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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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与环境保护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3.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

4.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和。

5.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7.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环境问题 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8.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9.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10.环境保护: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11.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12.环境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性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它也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分支学科。 二、简答题

1. 简述人类环境的概念以及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分类。

(1)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2)分类:

a)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划分(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或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b)按环境的功能划分(我国宪法分类)

生活环境是与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如气候、土壤、生物、等。

c)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划分

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d)按环境要素划分(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制定采用)

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

2. 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范围及其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法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物质条件和空间)

区别:环境科学上的各种环境要素并非全部或现在都能成为环境法保护对象 1)“环境”是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具体;

2)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客体是有限的。限于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环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呈扩大趋势。无力保护或对其认识有待深化的环境要素不能成为保护对象

3)环境保护法保护的环境具有价值取舍。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

3. 简述人类环境观发展的阶段、各阶段的观念形态及其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发展和

解决产生的影响。

(1)古代: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阶段

原因:生产力低下,科学技术不发展,对自然的认识处于蒙昧阶段 表现:对自然的畏惧心理和盲目崇拜: 对动物的崇拜、对天象的崇拜 (2)近代: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阶段

原因: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了人类认识自然,尤其是改造自然的能力 表现:无视自然规律,盲目征服自然

取得改造自然的辉煌成就、遭受盲目征服自然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3)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阶段

原因: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科学理论的兴起与深化,提供了正确认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方法论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表现: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保护的提出和实践

4. 简述环境问题的分类及其之间的联系。 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划分

(1)、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2)、次生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a)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b)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两类环境问题的联系:

(a)人类不合理的行为可能诱发原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加剧其危害后果; (b)原生环境问题的发生,也可能加剧次生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危害后果; 5. 简述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及其正确应对。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具有复合效应。二者密切联系相互影响。一方面,生态环境的破坏,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生活环境,如破坏由无数个大小生态系统组成的生活环境中的一些生态系统。另一方面,生活环境的污染也会或迟早会影响生态系统,如使一些动植物品质下降,数量减少以至于灭绝,水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等,但生态破坏对人数的危害更大,影响更长远。

6. 简述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的阶段及其主要表现。 (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

表现: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因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 (2)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 表现:(a)农业生产中盲目扩大耕地而砍伐森林、毁坏草原,引起地区性农业环境的破坏,农业生产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不多,环境污染问题还不突出。(b)人口集中的城市,各种手工业作坊和居民抛弃生活垃圾,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

(3)产业革命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 表现:1、大规模环境污染。2、自然环境的破坏。 (4) 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表现:(a)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件频繁 (b)全球性大气污染加剧 (c)自然资源破坏 (d)自然灾害加剧。

7. 简述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

(1)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 (2)土地短缺与土壤退化 (3)大气污染 (4)固体废弃物污染(5)噪声污染 (6)森林、草原破坏 (7)生物多样性锐减 (8)海洋面临各种生态问题 (9)矿产资源开发加剧生态破坏

8. 简述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主要观点。 (1)悲观论

观点:人口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造成公害,“人类正在走向地狱之门”,环境问题发展到最后“势必毁灭人类”,因此,必须放弃发展,实现人口和经济的“原点发展”,甚至“回到自然去”。

肯定自然 (崇拜自然) 否定自然 (无视自然) 新的肯定自然 (重视自然) 代表:罗马俱乐部的发表的《增长的极限》提出“零增长”、“零排放”理论 (2)盲目的乐观论

观点:人类在不讲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已生存了几百万年,今后仍会生存下去,“车到山前必有路”,大可不必为一点环境问题惊慌失措,杞人忧天。

代表:美国未来研究所发表的《世界经济发展——令人兴奋的1978年至2000年》,指出资源能源不会产生枯竭性的危机,人类总会有办法对付未来出现的一切问题。

(3)积极乐观论

观点: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人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善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是可以取得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发展中产生的,也是可以在人类发展中解决的。

9. 简述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环境问题的实质。 主要原因:(1)对生态基本规律的认识不足

(2)人口的压力。人口的迅速增长,使生物圈的负载能力已达到了极限

(3)技术的滥用(a)高新技术开辟了人类改造自然的更深层、更广泛的层面 (b)提高了人类对周围自然对象的“为所欲为”的实践功能度

(4)传统生存方式的缺陷。高物质消费生活方式、高资源消耗的生产方式 。 (5)自由经济制度的弊端a、以疯狂掠夺自然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为代价来获取其高额利润b、美国加雷特·哈丁(Garret Hardin)博士 “共有物的悲剧”理论c、需要政府以“有形之手”加强对自由经济活动的干预、控制和调节

(6)政府行为的失范。失误性的决策行为、短期行为、片面化行为、地域保护主义行为,等。 实质:环境问题的实质在于人类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以及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10. 简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容及其对环境保护立法与环境保护实践的影响。 对环境保护立法的影响:

1) 可持续发展要求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第一, 在环境保护立法理念上, 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 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第三, 加强环境执法从而增强环境法的实施能力。第四, 推进全国环境法律教育, 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2) 可持续发展影响环境保护立法的取向。首先, 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根本原 则。其次, 可持续发展为环境保护立法的指明方向。

3) 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第一, 推动可持续发展入宪。第二,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第三, 加强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对实践的影响:略

11. 简述环境保护的内容。

(1)环境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a)保护城乡环境,保持乡土景观、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的调节净化能力,确保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库的持续发展,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b)保护组成环境的各种因素,即环境自然资源,包括大气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旅游资源等。

c)保护环境的中心任务是维持人类适宜的环境质量;保护、增殖可更新资源使其不断扩大,为人类永续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可更新资源使其免于浪费和被破坏并努力寻找替代品,使其为人类所充分利用。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2. 简述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1)工业革命前的环境保护 a)人类社会初期

人类从天然生态系统中取得天然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存,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低生产力水平上达到基本的和谐。 b)种植、养殖业社会

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基本上是畏惧和崇拜自然; 出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愿望,对自然的依赖由本能变为自觉,开始由顺应自然变为积极干预自然;“天人合一”思想的朴素自然观已带有一些现代环境保护思想的色彩 (2)工业革命时期的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方面,大多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针,只是把各种污染当作彼此孤立的问题采取一些措施,并且把治理污染作为单纯的技术问题来对待,而没有将各种污染及污染治理与自然保护结合起来。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强调和突出的只是治理污染的技术性措施。 (3)当今世界的环境保护

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目前,环境保护已被确定为各国的基本国策,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正向有利于可持续消费方面转变,环境道德观念正在形成。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或认可环境保护法时所希望或实现的结果。 3.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是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单项专门环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环境条约内容为补充,以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4.环境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即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具有客观性和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有主观性和环境效益优先性 。

2. 简述环境法的本质。

(1)环境法是社会法 (2)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3)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4)环境法是以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3. 简述环境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立法体系综合性;法律措施综合性。

(2)技术性。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包括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

(3)社会性。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

(4)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各国的环境保护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4. 简述环境保护法的地位。

(1)非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或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2)正向独立部门法发展

(3)已经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标志:a)调整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 b)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c)环境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原因:a)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要求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职能 b)现代科学技术的

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与治理已成为可能。 c)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促进了环境保护法作为工业社会的一个新兴部门法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

5. 简述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1)经济原因:克服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动态的经济运行作静态管理的缺陷

(2)社会原因:转换人类环境观,转换社会发展模式的结果 (3)法律原因:(a)传统基本法的不足(b)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c)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d)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

6. 简述国外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的阶段及其特点。 (1) 萌芽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特点:不同于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法,只是零星的附在一些立法当中,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不能自成环境保护法体系,只是现代环境保护法的萌芽

(2) 形成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特点:a)把污染当作孤立的、单纯的技术问题,自然保护与污染治理分别立法 b)立法内容上,强调和突出治理污染的技术性能措施,国家管理环境权力较小 c)立法形式上,主要

是采用单行性的专门立法形式 d)调整方式上,大多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损害赔偿 e)在法律理论上,恪守传统法律理论

(3) 发展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特点:a)立法形式上,更加注意整体化的架构,并向综合性的全面立法方向发展,初步形成环境保护法体系 b)立法内容上,向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同时并举的综合环境整治发展,并扩大了国家管理环境的权力,加强了公民环境权利保护 c)调整方式上,方式多样 d)法律理论上,创立了许多诸如“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以及环境权等新的法律观念和理论

(4) 完善时期的环境保护法

特点:a)可持续发展成为立法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新的变化。1)在污染控制战略上,由原先的“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转移。2)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上,更加注重二者的协调。3)法律“生态化”观念在国家立法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b)立法目的和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1)立法内容上,不断调整和更新,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2)立法目的上,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终极目的(3)立法体系上,形成完备体系。

7. 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发展阶段。

(1)中国古代的环境立法 (2)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立法

(3)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立法:环境保护法的产生阶段(从新中国的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环境保护法的发展阶段(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到1978年);环境保护法的蓬勃发展阶段(从1978年到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初步完善阶段(1989年到2002年);环境保护法的日益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

8. 简述环境保护目的立法实践和理论观点。

(1)立法实践:a)国外环境保护法目的立法实践。如,美国1996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原联邦德国1974年《联邦污染控制法》、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日本于1967《公害对策基本法》、日本1970年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

b)我国环境保护法目的立法实践。《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2)理论观点:a)一元论: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以“环境优先”为最高原则

b)二元论或多元论: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9. 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器(2)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力工具(3)全面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强大法律武器(4)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的极好教材(5)加强国际间环境保护

合作的重要手段

10. 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1)环境法是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单项专门环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环境条约内容为补充,以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2)a)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b)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c)单行性专门环境立法 d)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e)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f)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g)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基本特征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指导性准则。 2.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4.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5.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基本特征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指导性准则。 (2)特征:a)是环境法这一法律部门特有的原则,是其基本特征的体现 b)必须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在环境法中体现 c)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d)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2. 简述协调发展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内容:a)正确反映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b)正确把握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实质 c)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d)体现了协调发展或可持续法的基本要求 (3)贯彻措施:1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2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采取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4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5、强化环境监督管理6加强环境观的宣传教育

3. 简述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 略

4. 简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2)内容:a)明确了预防和治理的关系。防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或扩大,实现“防患于未然”;治是对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治理,是事后补救措施;故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或综合整治。

b)确定了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途径和方式。立足于“防患于未然”,治理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做到预防和治理相结合;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c)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被动、事后单一方式治理向积极、主动、事前事后多种方式防治的转变

(3)贯彻措施:A)全面规划。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等,应当对工业、农业、城市、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进行科学预测、统筹兼顾、综合规划,既考虑经济效益,又考虑环境效益,以便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B)合理布局(1)在全国建立合理的城乡结构、生产结构、产业结构、生态结构和城镇体系。(2)在一个城市和一个区域,搞好功能分区,合理安排各种产业和事业。 C)加强宏观调整,对规划、政策等宏观活动实行环境评估,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产品开发等政策。

D)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和破坏。 E)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治理老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原料、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废物资源化、无害化。

F)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G)加强环境检测,通过环境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H)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技术、管理等各项工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各种手段综合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5. 简述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及内容:(a)污染者付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b)开发者保护。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 (c)利用者补偿。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d)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2)贯彻措施:1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4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 5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6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 7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利用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评估、监测管理制度 8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6. 简述环境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2)内容:a)该原则正确反映了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民主的关系。任何公民都有享有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良好环境的权利,对任何有害环境的行为,有权依法监督和干预;依靠群众保护环境,是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b)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与依靠群众的关系。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上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 c)该原则概括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各项权利。(1)检举、控告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2)获得有关环境保护资料和信息的权利(3)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情况、监督、批评(4)受到环境污染或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3)贯彻措施:1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 2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3增强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4扩大公众诉讼权利,保障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 5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6建立环境公众听证会制度,扩大公众参与途径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

一、名词解释

1.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拟实施的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的方法与制度的总称。

3.“三同时”制度: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从事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开发者、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5.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6.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行业或区域,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治理和达标排放的法律制度。

7.环境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订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8.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9.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10.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制图方法及其他通用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规定。

11.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严重事故,威胁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时,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解除危害的环境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1)概念:1)环境影响评价 a狭义——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b广义——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拟实施的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的方法与制度的总称。

(2)重要意义:1)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3)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拟订中的政府制定的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项目。

3. 简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1)范围: 政府拟定的、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a 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b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内容: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A)综合性规划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B)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书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3)程序: A)综合性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 )

B)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一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跟踪评价

4. 简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1)内容:A)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B)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2)内容: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a)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b)征求公众意见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文件之日起60日内(报告书)、30日内(报告表)、15日内(登记表),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收到环境影响文件之日起60日内(报告书)、30日内(报告表)、15日内(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f)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g)建设项目实施后的跟踪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5. 简述“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三同时”制度,其基本涵义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2、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3、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有效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 简述排污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规定。 (1)排污费的征收

1)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缴纳排污费的对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2)征收范围和标准

a)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b)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如果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c)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d)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3)计算方法

a)污水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标准排放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b)废气排污费。按照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c)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d)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4)排污费的减、免、缓交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申请缓缴排污费

5)征收程序。a)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d)排污者自接到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2)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7. 简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及发放管理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直接或间接向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 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消减指标。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可以根据水体功能和水域容许纳污量来确定;污染物消减指标根据水环境目标的要求,以某一年污染物排放基础来确定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要规定必须遵守的条件: 1)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 2)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最高浓度等。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1)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2)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 3)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可中止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8. 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主要许可证。

(1)《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海洋环境法》规定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3)《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 (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许可

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许可证 (6)《森林法》规定森林采伐许可证制度 (7)《矿产

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许可证制度 (8)《水法》规定取水许可证制度 (9)《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 (10)《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采集证制度。

9. 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治理的对象和治理任务。

(1)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行业或区域,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治理和达标排放的法律制度

(2)治理对象: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3)治理任务:1)具体的污染源,其目标是浓度指标,即达到排放标准 2)行业污染,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 3)区域环境污染,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10. 简述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包括: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方法标准:为了统一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各项试验、检验、分析、统计、计算和测定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4)环境标准样品: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用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或物质。

(5)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制图方法及其他通用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规定。

11. 简述环境标准的性质以及其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1)环境标准的性质:规范性、强制性、依法制定和颁布

(2)意义: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经被污染及排污者是否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排污者排污行为是否合法及是否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根据之一。 3)环境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是确认与排污有关的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的根据之一,是发生环境纠纷时确认各方所出具的证据是否有效的根据之一,也是审查、批准所编制的各种环境标准草案时确认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依据之一。

12. 简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1)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2)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

1)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采取的措施:(a)采取技术上可行、并且可以得到保障的措施,以消除污染危害,或阻止污染危害的扩大(b)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其知道污染事故发生,以便采取防范措施(c)迅速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请求技术指导和帮助(d)有效地执行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的命令,按照命令进行或者协助

进行应急处理和救助工作。

2)政府措施:(a)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b)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产(c)发布紧急命令,组织抢险救灾(d)采取其他非常措施

第五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简答题

1.简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1)概念:同上

(2)意义: 1)体现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 2)保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3)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效能

2.简述我国环境法对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1)《环境保护法》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1)统一监督管理 a)全国: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分部门监督管理a)污染防治: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b)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2002年修定《水法》

1)行政区域管理 a)全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b)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管理 a)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管理机构 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1)统一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分部门监管 a)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

3.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1)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执法地位平等 (3)以环境要素为基础的多头管理体制 (4)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章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污染和破坏的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者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只需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承担对其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5.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不能够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7.环境犯罪:指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严重危及到了环境保护,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等情形,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无过错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上:(1)环境损害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环境享受损害。国(2)因果关系。即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 简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不同。(自己比较)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

(1)较长的诉讼时效。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不能够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4)集团诉讼

3.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4. 简述污染者不承担或减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事由。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 (2)战争行为

(3)第三人或受害人原因

1)第三人原因 a)排污者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害人可选请求赔偿对象。b)排污者未尽到污染物妥善管理、控制义务,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2)受害人自身过错 a)有过错——排污者减轻责任 b)故意——排污者不承担责任

5.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分担。

(1)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1条)

(2)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2条)

(3)责任分担 1)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4条) 2)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67条)

6.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1)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a)实体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b)程序法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2)构成要件:

1)必备要件a)行为的违法性b)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或过失) 2)选择要件: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7. 简述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a)对案件本身的限制。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有法定依据

b)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限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 警告

2)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a)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b)现场查清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c)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d)听取陈述和申辩;e)填写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f)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g)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2)一般程序的具体规定

(a)立案 (b)调查取证

(c)作出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需报请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作出处罚决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由人民政府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e)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2)听证程序的特殊规定

(a)听证程序的启动。送达听证告知书;申请听证;送达听证通知书;

(b)听证程序。告知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身份;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职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理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非法采矿罪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8)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2.环境污染防治法: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对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

5.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的一种环境法律制度。

6.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制度。

7.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8.清洁生产制度: 的一系列制度。

9.污染转嫁:是指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或技术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区,技术较先进的企业将淘汰落后的污染设备转移给技术落后的企业,使被转移地区的环境严重受到污染的现象。

10.防止污染转嫁制度:是指防止国外、境外地区的厂商或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将污染

严重的设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污染。 二、简答题

1.简述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同上。

特征:1)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2)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 3)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4)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5)危及范围广 6)引起的疾病难以发现和治疗

2.简述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我国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由以下构成:(1)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3.简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同上 (2)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

1)排污染范围:向水体、大气、土地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农药、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污染

2)登记内容:a)排污设施,处理设施及其基本情况 b)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c)重大的情况变化

(3)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申报 3审核 4重新申报

4.简述现场检查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同上 (2)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

1)现场检查的内容。a)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b)执行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命令、决定情况c)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

2)现场检查的方式。单项检查、综合检查、普查、抽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事故性检查,调研性检查等。

3)检查资料a)污染物排放情况b)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c)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d)限期治理进行情况e)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f)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g)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4)现场检查的程序a)检查前的准备 b)明示身份,进入现场 c)检查 d)总结归档

5.简述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概念:同上

(2)法律规定: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名录。

2)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名录中的生产工艺、设备。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6.简述清洁生产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清洁生产的概念:同上

a)清洁的原料和能源b)清洁的生产工艺c)清洁的产品 (2)清洁生产的适用范围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3)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指导性要求:a)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b)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c)普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等

2)自愿性规定:a)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b)包括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3)强制性要求:a)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要进行标识和强制回收b)部分企业要进行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c)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7.简述污染转嫁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1)污染转嫁的概念:同上

(2)表现形式:

1)将在外国(或地区)已禁止生产的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委托或以联合、合资经营等形式转移给我国(或内地)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加工或生产,或在我国(或内地)独资经营生产的

2)将我国大中城市因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工艺落后,污染危害大又不好治理而淘汰下来的设备、技术转让给没有防治能力的企业,或以联合生产、设分厂等形式在郊区农村设厂

3)在技术、设备引进项目中不同时引进国内(或内地)不能配套生产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八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大气污染: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发生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4.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同第七章

5.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参考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二、简答题

1.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两次修改的内容。 (1)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改

1)增加企业清洁生产规定 2)增加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3)增加防治燃煤污染大气规定

(2)200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改

1)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增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规定 2.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排污申报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 (4)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5)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6)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3.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施。

(1)提高燃煤品质,减少燃煤污染 a)煤炭洗选加工 b)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c)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d)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 e)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2)推广清洁能源,控制燃煤污染 a)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b)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3)控制锅炉产生的大气污染。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5)控制二氧化硫污染 a)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b)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超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

5.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措施。

(1)机动车船达标排放 a)达标排放 b)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船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c)不符合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2)鼓励机动车船使用清洁能源 a)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b)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 c)限期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3)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

6.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1)粉尘达标排放 a)采取除尘措施 b)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达标排放

(2)防治可燃性 a)气体污染大气回收利用 b)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3)防治含硫气体污染大气。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4)防治放射性气体污染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不得超标排放

(5)防治恶臭气体污染大气 a)采取防治措施 b)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c)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6) 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7) 防治油烟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

(8)防治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 a)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 b)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并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防治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大的联系与区别。 思路:可从两者的概念进行比较

2. 简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 简述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监督管理制度。 (1)声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环境噪声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4)限期治理制度 (5)落后设备淘汰制度

(6)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的申请和公告制度

4.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工业噪声污染的主要规定。

(1)工业噪声达标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工业噪声排放登记申报制度 a)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b)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3)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义务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4)规定工业设备的噪声限值。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5.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规定。

(1)建筑施工噪声达标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登记申报制度

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禁止夜间建筑施工噪声

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规定。 (1)防治汽车噪声污染

a)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b) 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规范声响装置的使用

a)机动车辆、船舶、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b)机动车辆依法安装、使用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3)规定禁行、禁鸣区域和时间。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 (4)防治道路建设、运行环境噪声污染

a )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道路设施,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b) 在已有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5)防治交通指挥作业噪声污染。 交通指挥作业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 (6)防治铁路机车噪声污染。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7)防治航空器噪声污染

a)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b) 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应采取措施减轻、避免噪声影响

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规定。

(1)商业噪声排放登记制度。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2)防治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

a)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b)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防治商业噪声污染

a)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b)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防治声响器材噪声污染

a)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b)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5)防治家庭娱乐活动噪声污染。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防治住宅装修噪声污染。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章 水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水污染: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2)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3)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4)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5)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简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管部门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污染水域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

3.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主要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a)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c)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a) 省级人民政府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将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b)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c) 超标排污,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排污许可制度

a)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b)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a)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b) 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防治水污染技术资料。 c)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登记;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的,应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d) 拒报或者谎报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排污收费制度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6)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a)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b)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 c)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7)现场检查制度

a)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b)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9)生态补偿制度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4.简述《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1)禁止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的水污染物

a)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b)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c)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d)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2)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a)排放含热废水,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b)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c)含病原体的污水达标排放

(3)污染物的合理排放和处置

a)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 b)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 c)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 d)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e)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保护地下水

a)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b)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c)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5.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治工业水污染的主要措施。 (1)工业水污染的综合防治

a)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b)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a)制定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b)限期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名录中的设备 c)限期内停止采用列入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d)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违反该规定者,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a)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b)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4)清洁生产

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6.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城镇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a)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b)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

a)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b)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对出水水质负责。

(3)防治城镇生活垃圾造成水污染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7.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1)防治农药、化肥污染

a)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b)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c)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

(2)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

a)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b)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水达标排放 c)水产养殖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

(3)防治农业灌溉污染

a)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b)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8. 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船舶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1)船舶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合理处置

a)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b)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c)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d)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

(2)船舶防污设备、器材、文书符合规定

a)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防污文书 b)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操作规程 (3)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

a)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b)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4) 船舶作业规范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货物过驳、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全过程管理: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简答题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型。 (1)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液态废物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适用例外: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排入水体的废水。

2. 简述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 (1) “三化”原则

a)减量化:固体废物不产生和少产生 b)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或用为另一种生产的原料 c)无害化:通过各种处理、处置方式使固体

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

(2)全过程控制原则。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 (3)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a)建立区域性、专业化的集中处置设施 b)企业自己分散治理 (4)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a)一般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b)严格管理:危险废物 3. 简述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2)环境监测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三同时”制度 (5)现场检查制度

4. 简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一般规定。

(1)产生、经营、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防治义务

a)产生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b)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者,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c)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d)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e)鼓励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f)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g)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h)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2)对特别保护区域的保护措施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3)规范固体废物的转移

a)转移固体废物,必须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b)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4)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出口

a)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目录) b)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目录)

5. 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主要规定。 (1)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防治义务

a) 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b) 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c) 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d)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e)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f)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g)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6. 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的的主要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2)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3)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4)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防止污染环境。

(5)对城市生活垃圾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6)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净菜进城

(7)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8)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9)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10)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11)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7. 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1)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和识别标志制度 1)危险废物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危险废物标志是用于向人们提供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具有提醒警示功能。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a)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b)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危险废物登记申报制度

(4)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控制和安全处置 1)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a)危险废物的类别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2)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6)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该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7)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十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二、简答题

1. 简述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2. 简述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a)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b)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2)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3)放射性污染防治资格管理制度

a)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b)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4)放射性标识制度

a)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3. 简述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规定。 (1)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a)许可证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c)“三同时”制度

(2)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a)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b)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规定对其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c)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d)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4. 简述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规定。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1)许可证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 4)环境监测制度 5)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5. 简述我国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的主要规定。

(1)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2)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3)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4)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

(5)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我国境内或经我国境内转移。

第十三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1.海洋环境污染:由于人们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2.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为了合理使用海域和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依照海洋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资源和环境的特定条件所作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划分。 二、简答题

1. 简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2. 简述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a)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 b)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a)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 b)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a)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b)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4)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a)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b)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 c)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 简述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1)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a)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b)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3)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a)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b)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c)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4)“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作出了规定。

4. 简述保护海洋生态的主要法律规定。 (1)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1)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a)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b)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c)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2)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2)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a)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b)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 c)具有特殊保护价值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d)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e)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3)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a)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 b)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4)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a)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b)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c)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5)对海岸的保护

a)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b)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c)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6)对海洋渔业的保护

a)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b)海

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5. 简述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a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b合理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c执行陆源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2)防治放射性物质污染海洋环境。a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b严格限制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符合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3)防治传染病原体污染海洋环境。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

(4)防治海水富营养化。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5)防治热污染。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6)防治农药污染海洋环境。a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标准 b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7)防止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措施

a禁止经我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b经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c沿海城市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d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6. 简述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a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b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c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d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

e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7. 简述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特殊污染物质和污染行为规范

a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b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c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

(3)对海洋工程排放废弃物的规定

a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达标后排放 b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 c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 d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

(4)、防止海上作业油类污染

a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b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8. 简述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倾废许可证制度

a倾倒废弃物必须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 b禁止境外的废弃物在我国管辖海域倾倒

(2)倾倒废弃物的分类管理

a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b紧急许可证——出现紧急情况,经国家海洋局批准,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禁止倾倒 c特别许可证——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 d普通许可证——其他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 e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3)海洋倾废区的划定和管理

a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 b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

(4)倾废单位的义务

a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b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c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9. 简述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防污能力和设备的规定

a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b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c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2)防污文书的规定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3)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物质的污染防治

a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b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自然资源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定时期内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3.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是自然源档案的法律化。

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5.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二、简答题

1. 简述自然资源法与污染防治法的关系。 自己发挥

2. 简述我国目前主要的自然资源问题。

a水土流失日趋严重 b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 c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 d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 e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

3. 简述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概念:同上 (2)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内容

a)自然资源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b)自然资源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4. 简述我国主要的自然资源许可证。

主要有:资源开发许可证、资源利用许可证、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5. 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体现的。 (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同上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体现

1)资源税——国家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矿产品和生产盐

2)自然资源费

a)森林资源费有育林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资源费有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矿产资源勘探费、开采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

b)收费分为四类:开发使用费: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补偿费: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收取的费用;保护管理费: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征收的一定费用;惩罚性收费: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

第十五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1.野生动物: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及其他动物。

2.野生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简答题

1. 简述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简述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a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b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权属。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野生动物保护方针 a加强资源保护b积极驯养繁殖c合理开发利用 (4)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国家 a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地方 a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 简述保护野生动物生境的主要措施。 (1)野生动物保护 1)野生动物名录制度

a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b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a)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b)设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c)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d)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野生动物拯救与补偿措施

a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b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2)野生动物管理

1)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2)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A)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a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b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B)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C)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D)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E)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3)驯养繁殖管理

A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B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4)野生动物经营管理

A)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a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b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B)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C)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D)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 简述我国野生动物管理的主要规定。(同上) 5. 简述我国保护野生植物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植物保护对象: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2)野生植物保护的方针 a加强保护 b积极发展 c合理利用的方针 (3)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a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 b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

c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d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 6. 简述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规定。 (1)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制度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2)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环境

a)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b)建立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c)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d)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野生植物保护和拯救措施

a)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b)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7. 简述保护野生植物环境的主要措施。 (1)野生植物保护 (第6题) (2)野生植物管理 1)野生植物档案制度 2)野生植物采集管理

A)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a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b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c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申请采集证。

B)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3)野生植物经营管理

A)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B)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C)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六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1.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林权: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 二、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森林资源权属规定。

(1)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简述森林法对森林的分类。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 简述保护森林的主要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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