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审计报告

更新时间:2023-11-26 08: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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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审计报告类型统计分析及具体分析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084102 组长:郭广慧

组员:李林璋 柳彬 冯可恒 李娜 孙嘉悉 施丹宁 陈苏娇 类型一: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300001 号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财务报表,包括2012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2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

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

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 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2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

2012 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李婉薇 温华新

2013年2月26日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符合以下条件的: 1、 财务报表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被审

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3、 没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标准无标留意见审计报告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注册会计师作出保证,对获取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在审计意见中,注册会计师确切的认为在该公司财务报表所有重大方面是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编制,对财务报表进行充分的的披露,保证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事项,并且公允的反

映了财务状况,保证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 类型二:带强调时段的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公司) 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世纪星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

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

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世纪星源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世纪星源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合并及母

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一)所述,肇庆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折合人民币403170458.96元,占世纪星源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大。2008年世纪星源公司与广金国际控股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由于受到历史原因,规划调整等客观

因素的影响,开发进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审计意见。 中审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新首 曾毅凯

中国 北京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

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将强调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之后;使用“强调事段”;明确提及被强调事段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

描述;支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注册会计师对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做审计为带强调事段的审计报告,要求增加强调

事项段的原因是:财务报表是否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因此注册会计师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前述有关经营事项的披露。 类型三: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国浩审字[2013]第407a0001号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篇二:关于审计

报告的异议

邢台市警鑫煤矿、殷光松关于审计报告的异议 在原告张平诉被告邢台市警鑫煤矿、石家庄市中原实业公司、殷光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确定原告的损失,法院指定邢台顺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该审计机构于2007年6月6日做出邢顺审字(2007)第117号审计报告。邢台中院对该初审报告组织了法庭质证,被告方当庭提出了质证意见,并同意审计机构在充分考虑被告方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审计。2007年8月16日该审计机构做出了补充意见。(以下将二者统称审计报告)从补充意见的内容看,与初审报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将初审报告中的“暂时”表述去掉。初审报告存在的严重问题在补充意见中依然存在,被告方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尊重和考虑,基于此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希望法庭在认定证据时对审计报告慎重对待,对被告方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为本

案的顺利解决奠定一个确实可信的基础。 被告方对审计报告总体认为:无论从审计过程到审计结果都存在着严重错误,审计过程

不合乎审计规范要求,审计结论不足以被法庭采信。 其一,审计过程未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实际采用的审计方法过于粗陋,未体现任何专业技术性,这与意图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手段确定损失、以助案件解决的审计初

衷是相违背的,该审计完全没有达到这种效果。 根据审计规范,审计过程中应采用实体勘验、书面审验、查双方财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证据环境等技术方法和手段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加以分析,在审计证据满足充分

性和适当性的情况下作出审计结论。 但从本案审计报告得出各项审计结论的依据——审计证据来看,基本都是采用了简单的

对被审计人调查取证的方法取得的。 例如,确认事项中的第1项——治水费用70万元。对这些巨额款项,原告都仅仅凭是白条收据和个人来证明(且证明人未出庭质证),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审计机构应该对治水工程进行实体勘验,检验工程实际完成效果如何,核定实际的用料、用工数量多少,并结合查验合同、预决算、施工计划、图纸、工程的验收等书面审验,查会计记录,并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的证据环境优劣的情况下作出肯定性的审计结论,然而对这些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审计机构都没有采用,只是对被审计人进行了简单的调查取证,被审计人怎么说

就怎么认可了,被审计人的证明属于内部、主观证据,在所有证据中其真实性可靠性 是最差的,就凭这些得出结论,无论从审计证据的来源、数量、质量、及时性等各方面都无法保证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不符合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的要求,就此作出确认损失发生

的审计结论不免过于粗陋,不足以被采信。 再如,确认事项中的第8项——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有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等证明其发生状态,而审计机构仅仅让其本人持身份证自己证明就予以认可。其他确认事项第3-7项、第9项,都存在无视审计要求,仅凭简单调查取证就认可损失发生的问题,对此,被告方不能苟同。 其二,审计过程的不合规、不审慎必然导致错误的审计结论,导致审计确认的损失与实

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 审计过程中不应孤立地对待审计事项,应注意其内部联系,包括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

重复和矛盾等。而本案中审计机构对此不尽职尽责,敷衍了事。 首先,还就确认事项第1项来说,治水工程本身属于承揽工程的一种,这类合同应以承揽方(治水工程队)完成必要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原告才需支付治水费用,未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就支付费用本身就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而就本案煤矿的实际治水结果来看,水并没有治住,这些在第一次庭审中也被原告方请来的证人所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无需向工程队支付45万元工程款以及欠付25万元工程款。不仅如此,原告方还可以向治水队要求赔偿违约损失。退一步,如果这些费用原告方已经支付或承认欠付,那也是原告方自作自受,愿打愿挨,不能把被告牵扯进去,让被告承担。但据实际情况看,原告方并非如此,其正在邯郸某法院和治水队进行的诉讼表明,其正在通过合同纠纷诉讼向对方追讨损失,这种途径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此同时又向邢台中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其治水损失则是不合适的,因为其损失并未最终确定下来,而且有意图双重获赔之嫌,希望法院注意到这

一情况,正确做出处理。 其次,原告提出的治水工程款70万元中本身就包含水泥款,这在合同中有显示。但是原告方又额外提出水泥款41万元,而据第四次庭审情况看,这41万元根本不是独立发生的,而是属于70万元之中的,原告重复捏造损失项目,意图加大损失数额,一审便知,但审计机构显然疏忽了这一点,虽然其最终并未对水泥款损失予以确认,但理由是因为无法核实,并未指出原告系重复计算损失,从这一点看,审计机构也是失职的。 警鑫煤矿代理

人 王伟英篇三:乱出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被定罪 一家药业将不真实的数据提供给四川恒通会计师事务所,让其出具审计报告;而四川恒通会计师事务所未核实数据就向该出具了审计报告。导致有股民了该虚假增资的“原始股”,

损失200余万元。日前,高新法院一审判决该会计师事务所有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郭某将东方亏损数据篡改为盈利,交给恒通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何某,要求其出具东方药业2005年度审计报告。何某未审核东方药业2005年财务资料真实性,根据郭某提供的数据,安排工作人员制作了审计报告;恒通会计师事务所实

际负责人张某明知该报告未经会计师审核,却同意了盖章对外出具审计报告。 秦某、杜某等被害人根据审计报告等数据受骗东方药业“原始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6万余元。 高新法院认为,出具需要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审计资料并非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提供,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也未进行篡改;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明知审计报告所依据

的审计资料是虚假的。 最终高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四川恒通会计师事务所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某、何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成都商报记者郑钰飞篇四: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及其证据效力(肖 杰 湖北

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及其证据效力 肖 杰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9-18 [裁判摘要]: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原告的工程款所用资金系国债资金,应当依法进行审计。该审计决定对原告有约束力,对被告虽没有约束力,但有民商事上的证据效力。当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经司法鉴定后,不仅具有民商事证据效力,还具有程序效力,其效力亦大于双方认可并已

实际履行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报告》的证据效力。被告所多获工程款应依法予以返还。 [案情]: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中心 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境项目中心)因与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宜星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三峡坝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场道路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总价款为人民币1,669,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2年12月28日,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于进场道路实际开挖土石方等工程量与原设计变更较大,在原合同为固定总价款合同的基础上,原、被告及监理同意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由于被告宜星市政公司承接原告发包的建设工程后没严格按图施工,实际施工与项目标准存在明显减少,被告所报结算隐瞒实情,2003年8月8日虽经武汉众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华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但在没有到实地查验的情况下,就确认被告施工工程价款为1,625,910.70元,双方并依此办理了决算。导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557,945.50元。后经夷陵区审计局审核,认定被告实际完成工程价款1,498,930.88元。原告认为被告多获工程款依法无据,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9014.62元。 被告宜星市政公司辩称:原告仅根据夷陵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核减被告工程款128331.87元,其证据不足。因原告与被告所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真实、合法、有效,双方业已履行,理应受法律保护。在结算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监理方同意,聘请了有审计资格的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三方也予以认可,并进行了结算。现原告以夷陵区审计局对该工程的审计报告,核减被告的工程造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实属不妥。

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3月,原告环境项目中心发布招标文件,将其“夷陵区三峡坝区垃圾卫生填埋场进场道路工程”的施工任务对外招标。同年4月12日,被告宜星市政公司编制投标书投标报价并中标。同年4月26日,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施 工图以内全部工程及设计变更”。工程内容为路基土石方开挖、边沟、挡土墙及涵洞砌筑、路面浇筑等。合同工期60天,合同价款为166.96万元。该合同第9条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该合同双方选择了部分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同时约定,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签订后,被告宜星市政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进场道路实际开挖土石方等工程量与原设计变更较大,在原合同为固定总价款合同的基础上,原、被告及监理同意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2002年12月28日,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于被告承接原告发包的建设工程后没严格按图施工,实际施工与项目标准存在明显减少,被告所报结算隐瞒了部分地段土石方为宜昌市市政工程公司弃土2640立方米的实情和挡土墙虚假签证306.9立方米,导致武汉众华咨询公司在没有到实地查验的情况下,于2003年8月8日对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确认被告施工合同内部分价款为1,364,101.03元,合同外部分为234,096.99元,补充部分27712.68元, 总工程价款为1,625,910.70元,双方并依此办理了决算。尔后,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557,945.50元,下欠67965.20元未支付。 2005年8月19日,夷陵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夷陵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2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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