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更新时间:2024-06-18 17: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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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本章教学目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当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通过本章学习,应当能够做到:

第一,准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第二,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三,认识到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努力学习国家安全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第四,认识到大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

本章教学重点

第一,法律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如何认识法律的起源、本质、功能、特征,这是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现象的基础;

第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如何理解这个过程中的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诸环节;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治。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第四,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以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五,新国家安全观正在取代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如何理解新国家安全观的特点,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如何积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第六,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而且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如何准确理解法律思维的性质、特点以及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

本章教学难点

本章学习的关键是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并注意培养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如何将法律观念与理念转变为法律信仰与法律知识,再进一步实践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如何培养和加强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课时:3课时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

教学设计: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纪律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二、自由平等观念 三、公平正义观念

四、权利义务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教学过程:

学法、知法、懂法的重要性

案例1: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同学:“这个帐号是黑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11月间,卢某在网上发布消息,以每100元使用三个月的形式,将该公司的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且致使该公司每月上网信息费用猛增至十多万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系卢某所为。

卢某行为获利4000多元,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他自己辩解并没有偷东西。在忏悔时卢某痛哭流涕地说:要是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宣传此账户,更不会去叫卖了,以致对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解释:(1)如果卢某知道该行为是违法及犯罪,卢某可能不会以身试法。

如果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一个形象的比喻的话,我们把它们比喻为一个“核桃”,其外壳就是法律制度规范,其内核,即核桃仁就是道德规范,这么一个“核桃”在外在的军事武力的击打下,是很容易破碎的,所以,我们不仅要加强和珍惜道德建设,而且要注重和爱护法律制度规范的建设,同时,我们还要时刻防范军事武力对他们的破坏作用,不断加强军事武力对他们的保护作用。前面几章我们着重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分析了当代大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基本内容,也确立了了一个基本观点,即:我国思想道德基础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任重道远的过程。而本章则从法律思想建设的角度来论证我们中国人不仅应该而且有能力与时俱进,转变思想观念,增进学习法律的兴趣,把法律作为我们生活的内在需要,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对当代大学生而言,就是要通过本章的学习,以社会主义法理为基础,引导他们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进而通过阐释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遵纪守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在向法制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大学生缺乏思想道德素质是残缺的,而缺乏法律素质则是残疾的。所以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而法律素质的内容具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本章试图从法律思想意识和思想观念的层面来探讨、学习法律基础。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纪律(供参考) 什么是纪律?

什么是纪律?纪律是指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学校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

从上述定义中可归纳纪律的类型包括:党纪、政纪、军纪、厂纪、校纪、警纪、约法(临时)等等。党纪在我们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中指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并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军纪就是用纪纲的精神,来维持军队的秩序,保障命令的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加强革命纪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纪律,这是部队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民军队区别于一切旧式军队的显著标志。 比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7年10月,毛泽东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后 ,在江西省遂川县荆竹山动员部队向井冈山进发时,规定了三项纪律: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 1928年1月,部队进驻遂川县城,分散到县城周围农村发动群众时,提出了六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1929年以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部队的实践经验,又将“行动听指挥”改为“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

款要归公”,后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六项注意也逐步修改补充成为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对其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它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官兵团结,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作用。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曲歌词:

革命军人个个要牢记,三大纪律八项要注意 第一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 第二不拿群众一针线,群众对我拥护又喜欢 第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努力减轻人民的负担 三大纪律我们要做到,八项注意切莫忘记了 第一说话态度要和好,尊重群众不要耍骄傲 第二买卖价钱要公平,公买公卖不许逞霸道 第三借人东西用过了,当面归还切莫遗失掉 第四若把东西损坏了,照价赔偿不差半分毫 第五不许打人和骂人,军阀作风坚决克服掉 第六爱护群众的庄稼,行军作战处处注意到 第七不许调戏妇女们,流氓习气坚决要除掉 第八不许虐待俘虏兵,不许打骂不许搜腰包 遵守纪律人人要自觉,互相监督切莫违反了 革命纪律条条要记清,人民战士处处爱人民 保卫祖国永远向前进,全国人民拥护又欢迎

约法(临时)泛指订立简单的纪律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临时法律的性质。如著名的“约法三章”,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尔: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二)、法律 1、法律的产生与类型

法律作为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有四种历史类型,即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2、 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3、法律的本质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与本质

1、 含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规范体系。 2、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一)、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法律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军事法规和规章 (10)国际条约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党纪(供参考)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政党章程是政党的立党之本,是政党内部关系及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也是全党成员概无例外地必须信守的行动准则。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党章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对党章的意义作了如下论断:“国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对我们党的领导全国政权之后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学说、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包括:与时俱进精神、 保障党员权利的重大意义、 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 党员权利的基本形式与内容、 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 用纪律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 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共同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中的重要作用。《党员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国法

(一)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或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调整方法或手段。 (三)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具体的有: 1、宪法体系 (1)《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及四次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民族区域自治法》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立法法》(2000年3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9)《国旗法》 (10)《国微法》 (11)《国籍法》 (12)《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为了遏制“台独”分裂势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制定。 2、行政法体系 (1)《公务员法》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复议法》

上述三部法为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 (4)《公证法》(2005年8月) (5)《治安处罚法》(2005年8月) (6)《道路交通法》(2004年5月) (7)《教育法》 (8)《义务教育法》 (9)《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 (10)《环境保护法》 (11)《矿产资源管理法》 (12)《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 3、民商法体系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民法典,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现在我国分阶段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先期已制定了《民法通则》、亲属法中的《婚姻法》、《继承法》,债法中的《合同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 民法 (1)《民法通则》(1986年4月) (2) 《物权法》( 2007年10月) (3)《合同法》(1999年3月) (4)《担保法》(1995年) (5)《拍卖法》(1996年7月) (6)《商标法》(1982年8月,1993年2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 (7)《专利法》(1984年3月,2001年10月第一次修订) (8)《著作权法》(1990年9月, 2001年10月第一次修订) (9)《婚姻法》(1980年, 2001年第一次修订) (10)《继承法》(1985年4月) (11)《收养法》 商法 (1)《公司法》(1993年12月,2004年8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2)《保险法》(1995年月,2002年10月第一次修订) (3)《票据法》 (4)《海商法》 (5)《证券法》(1998年12月,2004年8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6)《信托法》(2001年) 4、经济法体系

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又可分为市场经济秩序法宏观调控法。

市场经济秩序法 : (1)《反不正当竟争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产品质量法》 (4)《广告法》 宏观调控法 (1)《预算法》 (2)《审计法》 (3)《会计法》 (4)《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200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5)《价格法》 (6)《税务征管法》 (7)《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998年8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第二次修订)(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1988年12月第一次修订,1998年8月第二次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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