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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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 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四)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五)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六)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实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查阅门诊工作日志;现场核实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有关记录。

(二)现场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现场查看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并核对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五)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六)现场查看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二)现场检查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对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现场查看疫情报告人员演示计算机直报程序,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

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现场检查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以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内容:

(一)依法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三)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该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工作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查阅设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的文件。

(三)现场检查感染性疾病科、预检分诊点的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的落实情况,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现场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三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隔离技术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四)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部门的文件,核实消毒管理人员,现场查看消毒管理岗位职责、消毒管理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的设立、更新等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的设立、日常维护、信息更新、自查自验等工作。

五、建档时限要求

(一)建档时间:自2011年2月起开始建档。

(二)2011年4月中旬以前,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的内容要求,及时将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简况、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记录等内容上报张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

(三)2011年6月中旬以前,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的内容要求,完成本医疗机构的建档工作,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doc >>下载

卫生监督管理管理档案.doc >>下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医疗机构 依法执业档案

医疗机构名称: 监督单位名称: 建档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医疗机构名称: 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医疗机构类别: 床位数(牙椅): 所有制形式: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性质: 服务对象: 注册资金: 邮政编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机关: 《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科室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证书号 合 计 医师: 护士: 其他: 注:表格不够,可另行加页

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年度 人员变更情况 (增加、减少或变更执业范围) 年 年 年 年 年 注:表格不够,可另行加页,无变更情况填写“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 验 记 录

校验年度 校验日期 校验结果 合格( ) 暂缓( ) 合格( ) 暂缓( ) 合格( ) 暂缓( ) 合格( ) 暂缓( )

合格( ) 暂缓(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变 更 记 录

变更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后情况 注:表格不够,可另行加页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粘 贴 线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

粘 贴 线

放射诊疗执业许可证(副本)

粘 贴 线

医疗机构自查表(参考标准)

日期: 年 月

项目 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10分 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20分 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30分 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科目应与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一致。30分 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相同,内设业务科室名称规范(除“科”、“室”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30分 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30分 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20分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20分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10分 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10分 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20分 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20分 血液交接登记完整规范,有关资料保存10年。20分 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一人值班时可自己复核)。20分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存在问题 得分 合计 依 法 执 业 管 理 20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 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八条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第七条 临 床 用 血 管 理 200分 按规定留取血样(7天)和输血后血袋(1天)并按规定条件进行保存(血样保存于2-6℃冰箱)。20分 无擅自采血现象。20分 医护人员填报《输血反应调查表》,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10分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 有专用储血冰箱,不同血型血液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识。20分 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全血、红细胞、代浆血2-6C;血小板20-24C,6小时内输注)。10分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储血冰箱每周进行消毒一次。储血冰箱每月进行一次空气培养,结果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格(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 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m3)。20分 三条 储血保管人员做好储血冰箱24小时温度监侧 ,并记录。10分 病 历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 管 理 100分病案首页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5分 病历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20分 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修改应符合要求,并由修改医师签名,注明修改日期。20分 不得私自涂改病历,不得伪造病历。20分 相关知情同意书齐全,并经符合条件人员(患者或家属)签字。20分 处方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20分 处方书写应符合处方书写基本规则。20分 处方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无相应处方权人员不得开具处方。20分 试用期人员和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要求。20分 制定药品处方集。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10分 医师应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药品名称和剂量 (处方不超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应符合要求。20分 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必须打印纸制处方,格式应与手写处方一致,并由相应医师签名。20分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0分 药师应按照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章。10分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10分 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20分 对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留样备查。10分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10分 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10分 建立健全并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岗位人员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10分 《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五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一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十九条、 四十五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四十九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 方 管 理 200分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麻醉 和精 神药 品管 理 150分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处方资格。20分 入库验收应双人签字,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条 20分 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 20分 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其它使用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0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交回制度,要专人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 监督销毁,做好记录。20分 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处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法和用量符合相关要求。20分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十条 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10分 首诊医师应亲诊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按要求建立相应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10分 《处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0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10分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10分 必须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书,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10分 《处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书许可项目一致。20分 不得实施代孕技术。10分 不得买卖配子、合子、胚胎。10分 使用供精精液应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并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无私自采精。10分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200分不得擅自进行性别选择。10分 从业人员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临床执业医师为妇产科专业,同时配备泌尿男科专职医师) 10分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0分 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保存符合要求(永久保存)。20分 有专用人工授精病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等。20分 查验存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20分 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20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并定期评估。10分 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10分 母 婴 保 必须持有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项目与许可项目相符。(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20分 健 技 术 200分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20分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章制度健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无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0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齐全。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废证登记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齐全。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20分 应开展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婚检门诊房屋、设备及人员达到要求。10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符合要求。10分 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法规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10分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室设施设备及人员符合要求。20分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第一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第二条 组织设置符合要求。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包括: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构的基本条件》 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10分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开展产前诊断的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达到要求。20分 构的基本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条 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10分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0分 制定并落实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检测、报告制度。20分 开展性病诊疗需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10分 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山东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20分 开展性病诊疗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20分 科室设置符合相关标准。20分 检测方法符合相关要求,实验室诊断试剂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可靠。20分 疫情报告及时率、无瞒报、缓报、漏报,疫情报告卡完整率符合要求。10分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必须与许可项目相符,与主诊医师取得资质一致。10分 主诊医师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并取得主诊医师资格。20分 护理工作人员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经护士注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参加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10分 科室设置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各室独立,远离传染病诊疗区。10分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10分 《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工作要求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人员条件 性 病 诊 疗 100分《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 医 疗 美 容 100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传 染 病 防 治 管 理100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实施治疗前实行书面告知并签字。20分 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突建立并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预检分诊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管理制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医度、院内感染管理制度、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血液安全管理制度。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十七20分 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有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10分 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记录规范、完整。10分 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7条 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20分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规范、完整、按规定保存。20分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正常。20分 疫情报告及时无漏报、瞒报、缓报。20分 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标识明确,设置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20分 有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对不具备收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 10分 成立医院感染委员会,人员组成符合要求,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10分 《传染病防治法》37条 《传染病防治法》52条 《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100分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 设立独立的感染管理部门,负责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和业务工作。10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加强医院感染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感染事件调查。10分 八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消加强高危科室消毒隔离措施和各项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力度。 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20分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开展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 《消毒管理办法》第4条 10分 使用的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20分 《消毒管理办法》第7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消毒管工作人员接受传染病防治法律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医院感染、理办法》第五条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知识、消毒隔离相关知识培训。10分 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分 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10分 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职业安全防护符合相关要求。10分 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10分 二条 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20分 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索取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10分 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无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20分 四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站)且运转正常。污水处理应进行消毒效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果监测并记录。10分 二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储存《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十六条库。(一年以内建设项目)20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100分 放 射

工 作 管 理 150分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20分 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20分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20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临 床 检 验 科 管 理 200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项<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20分 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必须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固体废物达标摆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0分 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0分 项 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10分 放射诊疗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参加专业级防护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20分 二项第三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20分 项 第二十五条 工作场所及相关设备必须设置警示标志。20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 对工作场所及相关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放射防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状态检测,检测报告完整规范。10分 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处罚 按照核定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不得超范围开展临床检验服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分 第六条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经过批准。20分 实验室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应经过省级培训。10分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职资格。10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20分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应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20分 第十条 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健全,相关质量保证、生物安全措施和应急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案齐全,并得到落实。20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规定进行检验。10分 第十四条 检验报告内容符合要求,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20分 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条 按照要求开展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质量控制措施。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第二十二、三十二条 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20分 按照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达到相应防护级别,建筑设计应《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与级别相适应。20分 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培训。10分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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