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聘管理办法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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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使公司招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的招聘工作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进行,认真履行规定程序,杜绝非法用工。

(二)总量控制、动态平衡原则。人员总量增长要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力编制。招聘工作须在人力编制计划范围内进行,可结合业务发展,适当考虑人才储备。

(三)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原则。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新进公司人员须经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招聘过程坚持计划公开、岗位公开、考核公正、评价公正,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落实,相关部门参与、配合。

第二章 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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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部门以公司业务发展计划为依据,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每年第三季度末确定本部门下一年的用人需求,经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公司现有人员状况,在综合考虑各部门用人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公司年度招聘计划,经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公司党委研究。

第六条 招聘计划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招聘岗位和岗位要求; (二)招聘人员数量; (三)要求到岗时间; (四)招聘渠道; (五)招聘费用预算; (六)招聘时间安排。

第七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如已批准的年度招聘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人需求,可由用人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制定补充招聘计划,并及时提出补充说明,经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公司党委研究。

第三章 招募与甄选

第八条 招聘渠道包括内部招聘、现场招聘、网络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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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广告、校园招聘、员工推荐、猎头公司等,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招聘信息的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

第十条 招聘应届毕业生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不得缺少招聘数量和岗位条件,报名方法,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和时间(时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结果的告知范围和方式,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聘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收集应聘者简历,对照招聘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应聘者,组织进行甄选测评,针对不同用人层次及岗位类别,可以采取综合测评、笔试、面试等形式。

第四章 人员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录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客观;

(三)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甄选测评结果,人力资源部确定拟录用人员,经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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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研究。

第十五条 录用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合格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的转入,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入职。

第十六条 录用人员在办理入职后,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除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明确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按照公司有关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负责试用期内员工的日常管理,并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进行评价。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员工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对试用期考核合格的,经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转正定级。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司工会,在试用期满前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一)应聘时提供的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 体检报告、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是虚假或伪造的;

(二)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 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三)应聘前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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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而在应 聘时未声明的;

(五)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六)试用期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七)试用期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 (八)试用期内未达到岗位和工作要求的;

(九)试用期结束前仍不能提供入职所需证明材料的; (十)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一)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公司招录人员凡属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到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录用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在应聘人员申请环节告知应聘人员公司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应聘人员签订《招聘录用任职回避承诺书》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四)招聘过程中,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各级负责人不得参与招聘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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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也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在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当次公开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需增加招聘数量的,要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招聘应届毕业生要在公司官方网站或公开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信息不得缺少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内容,同时公布纪检部门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办理入职、落户等相关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部门须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的问题。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招聘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公开招聘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应聘者,一经查实,应当取消聘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招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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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与录用管理暂行规定》(人保健康发〔2005〕4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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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招聘录用任职回避承诺书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具体情形还包括:

(一)总公司领导、公司级高管,省分公司负责人、销售总监、专家、巡视员、副巡视员,地市级机构负责人以及区县级机构负责人,上述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构本级工作;

(二)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专家)、省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含省分公司高级主管)、地市级机构部门负责人以及区县级机构部门负责人,上述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

(三)总公司处室负责人(含总公司资深高级主管),上述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处室工作;

(四)总公司处长助理(含总公司资深高级主管)及以上、省分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含省分公司高级主管)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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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市级机构部门经理及以上、区县级机构部门经理及以上领导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以独资、合伙或者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的,该领导人员不得在公司系统内与上述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机构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除上述所列任职回避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 (身份证号: )承诺:本人报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以上所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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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员工转正申请表

姓名 入司 时间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所在部门 工作总结 员工签名: 10

工 作 总 结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评 语 工作鉴定: 不足及改进建议: 适岗鉴定: 1、按期转正 2、延长试用期 3、不符合试用规定 定岗建议: 定为 处 __ 岗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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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评 语 工作鉴定: 不足及改进建议: 适岗鉴定: 1、按期转正 2、延长试用期 3、不符合试用规定 定岗建议: 定为 处 __ 岗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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