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案例分析1
更新时间:2024-06-05 14: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一、消法案例分析
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
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
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5、【案情】原告:吴xx。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被告诉称:我们确实因经营管理不善,两次出售过期食品给原告。但是原告购买牛肉干是以加倍赔偿为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获得加倍赔偿。只同意退货,并承担适当损失。 问:1、原告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被告的辨称是否成立?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6、【案情】原告:唐xx。被告:某市电信局
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信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话局。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96.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问:
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如何
定性?
4、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7、【案情】原告:陈某 被告:北京某商场
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请说明理由
8.【案情】某日,满某到北京市一家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当时把填好1万元的存单和现金递给柜台一收款员,收款员清点后,随即把钱转给复核员,同时准备输入电脑。正当操作时,复核员提出钱数
不对,缺少1000元。储户立即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吵,储户找到邮局储蓄所领导反映,但领导人为责任不在己方。储户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消协投诉。
请问:1、消协应怎样处理?请说明理由
2、如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9、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岱年进行调解。请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10、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潮湿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保安最终一无所获,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
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11、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
请问:付某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12.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许某选择该防盗门,主要是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2005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街道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
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就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13、1994年11月2日,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上海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签约,租借该馆102室经营绿洲牌蚂蚁粉.1995年10月17日,消费者吴某在未明确单位的上海自然博物馆102室,购得两袋标重为454克装的绿洲牌蚂蚁粉,支付人民币150元。同年10月19日上午6时左右,吴某感觉身体不适,到7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1岁。吴某之妻郑某立即向上海市南市公安分局报案,有南市公安分局委托上海医科大学对吴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其死因鉴定结论为:死者吴某有过敏史哮喘病史,此次服用蚂蚁粉异体蛋白诱发支气管哮喘,终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郑某以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和上海自然博物馆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查明:被告科技公司所售绿洲牌蚂蚁粉,未通过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没有获得相关批号。科技公司还擅自涂改食品监督
部门产品卫生审核批复单,依此申领到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且被告销售的蚂蚁粉说明书尚未注明禁忌症,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文字。其说明书上标明的“长期服用无毒副作用”,“能治疗哮喘等多种疾病”的文字,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负有主观上不可推卸的责任。 该案应该如何处理?分析理由。
14、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费3000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
15、【案情简介】1990年3月1日,原告何新在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某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以下简称“新华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50元。同月3日,原告何新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某无线电厂(简称“无线电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元。当月中旬,何新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四月1日晚,何新的妻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新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洁具公司、新华电器厂、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
被告洁具公司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新华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无线电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无线电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新华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
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可酌情予以补偿。 某某法院受理此案后,请技术监督部门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源绝缘不好,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16、1997年6月26日上午6点,中国连同公司淄博分公司女职员那×乘坐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车时,该车与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车×所驾驶的\东风\托挂车相撞。经淄博市有关交警大队决定,\东风\车司机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次事故导致那×脾脏破裂,共支付医药费10274元,造成误工损失3718.8元。经交警大队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客车司机宋×承担30%的费用,由\东风\司机车×承担70%的费用。调解后宋×按时支付了英承担的费用,而车×一直未支付应付担的总计9794.96元
费用。那×于1998年6月10日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为被告,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医药费、误工费共9794.96元。
该案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17、王小姐于1998年1月到某超市购物,进门时,门口的报警器无任何反应。过了有十几分钟,王某未选中任何物品,从门口出来时,报警器却铃声大作。超市保安及售货员将其叫到经理办公室,要求王某配合检查。王某说:“检查可以,但如果没有检查到未付钱的商品,你们就要当场书面赔礼道歉。”王某的要求当场被保安经理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保安坚持要求检查,否则不准王某离开。双方僵持了近半个小时后,王某迫于无奈,同意检查。几名保安随即走出经理室,并将门关上,站在门外,由两名女售货员将王某的外衣脱下进行检查,结果未查到任何超市的商品,只好让王某走。王某穿好衣服走出经理室,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王某倍感委屈,哭着跑出了超市。几天后,王某在亲友的帮助下,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民事责任,提出精神赔偿,并且向派出所报了案,要求追究超市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一、本案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二、本案涉及哪些诉讼程序,具体在法院应该按照何种诉讼程序启动?
问题三、本案如何判决?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18【案情简介】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商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的左眼秋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商店批发店要求赔偿。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所至,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至,而啤酒又是该食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王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王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王某有受损害之事实。
争议焦点:某食品批发商店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说明理由。
19、2000年5月,张某开办饭庄,从商场购买10台吊扇,其同年7月,吴某等一行6人到饭庄就餐,进餐过程中,吊扇突然脱落,造成吴某等3人骨折或皮外伤,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事后,3人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认为事故纯粹是由于装潢公司安装不当所致,自己亦是受害人,拒绝赔偿。后查明,这10台吊扇全系不合格产品。 试
问:本案中,哪些当事人是消费者呢?
参考答案
一、餐厅应支付就餐人员的医疗费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罚款并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厂商所作的殿堂申明属于格式合同,但其申明的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该申明无效。
三、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
四、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一方索赔。
五、1、原告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显属违反法律的无效民事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2、被告的辨称是否成立?
被告销售法律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确非欺骗
或误导消费者而实施,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增加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增加赔偿的金额依法应为原告购买该食品的价款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食品价款双倍赔偿的主张于法不合,不予支持。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其他损失,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确定:原告乘坐出租车并无正当理由,实属不必要;原告所要求的6元小公共汽车费用中,仅有2元为其乘坐所需,故原告要求的交通费中,只认定2元,其他37元不支持。诉状费3元,复印费2.6元,均为实际所需,故应予认定。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法律咨询费60元,因无证据,不予认定。
六、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该规定无效,电信局应退还全部初装费 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电信局由于技术故障所导致的多收账款应
当退还并承担利息。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电信局已侵权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4、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七、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请说明理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陈某和商场约定了“三包”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次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商场应退回陈某的购鞋款并赔偿由此而产生合理费用。
八请问:
1、消协应怎样处理?请说明理由
消协可以认定储户承担这1000元的损失,理由是收款员清点后,复核员提出钱数不对,钱款数额以收款员和复核员共同认定的数额为准。
2、如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或者协商调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本案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他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能与邮政储蓄所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九、答:(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答: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十一、答: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
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十三、【分析】首先,生产者应当对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其次,产品及其包装上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被告的产品由于是违法生产产品,肯定不符合法定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被告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当然,被告科技公司首先违反了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法规,这一违法的前提导致违反其他法律,最终这一系列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死亡,理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博物馆负连带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租赁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被告博物馆作为柜台出租者,自然负有连带责任。因而,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医疗费7191.8元,误工费2603.16元给原告。
十四、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十五、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人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原则
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谓\缺陷\,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第46条规定,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缺陷产品包括质量不合格产品。对电器产品来说,质量标准包括其安全性能保障、工作电流大小、工作电压适用范围等质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由制造者来保障,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是合格商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负有这种社会保障义务。否则,便要承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经质量鉴定,被告新华电器厂生产的淋浴器电热管绝缘不好,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这是造成原告之妻被电击死的直接原因,该厂负有直接责任。被告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经质量鉴定也有问题,对原告之妻电击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是不能靠消费者使用方式正确
来保证的,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中,并不包括消费者是否正确使用的因素。本案原告擅自安装耗电严重的淋浴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原告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即供电法律规范,它应当对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既由供电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十六、【法律分析】首先,在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交警大对一对该案作了调解处理,法院应不再受理。但法院没有因此而不予立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暗中的交通事故绥靖交警大队作了调解协议,但车×为旅行,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然应予以受理。
其次,淄博公共汽车公司能否列为被告,也是有争议的。部分人认为,根据调解协议,车×应负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其未真实支付。淄博公共汽车公司的司机已经按协议支付了相关费用。因而,那某即使提起诉讼,也只能以车×为被告。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是成立的,但从有关民法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来看,淄博公共汽车公司成为本案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乘坐汽车公司的客车,实际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在购买车票后,该合同及成立。
作为承运人,汽车公司依法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及其行李安全的义务,除了不可抗力或被害人本人故意造成伤害外,承运人,也即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原告与汽车公司又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从该法有关规定来看,汽车公司也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这些法律规范,都充分证明本案原告可以将汽车公司当作被告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该案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民事法律规范而言,应是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之一的特别法由于普通法,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案受理法院也能正确做到这一点。
当然,处理该案并不是要造成对被告的不公。根据相关法律,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车×行使追偿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七、答案:一、《民法通则》第120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
15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诉讼先行。本案最佳是启动民事诉讼,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三、证据有:原告陈述,1、保安坚持要求检查,否则不准王某离开。2、由两名女售货员将王某的外衣脱下进行检查。3、走出经理室,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王某倍感委屈,哭着跑出了超市。 证人证言: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 被告陈述:具体对待。
十八、分析如下:《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
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十九、1.吴某等人是该饭庄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吴某等人在接受张某饭庄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吴某作为消费者理应受到赔偿。
2.张某是购买吊扇的消费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
品质量应该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张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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