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青岛地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更新时间:2024-02-01 05: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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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青岛地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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