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1-4- 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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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自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部和国家电监会办公厅相继颁发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在近年来全国范围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优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电力工程项目存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系统性不强,各质量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执行内容不够完整,部分执行“强条”情况无执行记录,难以事后监督检查,质量验评主控项目执行深度不够和偏重于事后控制等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对“强条”的执行与检查极为不便,往往有所忽视,执行过程中偏差、遗漏及违反“强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电力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在如何严格执行“强条”方面进行摸索,但无统一而有效的办法。

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了一套《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收集整理了国家现行有效的涉及火力发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有关质量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全面、完整。

本套表格由以下八部分组成 ——第1部分:设计分册; ——第2部分:土建分册; ——第3部分:锅炉分册; ——第4部分:汽机分册; ——第5部分:电气分册; ——第6部分:管道分册;

——第7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分册; ——第8部分:焊接分册。

各分册均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对“强条”执行要素进行分解细化,系统编制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强制性条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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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表》,分别用于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明确了各方责任。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依据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范围,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协调一致,强调了强制性条文的事前控制,同步实施。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将条文分解、细化为执行要素,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便于掌握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了有关执行记录表式,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据实同步记录,保证强制性条文的事中控制。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明确了各方责任,利于相互监督制约,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两部分。勘察设计部分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及验收部分在分部工程验收时由监理单位填写,对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强制性条文的事后控制。

《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在单位工程及总体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保证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完善了建设单位的验收监督管理职能。

本套表格按照“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强化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规范化管理,保证了质量验收主控项目的执行深度和强制性条文的全过程严格执行。

本套表格与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管理协调一致,结构严谨、层次清晰、系统性强、同步性强、可操作性强,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的较为成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

本套表格按照执行计划,强制性条文检索便捷;并在分项、分部工程执行检查表中,完整摘录强制性条文原文,增强了参建各方对强条原文的理解,使用方便。

本套表格实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项目质量管理的制度化和标准化,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执行过程的遗漏,强化了质量控制,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了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均衡发展,保证了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及早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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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 设计分册共有两种表格,即: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二、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包括土建、锅炉、汽机、电气及热控、管道、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进行增减。

三、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共有115种表格,由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填写图纸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如委托设计监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核。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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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套表格的引用而成为本表格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表格。

GB50003-2001 GB50007-2002 GB50009-2001 GB50010-2002 GB50011-2008 GB50013-2006 GB50014-2006 GB50015-2003 GB50016-2006 GB50017-2003 GB50018-2002 GB50019-2003 GB50021-2001 GB50025-2004 GB50027-2001 GB50029-2003 GB50032-2003 GB50034-2004 GB50052-1995 GB50053-1994 10kVGB50054-1995 GB50057-1994 GB50058—199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钢结构设计规范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局部修订)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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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9—1992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 GB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35-2006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GB50176-1993 GB50189-2005 GB50217-2007 GB50223-2008 GB50229-2006 GB50260-1996 GB50311-2007 GB50330-2002 GB50332-2002 GB50336-2002 GB50345-2004 GB50347-2004 GB50352-2005 GB50370-2005 GB50373-2006 GB50332-2002 GBJ112-1987 JGJ6-1999 JGJ12-2006 JGJ19-1992 JGJ36-2005 JGJ51-200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规范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筑节能设计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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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5-2003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13-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4-2003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15-2006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120-19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33-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4-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5-2007 载体桩设计规程

JGJ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 JGJ138-200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49-2006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DL/T 441-2004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 DL/T 834-2003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 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T5056-2007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5103-1999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DL/T5149-2001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74-200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5182—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 DL/T5187.1-22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 部分:运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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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187.2-200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 DL/T5218---2005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DL/T435-2004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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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1-A 编号: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二 三 四 五 六 土建部分 总的部分 地基与基础部分 建筑部分 结构部分 采暖、通风部分 给水、排水部分 消防 建筑工程电气部分 锅炉部分 汽机部分 电气及热控部分 管道部分 水处理及制氢装置部分 图纸卷册 设计 设计建设 单位 监理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1-C-1-1-1~1-C-1-1-3 1-C-1-2-1~1-C-1-2-15 1-C-1-3-1~1-C-1-3-7 1-C-1-4-1~1-C-1-4-19 1-C-1-5-1~1-C-1-5-5 1-C-1-6-1~1-C-1-6-7 1-C-1-7-1~1-C-1-7-7 1-C-1-8-1~1-C-1-8-7 1-C-2-1~1-C-2-11 1-C-3-1~1-C-2-11 1-C-4-1~1-C-4-17 1-C-5-1~1-C-5-4 1-C-6-1 注:1、●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 2、○为该项强制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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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表1-C-1-1-1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1 4.0.5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极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一风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图纸卷册号: 2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工;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上,不宜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理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的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图纸卷册号: 表1-C-1-1-1续1 327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3 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控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图纸卷册号: 4 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图纸卷册号: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5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 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图纸卷册号: 表1-C-1-1-1续2 328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6 3.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图纸卷册号: 7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图纸卷册号: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8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附表 329

表4.0.5发电厂的等极和防洪标准(DL5000—2000)

发电厂等极 规划容量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Ⅰ ﹥2400 ≥100、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Ⅱ 400—2400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Ⅲ <4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确良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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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

表1-C-1-1-2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4.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 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 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目规划容最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 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 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昨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烈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 ;8度时取0.20g ;9度时取0.40g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2 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图纸卷册号: 1 图纸卷册号: 331

表1-C-1-1-2续1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图纸卷册号: 4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图纸卷册号: 5 1.0.4 抗震 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图纸卷册号: 6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图纸卷册号: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7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 表1-C-1-1-2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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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8 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图纸卷册号: 9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图纸卷册号: 10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图纸卷册号: 11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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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GB50223—2008)

等效剪切波速(m/s) Vse>500 500≥Vse>250 250≥Vse>140 Vse≤140 场 地 类 别 Ⅰ 0 <5 <3 <3 Ⅱ ≥5 3~50 3~15 Ⅲ >50 >15~80 Ⅳ >80

建筑工程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表1-C-1-1-3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变电站部分) 11.1.1 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1 图纸卷册号: 334

2 11.1.3 变电站内的建(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变电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的规定。 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它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 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11.4.4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图纸卷册号: 3 图纸卷册号: 4 图纸卷册号: 5 图纸卷册号: 6 图纸卷册号: 7 11.5.1 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3超过3000m,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图纸卷册号: 8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9 11.5.8 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图纸卷册号: 335

表1-C-1-1-3续1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10 11.5.9 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图纸卷册号: 11 图纸卷册号: 12 13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11.5.17 变电站应按表11.5.17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 有关单位;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 14 图纸卷册号: 15 图纸卷册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区面积16 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 图纸卷册号: 336

表1-C-1-1-3续2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17 图纸卷册号: 18 图纸卷册号: 19 图纸卷册号: 20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层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3.2 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防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3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图纸卷册号: 21 图纸卷册号: 22 图纸卷册号: 23 图纸卷册号: 24 图纸卷册号: 25 图纸卷册号: 337

表1-C-1-1-3续3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 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 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26 图纸卷册号: 27 图纸卷册号: 28 图纸卷册号: 29 图纸卷册号: 30 图纸卷册号: 31 图纸卷册号: 32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 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图纸卷册号: 33 图纸卷册号: 338

表1-C-1-1-3续4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煤和焦碳 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3.5.1条的规定。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信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地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4 图纸卷册号: 35 图纸卷册号: 36 图纸卷册号: 37 38 39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40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 41 图纸卷册号: 42 图纸卷册号: 43 图纸卷册号: 339

表1-C-1-1-3续5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45 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栓,并应符合本规范底8.3.1条的规定。 47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厂房(仓库);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楼、教学楼、非48 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烧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3344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46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323 图纸卷册号: 340

表1-C-1-1-3续6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4.1 室内消防用水数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 雾灭活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不应暗设。 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51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设置防火阀。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图纸卷册号: 49 图纸卷册号: 50 图纸卷册号: 52 图纸卷册号: 341

表1-C-1-1-3续7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54 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I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5 1.0I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I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的有关规定。 图纸卷册号: 22253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56 图纸卷册号: 342

表1-C-1-1-3续8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6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7 图纸卷册号: 58 图纸卷册号: 59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 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图纸卷册号: 《火力发电厂设计术规程》DL5000—2000 60 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横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仓间) 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图纸卷册号: 61 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 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 图纸卷册号: 62 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 图纸卷册号: 表1-C-1-1-3续9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343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燃煤电厂) 63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64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h。 图纸卷册号: 65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h。 图纸卷册号: 66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当符合本 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图纸卷册号: 67 4.0.10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燃机电厂) 68 10.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69 10.2.1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图纸卷册号: 70 10.2.2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主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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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1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GB50229—2006)

建(筑)物名称 主控通信楼 继电器室 电缆夹层 单台设备油墨60kg以上 配电装置楼(室) 单台设备油墨60kg以下 无含油电气设备 单台设备油墨60kg以上 屋外配电装置 单台设备油墨60kg以下 无含油电气设备 油浸变电室 气体或干式变电室 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 干式电容器室 油浸电抗器室 干式铁芯电抗器室 总事故贮油池 生活、消防水泵房 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 污水、雨水泵房 火灾危险性分类 戊 戊 丙 丙 丁 戊 丙 丁 戊 丙 丁 丙 丁 丙 丁 丙 戊 戊 戊 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注:1、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丙类 2、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

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墙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3、当电缆夹层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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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4变电站内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GB50229—2006)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屋外配电装置 每组断路器 油量t <1 ≥1 - 12 10 12 — — ≥1 5~10 10 15 10 见 第11.1.6条 10 5 20 25 10 5 10 12 12 14 10 5 10 12 — 5 15 20 5 — 10 12 15 10 6 7 20 25 30 20 12 7 8 10 5 10 12 14 12 — 14 10 10 5 12 14 10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 生活建筑 总事故贮油池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0 5 12 10 14 12 三级 12 建(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12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屋外配电装置 油浸 变压器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1 10 耐火等级 每组断路器 油量t 单台设备油量t >10~50 >50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 总事故贮油池 生活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注:1、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的燃烧物时,则应从其凸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2、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生产建(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用设备外廓两

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等级不应小于0.90h。

表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 丙类 丁、戊类 11.5.3室外消防栓用水量 (GB50229—2006)

建筑物体积(m) ≤1500 10 10 1501~3000 15 10 3001~5000 20 10 5001~20000 25 15 20001~50000 30 15 3 注:当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防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表11.5.17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GB50229—2006)

建筑物名称 主控制通信楼(室) 屋内配电装置楼(室) 继电器室 油浸变压器(室) 火灾危险类别 E(A) E(A) E(A) 混合 346

危险等级 严重 中 中 中

电抗器(室) 电容器(室) 蓄电池室 电缆夹层 生活、消防水泵房 混合 混合 C E A 中 中 中 中 轻 表11.5.21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GB50229—2006)

火灾探测器类型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线型感烟 线型感温、或吸气式感烟(室内变压器) 备注 如选用含油设备时,应采用感温 建筑物和设备 主控通信室 电缆层和电缆竖井 继电器室 电抗器室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配电装置室 主变压器

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GB50016-2006)

构件名称 一级 防火墙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25 二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25 耐火等级 三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15 四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层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347

表仓库的耐火等级 3.3.2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GB50016-2006)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最多允许层数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防火分区 — — — — — — 150 — 300 — 500 — — 1000 — — 储存物品 类别 单层仓库 每座仓库 180 750 2000 500 2800 900 4000 1200 6000 2100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3000 2100 防火分区 60 250 500 250 700 300 1000 400 1500 7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000 700 多层仓库 每座仓库 — — 900 — 1500 — 2800 — 4800 1200 不限 1500 — 不限 2100 — 防火分区 — — 300 — 500 — 700 — 1200 400 1500 500 — 2000 700 — 高层仓库 每座仓库 — — — — — — — — 4000 — 4800 — — 6000 — — 防火分区 — — — — — — — — 1000 — 1200 — — 1500 — — 3.4项 一级 甲 1.2.5.6一、项 二级 一、1.3.4二级 项 三级 乙 一、2.5.6二级 项 三级 一、1项 二级 三级 丙 一、2项 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丁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戊 三级 四级 1 1 3 1 5 1 5 1 不限 3 不限 3 1 不限 3 1 注: 1 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就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不应大于3000㎡;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库不宜超过3层。 8 本表中的“-”表示不允许。

表3.4.1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16-2006) 单 层、多 层 丙、丁、戊 类 厂 房(仓库) 名称 甲类厂房 单 层、多 层 乙 类 厂 房(仓 库) 一、二级 甲类厂房 单 层、多 层 乙 类 房 单 层、多 层 丙、丁 类 厂 房 耐火等级 12 12 一、二级 12 三级 14 12 10 10 12 12 10 10 12 348

耐火等级 三级 14 12 10 12 四级 16 14 12 14 民用建筑 高层厂房耐火等级 (仓库) 一、三四二级 级 级 13 13 13 15 10 12 25 25 12 14 14 16

四级 16 14 10 12 14 13 14 10 12 14 13 12 14 12 14 16 15 15 20 25 16 14 16 18 17 20 25 30 17 13 15 17 13 12 15 20 14 6 7 9 13 15 20 25 16 18 7 8 9 10 一、二级 12 单 层、多 层 耐火等戊 类 厂 房 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厂房 ≥5,≤10 室外变、配耐火等>10,≤电站变压器50 级 总油量(t) >50 25 14 16 13 10 12 15 17 20 25 25 30 30 35 25 15 20 注:1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物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

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之间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

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间和各小于等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

武器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4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从距离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GB50016-2006) 厂内道路路边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次要 5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

等的防火间距(m)(GB50016-2006)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名称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5 ≥5 50 20 30 15 20 25 40 20 25 30 25 12 15 20 30 15 20 25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甲类仓库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二级耐火等级 其它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四级耐火等级 349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30 40 25 30 40 30 20 10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0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GB50016-2006)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 仓库 一、二级 13 15 17 13 13 15 17 25 甲类 厂房 一、二级 12 14 16 13 建筑类别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耐火一、二三级 四级 等级 级 单层、多层一、10 12 14 乙、丙、丁、二级 戊 类 仓 三级 12 14 16 库 四级 高 层 仓 库 民 用 建 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4 13 10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7 14 16 18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一、二级 10 12 14 13 6 7 9 三级 12 14 16 15 7 8 10 四级 14 16 18 17 9 10 12 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 高层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

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

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表5.1.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GB50016-2006)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1.00 三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0.50 四级 不燃烧体3.00 难燃烧体0.5. 燃烧体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非承重外墙 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难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 351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二级 1.00 难燃烧体 0.25 三级 0.50 难燃烧体 0.15 四级 燃烧体 注: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2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m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的规定执行。

建筑物 名称 38.4.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GB50016-2006)

消火栓用水量 (L/s) 5 10 25 30 5 10 30 40 10 15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 (支) 2 2 5 6 1 2 6 8 2 3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5 10 15 15 5 10 15 15 10 10 高度h(m)、层数、体积V(m)或座位数N(个) h≤V≤10000 V>10000 24<h≤50 h>50 h≤V≤5000 V>5000 2450 H≤24, V≤10000 H≤24, V>10000 24 24 厂房 仓库 科研楼、实验楼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层数≥6层或V>10000 15 3 10 注: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52

表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GB50229—2006)

建(构)筑物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 吸风机房 除尘构筑物 烟囱 脱硫工艺楼 脱硫控制楼 吸收塔 增压风机房 屋内卸煤装置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储煤场 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油处理室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电气设备) 油浸变压器室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灰浆、灰渣泵房 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进水建筑物 冷却塔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供氢站 启动锅炉房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天桥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室) 变压器检修间 雨水、污(废)水泵房 检修车间 污水处理构筑物 给水处理构筑物 电缆隧道 353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丁 丁 丁 丁 戊 丁 戊 戊 丙 丙 丙 丙 丙 丙 丁 丙 丁 丙 丙 戊 戊 戊 戊 戊 戊 戊 甲 丁 戊 丁 丁 戊 丙 丙 戊 戊 戊 戊 丙 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建(构)筑物 柴油发电机房 特种材料库 一般材料库 材料棚库 机车库 推煤机库 消防车库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丙 乙 戊 戊 丁 丁 丁 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表4.0.11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GB50229—2006)

丙、丁、戊屋外露天卸煤供氢贮氢点火露天办公、生活铁路中心厂外厂内道路类建筑 配电装置或贮站 罐 油灌油罐 建筑 线 道路(路边) 区贮建(构)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装置 煤场 耐火等级 厂外 厂内 (路主要 次要 油罐 边) 一、二三级 一、二三级 级 级 丙、耐火一、二10 12 10 8 12 12 20 12 10 12 丁、戊等级 级 类生— — 三级 产建12 14 12 10 14 15 25 15 12 14 筑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 25 10 12 — — — — — 主变油量<10 12 15 — 15 20 — — — — — 25 压器(t/10~50 15 20 — 20 25 — — — — — 15 (褐25 25 或屋台) >50 40 30 煤) 外厂20 25 — 25 30 — — — — — 用变压器 15 15 8 10 露天卸煤装置或8 10 25 — — — — — — 25 贮煤场 褐煤 (褐煤) 供氢站 12 14 25 12 12 25 25 25 30 20 15 10 5 25 贮氢罐 12 15 25 12 注3 25 25 20 15 10 5 15 (褐点火油灌区贮油罐 20 25 25 25 25 注6 — 25 32 30 20 15 10 5 煤) 露天油罐 12 25 25 15 25 — 注4 15 20 30 20 15 10 5 办公、耐火一、二10 12 10 8 25 25 15 6 7 生活等级 级 (褐25 25 — — 建筑 三级 12 14 12 10 煤) 32 20 7 8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油浸变压器外轮廓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

网络控制楼。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4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小于

1.5m。

5 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1000m3考虑,贮氢罐总贮量是以贮罐的总水容积(m3)

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计算的。当贮氢罐总贮量大于1000m3时,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点火油灌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54

表10.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GB50229—2006)

建(构)筑物名称 主厂房(汽机房、余热锅炉、集中控制室) 网络控制楼、继电器室、微波楼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屋内配电装置楼(无油) 屋外配电装置楼(内有含油设备) 油浸变压器室 柴油发电机房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生活、消防水泵房 冷却塔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油处理室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供氢站 天然气调压站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天桥 天桥(下设电缆夹层时) 变压器检修间 排水、污水泵房 检修间 进水建筑物 给水处理构筑物 污水处理构筑物 电缆隧道 特种材料库 一般材料库 材料棚库 消防车库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丁 丁 丙 丁 丁 丙 丙 丙 戊 戊 戊 戊 丙 戊 甲 甲 戊 丁 戊 丙 丙 戊 戊 戊 戊 戊 丙 丙 戊 戊 丁 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

表10.2.2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GB50229—2006)

丙、丁、戊类建筑 主变压器或屋外厂用变压器 屋外配电装置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耐火等级 供氢站 贮氢罐 铁路中心线 厂内道路(路边)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 三级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 天然气调压站 燃油处理室 油量(t/台) 原油 重油 ≤10 >10≤50 >50 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 主要 次要 1 10 12 - 30 30 10 12 15 20 10 12 12 10 12 5 5 - - - 355

2 天然气调压站 12 14 30 - 12 12 25 25 12 12 25 30 20 15 10 5 3 燃气处理室 原12 油 14 30 12 - - 25 25 12 12 25 30 20 15 10 5 重10 油 12 10 12 - - 12 15 20 10 12 12 10 5 5 - - - 注:燃油燃机电厂的油罐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S 50074的有关规定

356

地基与基础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表1-C-1-2-1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1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图纸卷册号: 2 4.3.2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的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图纸卷册号: 3 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地下防水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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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C-1-2-2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3.1.8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1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图纸卷册号: 2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3 3.2.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图纸卷册号: 4 4.1.3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附表

表4.1.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GB501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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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埋置深度(m) <10 10~20 20~30 30~40 注: ①本表适用于Ⅳ、Ⅴ级围岩( 土层及软弱围岩)。 ②山岭隧道的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可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范执行。 设计抗渗等级 S6 S8 S10 S12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表1-C-1-2-3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359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1 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图纸卷册号: 2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图纸卷册号: 360

表1-C-1-2-3续1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付、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滨、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得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3 图纸卷册号: 4 图纸卷册号: 5 图纸卷册号: 361

表1-C-1-2-3续2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余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对地下水进行专门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6 图纸卷册号: 7 图纸卷册号: 8 9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的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0.1.1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不一致、或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专门的危岩或崩塌勘察。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10 图纸卷册号: 11 12 13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362

表1-C-1-2-3续3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4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图纸卷册号: 15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 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图纸卷册号: 16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图纸卷册号: 17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363

建筑膨胀土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

1-C-1-1-2-4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 2.3.1 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份鉴定及其他试验。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建筑湿陷性黄土地基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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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C-1-2-5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水平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图纸卷册号: 2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图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样勘探点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建筑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1-C-1-1-2-6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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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0.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 图纸卷册号: 2 1.0.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图纸卷册号: 3 3.2.7 水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质简易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本规范表3.1.5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分析项目包括:颜色、2+ 2+ ++透明度、嗅和味、沉淀、Ca、Mg、(Na+K)、- -2-HCO3、CI、SO4、PH值、可溶性固形物总量、总硬度等。 2 水质专门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分析项目: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 5479的要求;生产用水应按不同 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确定。 3 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了解地下水水化学成分的变化规律。 4 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和危害程度。 图纸卷册号: 5.1.2 勘探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4 资料。 注: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勘探孔的布置应满足查明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和水文地质参数分区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 表1-C-1-2-6续1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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