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8月28日修订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3-10 22: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定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

1

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多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建设高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设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注: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建完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

表2-1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主导用地性质 中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仓储 用地 工 业 文化艺影剧科研 普通 用 一类住公共服务 二类住公共服务行政办商业金融保贸易咨服务 旅馆 市场 新闻出广播电 图书展 游乐 小类 术团体院用设计 仓储 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公用地 用地 险用地 询用地 业用地 业用地 用地 版用地 视用地 览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用地 用地 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R11 × ◎ × × ▲ × × × × × × × × × × × × × × R12 × × ● ● ● ● ● ● × ◎ ◎ ◎ ◎ ◎ ◎ ● × × R21 ◎ × × × ▲ × × × × × × × × × × × × × × R22 × × ● ● ● ● ● ● × ◎ ◎ ◎ ◎ ◎ ◎ ● × × C11 C12 × × × × ● ● ● ● ● ◎ ◎ ◎ ◎ ◎ ◎ ◎ ● × × C21 × × ● ● ● ● ● × ◎ ◎ ◎ ◎ ◎ ◎ ● × × C22 × × ● ● ● ● ● × ◎ ◎ ◎ ◎ ◎ ◎ ● × × C23 × × ● ● ● ● ● × ◎ ◎ ◎ ◎ ◎ ◎ ● × × C24 × × ● ● ● ● ● × ◎ ◎ ◎ ◎ ◎ ◎ ● × × C25 × × × × × × × × × × × × × × × × × C26 × × □ □ □ □ □ □ □ □ □ □ □ □ □ × × C31 × × ◎ ◎ ◎ ◎ ◎ ◎ × ● ● ● ● ● ◎ × × C32 × × ◎ ◎ ◎ ◎ ◎ ◎ × ● ● ● ● ● ◎ × × C33 × × ◎ ◎ ◎ ◎ ◎ ◎ × ● ● ● ● ● ◎ × × C34 × × ◎ ◎ ◎ ◎ ◎ ◎ × ● ● ● ● ● ◎ × × C35 C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65 × × × × ● × × × × × × × × × × × × × × 大类 中类 小类 W1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1 ×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1.2 1.2-2.5 2.5-3.5 3.5-4.5 4.5以上

注:1、公共使用空间必须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且有明显的界限。

2、公共使用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并有方便的出入通道。

3、公共使用空间进深不小于10.0米,且不包括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红线用地。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8 2.0 2.4 2.8 3.0

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

4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高度 (米) 60米以上 40—60 35—40 30—35 24—30 24以下 平地(5o以下) 容积率 ≤4.0 ≤3.0 ≤2.8 ≤2.4 ≤2.2 ≤1.8 建筑密度 ≤20% ≤22% ≤24% ≤26% ≤28% ≤30% 注:1、居住建筑兼容两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2%,兼容四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5%,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兼容比例不超过表2-1规定。

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容积率、建筑密度按道路红线内净用地面积计算(详见计算规则)。

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5 用地性质 商业办公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用地 市场用地 建筑形式 纯商业建筑、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医院疗养院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生产用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建筑密度 ≤45% 按规范执行 ≤40% ≤60% ≥40% ≥1.5 重工业≥0.5 轻工业≥1.0 ≥0.7 ≤3.0 ≥1.5 容积率 ≤5.0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50% ≥30% 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配套服务用房 ≤50% 注:1、工业用建筑单层高度超过8.0米,物流用地建筑单层高度超过9.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箭镞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

5

建筑面积的7%,且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净用地面积的7%。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2-6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幼儿园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派出所 办事处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场(库) ≤40% ≤40% ≤40% ≤50% ≥1.0且≤2.4 ≥1.0且≤2.4 ≤2.4 ≤3.0 养老院 农贸市场 ≤30% ≤45% ≤3.0 ≥0.8且≤1.6 不大于6层 不大于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30% 建筑密度 ≤25% ≤30% ≤35% 容积率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小学、幼儿园容积率不大于0.8 ≥30%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2、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6

(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

表3-1

间 建 距 筑 建 筑 多、低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正面) (侧面) 高层位于东、西、 北侧: ≥1.0H 低层相对:≥6米 次要朝向(侧≥1.1H(多),且≥18米 多 长边 且低层相对:≥ 面)宽度,且 ≥1.3H(低),且≥13米 低 (正面) 6米 多层相对:≥10米 ≥13米 高层位于南侧: 层 多层对多、低多层对低层:≥8米 ≥0.5H(高), 建 层:≥12米 且≥27米 筑 短边 ≥ 6.0米(不开窗) ≥0.25 H(高), ≥13米 (山墙) — ≥ 8.0米(开窗) 且≥13米 主要 高 朝向 层 (正面)建 筑 次要 朝向 (侧面) — — 次要朝向(侧≥0.5H(高), 面)宽度,且≥且≥27米 18米 —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 — — 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

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5、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18米,若大于18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6、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按两层计算。

(二)当两幢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时控制。

7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且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的0.8倍且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

3、当两幢建筑之间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控制。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

表3-3

间 朝 距 向 朝 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13米 多层≥ 9.0米 低层≥ 6.0米 多 长边 ≥1.0H 低 (正面) 且:≥6.0米 层 建 短边 — 筑 (山墙) 高 主要朝向层 (正面) 建 筑 次要朝向(侧面) 低层相对:≥6米 多层对低层:≥8米, 1.0H(多) 多层相对:≥10米, 且≥13米 ≥ 6.0米(不开窗) ≥9米 ≥ 8.0米(开窗) — — 0.3H(高) 次要朝向(侧面)且≥21米 宽度,且≥13米 — — ≥13米 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

5、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6、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18米,若大于18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7、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按两层计算。

8

第十四条 两栋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二)要求控制。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3要求控制。

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

表3-4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正面) 居住建筑及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山墙(側面) 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多、低层长边(正面)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山墙(側面) 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退让地界距离 0.55H —— 0.25H 0.2H 0.5H —— 0.2H 0.15H 0.5H 最小距离(米) 4.0 4.0 13.5 9.0 4.0(低层)5.0(多层) 4.0 13.0 9.0 2.0 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

2、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3、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4、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①.临规划绿地的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十七条的规定; ②.临规划绿地的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公园、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等)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9

规划区内建筑退让河道控制

表3-5

类别 退让距离 涪江 50 昌明河 35 让水河 50 一般堰渠 10 注:后退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

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6的要求,建筑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3-7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6

建筑类型 道路红线宽度 D≥50米 50米>D>30米 D<30米 多层建筑 (24米以下) ≥8米 ≥5米 ≥3米 高层建筑 (24米以上) ≥10米 ≥8米 ≥5米 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

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踏步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不大于2.4米;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

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 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

7、建筑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其中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0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按《江油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

表4-1

建设项目 居住建筑 综合商业建筑 公共设施建筑 工业建筑 科教文卫类建筑 绿地率 ≥30% ≥15% ≥20% ≤20% ≥35% 注:1.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二十二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11

第二十三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二十四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1.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二十七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

12

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公共厕所等。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5-1 教育(中、小学) 建筑面积 面积(㎡) 5万-10万平方米 10万-20万平方米 20万平方米以上 30万平方米以上 40万平方米以上 ---- 规模(个) 面积(㎡) 面积(㎡) 面积(㎡) 规模 1 400 150 60 1 面积 ≥30 幼儿园、托儿所 社区服务 医疗卫生 公共厕所 800 1 600 300 130 1 ≥40 2000 2个班 900 500 250 2个 ≥60 3500 2个班 1500 800 500 2个 ≥80 5000 3个班 2000 1000 700 2个 ≥100 注: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5-2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表5-2

13

机动车 建筑类别 非机动车 (车位/100㎡建筑面积) (辆/100㎡建筑面积) 0.6 1.0 0.30 0.5 0.5 0.5 0.5 2.5 3.0 0.5 0.5 0.5 1.5 - 0.4 3.0 1.5 20 15 1.0 0.4 - 住宅 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 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5.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三十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米。

第三十一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0㎡公共建筑(含底商、办

14

公类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不超过0.45米。

第三十三条 30米及30米以下道路为小区级道路(含路灯、绿化、果皮箱等),由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实施时与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常移交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第三十七条 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 (含30米)和主要河道(涪江、昌明河、让水河、南河)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

15

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示二)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图示二

B A C L 2.A≤60.0米,L≤80.0米; 3.80≥A>60.0米,L≤60.0米。 4.A>80.0米,L≤40.0米。

注:1.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 第三十七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三十八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第三十九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单侧外墙总面积的40%。

第四十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

16

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四十一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四十二条 临规划宽度50米(含5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四十三条 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

17

置。

第四十四条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第四十五条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米。

第四十六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

第七章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色彩应在方案、总图及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

1.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

2.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

3.基本色是复合灰(应为明度在N6一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要求

1.我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

18

2.部分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

(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注意与相邻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

第五十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

1.在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 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

3.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格式详见图示一。

图示一

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相 明度/彩度)如2.5P 7/2;N为无彩色 NV(中性色 明度)如N6。

第八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19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8-1: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

表8-1 限制等级 照度控制 光色控制 气氛控制 适用范围 —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二类控制区 三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允许照明 四类控制区 允许照明 五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六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较丰富,丰富多彩、整体上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整体以暖繁华、欢乐高照度区 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色为主 的 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 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整体上为以冷色为高效、简洁 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高照度区 主 等 整体上为以中性色稳重、简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中等照度为主 洁、明快 区用地等 区 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整体上为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以中性色中等照度高效、简洁 及其他用途用地(如保税为主 区 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 整体上为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以中性色 稳重、简较低照度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为主 洁、明快 区 会福利等机构 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整体上为以暖色为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和谐、宁静 低照度区 主 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 建筑立面景观照明

20

第五十一条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1.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2.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3.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4.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第五十二条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 1.现代建筑

(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2).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

(3).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4).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2 .历史建筑

(1).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

(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

(3).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

21

(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

第九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第五十五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

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但未超出规划条件容积率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五十六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密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1.5%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五十七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

22

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差值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经整改后误差值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五十八条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的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小于等于3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30厘米,但仍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30厘米,又不能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五十九条 建筑高度、层数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若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建筑高度不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六十条 配套设施用房的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房的建设(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公厕、垃圾点等)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3

第六十二条 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明确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由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5日起执行。

24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5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7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8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5

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 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空间,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凹凸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

阳台计算面的界定形式:

⑴凹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缘)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且进深(阳台围护结构外缘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⑵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缘)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个平方米且进深(阳台围护结构外缘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⑶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花架、结构板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本规定阳台定义的,均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规定阳台定义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6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

26

等。

17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8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9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0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1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2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3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 24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25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6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7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8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29 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

27

和服务用房。

30 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31 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2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3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4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35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6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37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8 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39 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0 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41 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线。

42 明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明亮程度的视知觉特性值,以绝对白色和绝对黑色为基准给予分度。

43 彩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浓淡的视知觉特性值,用距离等明度无

28

彩点的距离给予分度。

44色调:颜色的三属性之一,用以表示红、黄、绿、蓝、紫等颜色。

注:坡屋顶或曲面建的色彩面积比例计算应以其垂直面的投影面积为准。

29

附录二

计 算 规 则

1 容积率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 (5)设备管道层.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4)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

(6)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 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

30

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阳台的面积计算细则:

⑴阳台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外缘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⑵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缘的水平投影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⑶阳台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⑷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3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

4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5 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31

(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7 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

32

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8 层数计算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9 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①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②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 ③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④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

(2)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①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②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 (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4)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①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

33

面积;

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0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5)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6)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方便居民室外活动提供的大于200平方米的公共活动空间,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高层主体基底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4

35

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设计依据(提示:需注明设计委托单位、依据什么时间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本、用地红拨放线或测绘成果编号) 一、总规划用地面积: (一)、规划xx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二)、规划xx用地面积(不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 (一)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面积: (1)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 m2的住宅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套型建筑面积大于90 m2的住宅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公寓建筑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非住宅建筑面积: (1)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设施功能): 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B、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开闭所等): C、规划要求的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功能): (4)其它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三)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 其中:1、地下机动车库面积: 2、地下非机动车库面积 3、地下设备用房面积: 4、地下商业用房面积: 5、其它用房面积: 三、容积率 四、基底面积 五、建筑密度 六、总绿地面积: 其中:临街(河道、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集中绿地面积 七、绿地率: 八、机动车位: (一) 地下室外停车位 地上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 (此项适用于非居住项目) (二)地下停车位(提示:如有机械停车位,应注明机械停车位数量及比例) 其中:(1)住宅停车位: (2)商业停车位: (3)办公停车位: 九、非机动车位(其中地下停车位): 十、全民健身场所: 十一、日照分析结论(提示:需注明运用软件版本、依据规范标准、具体分析结论): 十二、主色调号: 总容积率: 住宅容积率: 建筑基底总面积: 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m2 m2 % % m2 m2 % 辆 辆 % 辆 辆 辆 辆 辆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 % %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层 m2 m2 m2 m2 m2 注:1、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2、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36

附录五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江油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

二、内容要求 (一) 总说明部分

1、图纸说明中除各设计单位自行规定的内容外,尚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的名称; (2)规划条件的核发时间;

(3)所采用的项目红线拨地单或测绘成果的工程编号。

2、需按《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要求的标准格式标注建筑色彩符号及数值。

(二) 总图图纸部分

1 总图设计应采用江油独立坐标系统。

2 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图应采用1:500的比例绘制。

3 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4 总图中应表达红线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并加以注明。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 总图中须标明用地内规划建筑主要朝向及与之有关建筑的主要

37

朝向。

6 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对海拔高程。施工图阶段须标明±0.000米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海拔高程。

7 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予拆除。

8 须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应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9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10 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 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1 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2 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3 如有公寓,则应明确公寓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公寓的楼层、套数。

14 须在总平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门卫、社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38

15 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积。 16 报建总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的具体方案。

17 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8 总图中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标明其名称与面积等信息。

19 须明确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20 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名称和面积。

21 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23 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的出入口位置。 24 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25 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26 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的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式。

(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具体要求详附录四 三、其它要求

1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3 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

39

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 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 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6 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7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附录六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第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类,46中类,73小类。

第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40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R1 类别名称 居 住 范 围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41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14 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 R23 道路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R24 绿地 R31 住宅用地 R3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R34 绿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 道路用地 绿地 R43 R44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公共设施用地 范 围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暖和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 地 旅馆、招待所、渡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 C26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4 体育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42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医疗卫生用地 范 围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C51 医院用地 C5 C52 卫生防疫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 C53 休疗养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 M1 M M2 工业用地 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 M3 三类工业用地 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43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仓储用地 范 围 W W1 W2 W3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2 T T3 T4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11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1 S S12 S13 S19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44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3 S31 S32 类别名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范 围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U14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21 U U2 U22 U29 U3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涝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4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U6 U9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45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绿地 公共绿地 范 围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G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D3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耕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D1 D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E1 E21 菜地 E2 E22 灌溉水田 E E3 E4 E5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E29 其它耕地 E6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E7 E8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46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

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

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

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 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

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江油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第1.0.6条 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国家基本地震烈度标准设

防。重要的城市桥梁、立交、隧道等交通设施,重要的给水、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燃气生产储存单位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要求和设防标准。

47

第二章 城市交通

2.1 城市道路

第2.1.1条 城市道路分类

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2条 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

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2.道路网密度:

快速路为0.4~0.6(km/km2),主干路为0.8~1.2(km/km2),次干路为1.2~2.0(km/km2),支路为3~4(km/km2)。

第2.1.3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布置

1.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路缘带和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48

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各类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一般按表2.1.3.1的规定确定。

表2.1.3.1 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 城市道路类别(性质)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见附录一)

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3.2的规定确定。

表2.1.3.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

类型及行驶状态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 <40 小型汽车专用线 公共汽车停靠站 自行车道 — — 11~14 3.5 3.5 3.0 1.0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一个车道宽度(m) 3.75 横断面型式 四幅或两幅 四幅或三幅 三幅或两幅 单幅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3.路缘带宽度可按表2.1.3.3的规定确定。

表2.1.3.3 路缘带宽度

49

车行道类型 机动车道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40 路缘带宽度(m) 0.5 0.25 0.25 非机动车道 — 注:支路可不设路缘带,但应保证0.25m的侧向净宽。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3.2的规定确定。 4.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市支路、居住区内的道路、自行车专用路共同组成。

非机动车道可以和人行道合建,设置时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合建单侧总宽度不得小于5.5米。

5.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2.1.3.5的规定确定。

表2.1.3.3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m) 3.0 2.0 2.0 两侧分隔带最小宽度(m) 1.5 1.5 1.5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6. 单侧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人行道最小宽度可按表2.1.3.6的规定确定。人行交通需成为一个连续的、有层次的系统,相交的城市道路人行道间必须相互连接贯通,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

表2.1.3.6 人行道最小宽度

用地类别 人流量(人/分) 50

人行道最小宽度(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4o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