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房产管理局简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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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兴市房产管理局简介

资兴市房产管理局成立于1990年4月,当时名称为资兴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归口资兴市建委管理,与县房地产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至1991年6月。2002年1月26日,根据资发[2002]1号《资兴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资兴市房地产管理局从建设局分离,升格为正科级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并更名为资兴市房产管理局至今。现该局办公区位于资兴市唐洞新区晋宁路西端,占地6.45亩,是省级园林式单位。全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35人,其中男、女各23人、12人,干部和职工各20人、15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2人,具有专科学历20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3人,初级职称的12人。

建局以来,资兴市房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齐头并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果,2008年实现各项收入240.7万元,其中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费111.5万元,白蚁防治费50万元,直管公房租金收入40万元,其他收入19.9万元。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资兴市房产局曾被评为省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郴州市房产系统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资兴市双文明建设红旗单位、文明建设示范单位、双文明星级单位、资兴市纳税和协税先进单位、资兴市建设系统双文明目标管理一等奖、资兴市建整扶贫工作包

村优秀单位等。连续两年被郴州市人民政府评为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先进单位。

二、资兴市房产管理局2009年领导分工

陈学武: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分管计财、行政执法工作; 刘志平:副局长,分管房产交易、房屋测绘、产权产籍管理,并协助局长管理计财股;

李文进:副局长,分管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及单位人事管理;

张智明:工会主席,分管房管股、共青团、房屋安全鉴定、信访、拆迁、白蚁防治,并主管“三项”工作,协助局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肖素玲: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宣传、妇联、办公室内务;

李永柏:副主任科员,局党支部书记、交易中心主任,主持支部工作,协助刘志平副局长负责交易中心全面工作;

何周来:副主任科员、交易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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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兴市房产管理局(含内设股室)主要工作职能

室、资兴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资兴市房产管理局内设办公室、计财股、法规股(加挂资兴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办公牌子)、房产物业管理股、产权产籍管理股(加挂资兴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房屋测绘大队、执法大队等6个股室(队),拥有资兴市白蚁防治所和资兴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2个二级事业单位。

资兴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能是:负责住宅与房产业行政和行业管理;负责资兴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城市规划区住宅建设与房产业开发规划、计划;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和购置;城市规划区房产市场的管理、规范和培育;房产转让、抵押、租赁、典当、置换、担保等交易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资兴市城市房产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资兴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国家直管公房;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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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资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政办发[2007]3号)(附后) 2、关于印发《资兴市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使用 办法》的通知 (资政办发[2007]46号)(附后) 3、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资政发[20082号] (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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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收费项目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费 ⑴住房 ⑵住房以外其他房屋 2、变更登记、他项权利(含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 ⑴住房 ⑵住房以外其他房屋 3、丢失、损坏等补办证书或增加证书的 4、房屋所有权逾期登记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 1、蚁害检查费 2、药费 杀白蚁乳剂 灭白蚁粉剂 诱杀箱 诱杀包 3、灭治施工费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内 存量住房 2、住房租赁手续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2]231号 80元 0.15% 湘价费[2002]261号 80元 0.05% 10元 湘价费[2002]261号 按规定登记费的2倍收 湘价费[2002]37号 50元 50元 500元 170元 55元 0.40元 湘价服[2002]34号 3元 1.5元 6元 100元 湘价服[2002]219号 二、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 1、房屋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

0.5% 6

六、办事指南

业务名称 白蚁防治管理公开制度 预防自提交受理申请书起1个工作日,灭治自提交受理申请书起2个工作日 晋宁路1号 承办机构 (盖章) 咨询电话 内容更新 联系人/电 话 资兴市白蚁防治所 办事时限 3324291 办事地址 法 定 依 据 1、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130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2000年6月27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2000]11号文件《郴州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3、1995年12月19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办发[1995]8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4、1997年8月13日湖南省建委湘建[1997]房字406号文件《湖南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办 事 须 知 提 交 要 件 税 费 (费用) 办 事 流 程 建设单位办理白蚁预防手续应提交: 1、规划批复; 2、房屋设计图纸,主要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 1、预防: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每平方米2元,装修房屋每平方米2.7元; 2、灭治:检查费每次50元,白蚁乳剂每公斤50元,灭白蚁粉剂每公斤500元,诱杀箱每只170元,诱杀包每只55元,灭治施工费每平方米0.4元。 (一)白蚁预防程序 1、签订合同;2、资料归档;3、预防施工;4、发放白蚁预防证;5、回访复查。 (二)白蚁灭治程序 1、实地勘察;2、灭治预算;3、签定合同;4、灭治施工;5、资料归档;6、回访复查。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275号文件《关于贯彻湘政发[2002]17号文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2、郴州市物价局郴价费[2004]18号文件《关于23白蚁灭治收费标准的批复》。 8888814489112.140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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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市房管股公开制度 承办机构 (盖章) 资兴市房管股 1、申请办理直管公房住房入住、过户、装饰装修等手续,符合办理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2、申请办理承租直管公房非住宅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对已列入议租、拍租直管公房非住宅,按市房产局议租、拍租规定的时限办理。 办事时限 3、申请廉租住房的。 ①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②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③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有异议的,均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④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轮候。 办事地址 市晋宁西路1号 咨询电话 3324191 内容更新 联系人/电话 1、1995年6月1日建设部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2003]120号令《城法 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定 3、2004年4月13日湖南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总局湘建房依 [2004]140号文件《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据 4、2003年3月15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2003]6号文件《郴州市城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5、2004年6月30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2004]19号文件《郴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申请承租直管公房住房的,必须是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每户只能租住一套; 2、申请直管公房住房过户的,必须是其同共居住2年以上确系无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 履行原契约的,可以申请办理更名或过户手续; 办 3、申请购买直管公房住房的,承租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住房必须是被房产部门列入出售范事 围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可以申请购买自己所承租的该套直管公房住房。 须 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①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②经民知 政部门确认且享受低保1年以上;③无房户、危房户或居住在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5、申请直管公房住房或廉租住房装饰装修的,申请人必须向房管部门写出申请装修范围及内容,经房管部门批准同意和监督下施工,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 1、书面申请(原件);2、户籍证明(户主户口簿复印件);3、身份证明(户主户口身份 证复印件);4、低保金领取证明(低保证复印件);5、住房状况证明(单位或居委会证提 交 明原件);6、《公房租赁申请审批表》(原件);7、《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要件 8、《装修、装饰申请表》(原件);9、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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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租金。根据承租人所租住房屋的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层次计收房租。 税 费 2、非住宅租金。由市房产局或市房产经营公司进行公开拍租,不宜拍租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3、租赁服务收费。①办证服务费:住宅15元/户,非住宅30元/户;②审验(费费:每年收取租赁合同审验费10元/户;③住宅过户费:200元/户;④水电维修补贴费:用) 60元/年,入住时按五年一次性收300元;⑤房屋损坏赔偿费:按实损面积的1.5倍收取。 (一)国有直管公房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市房产经营公司房管所领取和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无房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收入来源及状况证明,家庭人口证明、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属过户申请的应提供原承租人退房报告及身份证。 2、审核。房管所对申请人提供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材料)进行调查、邻居访问、核实。对有工作单位的应向工作单位索取是否已安排住房的证明,对无工作单位的应向当地居委会索取是否有私房的证明。对申请人不符合承租直管公房住房条件的,房管所领导应当即作出答复和解释;对符合租住直管公房条件的,房管所在申请表中签出意见,上报房产经营公司。 3、审批。经房管所调查确认申请租房人属无房户或住房特困户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房产经营公司研究同意,由房产经营公司按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安排住房;如属拆迁户,按局领导的批示和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办理。如属过户申请,房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复审,复审无异议的应及时审批。 4、办证。房管所凭公司审批意见,通过申请人办理住房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领取《房屋租赁证》5、收费。承租人办理住房手续的同时,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办 6、安排房屋。承租人凭《房屋租赁证》领取住房钥匙。 事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办事程序 流 1、申请。申请人持郴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和住房情况证程 明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要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廉租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基本情况进行查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发给《郴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当面口头通知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资料。 3、审核。市廉租办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证明材料及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完成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5、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廉租办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局领导批示后予以登记。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廉租办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通知并告之其原因。 6、轮候。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廉租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方式和市房产局领导的批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下发通知书。办理轮候证明,排队轮候。 7、进入保障。根据轮候顺序或其它规定,市廉租办对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减手续。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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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承办机构 (盖章) 资兴市房产交易中心 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抵押管理和他项权利登记另有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登办事时限 记,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办事地址 市晋宁西路1号 咨询电话 3321411 内容更新 联系人/电话 法 定 依 据 办 事 须 知 1、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1983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3、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4、1998年8月4日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1、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2、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3、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集体土地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5、权利人名称、房屋现状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6、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7、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 8、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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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公开制度 承办机构 (盖章) 资兴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1、拆迁证可证的办理期限:22个工作日;2、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的办理期限:22个工作日; 3、房屋安全鉴定文书的办理期限:鉴定属于危房的:15个工作日内;鉴定属于非危房的:20个工作日内; 办事时限 4、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 5、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6、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办事地址 市晋宁西路1号 咨询电话 3322291 内容更新 联系人/电话 法 定 依 据 办 事 条 件 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1991年7月8日建设部12号令《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3、2002年7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4、1993年12月10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湘建[1993]房字第569号文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审查规定的通知》; 5、2004年4月12日郴州市人民政府5号令《郴州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7、2000年3月1日建设部批准实施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8、1995年12月19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1995]96号文件《郴州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9、2005年5月20日郴州市人民政府10号令《关于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事存款业务的金融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申请办理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4、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且有流动资金。 (三)申请房屋安全鉴定: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2、申请人必须持申请鉴定房屋的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并提供房屋的工程技术资料; (四)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1、延长、暂停期限申请;2、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 (五)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1、原拆迁项目提交的立项、规划、国土等资料的变更证明; 2、受让方的银行资金证明; 3、项目转让合同;4、项目转让公告。 (六)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1、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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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要 件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计费单位: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收费标准:0.04%、0.06%;收费对象:D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进行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税 费 备注: 1、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2、由财政拨款的城市房屋拆迁免收。 (费(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用) 计费单位:按次计收(被鉴定的危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15元); 收费标准:80元; 执收单位: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费性质:行政。 (三)其他不收费 (一)拆迁许可证办理: 1、 受理申请;2、审核资料;3、审批填证;4、监督指导;5、资料归档; (二)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办理: 1、成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向郴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2、 按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3、 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郴州市房产局领导审批后,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4、 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三)房屋安全鉴定的办理: 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3、现场查勘、测试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木结构等各种损坏数据和现状,并做做记录;4、检测预算,整理技术资料;5、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处理意见;6、签发鉴定文书;7、收集资料,整理归档。 (四)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1、受理申请;2、审核资料;3、审批发证。 (五)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1、受理申请;2、审核资料;3、许可审批。 (六)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1、受理申请;2、审核资料;3、许可审批。 办 事 流 程 备注 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3]261号文件《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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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供资料

( 1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 2 )基建计划; ( 3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4 )土地使用权证; ( 5 )资金投入证明; (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8 )施工许可证; ( 9 )预售方案; ( 10 )物业管理责任书; ( 11 )白蚁防治证明; ( 12 )总平面布置图; ( 13 )分栋房屋施工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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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宣传资料 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

也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按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是什么? 是指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出租和抵押。 哪八种房屋不能买? 1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2 、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和鉴定为危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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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 4 、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含租房)尚未纠正的; 5 、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6 、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以及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购房而贷款尚未全额偿还的; 7 、楼层为两层和两层以下的已购公有住房; 8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办证程序? 1、受理申请。售房人向市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出售住房申请审批表、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 2、初审。市房产交易中心核查个人住房档案,查验资料,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见。 3、复审 ? 。 4、审批。

5、交费。买卖双方按政策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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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证。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提供哪些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3 、房屋共有权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证明; 4 、产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应缴纳哪些费用?

1 、土地出让金。按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 10% 由买方缴纳; 2 、契税。按交易额的 2% 征收,由买方缴纳; 3 、印花税。由买方按交易额的 0.5 ‰缴纳; 4 、房屋转让手续费。按交易额的 0.3% 缴纳,交易双方各承提 5% 。

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有哪些税费优惠?

1 、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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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售出原房、购入新房,按新老房差价缴纳契税和房屋转让手续费;

2 、将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换购商品住宅的,购买方应缴契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提 50% 。 怎样办理住宅抵押贷款手续?

1 、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金融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接受调查 ? ;

2 、到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①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②抵押登记申请表;③抵押合同或贷款合同;④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3 、收费的标准为 3 ‰ 怎样办理住宅出租手续?

1 、提出申请。到市房管股领取《房屋租赁审批表》,对上市的房屋进行审核,准入上市。 2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3 、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到市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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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书面租赁合同。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③当事人的身份证。

④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4 、由市房管股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方可出租。

房屋互换办理程序?

1 、受理申请。换房当事人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置换科领取《房屋互换审批书》。

2 、初审。查验上市资料,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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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复审。

4 、交费。买卖双方按政策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5 、审批。 6 、发证。

房屋互换应提供哪些资料? 1 、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3 、房屋经换审批书;

4 、房屋共有权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证明; 5 、双方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房地产转让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8月8日联合印发的[1988]建房字第170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3、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第96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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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管理规定》。 二、办事条件

1、转让的房屋必须是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2、转让共有房屋,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3、产权人委托他人出售房屋时,必须出具产权人经公证的委托书;

4、转让已出租的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房屋租赁期未满的,新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到期满为止;

5、单位售、购房应有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土地转让手续的以外,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办事程序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市房产局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市房产局交易中心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答复。对资料齐全无误的,由当事人领取、填写并递交《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契约》。对证件资料不全或不符的,应在补交或更正后予以审查; 3、对转让当事人提供的房屋情况,市房产局交易中心要派员现场调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房屋栋号、房号和面积,并在申请审批书的有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对非商品房申报的成交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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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还须作价格评估。

4、经市房产局交易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房屋转让双方须交纳房屋转让手续费,买方还须向市财政局交纳契税。

5、买方提交契证和税、费收据及申请审批书、买卖契约和审查过的全部证件资料,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再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收费依据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服[2002]219号文件《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服[2002]34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房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0.5%计收,存量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实际成交价的1.3%计收。 六、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转让登记及发证的全套手续。 七、处罚

违反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转让房地产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无证买卖、瞒报或作不实申报成交价格而偷漏税费、私下交易等违法违章行为,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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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八、监督投诉办法

对市房产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群众可向市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3324200 九、承办单位

市房产局交易中心 地址:晋宁路1号 电话:3322678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政务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1、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3、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34号令发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4、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99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5、1998年8月4日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二、办事条件

1、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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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2、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3、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5、权利人名称和房屋现状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6、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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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明文件。

7、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

8、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三、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人持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到市房产局交易中心申请产权登记,填写好《资兴市城镇房屋登记核发权证申请表》。

2、审核资料。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人按规定要求提供的产权资料、证件及测绘队出具的《勘测报告》进行审查。 3、确认产权。对经过初审、复审、资料完整、权属明确的房屋,由领导进行审定签署确权办证意见。 4、缮证、核证。

5、交费领证。申领房屋权属证书的人员,持《产权登记收件收据》、本人身份证,交费通知单,交费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6、资料归档。对发证后的产权产籍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整理归档。 四、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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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2]231号文件《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3、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3]37号文件《关于明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

住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80元;非住宅的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按房屋现值的1.5‰收费;非住宅的产权变更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房屋权利价值的0.5‰计收;补办、增加、更换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房屋初始登记超过90日、转移变更登记超过60日、房屋抵押超过30日的,按相应规定登记费的2倍收费。 六、办理时间

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抵押管理和他项权利登记另有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产权明确,证件资料齐全的房屋,从受理登记到颁发证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处罚办法

1、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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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2、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市房产管理局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市房产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监督(投诉)办法

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拿卡要、徇私舞弊等行为,群众可向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3324200 九、承办单位

市房产局交易中心 地址:晋宁路1号 电话:332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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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1995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2号令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3、1988年8月8日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1988]建房字第170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4、1991年2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印发的[1991]后营字第87号文件《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 5、1995年11月20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市政发[1995]88号文件印发的《郴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二、办事条件

1、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郴市政发[1995]88号文件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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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转租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由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事程序

1、房屋租赁双方向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提出房屋租赁申请,并交验下列证件和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共有房屋出租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代管人出租的委托人授权出租证明、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承租人还须交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2、由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对出租房屋作面积、权属、租金和安全等方面的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情况作为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和签发《房屋租赁证》的依据。

3、房屋租赁双方领取填写《房地产租赁契约》。契约一式三份,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4、房屋租赁双方按规定向市房产局房管股交纳房屋租赁手续费。 5、由市房产局房管股颁发《房屋租赁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收费依据

1、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2]34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2]219号文件《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住宅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非住宅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201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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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六、办理时间

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并检验有关证件资料合符要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租赁登记发证的全部手续。 七、处罚办法

1、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相当于五个月租金额的罚款。

2、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额的罚款。

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两个月租金额的罚款。

4、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经查实后按该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收取租赁手续费。 八、监督投诉办法

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局内外群众可向市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3324200 九、承办单位

资兴市房产局房管股 地址:晋宁路1号 电话:3322678

商品房预售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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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第95号令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建设部2001年4月4日第88号令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办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5、已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测绘手续。 三、办事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需向社会公开预售的,应向市房产局法规股提出申请,领取、填写《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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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预售申请企业提交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复印件和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方案等证件和资料。

3、市房产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到预售房屋现场进行查勘,做好记录。 4、有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的条件审核和现场查勘栏内签署意见,报市房产局领导审批后,规范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发给申请人。 5、将证件、资料整理归档。 四、收费依据 无。目前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经审查合格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处罚办法

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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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七、监督投诉办法

市房产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审查发证的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拿卡要、循私舞弊等行为,群众可向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是3324200 八、承办单位

市房产局法规股 地址:晋宁路1号 电话:3322678

七、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资兴市房产管理局2008年重大建设项目: 郴州市2008年为民办8件实事之一的廉租住房建设。

2、项目实施情况:

2008年资兴市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任务指标,新增保障户数10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实物配租建筑面积10000m2。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户数800户,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建筑面积共28800m2。接此任务后,我局站在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建房工作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改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有机结合,把建房工作提高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加强监管,狠抓落实。截止8月底,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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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金350万元。已完成第一期廉租房(建筑面积3600m2,72套)内粉刷和水电安装,外装饰已完成一层;第二期廉租房(建筑面积6400m2,128套)三通一平已完成。其户型均为二室一厅一卫一厨,其基础采用桩基,房屋外装修为胶粘石,所有内墙及顶棚涂仿瓷涂料两遍,窗户为铝合金推拉窗,门为一底二漆的木门,整个供水、供电系统完备。中央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正在申报发放之中。

我局接到郴州2008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任务后,3月初即拿出了为民办8件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廉租住房建设正式列入为民办实事工作日程。5月上旬,完成了廉租住房施工图设计及招投标工作。5月25日正式动工。在工期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队伍决定攻坚克难,采取二班倒作业方式,保证如期完成建房任务,如期搬入新居。

附件1:

资政办发〔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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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企事

《资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护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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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

房地产开发住宅区,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其它各类住宅区,应逐步推行物业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体,并设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含住宅组团)。具体住宅区区域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相配套的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人是指住宅区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根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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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住宅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行使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

房屋使用人经业主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监

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六条 住宅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以本住宅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住宅区较大、业主人较多的,可以一栋、一单元或一层楼宇为单位,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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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

(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 (六)

第八条 住宅区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经本住宅区

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

第九条 业主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

业主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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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宅区已交付业主使用,且入住率达60%以上时,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

经住宅区20%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5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

(一)(二)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也可聘请所在地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不得少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

第十三条 (一)

(二)根据业主会的书面授权,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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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四)听取并反映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

(五)督促业主及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

(六)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物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应当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特别约定的,应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2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合同书副

第十六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拟订物业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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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四)(五)

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会审议通 第十七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

(三)接受其业务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自出售住宅区房屋之日起,至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本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职责,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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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的房屋,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

第十九条 物业出售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此房屋在

第二十条 物业出售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成立之日起15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共用

(二)(三)(四)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

(二)

(三)按照业主会审定的预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6个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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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五)发现物业损坏或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按照物业管理

(六)

(七)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

(八)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

(九)(十)

第二十二条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

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缴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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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事项需征得业主、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全部物业档案资料、有关的财务账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

第二十六条 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汽车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收集到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高层建筑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以外(含水表)和多层建筑楼外自来水表井以外(含水表井)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的维修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供电线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分别由供

业主、使用人对前款所列单位和部门负责的事项有意见和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并协调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自愿、有偿原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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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接受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众管理服务单位的委托,代收有关服务性收费。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由双方协商定价。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域内的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 (一)(二)

(三)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或者

(四)(五)(六)

(七)擅自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悬挂、张贴、刻画、涂写;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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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业主需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房屋使用性质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

第三十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时,物业管理企业应

第三十一条 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时,有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礼阻挠,因修缮造成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部位时,应当与业主

第三十三条 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设置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经业主委会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业主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实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制度。维修基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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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7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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