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油库气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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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顺义区油库气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管理机构或 人员

30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安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 备人员的扣 30 分。 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 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 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 方针、目标、安全 考核指标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 19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26 条

第 5.2.1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目标

5

AQ/T9006-2010 《 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本规范》第 5.1 条

第 5.1 条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责任制制 定及内容 要求

15

1、未制定安全责 任制扣 15 分;2、 有安全责任制,未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 明确岗位责任人 传达至责任人员; 员扣 10 分;3、有 2、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安全责任制,未明 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做到“一 确岗位责任内容 岗一责”。 扣 10 分;4、有安 全责任制,未明确 考核要求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 4 条、 第 17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4 条、第 15 条

第 5.2.2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主要负责 人职责

15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 列职责: 1、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 2、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 责人责任制, 15 扣 分; 2、未对职责进行 细化,扣 10 分; 3、主要负责人对 自身职责不清,扣 10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16 条

第 5.2.2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 每年不少于 8 学时;其它从业人员 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 每年不少于 8 学时;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 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并 经考核合格; 3、 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 6 个月以上 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 4 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 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 培训,不少于 4 学时,并经考核合 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 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 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 全事故案例。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接受安监部 门组织的培训,扣 30 分; 2、未对其它从业 人员进行培训或 培训学时不足,每 人次扣 2 分; 3、培训流于形式 (如伪造培训记 录、考核试卷笔迹 相同、培训内容无 针对性等),扣 30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25 条

第 5.5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 生 规 制 和 作 程

全 产 章 度 操 规

规章制度 3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操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作规程每缺 1 项扣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

罚制度; 5 分。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2、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包括临时 用电、危险区域动火、进入有限空 间等; 14、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 17 条; 《北京市石油库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 第8条

第 5.4.1 条、 第 5.4.2 条、 第 5.8 条、 第 5.9 条、 第 5.12 条

操作规程

第 5.4.3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记录档案

25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 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 记录等及时归档。 1、 安 全 检 查 与 隐 患 整 改 记 录 档 案; 安全记录档案每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缺 1 项扣 5 分。 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复审档案。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 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1、未定期检测扣 15 分; 2、未建立台账扣 10 分。 1、未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上岗,扣 20 分; 2、取证但未持证 (含复印件)上 岗, 每人次扣 5 分; 3、操作证超期未 审,扣 5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21 条、37 条

第 5.4.6 条

特种设备

1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第 28 条

第 5.6.2 条

特种 设备 基础 管理

特种作业 人员

20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 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8 条

第 5.5.3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应急救援

50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 职责。 3、 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 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 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 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 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 援预案扣 50 分; 2、无组织机构扣 30 分, 职责不清扣 10 分; 3、无演练记录的, 视同未演练, 50 扣 分;有演练记录, 但无评价或改进 意见的扣 30 分; 4、无器材和装备 的扣 40 分,器材 不合格或未进行 维修保养的扣 30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 68 条、 第 69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76 条、第 77 条

第 5.1

1 条

职业 卫生 基础 管理

职业危害 防治制度 和操作规 程

5

未制定职业危害 防治责任制、 职业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危害防治制度或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相关操作规程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第 21 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11 条

第 5.10.1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1、未申报或未如 实申报,扣 10 分; 2、不及时申报, 扣 5 分;危害因素 申报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3、不及时申报变 更,扣 10 分。 1、未进行告知, 每 1 人扣 5 分; 2、告知内容不全, 每项扣 2 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职业危害 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 申报一次; 2、 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 报变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申报管理办法》第 8 条

第 5.10.3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职业 卫生 基础 管理

职业危害 告知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 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 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 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 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 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 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 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 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 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第 34 条

第 5.10.2 条

职业危害 因素检测

15

1、未定期进行检 测或评价,扣 15 分; 2、职业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者浓度 超标, 每超标 1 处, 扣 5 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22 条

第 5.10.1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查看资金投入计 划,无安全投入计 划、投入资金不足 或者挪作他用的 扣 15 分。安全生 产资金投入或者 安全费用应用于 下列安全生产事 项: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建设;安全设 备、设施的更新和 维护;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和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 会保险、安全生产 责任险和安全生 产风险抵押金,扣 25 分; 2、每漏缴 1 人次, 扣 5 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投入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 生产 资金 保障

15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 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 18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19 条、20 条

第 5

.3 条

相关保险

25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 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 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46 条

第 5.3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 经营项目、 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 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 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 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 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 进。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 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 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 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乙方无相应资 质的扣 20 分; 2、乙方有资质, 但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扣 15 分; 3、未签订安全管 理协议扣 20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 40 条、 41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 40 条

第 5.7.4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持续改进

20

安全生产目标、规 章制度、操作规 程、应急预案等未 按时修订,每类文 件扣 15 分。 每存在一处不属 实的情况扣 10 分。 1、上报周期内未 进行岗位检查的 扣 10 分。2、未按 上报周期进行岗 位检查的扣 10 分。

AQ/T9006-2010 《 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本规范》第 5.13 条

第 5.4.4 条、 第 5.4.5 条、 第 5.11.2 条、 第 5.13 条 第 5.8 条

其他 隐患自查 自报工作

10

10

第 5.8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1、特种设备登记 标志不符合要求, 每个扣 5 分; 2、无特种设备日 常维修检查记录 扣 10 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特种设备现场管 理

20

1、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 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 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 查,并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5 条、第 27 条

第 5.6.2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设备 设施

油罐区

35

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制油罐。油 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 规范的要求。选用油罐类型应符合 下列规定:1、储存甲类和乙 A 类 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选用浮顶 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

罐应采 用二次密封装置;2、储存甲类油品 的覆土油罐和人工洞油罐,以及储 每项不合格, 10 扣 存其他油品的油罐,宜选用固定顶 分,扣完为止。 油罐。3、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m3 的地上油罐,可选用卧式油罐。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 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1、甲、乙和 丙 A 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 组内;甲、乙和丙 A 类油品储罐不 宜与丙 B 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 罐组内;2、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6.0.2 条 第 5.6.2 条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6.0.3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3、地 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 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 内;4、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油罐 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 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 120000m3; 2)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 600000m3。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设备 设施

油罐区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1、单罐容量小于 1000m3 的储 存丙 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 4 排; 其他油罐不应超过 2 排;2、立式油 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 每项不合格, 10 扣 离不应小于 3m。 分,扣完为止。 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应 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 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2、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 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 防火堤的实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6.0.4 条 第 5.6.2 条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6.0.6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防火堤 的实高不应低于 1m (以防火堤内侧 设计地坪计) 且不宜高于 2.2m , (以 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 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 0.5m(以 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 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 0.5m;3、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 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严密填实。 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 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4、油罐组防 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 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设备 设施

油罐区

立式油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隔堤:1、当单罐容量小于 5000m3 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 6 座;2、当单罐容量等于或

大于 扣 5000m3 至小于 20000m3 时,隔堤内 每项不合格, 10 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 4 座;3、当罐 分,扣完为止。 容量等于或大于 20000m3 时,隔堤 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 2 座;4、隔堤 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 2 座;5、非沸溢性的丙 B 类油品储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6.0.10 条

第 5.6.2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罐,可不设置隔堤;6、隔堤顶面标 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 0.2~ 0.3m;7、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 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 力且不应泄漏。 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 于 5m 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 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 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6.0.13 条

油罐区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20

设备 设施

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 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 联锁切断进油装置。等于和大于 50000m3 的油罐尚应设自动联锁切 断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 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 2 个,其中 1 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 设备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 60m2 时可设 1 个外开门;2、泵房和泵棚 的净空不应低于 3.5m。

每项不合格, 10 扣 分,扣完为止。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6.0.14 条

第 5.6.2 条

油泵站

20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7.0.2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油泵站

油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管口应设在泵房 1、 (棚) 外;2、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 4m 及 以上;3、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 的油气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 每项不合格, 10 扣 (棚)顶面 1.5m 及以上;4、管口 分,扣完为止。 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 于 5m;5、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 应设置安全阀。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7.0.5 条

第 5.6.2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设备 设施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7.0.6 条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8.2.3 条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8.2.5 条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8.3.9 条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装卸应有计量措 施, 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 丙 A 类油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 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

时,应采用 自流卸油方式。 油品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 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在输油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 应设紧急关闭阀。

油品装卸 设施

30

每项不合格, 10 扣 分,扣完为止。

第 5.6.2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8.3.10 条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设备 设施

输油及热 力管道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道,宜地 上敷设;热力管道,宜地上或管沟 敷设;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 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 设管托;3、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 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 断墙;4、埋地输油管道的管顶距地 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 0.8m,在 其他地段不应小于 0.5m。 20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9.0.2 条

每项不合格, 10 扣 管道穿越、 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 分,扣完为止。 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穿越铁路 和道路处, 其交角不宜小于 60° 并 , 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 施。套管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 小于 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 水沟边不应小于 1m.套管顶距铁路 轨面不应小于 0.8m,距道路路面不 应小于 0.6m;2、管道跨越电气化 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 小于 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

第 5.6.2 条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9.0.4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 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 管道 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 高度不应小于 4.5m。管架立柱边缘 距铁路不应小于 3m, 距道路不应小 于 1m;3、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 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 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 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 3.8m(装 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 道路不应小于 lm。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9.0.5 条 每项不合格, 10 扣 分,扣完为止。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9.0.6 条 GB50074-2002《石油 库设计规范》第 9.0.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 28 条 第 5.7.1 条 第 5.6.2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设备 设施

输油及热 力管道

30

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 有特殊需要的部位可采用法兰连 接。 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 门。

作业 安全

消防安全

80

1、消防设施、器 1、 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

材无专人负责管 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理扣 10 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2、消防器材设置 不符合要求扣 20 分。 1、无消防设施、 器材和工具扣 30 分; 2、未按要求进行 定期维护和更换 扣 20 分。 消防车道不符合 要求扣 20 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 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 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 16 条

消防安全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作业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 16 条、第 28 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第 6.0.4 条 GA767-2008《消防控 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第 4.2.1.1 条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第 6.9 条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第 6.8 条

第 5.7.1 条

用电安全

60

1、无人值班或值 班时间不符合要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 求扣 20 分; 人 24 小时值班,且做好值班记录。 2、无值班记录扣 10 分。 1、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 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 性能的损坏。 每项不合格, 10 扣 2、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完 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 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 分。

第 5.7.1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拉断或损坏。 3、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 于 400mm 的挡板。 4、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 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 胶垫。 5、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 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6、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7、 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 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 品。 8、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 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的防护措施。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 5.6 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 5.3 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 5.8.3 条 每项不合格, 10 扣 分。 DB11 527-2008 《变配 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 5.9.3 条 GB/T 13869-2008 《用 电安全导则》第 6.5 条 GB 19517-2009 《国家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 范》第 2.2.4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安全 作业 安全

第 5.7.1 条

警示标志

20

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查现场,一处无标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志扣 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 28 条

第 5.7.3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1、 应当

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 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 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 适用状态。 2、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 内,并由专人管理。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21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24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25 条 第 5.7.1 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60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 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 检查。 4、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 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 发、双人保管制度。 1、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 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结果。 2、 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 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 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

每项不合格扣 20 分。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24 条

查现场,不符合扣 10 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 25 条

第 5.10.2 条

职业卫生现场管 理

30

查现场,不符合扣 10 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第 5.10.1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 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 分值

评定内容 害防护用品。 3、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 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 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 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 和条件的要求。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 -2010 条款)

查检测报告及评 价报告, 没有扣 10 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职业卫生现场管 理

4、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妥善保存。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 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 资料。 5、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织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 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查档案,不符合扣 10 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 21 条

第 5.10.1 条

查记录,不符合扣 10 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 36 条

环境 场所

安全出口 与疏散通 道

15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 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

窗应向 每 项 不 合 格 扣 5 外开启; 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分。

GB 12801-2008 《生产 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 则》第 5.4.6 条

第 5.7.1 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3k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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