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86号)

更新时间:2024-04-27 23: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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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且有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危害的空间或场所的作业。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相应培训,落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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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流程

第七条 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八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一条 作业关闭是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组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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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或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和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资格和设备的符合性。 (五)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气体检测及符合情况。 (六)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七)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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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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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四)保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五)负责进、出受限空间人员登记,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保持有效沟通。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是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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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受限空间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使用符合安全电压和防爆要求的照明灯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气线路绝缘良好。

第四十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面。

第四十四条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影响救援的设备应当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第四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当根据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频次进行气体监测,并记录监测时间和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气体监测应当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四十六条 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点,以防遗留在受限空间内。

第四十七条 如发生紧急情况,需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时,应当明确监护人员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救援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必要时,携带气体防护装备。

第四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当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进、出受限空间的人员都要清点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 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作业中断过程中,应对受限空间采取必要的警示或隔离措施,防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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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误入。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五十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24小时。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且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五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 特殊情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用惰性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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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应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当进行气体检测,确定空间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第五十四条 紧急状态或事故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第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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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3c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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