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18 02: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法规名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9-16 【实施时间】 20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省各级法院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再审诉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再审开庭前的准备

第一条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当事人的称谓与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二)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再审申请人; (二)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抗诉申请人; (三)没有提出再审申请、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

(四)当事人一方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转让给案外人,生效裁判确定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转让方仍是被申请人。 (五)人民法院对一审生效裁判进行再审,追加原审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再审诉讼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第三人。

第二条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条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开庭: (一)庭审前再审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对不予受理等程序性裁定进行再审的; (三)依法应当终结诉讼的。

第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情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依法传唤再审当事人到庭进行调查询问。

第五条 下列已经立案的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由人民法院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或者终结抗诉案件的审理。 (一)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抗诉机关的抗诉具有《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三)至(十七)项情形之一的; (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抗诉申请人的抗诉申请是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后提出的。

第六条 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庭审前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的,法庭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清单。

第七条 对再审当事人庭审前提交的新的证据,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庭审前组织再审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第八条 再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应当在开庭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被申请人在再审立案期间没有收到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副本的,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5日前送达。 被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再审的审理范围

第十条 审理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应结合原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围绕再审请求、再审理由进行。 再审请求、再审理由超出原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不予审理,但再审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围绕抗诉的理由和范围进行。

抗诉案件中抗诉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一致的,除检察机关因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抗诉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以抗诉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为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再审申请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改变再审请求、再审理由的,以变更后的请求、理由为准。 变更后的请求、理由超出原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不予审理,但再审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除外。

第十三条 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再审不予审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因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列其为再审申请人,但对被申请人的请求应依照本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审理范围后一并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对因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又因同一再审申请人申请而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抗诉机关撤回抗诉;抗诉机关不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应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为审理范围,但在审理时应当将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检察机关并终结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十六条 对因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又因被申请人申请而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依照本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确定审理范围后作出裁判。

第十七条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又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提审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应以原审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和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审理范围。

三、再审开庭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开庭审理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等名单,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法庭调查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由再审申请人陈述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引起再审的,由抗诉机关简述抗诉意见,再由抗诉申请人发表对抗诉书的意见;抗诉机关没有出庭的,由法庭简述抗诉意见。 (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再审的请求与理由、抗诉意见陈述答辩意见。 (三)归纳争议的主要问题。由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主要问题陈述意见。 (四)对有争议的证据、新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的,法庭询问有关问题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六)经法庭许可,当事人之间可以相互发问。

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超出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法庭应予制止。

第二十二条 抗诉机关派员出庭的,出庭人员在陈述抗诉意见后,经合议庭同意,可以退庭。

第二十三条 庭审中合议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证据规则的要求引导诉讼参加人举证、质证和辩论。

案外人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一审证据规则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四条 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庭审前没有提交,但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新的证据的,法庭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清单,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法庭可以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提出意见或举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5v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