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简明合同格式
更新时间:2024-04-02 02: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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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简明合同格式
(绿皮书)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
共包括下列19个定义: 1. 合同 2. 规范 3. 图纸 4. 业主 5. 承包商 6. 当事方 7. 开工日期] 8. 天 9. 竣工时间 10.费用
11.承包商的设备 12.工程所在国 13.业主的责任 14.不可抗力 15.材料 16.永久设备 17.现场 18.变更 19.工程 1.1.1 合同
合同包括协议书以及协议书附录中所列出的文件。附录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书 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 规范 图纸
承包商提出的设计 工程量表 等
1.1.7 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为协议书生效日后的第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日期。 1.1.18 变更
变更为业主根据变更条款(10.1)的规定下达指令,对规范或图纸做出的变动。 1.1.13 业主的责任 1.1.19 工程
工程为承包商承担的所有工作、设计,包括临时工程和变更。 1. 2 解释
1. 3 文件的优先次序
按协议书附录中所列顺序来解释合同。 1.4 法律 1.5 通讯交流 1.6 法定义务
第2条 业主 2.1 提供现场
业主必须按照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现场以及进入现场的权利。 2.2 许可证与执照
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协助其实施工程所需要的许可证、执照、标准等。 2.3 业主的指令
承包商应遵守业主发出的指令,包括暂停工程。 2.4 批准
业主或其代表的批准、同意、不发表意见等,不影响承包商的任何合同义务。
第3条 业主的代表 3.1 被授权的人
业主必须派一名自己的人员来负责项目工作。该被授权的人应在协议书附录中之名,或业主另行通知承包商。 3.2 业主的代表
业主同时可以任命一个公司或个人来行使某些职责。这一公司或人员可在协议书附录中说明,或由业主随时通知承包商,其职责和权利也应由业主通知承包商。
第4条 承包商 4.1 一般义务
承包商按照合同恰当完成工程;提供项目需要的管理人员、劳务人员、材料、永久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施工设备)等;材料和永久设备运到现场后即被认为业主的财产。 4.2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任命项目代表时,必须将该员的简历送交业主,并取得业主同意。这一人员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的指示。 4.3 分包 参考红皮书4.4 4.4 履约保证
如果协议书附录中有规定,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14天内,按
业主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履约保证给业主,并应由业主批准的第三方开具。
第5条 承包商的设计 5.1 承包商的设计
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设计。承包商完成设计后,应立即提交给业主;业主14天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如果设计不符合合同,业主应拒绝,但需要说明理由;若设计被拒绝,后在等待业主批复的14 天内,承包商不得进行相关永久工程实施;承包商应对被拒绝的设计进行改正,随后立即在提交给业主;对业主有意见的设计,承包商在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后,再立即提交给业主。 5.2 设计责任
承包商对其投标书中给出的设计以及根据本条所作的设计负责,并保证其设计符合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若承包商的设计涉及侵权,承包商也须自己负责;业主为其自己的图纸和规范负责。
第6条 业主的责任 6.1 业主的责任 以下情况由业主负责 1. 战争以及敌对行为等;
2. 工程所在国的起义、革命等内部战争或动乱;
3. 非承包商(包括其他承包商)人员造成的骚乱和混乱等;
4.放射性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核废料造成的污染以及造成的威胁等,但承包商使用此类物质导致的情况除外;
5. 飞机以及其他飞行器造成的压力波;
6. 业主占有或使用部分永久工程(合同明文规定的除外); 7. 业主方责任的工程设计;
8.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9. 不可抗力;
10 非承包商引起的工程暂停; 11 业主任何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12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的在现场碰到的外部障碍等; 13 变更导致的延误或中断;
14 承包商报价的日期后发生的法律变更; 15 由于业主享有工程用地权利所导致的损失;
16 承包商为实施工程或修复工程缺陷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
第7条 竣工时间
7.1 实施工程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开工,并行动迅速,不得延误;而且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 7.2 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按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 7.3 工期延长
若工程因业主的责任导致了延误,承包商有权按程序索赔工期;
业主接到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后,结合承包商提供的证据,给予适当的延期。 7.4 迟延完工
若承包商没有按期完工,需要按照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每天赔偿数额对业主进行赔偿。赔偿的限额为合同金额的10%。
第8条 接收 8.1 竣工
当承包商认为工程已经竣工时,可以向业主发出通知。 8.2 接收通知
若业主认为工程已经竣工,他应通知承包商并注明竣工的日期;
即使工程只是基本竣工,并没有完全竣工,业主也可以通知承包商,该工程达到接收的条件,并注明相应日期;发出此类通知后,业主应随即接收工程;承包商应立即完成扫尾工作,包括清理现场。
第9条 缺陷修复 9.1 修复缺陷
业主可以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承包商修复缺陷或完成扫尾工作;若缺陷由承包商的设计、材料、工艺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引起,则修复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业主承担;业主通知后,承包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或完成扫尾工作,业主有权自行完成相关工作,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9.2 剥离和检查
业主可以下达指令,剥离隐蔽工程进行检查。但如果检查结果证明该部分工程符合合同规定,则此类剥离和检查应按照变更工作处理,承包商应得到相应支付。
第10条 变更与索赔 10.1 有权变更
业主可以下达变更指令。 10.2 变更估价
估价变更工作的方法可以采用下列五种方式之一: 1. 双方商定一个包干价; 2. 按合同中规定的适当单价;
3. 若无适当单价,参照合同中的单价来估价; 4. 按双方商定的,或业主认为是适当的新单价;
5.业主可以知是按协议书附录中所列的计日工单价,此情况下,承包商应对自己的工时、机械台班以及消耗材料进行记录,已备估价。
10.3 预警通知
合同一方应将其觉察到的可能延误工程或导致费用索赔的任何
情况尽早通知对方;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减少此类影响。在承包商迅速通知并采取合理措施的条件下,他有权获得工程延期和附加付款。 10.4 索赔权利
若由于“业主的责任”,招致承包商额外开支,承包商有权索
赔此类费用;若由于“业主的责任”必须变更工程,则此种情况应按变更处理。 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
承包商应在变更指令后的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包括变更各项内容的变更估价书,或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交列明各项索赔费用的索赔书;业主审查后,可以同意;若不同意,业主决定变更或索赔额度。
第11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1.1 工程估价
工程按协议书附录中的规定进行估价,同时遵守第10条的规 定。
11.2 每月报表
承包商每月获得的进度款包括三部分: 一、已实施的工程价值;
二、已运到永久设备和材料费,具体计算方法按协议书附录规 定;
三、同时根据合同进行相应的增加和扣减。 11.3 期中支付
业主在收到报表后28天内支付承包商,但可以从中扣除保留
金以及不同意的款额。业主应按照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比例来扣除保留金。在扣除其不同意的款额时,业主应向承包商说明不同意的原因。业主不受以前决定支付给承包商期中款额的约束,即:如果业主认为以前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额有误,他有权进行修改。业主在收到承包商应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前,可以暂时扣发此类 进度款。
11.4 支付前一半保留金
业主归还给承包商前一半保留金的时间:在业主颁发给承包商 工程接收通知后的14天内。 11.5 支付后一半保留金
剩余的保留金在协议书附录后规定的期限届满后14天内退还,
或在承包商修复好缺陷通知期中应修复的缺陷或完成扫尾工作后的14天退还,两个时间以较迟者为准。 11.6 最终结算款
承包商应在完成扫尾工作或修复各项缺陷后(以最晚者为准) 42天内提交最终账目和支持文件。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账目和文件后的28天内,支付承包商,若业主对某项有异议,可暂时扣发此部分,并向承包商说明理由。 11.7 货币
支付货币以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11.8 延误支付
如果业主延误支付承包商的任何应得款项,承包商有权后的利息,计算方法按协议书附录中的规定。
第12条 违约 12.1 承包商违约
如承包商发生下列情况,业主可以通知其违约: 1. 放弃工程
2. 拒绝接受业主的有效指令 3. 延误开工和延误进度 4. 不顾书面警告,违反合同
业主根据本款发出通知。若承包商收到通知后,没有在14天内对其违约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进行不久,业主可以在随后的21天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承包商应从现场撤出,并应第二次通知中业主的指示,将材料、永久设备以及承包商的设备留在现场,供业主使用,工程竣工后再另行处理。
12.2 业主违约
业主发生下列情况,承包商可通知其违约: 1. 不按合同付款;
2. 不顾书面警告,违反合同。
若业主收到通知后7天内不补救,承包商可以暂停一切工作。若业主收到通知后28天内不补救,承包商可以在之后的21天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并撤离现场。 12.3 破产
若一方依据相关法律宣布破产,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若破产的是承包商,则他撤离现场时,将业主要求留下的承包商设备留在现场。 12.4 终止时的支付
终止合同后,承包商有权得到他已经完成的工程价值,以及合理运到现场的材料和永久设备的价值,并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1. 加上承包商应得到的赔偿款; 2. 扣除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得到的款项;
3.若承包商违约或破产导致业主合同终止,业主可以在扣除等于在终止日仍没有实施的工程的价值的20%款额。
4.若业主违约或破产导致的承包商合同终止,承包商有权额外在获得等于在终止日仍没有实施的工程的价值的10%款额。经过调整后,若业主欠承包商,业主应在通知终止后的28天内,支付承包商;若调整后,承包商欠业主,则承包商应在通知终止后的28天内,支付业主。
第13条 风险与责任 13.1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已开工,到收到业主的接收工程的通知,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照管;业主接收后,照管责任由业主方负责;若承包商照管工程期间工程遭受损害,承包商应修复,达到合同要求;除非由第6条中多列出的情况导致,否则,承包商对工程的损害以及由于工程相关的所有赔偿要求负担全部责任,保证业主及其人员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13.2 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该方应立即通知对方;若必要,承包商应暂停实施工程,并在业主同意下,从现场撤离施工设备。若不可抗力时间持续了84天,任一方都可以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终止后,承包商应获得的剩余工程款包括:承包商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仍没有支付的部分;运到现场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价值;承包商应得到的索赔款;暂停导致的费用和撤离现场费用,但从这些费用中,应扣除承包商应支付业主的款项。应支付的剩余款应在终止通知日起的28天内支付。
第14条 保险
14.1 保险范围
1. 保险有承包商以双方联合名义在开工前办理; 2. 必须保持保险的有效性; 3. 保险的范围包括下面三大类:
(1) 工程、材料、永久设备以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2) 双方对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除工程外的业主的财产)
(3)双方以及业主的代表对承包商的人员的人员的伤亡所承担的责任,但由于业主、业主的代表或其雇员的渎职导致承包商的人员伤亡的情况除外。 14.2 条件约定
所有保险都应遵守协议书附录中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以业主批
准的保险条件签发保险单;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证据,证明合同规定的保险单一直保持有效,且保险费已经支付。从保险公司收到的赔偿金,应由双方共同保有,用于修复工程 或作为补偿。 14.3 未办理保险
若承包商没有办理合同要求的保险或提供相应证据,业主可以办理有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从承包商方收回该笔费用。
第15条 争端的解决 15.1 裁定
对于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争端,如果不能有好解决,双方任一方都可以要求将争端按照合同条件所附的裁定规则来裁定;裁定认为双方所商定的任何人,若双方未能就任命裁定达成一致意见,该裁定人按裁定规则任命。 15.2 通知不满意见
若一方对裁定人的裁定不满,或者裁定没有按照裁定规则规定的时间内给出裁定,该方可在收到裁定后28天内或裁定时间届满后发出不满通知;若没有给出此类通知,裁定即为终局的,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即使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方发出不满通知,双方也应立即执行裁定人的裁定,若随后的仲裁裁决改变了裁定,则以修改的裁决为准。 15.3 仲裁
若裁定人的裁定没有被采纳,则争端最终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由一名仲裁员按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仲裁规定进行。若双方对仲裁员的任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仲裁员应有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机构来任命。听证会应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地点进行,语言按第1.5款规定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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