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金学习
更新时间:2024-05-20 20: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附件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互保金项下贷款
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管理办法》(见附件1)、《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见附件2)、《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见附件3),为促进互保金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互保金贷款业务的管理,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且期限在三年以上(含)的互保金增信贷款。短期贷款、票据融资、表外授信、外币授信等业务不属于本细则的业务范畴。
第三条 分行与财政局、总商会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四条 “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增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互保金贷款”)是指我行向经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保金管委会”)及深圳市总商会认可的重点民营企业池内的重点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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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的为期三年以上(含),单笔贷款金额大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的中长期贷款。
第五条 “重点民营企业池”是指以深圳市政府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为主体,其他重点民营企业共同参与的企业库。
第六条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获得政府认定并公布的民营企业。其他重点民营企业是指由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总商会、互保金管委会和我行共同认定的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七条 互保金与深圳市政府安排的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共同组成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对互保金贷款增信和风险补偿,是我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但不构成对我行贷款的担保,单笔贷款我行和互保金管委会、深圳市财政局无须签订担保协议。
第八条 互保金贷款期限为三年的,由借款企业在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合同总额的3%一次性缴纳互保金;贷款期限超过三年的,在贷款发放时先按贷款合同总额的3%缴纳互保金,从三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每年按届满余额的1%缴纳,依此类推,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缴纳互保金。互保金在存续期间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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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互保金贷款逾期六个月,且贷款企业无法偿还互保金贷款时,由互保金全额代偿。当互保金不足代偿时,政府财政部门对不足部分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不足部分的50%,财政部门可对补偿比例进行调整,补偿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第四章 互保金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分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是深圳分行开展互保金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互保金贷款业务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动和激励考核;
(二)负责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总商会以及互保金管委会的日常联系和业务沟通;
(三)负责与其它合作银行的日常沟通和联系。 第十一条 分行信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和特殊资产管理部为互保金贷款业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互保金体系和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控制和授信审批;
(二)信贷管理部负责互保金贷款的放款操作及贷后管理;
(三)法律合规部负责互保金体系的法律风险控制、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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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金贷款的法律文本审查;
(四)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互保金贷款的违约处理及协助追偿。
第十二条 分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和特殊资产管理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互保金贷款业务,并将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开展互保金贷款业务的市场营销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互保金贷款业务的项目评审及贷后管理工作,设立互保金贷款业务台账,对每笔互保金贷款业务进行登记,并将互保金贷款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及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准入
第十四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互保金贷款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进入重点民营企业池或申请由我行推荐可进入重点民营企业池。申请入池企业原则上需达到以下标准:
1.年销售收入人民币1亿元以上; 2.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
3.年各项纳税额合计300万元以上(含退税,需出具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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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则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最高不超过65%; (三)房地产企业除外,高科技企业优先;
(四)至少能提供30%-50%的物业抵押,具体以我行抵押净值为准。
第六章 入池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互保金贷款应当首先申请“入池”。企业需我行推荐进入“重点民营企业池”的,填写《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申请表》(见附件4)及相应的资料(见附件5),向我行提出正式申请。
第十六条 市场营销单位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填写《重点民营企业池入池推荐表》(见附件6),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分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分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市场营销单位报送的推荐表后,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标准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分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报互保金管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对企业入池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入池资格的企业,按互保金贷款业务模式申请授信。对于未获得入池资格的企业,不得按互保金贷款业务模式审批授信,但可以选择纳入其他中小企业业务平台或按照一般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信。
第七章 授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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