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疑难问题会议纪要(12月25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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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纪 要

为进一步加快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2013年11月12日至13日中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组织召开了会议,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逐个进行了讨论,并形成意见如下:

一、大中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底边应布置至少有一

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 /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该范围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2、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该范围内首层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入口、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3、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并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0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8米,坡度不宜大于3%;

4、建筑高度低于54米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米,窗口应易于开启或其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二、除裙房外,消防电梯应能在建筑任一楼层包括地下

室停靠。

三、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当疏散楼梯间门或前室门向不同分区开启时,可以认为该疏散楼梯分别属于每个分区,每个分区开向楼梯或前室的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

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整层疏散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任一防火分区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本区实际所需宽度的70%。

四、疏散楼梯间及楼梯间前室的建筑构件应由相应耐火等级的实体墙和防火门组成。

五、一座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综合楼或商住楼建

筑,裙房上布置多栋塔楼,当各塔楼之间防火间距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

第4.2.1、4.2.2、4.2.3条要求,其任一座塔楼的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或1500㎡时,该高层建筑的防火分类为二类。

六、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应取值水平直线距离。

七、关于地下建筑

1、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要求。

地面建筑类别 和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米) 地下建筑类别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其他场所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 厂房、库房 高层民 用建筑 甲、乙类 厂房、库房 一、二级 10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三级 四级 主体 裙房 12 14 12 14 13 6 25 6 7 9 10 12 14 13 6 25 注:① 防火间距按地下建筑有窗外墙或采光井边缘与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 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的地面建筑物15米以下范围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 当采光井周围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与地下建筑其他部位隔开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2、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

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平方米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地下建筑如设置与地上楼层共用的楼梯间,当楼梯间地上部分为防烟楼梯间时,地下部分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3、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米。该室外开敞空间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平方米,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该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雨棚不应封闭,四周敞开部位应均匀布置,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该室外开敞空间面积的25%,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米;敞开部分采用百叶时,

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在同一平面位置时,可合用一个风道,但风量应叠加计算,且均应满足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

5、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八、建筑内设置的天井短边长度应满足建筑间防火间距的要求,且不应在顶层设置棚、盖等构件,否侧应按中庭进行防火处理。

九、大空间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无论内部是否划分为小型商业用房,均应同时满足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的有关设计要求。

十、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当确有困难时,可局部开设,但数量不得超过每层总户数的50%,且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均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每单元总户数不超过4户、户门均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的,确有困难时,户门可全部开向前室。(《高规》第6.1.3条)

十一、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确有困难时,商业服务网点可仅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出口,其安全疏散距离

不应大于《高规》第6.1.5条或《建规》第5.3.13条规定的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如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相应增加25%。

十二、SPA场所又称“水吧”、“水疗”,是指以沐浴、香薰、

身体磨砂、按摩、裹敷等专业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并提供餐饮、健身、休闲、娱乐、美容等配套服务项目的场所,其消防设计(不包括洗浴部分)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桑拿浴室”的有关规定。

十三、关于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其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关于儿童活动场所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消建字【2009】18号))

2、独立建造的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儿童活动场所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于允许采用敞开式楼梯间的该类场所,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十四、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其防烟楼梯间和前

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正压送风系统;前室不得采用入户花园、凹廊等形式。

十五、发电机房应设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十六、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设在地下一层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当消防控制室设置在首层时,应设置直接对外出口。

十七、《建规》3.3.8、3.3.15条所指的办公室、休息室仅用于该车间(工段)、库房的办公、值班休息使用。

十八、工人宿舍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严格按《建规》表3.4.1确定,不能按《建规》表3.4.1注2减少。

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十九、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对火灾扑救意义重大,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的相关要求。《建规》规定在消防水池同时储存室内、外消防用水时方可考虑补水,补水的设计要求应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高规》无可考虑补水的相关规定;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竖向分区时,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但超过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的分区可以不设。

二十、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可以不设置消火栓,不适用

水介质扑救的场所不能设置消火栓外,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位置。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卫生间、室内游泳池上空、各类水池上空、封闭阳台、电气设备房、电表间、消防控制室、弱电机房、地下车库入口的车道、建筑上部的架空层、通透式连廊、封闭式连廊等均应设置消火栓保护,电房区域的可在其走道上设消火栓。

二十一、多层建筑主体在消防水池取水口保护半径150m之内,如该栋建筑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距取水口距离符合规范要求时,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正式条文没有因设置消防水池取水口就可以不

设置室外消火栓的规定,因此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按《 建规》8.2.7条来设置为宜。

二十二、一类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类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应明确其防火分区的划分,当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超过1500m2可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否则应设置。当上述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简称《喷规》)之12章节的相关规定时,可考虑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二十三、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农贸综合市场、肉菜市场及其内分隔的小商铺或卖服装鞋帽类的区域

均属于商店范畴,该类建筑的任何一层归属于商店功能的区域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时,均应根据《建规》第8.5.1条第4款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十四、《喷规》5.0.1A条,“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适用场所举例中虽然没有工业厂房,但具体设计净空高度在8~12m之间的工业厂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参照该条中“多功能体育馆”的参数来选取。

气体灭火系统

二十五、当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 s,目前国内已有符合此要求的产品。

二十六、《建规》第8.5.5第8款言及的“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按条文说明指的是“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规》第7.6.7.6条言及的“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按条文说明指的是“装备有对生产或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设施的房间”,例如“公消[2007]226号”文件的规定,高层建筑中的配电室属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防排烟系统

二十七、根据《高规》的8.2.2.2条规定,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时,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当防烟楼梯间为剪刀梯,且只在一侧外墙开窗时,仍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自然排烟时的两个窗应满足可开启面积之和不小于2m2。

二十八、根据《高规》6.1.2.3条规定,当塔式住宅采用剪刀楼梯疏散,且剪刀楼梯的两座楼梯合用一个前室时,其剪刀楼梯的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即加压风井与风机均单独设置,其他情形时,可按照《高规》8.3.4条规定执行。

二十九、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仍应参照《高规》和《建规》中的相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三十、根据《高规》8.3.2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时,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表8.3.2-1~4中的值,即使是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只有一~二层时,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十一、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必须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能采用通过设置一些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通风采光井等的自然排烟方式;地下汽车库的面积未超过2000m2时,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不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三十二、根据《高规》8.4.5条和《建规》9.4.6.5条规定,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8.2.5条规定,排烟风管的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十三、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或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三十四、现行《高规》对于消防配电线缆必须采取什么类型无硬性规定,具体须执行《高规》第9.1.4条。当行业标准高于国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高层建筑地下室及裙房的消防配电线缆应按本建筑最高类别选取。

三十五、判断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多层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执行,高层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执行;如何界定保护等级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执行。

三十六、变电所设在本建筑物内时,变电所到每栋塔楼配电间的消防电源与非消防电源不可合用。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11.1.4条文说明。

三十七、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高层建筑有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仅设置在保证有效联动控制机械防排烟设备的场所,自然排烟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

三十八、“专用的供电回路”应指:从服务于本工程的低压总配电室或其分配电室,配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等最末级配电箱 (实为双电源切换箱)的配电线路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电源直接取自配电室的母线。仅采用低压供电(即无变压器)的工程,其专用配电间可理解为“分配电室”,自该室引出的线路可认为是干线和专用回路。但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备房内,无消防设备房的应设专用配电间或外壳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出席人员:

李宏旭、黄进达、陈伟东、吴凤、丘月华、彭洛克、谭伟强、郑中越、黄创炎、陈斌、刘洁香、张志程

2013年11月2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31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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