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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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减灾体系,提高抢险救灾工作能力,有效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我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水旱风冻灾害是指江河湖库洪水、内涝灾

害、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热带气旋、风暴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引发的水利工程出险等灾害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把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主要目标,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水旱风冻灾害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负总责。

(4)全民动员,协同应对。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

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5)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防汛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和利用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做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及早预警、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总指挥部(以下称省防总)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省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以下称三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省的做法,分级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防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三防工作。

2.1 省防总 2.1.1 人员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分管领导。

秘书长: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

副秘书长:省海洋渔业局,省水文局,省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省物价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省广电局、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水文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电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粤电集团、省交通集团、广东物资集团,广州铁路集团、广东电网公司、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 工作职责

省防总在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拟订全省三防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全省的三防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省有三防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制度、实施防御水旱风灾害预案和低温冰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防御低温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统筹管理;实施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统一调度省三防各类抢险队;督察全省三防工作。

2.2 省防总办公室

省防总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三防办)。省三防办的主要职责是在省防总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省三防工作,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制订大江大河洪水防御方案,并监督实施;检查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使用和河道清障;负责起草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省三防各类物资实施统一调度;掌握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情况和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会商,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全省三防信息发布和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汇总;负责发布省防总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

2.3 省防总工作小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省防总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省防总秘书长担任组长,省三防办及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对灾情进行汇总、传达和报告;制订处置工作方案,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济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协助省防总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省三防办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预警预报组:省水利厅为组长单位,省水文局,省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和技术支持。

(4)安全保卫组:省公安厅为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5)资金保障组:省财政厅为组长单位,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落实抢险救灾资金。

(6)物资保障组:省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物资集团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保障抢险救灾物资。

(7)医疗救护组:省卫生厅为组长单位,省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8)通信保障组:省通信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各工作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

2.4 专家组

省防总设立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加防御和处置水旱风冻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省防总提供决策咨

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省防总的要求,参与全省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5 省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全省抗灾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三防规划和建设工作;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水利厅等有关单位负责救灾抢险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公安厅、交通厅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电力、煤炭、油品、猪肉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及时组织调运省级医药储备;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有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以满足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对通信保障的需求。

(4)省教育厅: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不含技校师生)安全转移;指导有关地区适时通知当地托幼机构及学校停课。

(5)省公安厅: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6)省监察厅:依法对我省参与防御和应对水旱风冻灾害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省民政厅: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必要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8)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

(10)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指导、协调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

(11)省环境保护厅:指导、协调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制订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工作;督促、指导

灾区组织危房排查和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撤离。

(13)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协调灾区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4)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严密监视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

(15)省农业厅: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省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指导和组织菜篮子产品的生产;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

(16)省卫生厅:参与、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17)省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8)省林业局: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省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

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19)省海洋渔业局: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检查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20)省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21)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22)省广电局:根据省三防办提供的灾情,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水文、灾情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3)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人命救助。 (24)省水文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相关重点区域的旱情、墒情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

(25)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6)民航中南管理局:指导各有关航空设施单位与机构采取安全措施;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的空中紧急运输。

(27)南方电监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28)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9)省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

(30)广东海事局: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31)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风暴潮、海浪和海水低温预警报。

(32)省军区:组织协调驻粤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3)省武警总队:组织部署驻粤武警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4)省粤电集团:负责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所辖水库的安全运行;加强对所辖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执行省防总下达的调度指令,配合各级三防部门做好所辖大中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35)省交通集团: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管辖内公路保畅通工作。

(36)广东物资集团: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灾抢险物资。 (37)广州铁路集团: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38)广东电网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39)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时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3 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水旱风冻应急响应等级按相关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及其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防汛应急响应、防旱应急响应、防风应急响应、防冻应急响应四种类型,每种类型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和一般(Ⅳ级应急响应)四个等级。

3.1 防汛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1.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两个及以上流域

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3)北江大堤、省十大堤围、顺德第一联围等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大型水库及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根据气象预报,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地级以上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并可能对公共交通(地铁)、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1.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某一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或西江、北江同时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连江、梅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多个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地级以上城市或保护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根据气象预报,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地级以上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较严重的城市内涝,或县级城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极其严重的城市内涝,并有可能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3.1.3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某一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九洲江、练江等某一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或多个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县级城市或保护1万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5)根据气象预报,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强降雨可能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灾害。

(6)县级城市可能因强降雨发生较严重的城市内涝,或中心城镇可能发生极为严重的内涝,并有可能对公共交

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等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3.1.4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预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汀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等流域发生5年—2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九洲江、练江等某一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或多个流域发生10年—20年一遇洪水。

(3)保护中心城镇或防护范围达5000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5)根据气象预报,我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强降雨可能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

(6)有中心城镇或低洼地区可能发生严重内涝,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3.2 防旱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2.1 防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9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7%;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

利库容的百分比≤2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40%。

参考指标:60日降水量距平率≤-90%;90日降水量距平率≤-80%;土壤相对湿度≤30%。

3.2.2 防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7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5%;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25%;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30%。 参考指标:60日降水量距平率≤-75%;90日降水量距平率≤-50%;土壤相对湿度≤40%。

3.2.3 防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5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0%;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32%;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20%。 参考指标:30日降水量距平率≤-85%;60日降水量距平率≤-60%;90日降水量距平率≤-30%;土壤相对湿度≤50%。

3.2.4 防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达到以下情况的,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3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85%;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4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比≥15%。 参考指标:30日降水量距平率≤-75%;60日降水量距平率≤-40%;90日降水量距平率≤-20%;土壤相对湿度≤60%。

3.3 防风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3.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防风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含海域,下同);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超过100年一遇。 3.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风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影响我省,或风力12级—13级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达到50年—100年一遇。

3.3.3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防风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风力12级—13级台风影响我省,或风力10级—11级强热带风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或风力8级—9级热带风暴正面登陆我省;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达到20年—50年一遇。 3.3.4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风应急响应: (1)有风力8级及以上热带气旋进入南海或在南海生成,预报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

(2)预报主要潮位站风暴潮潮位10年—20年一遇。 3.4 防冻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3.4.1 防冻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防冻应急响应:

(1)低温雨雪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滞留1万辆以上,或全省100万以上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2)低温雨雪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省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低温雨雪冰冻造成地级以上市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3.4.2 防冻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防冻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全省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持续时间

72小时以上,预计对我省造成严重影响;

(2)低温雨雪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滞留车辆5000辆以上;

(3)低温雨雪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省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4)低温雨雪冰冻造成部分县(市、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3.4.3 防冻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防冻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全省橙色寒冷预警信号,或省内4个及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2)低温雨雪冰冻对4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农业、林业或养殖业造成重大影响;

(3)低温雨雪冰冻导致省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省内4个及以上县(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3.4.4 防冻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低温雨雪冰冻程度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防冻应急响应:

(1)省内3个以内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或3个以上县(区)发布橙色寒冷预警信号;

(2)低温雨雪冰冻对3个以内县(市、区)的农业、林业或养殖业产生较大影响;

(3)预计低温雨雪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左右,或导致省内3个以内县(市、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警信息

4.1.1 海洋、气象、水文信息

4.1.1.1 省水文局负责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预警。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80毫米,12小时超过100毫米,及时报告省防总和相关单位。

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1)当发生小洪水时,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当发生中等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3)当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

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4)当发生特大洪水时,每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4.1.1.2 省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的监测预警,当发生热带气旋、暴雨、气象干旱、低温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时,及时报告省防总和相关单位。

4.1.1.3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风暴潮、海浪、海温情况的监测预警,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0.70米及以上风暴潮增水或近海海域出现2.50米及以上有效波高时,发生海水低温的情况时,要及时报告省防总和相关单位。

4.1.2 工程信息 4.1.2.1 堤防信息

(1)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和视频监视,并将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洪水发生地区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要在每天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工程防守或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的,要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

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险情情况、工程失事可能造成的影响、抢护方案、除险情况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4.1.2.2 水库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同时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和视频监视,服从三防指令,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中,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要同时将汛情和工程运行状况向上一级三防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省防总报告。

(2)水库出险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险情情况、工程失事可能造成的影响、抢护方案、除险情况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并按照既定的水库防洪抢险预案迅速处置险情。其中,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在1小时之内报告省防总。

4.1.3 灾情信息

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收集动态灾情,全

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要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防总,省防总及时将情况汇总报省委、省政府,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1.3.1 台风洪涝灾情信息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淹没水深(水位)、范围与视频,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人员伤亡基本情况、城市受淹情况,以及抗洪抢险等综合情况。

4.1.3.2 干旱信息

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城乡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抗旱等基本情况。

4.1.3.3 低温冰冻信息

主要包括低温冰冻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视频、受灾人口,以及对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方面受损情况。因低温冰冻造成省内道路交通、民航、铁路等交通中断或受阻,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出现线路结冰、受损等情况时,相关单位要于事发两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4.2.1.1 组织准备。构建各类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4.2.1.2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2.1.3 预案准备。制订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防涝预案、台风风暴潮防御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防旱预案、防御热带气旋预案以及防冻预案等;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制订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抢险方案。

4.2.1.4 物资准备。按照不低于国家物资储备的标准,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4.2.1.5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三防通信专用网,蓄滞洪区、暴雨山洪易发区、低温冰冻易发区等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

指令的及时传递。

4.2.1.6 工作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汛前、汛后或预测预报将发生旱情、冻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4.2.1.7 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工程和职责监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4.2.2 江河洪水预警

4.2.2.1 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监测预报工作。当监测发现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要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趋势。

4.2.2.2 省水文局负责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

4.2.3 干旱预警

4.2.3.1 各级水利(水务、水文)、农业、气象部门负责干旱的监测预报工作。依据江河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城市干旱程度、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主要指标,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墒情)等参考指标,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断干旱等级。

4.2.3.2 省水利厅负责每月的1日、11日、21日向省防总报告各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

4.2.3.3 省水文局负责每月的1日、11日、21日向省防总报告主要水库蓄水基本情况、土壤墒情;每月5日前报告主要站点的地下水水位、主要断面的水质状况,并以旬月简报形式分析干旱形势;遇特殊情况要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4.2.3.4 省气象局提供全省降雨监测、预测情况,每天上午向省三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省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预报,每周向省三防办提供未来10日的降水预测。

4.2.3.5 各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量减少、咸潮、污染以及因突发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因素可能出现城市干旱时,供水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4.2.3.6 省防总要及时召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文)、农业、气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和制定防旱抗旱措施。干旱预警由省防总根据会商结果发布。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预警级别并参照省防总做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2.4 热带气旋预警

4.2.4.1 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发布热带气旋预警。

4.2.4.2 海洋部门负责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海浪预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水利(水文)部门负责河口地区水情及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工作。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4.2.4.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热带气旋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湖泊、蓄滞洪区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热带气旋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

4.2.4.4 可能遭受热带气旋袭击或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向,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4.2.4.5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提前做好沿海养殖人员、海上作业人员以及居住在低洼地、易发生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4.2.5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要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4.2.6 地质灾害预警

4.2.6.1 凡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资源、水利(水文)、气象等单位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2.6.2 对可能出现地质灾害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地质灾害风险图,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4.2.6.3 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遇灾害性天气时要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和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转移,并报本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组织抗灾救灾。

4.2.7 蓄滞洪区预警

4.2.7.1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预案,报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审批。

4.2.7.2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

4.2.7.3 防汛工作需启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并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4.2.8 低温冰冻预警

4.2.8.1 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为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特殊情况下,省防总根据省气象局建议可适当提前或延长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

4.2.8.2 省气象局负责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省气象局要以每周一报的形式向省防总报告气温监测和预报结果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在低温冰冻预警生效期间,要每日至少一次向省防总和相关成员单位报送监测和预测情况。水利(水文)部门协助气象部门做好低温冰冻监测工作。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海温观测和预警工作,出现海水低温时要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观测和预报结果。

4.2.8.3 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受低温冰

冻影响情况的监测、信息研判和灾害预警发布。各单位的低温冰冻预警要及时报告省防总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省防总及时将情况汇总报省委、省政府。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4.3.1.1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各类风险图。

4.3.1.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以各类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方案 4.3.2.1 防御洪水方案

(1)东江、北江、韩江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总组织编制和修订,西江(广东境内)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利厅配合珠江水利委员会编制和修订。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

(2)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门要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洪方案。

4.3.2.2 防旱抗旱预案

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的防旱抗旱预案。城市供水部门要制订突发情况下确保供

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必要时向有关地区派出防御工作督导组。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5)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6)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领导在省三防指挥部实施指挥。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4 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省防总领导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灾情研判工作。同时,省防总要做好下列工作:

(1)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督促指导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3)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5)及时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防总领导在省三防指挥部实施指挥。省三防办要及时掌握并向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省防总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人在三防指挥部指挥、协调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3.5 现场指挥部

视灾情需要,三防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由省政府或省防总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前线指挥部设在灾害影响重灾区,内部架构和职责分工可参照省防总工作小组。

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省

防总的工作部署,及时向省防总报告前线的各种重要情况;配合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5.4 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 5.4.1 防汛应急响应措施

5.4.1.1 防汛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广电局:协调省级新闻单位及时播发有关暴雨洪水警报、播发省防总的汛情通报和有关防洪部署。其中,省电视台、电台收到省政府发布的Ⅰ级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洪令后10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收到省防总发布的Ⅱ级应急响应后30分钟内向公众播发。

(2)省水利厅: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每日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

(3)省水文局:滚动预报发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每两小时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每4小时对最新的洪水水情作出综合分析;参与三防指挥部门对

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4)省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5)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按省防总的要求,提供相关站点潮位资料、风暴潮和海浪预警报,必要时加密预报。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1.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水利厅: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每日20时向省防总报告。

(2)省水文局:滚动预报发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报送预报结果;及时报送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对最新的水情作出综合分析;参与三防指挥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3)省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12小时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情况,必要时加密预报。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1.3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水利厅:协助省防总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2)省水文局:及时报送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对江河洪水及时作出预报。

(3)省气象局:及时报告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及时报告风暴潮、海浪预警报信息,必要时加密预报。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2 防风应急响应措施

5.4.2.1 防风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水利厅:严密监视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重大险情、灾情第一时间向省防总及省人民政府报告。

(2)省气象局:每小时向省防总报告热带气旋趋势,分析热带气旋、暴雨对我省的影响,派技术骨干到省防总会商。

(3)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做好沿海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省防总。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2.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将热带气旋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水库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2)省气象局:对热带气旋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省防总,必要时派技术骨干到省防总会商。

(3)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做好沿海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省防总。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2.3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气象局:对热带气旋的发展趋势,包括其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进行会商分析,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

(2)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热带气旋引发的灾害性海浪、风暴潮的预警报,并及时报告省防总。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3 防旱应急响应措施

(1)省水利厅: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

(2)省水文局:负责相关重点区域的旱情、墒情的辅

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

(3)省气象局:负责旱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4 防冻应急响应措施

5.4.4.1 防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市场供应。

(2)省公安厅:协助维护火车站、车站、机场秩序;加强全省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运送救援物资、人员车辆畅通;必要时协助组织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

(3)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全省低温冰冻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核实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助工作情况;负责安排受灾群众及滞留人员的基本生活及灾民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更有序返乡和按需入粤;必要时,动员外来务工人员留粤,协助有关单位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留粤务工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文娱活动安排。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

城镇房屋、建筑工地和风景区防御低温冰冻灾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以及受损供气供水管网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指导城镇受灾居民住房的规划和重建。

(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统一调度,保障重点道路的畅通;维护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组织公路、水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行、养护管理;加强水上运输管理。

(7)省水利厅:负责因低温冰冻可能引发的水利工程次生灾害的防御。

(8)省水文局:负责相关重点区域的低温冰冻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

(9)省气象局:加强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

(10)省交通集团:组织实施所属道路除雪除冰和路面养护工作;协助交通、高速交警等部门做好所属道路保畅通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滞留在所属道路上的司机和旅客的基本生活安置;做好所属道路防御低温冰冻灾害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11)广东电网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

应,加强重点线路巡查;及时组织线路除冰,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12)广州铁路集团:负责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加强重点路段排查,做好站台防滑保障人员安全;妥善安置并组织运力疏散省内各铁路站因灾滞留旅客;负责协调并落实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安全管理和铁路除冰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4.4.2 防冻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气象局:加强低温冰冻灾害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

(2)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全省沿海海水温度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水低温预警预报及海上风浪预警预报。

(3)省水文局:负责相关重点区域的低温冰冻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

(4)省交通集团:组织实施管辖内高速公路除雪除冰和路面养护工作;做好管辖内高速公路防御低温冰冻灾害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5)广东电网公司:加强值班工作和重点线路巡查,及时组织线路除冰,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6)广州铁路集团:加强重点路段排查,做好铁路除冰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5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响应措施

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相应启动本地区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地在进行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处置时,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一旦工程抢险无效时,要及时撤离人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6.2 社会公众安全防护

各地要根据国土资源、水利(水文)、气象、海洋等单位预警,按照水库防洪预案、城市防洪预案、防台风工作预案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等要求,提前通知做好受灾社会公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当群众遭受洪水围困时,要及时组织人员和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等器材做好社会公众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需要及时组织转移的人员主要是渔船上的人员;海上养

殖作业的人员;危房五保户人员;低洼地简易房等危险区域人员;地质灾害易发地危险区域人员。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时,各地要积极动员和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防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同时,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募集募捐,支援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8 信息报送和处理

5.8.1 汛情、工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5.8.2 各类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受灾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民政部门在接到受灾情况报告后两小时内将本地区的初步灾情上报省防总、省民政厅。省防总、省民政厅要在接报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5.8.3 属一般性质的汛情、工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上报。

5.8.4 凡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三防指挥部门采用

和发布的水旱风冻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8.5 全省三防信息由省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地区范围的三防信息。

5.8.6 省三防办收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家防办,并视情及时续报。

5.8.7 水旱风冻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需向相关省(市、区)通报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我省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要主动沟通,及时掌握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9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开展,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为原则,具体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10 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和结束

5.10.1 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

启动应急响应后,省防总根据水旱风冻灾害等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防汛、防旱、防风和防冻应急响应级别,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5.10.2 应急响应的结束

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省防总视情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较大或一般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6.1 救灾救济

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防总、省救灾指挥部门具体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6.2.1 水旱风冻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2.2 基础设施应急修复。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修。

6.2.3 三防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三防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备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4 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要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2.5 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

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对公众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6.5 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和总结

6.5.1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省防总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水旱风冻灾害进行调查,计算、复核和确定江河洪水频率;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6.5.2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要组织专家对当年水旱风冻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3c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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