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立法

更新时间:2023-12-24 14: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立法

作者:邢玉升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07期

摘 要:幼稚产业是尚未发展成熟的新兴产业,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以及发展潜力,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其基础和国际竞争力较弱,需要政府加以保护。在简要回顾了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及国外保护幼稚产业的法律的基础上,从法经济角度分析了中国幼稚产业保护的立法问题,并提出应坚持内外结合的原则,使幼稚产业在保护和竞争中健康发展。 关键词:幼稚产业;产业保护;立法;法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22-02

幼稚产业是指工业后发国家的产业结构体系中,相对于工业现行国家成熟的同行产业而言,处于“幼小稚嫩”阶段的产业[1]。幼稚产业与一般意义的中小企业不同,幼稚产业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发展潜力,通过适度保护能够发展成为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资金、技术实力等的不足,国际竞争力薄弱,如果完全开放市场,实施自由贸易,幼稚产业不仅不能拥有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而且国内的市场份额也可能会被具有比较优势的外国企业挤占,因此完全的开放式自由贸易并不是最优的选择。从历史上看,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是从贸易保护上使新兴产业度过了幼稚期。因此,从发展民族产业的长远角度来看,中国应大力扶植幼稚产业,以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其成为具备比较优势的产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一、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及其扶植政策 (一)保护幼稚产业的主要理论

早期倡导对幼稚产业保护的代表人物李斯特,在汉密尔顿观点的基础上,形成了系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并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一书中,详细论证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对幼稚产业保护的必要性。李斯特从发展本国经济的长远角度,提出政府应该积极扶植幼稚产业,尽管通过国际贸易进口该商品费用更低,但这种做法不利于本国生产能力的提高,而提高产品生产能力比短期利益更重要。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到多少倍。”[2]他提出了经济发展“五阶段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此后,出现了诸多幼稚产业扶植学说,如社会振兴费用、边际产业开发学说等,成为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重要内容及理由。

但是李斯特并不否认自由贸易,认为那些工业后发国家为避免幼稚产业受到工业先行国家的冲击,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并对处于保护期内的幼稚产业实行必要监管,督促其正当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73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