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院发〔2016〕8号--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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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院发?2016?8号

六盘水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6年第1次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1日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师范学院经贵州省学士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国家学士学位委员会备案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学院根据学生所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组成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及学院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二)职责

1.审核批准各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名称; 3.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公布撤销和补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各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及颁发事宜;

(三)完成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各教学系成立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组成

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1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人选由系推荐,报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职责

1.负责本系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2.向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本系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面情况和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协助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其它有关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二)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的。

(三)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为:在校期间其历年课程

学习的平均成绩达75分(含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成绩排名75%以内(重修、补考成绩一律以60分计算),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

第八条因不满足第七条第三款条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 ;或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获得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或省赛区一等及以上奖者;或在由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二)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在院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水平;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在院期间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或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水平。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二级以上考试;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前通过程序员考试。

(四)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之规定,但在校期间因作弊之外的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过院级以上表彰者(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大学毕业生);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3.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4.非英语专业的毕业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5.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6. 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全国高师学生英语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学术竞赛等获得全国一等奖或第一名;或主持教育部及以上级别非自筹经费类科研项目;或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省级体育竞赛中

获得第一名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一等及以上奖)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作结业处理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经六盘水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教学系根据六盘水师范学院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系进行审核,经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系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建议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分别进行评议,

以表决的方式通过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授予学士学位会议、教学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会议,都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对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定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本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经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请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由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本办法和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六盘水师范学院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教务处负责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和认定,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并报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毕业生取得学位后在正式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六盘水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已授学位。

第二十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师院通字?2013?25号)同时废止。

六盘水师范学院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56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64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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