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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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 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0〕2号)要求,为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我市无遗留问题采矿权的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任务,我局结合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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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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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

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 2号)。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完成全市无遗留问题矿业权的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已登记矿业权范围拐点全部使用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的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任务分工

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原则上按照“谁审批、谁更新、谁换证”进行分工,在矿业权实地核查结果通过验收的前提下实施。

1、部级发证的矿业权,由市局在征求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实地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调查意见,通知矿业权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2、市级发证的矿业权,由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调查意见,通知矿业权人向市局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3、县级审批的采矿权,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核查结果进行审查,通知采矿权人提交变更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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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并负责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工作程序 (一)核查成果移交

国土资源部对我市矿业权核查成果验收合格文件下达后十日内,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市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工作组)负责将修改完善的核查数据库移交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培训使用。

(二)对比审查和分类

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就核查数据库和采矿登记数据库进行“实地核查数据库信息对比”并审查,区分出以下四种情况的矿山:

1、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一致,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仅坐标系由北京54坐标转化为西安80坐标的采矿权;

2、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的采矿权(包括矿区范围未包含井筒等附属设施范围的采矿权和矿区范围部分或全部位移的采矿权);

3、有遗留问题的采矿权; 4、需注销的采矿权。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四类情况列出矿山详细名单(内容包括: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号和有效期起止时间及登记内容变化情况)并上报市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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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三)矿业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问题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矿业权数据库,对无遗留问题的采矿权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四、分类处置

(一)探矿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及原登记内容没有变更事项的探矿权,若勘查许可证尚未到期,暂不换证;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待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时进行数据更新。

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或原登记内容有变更事项的探矿权,矿业权人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1、对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一致,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由采矿权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按变更登记更新为80坐标系坐标,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2、对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的采矿权,应在不影响相邻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和原则处理:

(1)首先对矿业权人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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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属于地质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登记范围不一致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处理。

已接受处理并纠正了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处理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书面情况说明(其中进行了行政处罚的,附具处罚文书和执行处罚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的要件资料。拒不接受处罚或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2)对已接受处理并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属于市局审批的采矿权,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仅有井筒等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不在采矿权登记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确定的矿区范围)内的,由采矿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并说明矿区范围调整情况(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拐点坐标、开采深度、开采煤层、占用储量),向登记机关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其他报告可不再作调整。

矿区圈定井筒等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平面投影范围。矿区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指开采矿层(矿体)的上下标高,主井或风井等附属设施的标高可不圈入矿区内。

二是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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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集中成批向市局上报矿区范围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中应明确调整前后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以及开采煤层。

经市局公示并下达调整计划后,由采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调整方案编制《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后,进行占用储量登记。在核定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并与市局签定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再向市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3、对有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采矿权,暂不换证,有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冻结的方式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渝办发〔2009〕338号文件精神实施关闭矿山的采矿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属市级登记发证的,要及时上报市局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凡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在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销登记,并通过统一配号系统完成注销备案。

(三)严格储量登记要求

矿业权人办理储量登记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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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文件,包括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成交确认书等。

凡原来已经办理储量登记,开采范围未发生变化(含仅增加井硐设施范围的),仅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由54坐标变更为80坐标的,不再重复登记;凡开采范围发生变化或矿区整合等引起储量发生变动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取得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许可证明或市局同意区县局调整矿区范围方案的批复文件后,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储量核实工作并及时办理储量登记。储量登记所需材料主要为: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证明(文件)、登记书及电子报盘、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意见(市级或以上)与坐标对照表。

五、时间安排

(一)2010年7月10日前,完成全市换证工作部署和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操作培训工作。

(二)2010年7月底前,完成核查数据库与采矿登记数据库的对比和分类,并向市局上报分类矿山名单。

(三)2010年8月底前,完成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

(三)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采矿权的变更登记、注销或冻结上报备案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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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在依法保护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按期完成。

(二)对实施资源整合的采矿权实际开采范围已超越原采矿登记坐标范围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采矿权人进行纠正,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同时督促采矿权申请人尽快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经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存在矿权争议的采矿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协调相关采矿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开采边界协议后,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协商不成的,先由登记发证机关按照冻结方式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待争议解决后再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对遗留问题未解决,但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矿山企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通知其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处理,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函告生产、安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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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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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5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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