背该合同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追究。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通报一次

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本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后,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届满二年,甲方向乙方全面履行支付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3、本合同一式 捌 份,各份效力均等,由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肆 份。 4、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海淀区甲方住所地会议室。 5、总包合同为本合同应有的组成部分(价格细节部分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条款的除外约定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约定如下内容。以下内容与本合同其它部分相冲突的,以本条约定内容为准。

1、 乙方负责编制符合甲方、业主方、监理方要求的项目整体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资料等技术性文件,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业主方、监理方要求的项目整体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建,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 乙方负责向业主方及时移交整体工程,以取得符合甲方要求的书面文件为准。

4、 乙方必须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若提前合同竣工日期竣工,按照业主方、监理方审批后给予的奖金的50%作为提前竣工奖;若推迟竣工日期竣工,则每推迟一日处以合同额的1%作为罚款,罚款累计不超过合同额的5%。

5、 工程奖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获得通报表彰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6、 工程违约处罚

1)、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发生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 乙方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

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确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

(2) 未按甲方规定的设计变更确认程序执行,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3) 乙方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事件,未在4小时之内(特大事项1小时之内)报告甲方、监理人和业主,或者未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4) 材料未按规定送检。

2)、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每延误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①乙方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中间验收)未在48小时内通知监理及甲方有关人员参加,并提交自检记录;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收到监理人、甲方的通知后24小时内不进行整改;③未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提供4套竣工资料;④未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按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提交完整并装订成册的结算资料3套;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未做到工完场清;⑥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进行维修处理。⑦乙方未按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安全、质量等方面)或必须采取的措施;

3)、将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或擅自将工程分包/转包,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时,受到通报批评的,处违约金2000~5000元,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将按上级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加倍处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根据合同要求,乙方应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遗澄清资料中所需要完成的一切工作。

7、 其它:

1)若遇到图纸变更、修改或施工手续不全等,甲方所造成的因素而使乙方停工、窝工等损失,甲方应予相应顺延工期。因图纸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程量单笔单项核定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甲方应签证认可并承担此费用。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乙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2、 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资质的复印件 3、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单价。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施工安全协议书》。

6、《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 7、《廉政承诺书》。 8、《授权委托书》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 字)

电话:010-88233108 传真:010-88233169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 字)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承包人(全称):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宁东基地南湖中水厂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约定如下: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

具体保修内容:发生质量问题,免费维修、返工,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分包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与总包合同一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分包工程合同签订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无正文)

承 包 人(公章):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201 年 月 日

分 包 人(公章):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201 年 月 日 附件5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杜绝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实施工程安全监管。甲方有权纠正和制止乙方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行为,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工程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待隐患消除后方可复工。 (二)甲方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确保乙方工程质量达标、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达标。

(三)甲方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施工期间,乙方工程现场发生一例死亡事故,立即停工整顿,今后不得参与甲方的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五)甲方建立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的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工程安

全动态,督促、审查乙方制定保障安全施工的方案和措施。安全例会每周组织召开一次,乙方不参加安全例会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安全例会应保留会议记录。 (六)甲方每周安全检查活动不少于1次。

(七)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安全施工、内业资料、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抽查施工人员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安全作业规程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配置情况;施工机具配置情况。

(八)乙方在合同文件中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 (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危险化学品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得到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批准,危险化学品必须妥善存放,安全使用。 二、 乙方安全责任 、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是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必须按要求参加甲方、监理单位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整改。

(二)乙方应在工程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监人员,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相应的资料应提交甲方备案。

(三)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施工技术措施以及关键工序、重点环节,特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乙方全面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施工人员进场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安全承诺书报甲方备案。

(五)乙方提供的承包工程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乙方除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外,还必须具有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作业)许可证。 (六)乙方工程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七)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区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八)乙方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人员不得施工作业。

(九)工程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作业环境、施工区域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明乙方已确认作业环境、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十)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区域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与乙方施工无关的其它场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十一)乙方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甲方的“入场安全交底”。乙方作业人员必须理解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十二)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工程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书面报甲方同意备案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甲方将对乙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乙方特殊及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资格证),由乙方将操作人员上岗证(资格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监理审核后在甲方留存备案。特殊工种、岗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保证100%。

(十四)乙方应组织人员开展周、月隐患排查,并及时将排查整改、整治情况报监理、业主备案。

三、安全生产保证金

(一)甲方预留合同预估总价的5%作为乙方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二)安全生产保证金在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三)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单位安全处罚通知单后,没有按时缴纳违章罚款的,甲方将在工程款中按罚款数额双倍扣除。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害、设备安全、质量安全事故,无安全处罚,安全生产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四、安全员配备

(一)乙方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或施工机械设备30台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乙方施工人员在50人(含)-100人或施工机械设备30台(含)至60台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乙方施工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施工机械设备60台(含)以上的,应当按2%及以上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 五、保险

乙方必须为作业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未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六、 违约、违章及事故处理

(一)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乙方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延报、故意掩盖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的,取消其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的资格,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以下事故,按照下列相关要求执行处罚: 1、发生伤亡事故:

(1)每轻伤一人,处以罚款10万元; (2)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50万元; (3)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00万元。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执行当地政府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2、发生非伤亡事故:

发生非伤亡事故的,甲方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对乙方予以处罚。

(四)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上报;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上报。

(五)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配合进行事故调查,经事故调查后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结论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七)乙方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

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人员安全规程及措施落实经抽查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九)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5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乙方应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十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安全和技术主要负责人,按主合同有关擅自离场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十二)安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齐备,被甲方或所在地区安全管理部门等上级管理部门停工整顿的,扣除工程款5万元/次。

(十三)乙方人员无故到甲方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扣除工程款。

(十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服从管理的;

4、施工中存在着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七、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会;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八、事故报告

(一)工程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等安全事故,甲方或乙方依据国家、项目所在地、项目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负责调查并统计上报。

(二)工程现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甲方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协助和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指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防止损失扩大。

(三)工程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甲方。 九、其他

(一)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二)因一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双方的工作联系主要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后,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十、履行期限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与施工期限保持一致。如果施工期限因故需要变更,本协议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十一、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随主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十二、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为主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1-安全违章分级处罚细则

甲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年 月 日

乙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年 月 日

附件1-安全违章分级处罚细则

一、严重违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每项考核处罚1000元):

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人员、机具设备未按规定履行入场手续进入现场。

3.施工作业无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说明。

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

5.未经批准,被停工后擅自复工,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6.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8.未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设施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10.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项目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1.未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要求设立安全管理组织。

1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4.项目管理区域发生打架斗殴行为。 15.项目管理区域发生偷盗/夹带行为。 16.项目管理区域发生故意破坏行为。

17.项目管理区域发生“黄、赌、毒”等和其它违法行为。 二、一级违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每项考核处罚500元):

1.有坠落可能的场所未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2.悬空作业没有搭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吊篮且无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3.脚手架架体不稳或存在其他严重隐患。

4.高处作业无安全的作业面、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 5.挖掘作业没有按要求放坡、支护。

6.使用的电气线路没有接地,配电箱内无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开关容量不当。 7.木工棚、仓库、电机房及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和未设醒目的防火标志。

8.夜间加班无申请、无安全人员值班。 9.特殊工种人员无操作证上岗作业。 10.安全措施不落实在密闭空间内作业。

11.由于管理不善,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成品、半成品或公用临时设施(水、电、气、通信及报警系统等)损坏。

12.化学品未专库存放。

13.物资存放有严重安全或环境污染隐患。 14.配电室、库房等无挂牌上锁。 15.大型吊装作业无专项方案。 16.隐患违章整改不及时。 17.破坏或私自拆改脚手架。 18.破坏围墙、翻越围墙。

19.给现场车辆、设备加油时,附近有火源。

20.在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吸烟。

21.未按照甲方《施工手册》和《安全手册》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三、二级违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每项考核处罚300元):

1.未经项目部批准,擅自破坏、占用现场通道或消防通道。 2.穿越通道的电源线未加保护。

3.机械传动部分没有安全防护罩、圆盘锯等未装有防护罩。 4.危险部位无危险标识,有故障设备没有停止工作标签。 5.仓库区、办公室私自使用电炉、电加热等大功率电器。 6.电焊作业没有防火措施,高处动火作业无搜集火花的措施。

7.工棚、办公室和其它施工现场不整洁、卫生,无专人负责文明施工。 8.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双大钩安全带。 9.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破损。

10.现场没能及时清理,带钉的木料乱丢乱放、无警示或防护措施;1米以下、向上的钢筋端头无防止人员受伤的措施。

11.乙炔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

12.使用自行设计、制作或非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与工具,或使用未经检查的设备机具。

13.化学品存贮不当。

14.基坑开挖无足够的通道,基坑无围护或围护不及时。 15.无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 16.洞/坑/井口无防坠措施。 17.材料/工具有坠落的可能。 18.气瓶安全附件不全。 19.动火作业点附近无灭火器械。 20.宿舍、仓库等无灭火器械。 21.使用自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具。 22.动火作业点无火花收集措施。 23.使用有隐患的起重机吊装作业。 24.吊装索具有缺陷或使用不符安全要求。

25.员工酒后上班和班中饮酒。 26. 现场人员在吊装现场穿行和逗留。 2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标识或危险标签。

28.脚手架基础不符要求,杆间距超标,脚手杆和脚手板不全。 29. 员工在宿舍床上吸烟。

30.吊装作业吊车支腿不正确、吊具不合格或损坏。 31.高处作业时,抛掷物品或工具。

四、三级违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每项考核处罚100元):

1.工作时间,擅自在施工现场就餐。 2.项目部无急救药品箱。 3.宿舍区卫生环境较差。 4.无定期电气检查记录。 5.施工区域无警示标志。 6.食堂液化气管老化。

7.电缆、电焊把线随地铺设、未整理。 8.电缆、电焊把线或焊钳破损。 9.污染路面未及时清理。 10.作业场所积水未及时排除。

11.大型车辆、设备集中施工无专人指挥。 12.车辆、设备安全附件不全。

13.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速度超过10公里/小时。 14.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无人管理。 15.气瓶没有直立摆放及有效固定。

16.气瓶间距不足5米和气瓶距火源距离不足10米。 17.未佩戴与工作相应的防护面罩。

18.未佩戴劳保手套或劳保手套与相应工作不适应。 19.未正确使用安全帽或安全帽不合格。 20.危险作业场所未警戒。 21.安全会议记录不完整。

22.设备无防雨措施。

23.受限空间作业无适当通信设施。 24.受限空间无进出通道。 25.无安全方便的饮水供应。 26.生产、生活污水处理不当。 27.垃圾未按要求回收处理。 28.危险物品、废弃物排放不合格。 29.设备包装物未及时回收。 30.电缆线头裸露,配线不合格。 31.电缆拖地/未架高。 32.基坑围护不合适。

33.基坑上下、水平通道不合格。 34.挖机工作范围内有人员进入。

35.人工开挖人员太密集,不符合安全标准。 36.作业面不符合要求。 37.防护措施不完善。 38.动火点周围未清理可燃物。 39.施工区域照明不足。 40.施工区域无通道或不畅。

41.工作面/办公区/休息区未清扫整理。 42.废料未整理,钢筋头/钉子未处理好。 43.材料堆码不稳,存放无序。

44.库房无监护人、监护人不能尽职尽责工作 45.场地布局不当,危险作业未设警戒区 46.工具未经检查、有缺陷、使用不当 47.吊装作业司索方式不当、吊具未经检验 48.高处作业面未铺满绑牢 49.脚手架缺栏杆、踢脚板 50.安全通道不合格

51.脚手架拉接点不足 52.脚手架扣件有缺陷或未扣实 53.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随地扔垃圾

附件6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宁东基地南湖中水厂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 分包工程施工,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业主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

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农民工在贵司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农民工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7n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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