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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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加强工程投资的内部监管,明确造价管理控制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文件,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投资建设或其它单位(部门)投资但委托集团具体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各类工程款项支付的审核,工程变更及签证等。

第二章 工程概算管理

第四条 集团重点工程必须申请立项审批,工程概算由工程负责单位(部门)负责审核,由集团工程一部负责审定。审核内容包括定额套用、计价取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前期费用、政策处理费用、税金、利息、预备费等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范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大漏项。

第五条 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将作为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概算的,按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报集团核实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调整。

第三章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管理

第六条 工程实施前要编制工程预算。立项工程预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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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控制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一般工程可由施工单位或工程负责单位(部门)编制。

第七条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委托编制前,由工程一部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必要时要先探勘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再发出委托资料。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图、审图报告、联系单、地质勘探资料、水文资料、政策处理和现场查勘情况等。

第八条 工程预算一般分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工料单价计价两种方式。特殊情况的工程,经集团审批后,可以谈判形成合同价格。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编制:

(一) 立项工程。

(二) 未立项工程,但造价超过20万元,且由外单位承包的工程。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定额工料单价计价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 由汇通公司承包的未立项工程。 (四) 造价低于20万元的工程。 第九条 定额工料单价计价方式和要求。

(一) 定额套用浙江省市政、安装、建筑等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套用瑞安市信息价、缺项的可套用温州市、浙江省信息价。造价下浮率按照市政府【2013】205号会议纪要内容:(1)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给排水工程,其下浮率与道路主体工程施工投标下浮率一致。(2)单独建设的给排水工程(含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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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以内的,其下浮率为6%。(3)造价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以内的,其下浮率为8%。(4)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其下浮率为10%。结算送审计部门审核。

汇通工程承包的工程,按以上造价下浮率执行。外单位承包的工程,以上造价下浮率作为最低下浮率控制。

(二) 定额缺项的,汇通公司可根据市场价格编制内部定额,报集团审定后实施。造价低于1万元的零星工程,可以套用汇通公司编制的内部定额,材料价格按成本价上浮10%。抢修工程也要编制内部定额,报集团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要求。

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汇通公司根据工程量清单自行报价,造价下浮率参考市政府【2013】205号会议纪要内容。由外单位承包的工程,经招投标方式形成中标价。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原则上须委托其它咨询单位进行监标。工程货物(设备)类不实行监标。

第十二条 工程负责单位(部门)须对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外单位承包5万元以上和汇通公司承包3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报集团工程一部审定。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外单位承包的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经双方约定,在合同中注明,一般性支付条款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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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施工类:(1)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承包单位支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2)预付款:合同签署完毕生效后、正式开工日期7天前,建设单位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预付款一般在第2期~4期等额扣回。(3)进度款:每月20日前,承包单位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10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后停止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质保期满后结清剩余的尾款,质保期期限和责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二) 工程监理类:按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款比例计算,每季度支付1次。每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监理单位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经建设单位审批后,10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后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质保期满后结清剩余的尾款,质保期期限和责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 工程货物(设备)类:(1)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承包单位支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2)预付款:合同签署完毕生效后20天内,建设单位支付合同总价20%~30%的预付款。(3)到货款:合同产品分批到达建设单位指定现场,经开箱检验合格后或货到现场1个月内,建设单位支付到货产品合同价款50%~60%的到货款,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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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算款:合同产品完成安装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累计支付不超过结算总价的95%。质保期满后结清剩余的尾款,质保期期限和责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汇通公司采购的货物(设备)付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 质保期期满前1个月,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无缺陷或有缺陷经整改完成后,才能结清剩余的工程尾款。

第十四条 直接发包汇通公司的立项工程工程款支付原则上也要按照第十三条执行。一般工程按以下内容执行:

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待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不再支付进度款;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待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60%的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审计后一次付清余款。

第十五条 汇通公司承包合同金额超30万元以上的或外单位承包合同金额超2万元以上的,款项支付前须OA报集团审批。

第十六条 款项支付审批流程,由承包单位上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工程负责单位(部门)负责OA报集团审批后,再签署发票和付款。

第五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合理、权限”的原则。须做到“一事一签”和“谁经手谁签字”,并严格执行工程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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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须详细填写签证事件的由来,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事件相关情况。

(二) 须详细填写签证的工程量变更内容,包括详细的工程量构成,变更造成的造价变化等,并要绘制简图及附上计算式、预算书。

(三) 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证,否则不予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变更金额超权限的要OA报集团审批。审批确认后的工程变更价款可按一定比例同期支付。未经办理工程变更相关手续,工程款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时也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

变更金额 1万元(含)以内 2万元(含)以内 5万元(含)以内 5万元以上 审批权限 工程负责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 工程负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集团分管工程建设领导和分管造价控制领导 集团总经理 (一) 工程负责单位(部门)签证权限内的签证资料和结果,须报集团工程一部备案。

(二) 非正常的重大工程变更须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范围: (一)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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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资料而引起的工程量变更。

(三) 因建设单位政策处理原因引起的误工、机具材料进退场费用。

(四) 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已完工程返工损失费。 (五) 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使用便道、抢修道路等。

(六) 施工现场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要求施工单位先行进场发生的相应工程量。

(七) 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代支付的费用。如小额赔青费或赔偿费等。

(八) 工程延期报告及工程五大员到位情况报告。 (九) 无法反映在竣工图纸上的其他工程量。 (十) 其它需要变更事项。

第六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每年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签定工程年度咨询(代理)合同(包括招标代理、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等业务),集团各工程负责单位(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费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 招标项目属工程类或综合类货物(指水厂、污水厂货物整体打包)的,按瑞安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投标下浮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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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下浮率低的代理单位实施。其中代理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最低不低于8000元。

(二) 招标项目属单一货物采购或采购货物种类少的,按瑞安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投标下浮率执行,原则上由下浮率低的代理单位实施。其中代理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低不低于8000元。

第二十四条 造价咨询费用按下表执行:

工程造价 10(含)万以下 10-50(含)万 50-80(含)万 80-200(含)万 200-2000(含)万 2000万以上 造价审核 1200元 1400元 1800元 浙价服[2009]84号9折 浙价服[2009]84号8折 浙价服[2009]84号7折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1400元 1600元 2000元 浙价服[2009]84号7折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承包的工程,结算造价2万元以上的须送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汇通公司承包的工程,结算造价10万元以上的,须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10万元以下的,如有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审核。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工程或工程总投资超2000万以上的,且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报市审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结算价款。

第七章 内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应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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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和审核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款项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的;

(四) 工程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 集团内部施工队伍虚报瞒报工程量和费用,谋取私利的。

(六) 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一部负责解释,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向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集团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 附表二《集团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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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集团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

工程名称 工程负责单位(部门) 变更事项 造价变化 签证内容 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意见 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集团工程一部负责人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 集团总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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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集团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工程名称 承包单位 工程合同价 已支付价款 本期支付价款 形象进度完成情况 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意见 单位(部门)意见负责人 集团工程一部负责人意见 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人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 集团总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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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集团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工程名称 承包单位 工程合同价 已支付价款 本期支付价款 形象进度完成情况 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意见 单位(部门)意见负责人 集团工程一部负责人意见 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人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 集团总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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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07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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