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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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和既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坚持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三)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矿业权人及利益相关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划分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编制区域凡可能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均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论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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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应在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作专题说明,并在划分探矿权区块时,严格落实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业权管理规定。

(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组织编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五)已设矿业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应按矿业权设置方案逐步调整和整合。

(六)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过程中,三分之二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根据已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需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已设矿业权涉及范围调整的,由负责组织编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编意见。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对面积较大的整装勘查区,可以划分多个编制单元,分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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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二)依据编制区域自然地理条件、成矿规律、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技术条件及勘查开采现状、基础设施布局、行政区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等,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划分方案,并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要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七)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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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面积等情况;在图右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面积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编制区域的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范围;断层、褶皱等;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以编制区域为对象,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为原则确定。已设探矿权以蓝色实线圈画,已设采矿权以绿色实线圈画;拟设探矿权以蓝色虚线圈画,并以蓝色填充,拟设采矿权以绿色虚线圈画,并以绿色填充。地理要素和地质矿产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上年年底。

(八)上报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最终成果包括纸质件3份、电子文档、电子报盘数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电子报盘软件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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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X 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区域名称 区域类别 拐点坐标 区内主要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情况 面积(km2) 编制机关 批准机关 备注 注:1.区域名称是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区域的名称,应包含区域所在行政单元名称,如X X省X X县X X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应

列出所跨行政单元共同的上级行政单元名称;

2.区域类别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省级重点矿区(勘查区)和一般矿区(勘查区); 3.拐点坐标应填写方案编制区域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4.区内主要矿种应列出该编制区域的主要矿种和主要共伴生矿种;

5.编制机关是指方案组织编制的机关,批准机关是指方案组织审查批准的机关;

6.对整装勘查区,如果编制了多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在备注中注明该编制单元属于X X整装勘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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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X 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勘查许可项目探矿权 面主矿证号 名称 人名称 号 种 区块范围 (拐点坐标) 区块勘查阶面积段 2(km) 资源储预获资源量单位 储量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3.项目名称是指所列探矿权对应的勘查项目名称;

4.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勘查矿种;

5.区块范围填所列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6.勘查阶段主要是指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地质工作阶段,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7.资源储量是指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

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

8.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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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X 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图采矿序许可矿山面权人号 证号 名称 号 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矿区面积2(km) 资源储量单位 占用服务开采设实际有效有效资源年限计规模 产能 期起 期止 储量 (年) 登记 发证 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号; 3.矿山名称是指所列采矿权对应的矿山名称;

4.开采主矿种是指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开采矿种;

5.矿区范围填所列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6.占用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7.服务年限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拟开采的年限;

8.开采设计规模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的年度开采量;实际产能是指在矿山投入生产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生产情况,该矿山每年的实际开采量;固体矿产的开采设计规模和实际产能均按矿石量计,计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 号)的标准; 9.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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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X X区拟设探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区块涉及开采总量图面号 勘查主矿种 号 名称 控制矿种 区块范围 区块面积 现有勘(拐点坐标) (km2) 查程度 风险类别 设置类型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备注 注:1 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区块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探矿权区块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探矿权沿用已有勘查项目名称;

3.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拟勘查的主要矿种;

4.区块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5.现有勘查程度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在编制方案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包括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6.风险类别是指按照本通知要求,经各省调整并报部备案后的勘查风险分类,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的勘查风险,分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

7.设置类型包括:空白区新设、已设探矿权保留、已设探矿权调整、已设探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探矿权由已设探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调整或整合前探矿权名称和证号;

8.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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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X X矿区拟设采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图面号 号 矿区开采 名称 主矿种 涉及开采总矿区范围 矿区面积量控制矿种 (拐点坐标) (km2) 设置类型 资源储量单位 查明(占用) 资源储量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矿区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采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采矿权沿用已有矿山名称;

3.开采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拟开采的主要矿种;

4.矿区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5.设置类型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保留、已设采矿权调整、已设采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采矿权由探矿权经申请转采矿权、或由已设采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转采、调整或整合前的矿业权名称和证号;

6.对拟设采矿权填查明资源储量,对已设保留采矿权填占用资源储量;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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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6y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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