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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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1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262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1月3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

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3章;

2.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4章;

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翩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伟雄集团

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洪元颐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尹秀伟王东林王可崇刘希清刘迪先孙兰成彦张文才

张汉武李炳华李雪佩李朝栋杨守权杨德才汪猛陈汉民

陈众励陈建飚施沪生胡又新赵义堂徐钟芳郭晓岩熊江

潘砚海瞿二澜

目次1总则

2术语代号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负荷计算

3.6无功补偿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电力电容器装置

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一般规定

5.2继电保护

5.3电气测量

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3特低电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一般规定

8.2直敷布线

8.3金属导管布线

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金属线槽布线

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电力电缆布线

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8.10电缆桥架布线

8.11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电气竖井内布线

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一般规定

9.2电动机

9.3传输系统

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9.6舞台用电设备

9.7医用设备

9.8体育场馆设备

10电气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2照明质量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照度水平

10.6照明节能

10.7照明供电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9建筑景观照明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接闪器

11.7引下线

11.8接地网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一般规定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保护接地范围

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接地网

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3系统设计

13.4消防联动控制

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6火灾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

13.7消防专用电话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9系统供电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8管线敷设

14.9监控中心

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接收天线

15.4自设前端

15.5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7线路敷设

15.8供电、防雷与接地

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广播系统

16.3扩声系统

16.4会议系统

16.5设备选择

16.6设备布置

16.7线路敷设

16.8控制室

16.9电源与接地

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一般规定

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5时钟系统

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158

17.7供电、防雷及接地

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4控制网络层(分站)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18.11生活给水、中水和排水系统

18.12供配电系统

18.13公共照明系统

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18.16监控表

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接地

19计算机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设计原则

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19.6广域网连接

19.7网络应用

20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4会议电视系统

20.5无线通信系统

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7通信配线与管道

21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电气防护和接地

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电源干扰的防护

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7管线设计

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一般规定351

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消防与安全

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5供电

24.6仪表盘、台

24.7仪表控制室

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接地

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B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附录C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附录D浴室区域的划分

附录E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G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H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问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附录J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附录L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1术语

2.1.1备用电源standbyelectrical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1.2应急电源electricsourceforsafetv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1.3导体conductor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电部分。

2.1.4中性导体neutralconductor(N)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

2.1.5保护导体protectiveconductor(PE)为了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而设置的导体。

2.1.6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rotectiveandneutralconductor(PEN)

兼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功能的导体,简称PEN导体。

2.1.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t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

2.1.8特低电压extra—lowvoltage(ELV)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工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2.1.9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afetyextra-10wvoitage(SELV)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SELV系统。

2.1.10保护特低电压系统protectiveextra-lowV oltage(PELV)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PELV系统。

2.1.11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2.1.12外界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

2.1.13保护接地protectiveearthingprotectivegrounding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

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2.1.14功能接地functionalearthing;functionalgrounding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2.1.15接地故障earthfault;groundfault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1.16接地配置earthing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也称接地系统(earthingsystem)。

2.1.17接地极earthelectrode;groundelectrode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2.1.18接地导体earthconductor;earthingconductor;groundingconductor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19接地网earth_electrode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2.1.211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bonding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问的电连接。

2.1.21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

2.L22雷电波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1.23雷击电磁脉冲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2.1.24雷电防护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1.25防护区protectionarea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1.26禁区restrictedarea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1.27盲区blindzone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1.28纵深防护longitudinal-depthprotection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

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1.29最大声压级maximumsoundpressurelevel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1.30传输频率特性transmissionfrequencycharacteristic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2.1.31传声增益soundtransmissiongain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2.1.32声场不均匀度soundfieldnonuniformity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分贝(dB)表示。

2.1.3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2.1.34分布计算机系统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联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系统。分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它强调资源、任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

2.1.35现场总线fieldbus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

2.1.36综合布线系统genericcabling system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既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言、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21237电磁环境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21238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2.1.39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

的下降。

2.1.40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2.1.41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2.1.42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1.43阻塞流chokedflow阀入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不能进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流动状态称为阻塞流。

2.1.44流量系数K,flowcoefficient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102kPa时,温度为5~40℃的水,每小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以立方米(m3)表示。

2.1.45管件形状修正系数Fppiping correction factor考虑阀门两端装有渐缩管接头等管件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公式加以修正的系数。

2.1.46雷诺数修正系数Reoreynokls number factor考虑流体的非湍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加以修正的系数。

2.2代号

ATM一异步传输模式

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D——建筑物配线设备

CD——建筑群配线设备

CP——集合点

DDN——数字数据网

DDC一直接数字控制器

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D——楼层配线设备

HUB——集线器

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

I/O一输入/输出

PSTN——公用电话网

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SAS一安全防范系统

SW一交换机

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TO——-信息插座

TE——终端设备

VLAN——虚拟局域网

VSAT——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3.1.4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5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3.2.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

3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2.4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2.5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3.2.6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7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10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1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3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

3.3.4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问,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3.3.5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4.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由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 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

3.4.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

3.4.4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32425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5%、-10%;

2一般用途电动机宜为±5%;

3电梯电动机宜为±7%;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

3.4.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应降低系统阻抗;

3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3.4.7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4.8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

3.4.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0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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