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致良知”说的工夫及现实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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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致良知”说的工夫及现实意义与价值

“知行合一”说是王阳明早期思想的体现,江右之后,王阳明则转扬“致良知”之论。因为在王阳明的内心,“致良知”论比“知行合一”说得更为直接和具体,也更有实践性。那王说的“致良知”具体内容如何呢?一般来讲,“致良知”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良知”论,其实也就是王说的道德本体论;二是“致良知”说,指的就是王说的本体工夫同一论[1]125。当然,这两方面的内容也是密切相连的,无疑是其“致良知”论的宏观内容。 一、王阳明“致良知”的内涵 1.王阳明对“良知”的界定

王说“良知”的初始含义,来源于《孟子》一书。而孟子认为,良知良能其实就是指人不需要思虑就能得知、不需要学习就能得行。而这一“良知良能”到了王阳明思想体系中就成了人先天就具备的道德意识和思想。他的“良知”论其实也就是王说的道德本体论,这是王阳明对“良知”这一含义界定的首识。王阳明对良知的界定更为强调良知自主显现而为自我内心所自觉的特点。而且,他还使孟子“良知”说更推进了一步,让孟子那种萌芽状态的情的成分变为一种主体知觉层面的意识,让“知”的色彩变得浓厚了许多[2]118。 2.“致良知”的工夫

第一,“致良知”具有扩充、致极性。王阳明“致良知”中的“致”,不仅具有扩充的这种过程,还有至其极的意思。而且,王阳明在《大学问》中提出了以“至”训“致”的观点。浅层意义上来讲,王阳明的“致”只是一种至极的意思,但其实要强调的则是“致良知”这一过程,其最终就是要达到“知至”的层次。所以,王阳明这里的“致”与“极”是贯通的,都需要经过一个过程才能达到目的[1]156。最重要的是,王阳明这里的“致”,除了上面所述要扩充良知这一本体而到达“致其极”的目的,还有从本体到功用、再从功用复归本体的双向通道。他这一通过去除私欲而复归良知本体的渠道,不仅是一种格物致知而复归良知这一本体的过程,还是一种扩充延伸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彰显出本体与功用,也是二者的统一。因此,王阳明从这种本体和功用的层面来表达“致良知”之义,不仅使用了穷理尽性等词语,还应用了去欲克己等术语。因此,王阳明的这种本体与功用的“致良知”说,不是一种脱离日用常闻的理论玄想,而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基底,是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去发用实行的。

第二,“致良知”具有推致、实行性。王阳明的“致良知”,在其发用流行的层面上不仅表现为“致良知”的至极之义,还应该以良知的实际功用,将其与至极其良知予以比较,如此才能与王阳明之前论述的“知行合一”说贯穿起来,而且,这也是王阳明自己所赞同的。《传习录》是王阳明的代表作,对于“致知”的内涵,王阳明认为只有去实实在在地依良知去行便已达到。因此,

王阳明才说:“决而行之,无有不就下者。决而行之者,致知之谓也,此吾所谓知行合一者也。”[4]158他把“决而行之”来表达“致知”的实际功用,即将人内心所知予以连贯并实践下去,这就是“决而行之”的实际体现。在王阳明的世界里,所有人都具有“良知”,只存在不能致其良知的。因此,从王阳明的角度来理解,“良知”这个本体、“致良知”这个天下之达道,其中关键就在于达道中的“行”,作为其内在规定而存在着。 依此来看,所谓“知”就是良知,所谓实践之义就是“致”,是故,王阳明这里的“致良知”无疑就具有了“知行合一”的内在之义。而且,王阳明曾在《答陆元静书》中就认为,“致良知”的“知”的属性就是知,而“致”的应有属性则为行。有必要说明的是,程朱理学主张的“格物穷理”说,只是注重在求理上的探求,而忽略了实际的行,因此使得知与行成为两体。而王阳明的“致良知”说,则把二者内在地贯通了起来,有效避免了程朱理学的这种情况[5]164。从上可知,王阳明这里的“致”,其实就是行,而“致良知”也就是把自身内在的这一道德准则实践于现实当中而已。

二、王阳明“致良知”学说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王阳明“致良知”学说不仅使主体获得了这种道德实践的权利,而且在这种积极的入世心态中扩展了一系列的理论体系,比如“知行合一”的实践精神,使得“致良知”有了现实的基底,从而产生主体的内在修养道德自律的精神,进而产生了一定的实际

意义。

1.“知行合一”的实践精神

知与行的关系,其实就是认识和实践的关系,这是中国哲学范畴内的一种普遍认知关系。假如放在儒家的框架内,则其表现为道德认知和实践的关系。

对于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和“良知”说,可以明显看出,二者是相互配合和促进的。在王阳明看来,“知行合一”的理论实际上就说明了这种知行之体本来就是一的道理,即“圣贤教人知行,正是安复那本体”。当然,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注重的还是“行”,其目的就是想加强人们对“心即理”的进一步认知和“良知”说的进一步深化,以此来强化认知外化为行动的程度[6]68。当然,王阳明所说的这种“知”仅仅指的就是意识思想内的知,其“知”的范围比宋儒中所言的“知”的范围要小;王说中的“行”,则是指人们对这一心理行为和实践行为过程中的行,很显然这一“行”的所指范围要比宋儒所言的行的范围要大。 王阳明反复强调,“圣学只一个功夫,知行不可分作两事”,认为“知与行”概念上的这种合一性并不就是说知与行是一件事情,而是说一个人如果不去行动则肯定不能是说知。王阳明“知行合一”说中的一个最重要的方法论就是为儒家伦理提供了这种道德实践的可能性,即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应积极地进行自我道德修养和实践,从而让一种意识层面的道德直接就转化到现实性的道德上。因此,王阳明最终就让这种道德规范和现实行为、理想

人格和真实生活之间搭建起了通道。 2.“致良知”和道德自律

王阳明曾讲,“致良知之外无学矣。”[7]46这种口气,无外乎就是以一言以蔽之的方式来体现自己这一学说的特殊性。王阳明在其“良知”学说的阐述中,认为只有知道而且还去践行了,才能于内心当中真正把这种良知蔓延在生命当中,从而达到比较满意的人生状态。因此,按照王说的标准,如果一个人只是明白了这个道理而并没有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去践行,那么他还并不是真正知道。他认为当时社会存在的本质问题就是道德伦理问题,而所谓的政治治理是无法从本质上来解决这些问题的,因此只有这种内心的道德教化与社会的一些纲常规范处于一种同水平的状态,才能根本缓解社会的这种现状,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现实体制。所以,以内在的逻辑来看,王阳明的“良知”理论无疑是改变人的一种认知模式。但其中最关键之处则是王阳明将人的这种道德伦理标准和社会的规范秩序相结合,因为前者往往是一种笼统模糊的概念,而后者才是较为规范和明确的。因此,只有每个人都把其作为具体的道德标准看成其内在要求和目标,无疑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王阳明的“致良知”理论就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实践意义,社会的外在规范也就只是前者实现过程中的一种补充条件而已[8]151。所以,“致良知”学说就体现出了一种积极的道德自律精神。 3.“致良知”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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