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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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 阳 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汇 总 目 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设登记管理工作。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否 编办 1 立、变更、注销登记 核准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2条:凡?陕西省政备案 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4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企业各级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第1条: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否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各相关岗位 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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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2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审查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专题论证中应当包括能耗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对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进行审查。 否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节能业务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1 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审批 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否 承诺时限:筹设30日,正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 式设立3个月 公室 教育局 民办学校招2 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承诺时限: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案 批机关备案。” 否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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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科技局 1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审批 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科技立项、成果鉴定、成果奖励、技术职称评审以及资格认定、统计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科技企业的管辖权限予以认定。 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政秘岗位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计生局 1 审再生育审批 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否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政秘岗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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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非医学需要2 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 审批 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8号令)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否 即时 政秘岗位 计生局 乡镇计划生3 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 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三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榆政办发 ?2014?36号)承接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4项 否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政秘岗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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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生育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计审批 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榆政发 ?2014?27号)第 40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地方性社会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审批 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否 法定时限:30日 民间组织登记岗位 团体及其分1 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否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政秘岗位 计生局 4 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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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3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登记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否 即时办理 区婚姻登记处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2 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审批 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否 法定时限:30日 民间组织登记岗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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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4 收养登记 登记 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否 法定时限:30福利业务岗位 个工作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政局 5 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审批

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否 法定时限:20日 福利业务岗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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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城乡居民最6 低生活保障审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否 法定时限:30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个工作日 障办公室 批 待遇审批 民政局 7 城市医疗救助审批 审批 8 临时救助审批 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否 法定时限:30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个工作日 障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否 法定时限:20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个工作日 障办公室 民政局

9 异地商会登记审批 审批 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8

否 法定时限:60日 民间组织登记岗位 榆 阳 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汇 总 目 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 ?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陕民办发?2011?11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榆政办发 ?2014?36号)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臵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臵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审批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否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财政局 1 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榆阳区函授站 改为工商登记后臵审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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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人社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民办职业培2 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审批 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否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社保管理岗位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1 变更或注销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九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审批权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否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区人才交流中心 改为工商登记后臵审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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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人社局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88项:职业介绍机3 构设立、变更或终止认定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县(市)、设区的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领取?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決定)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否 4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社保管理岗位 否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社保管理岗位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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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1 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否 法定时限:30日 危化管理岗位 保留工商登记前臵审批 安监局 烟花爆竹经2 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否 法定时限:20日 烟花爆竹管理岗位 改为工商登记后臵审批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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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1 食品经营许可 审批 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2 工小作坊许可 审批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管理”。 承诺时限:30日 食品生产监管岗位 否 承诺时限:30日 食品经营监管岗位、餐饮服务监管岗位 食药监局 住建局 1

否 3 小餐饮许可 审批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管理”。 否 承诺时限:30日 餐饮服务监管岗位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备案 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没有审定意见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否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区防震减灾办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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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法定时限:受理终止之日否 起15个工作日 建工管理岗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建局

2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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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建筑工程施3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备案 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第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否 法定时限: 20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建工管理岗位 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4 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审批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否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建工管理岗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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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住建局 5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包括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和建设项目使用性质、规划条件核准 核准 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臵、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臵、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否 法定时限: 20日内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规划管理岗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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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涉路施工活动(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非公路标志,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是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区农村公路管理站 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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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交运局 2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 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否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改为工商登记后臵审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业务许可证核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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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交运局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3 船舶营业运输经营许可 审批 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到原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航运管理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4 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5 超限运输审批 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廊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隧道、公路桥梁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是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区农村公路管理站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是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区农村公路管理站 否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榆阳区地方海事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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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交运局 7 船舶所有权登记 登记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6 船员适任资格审批 审核 证件的船员上岗。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是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榆阳区地方海事处 是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榆阳区地方海事处 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审批 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榆政发 ?2014?27号)第 32项 否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榆阳区地方海事处 拦河闸坝过船、过木、过8 鱼建筑物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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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交运局 9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审批 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榆政发 ?2014?27号)第 34项 否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区农村公路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水务局 1 取水许可 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否 承诺时限: 60日 区水资办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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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建设项目水2 资源论证审查 审查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布第15号令发布,实施日期:2002年05月01日)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臵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否 承诺时限:60日 区水资办 水务局 建设项目节3 水方案及竣工验收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第19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中水回用等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或不予供水。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否 承诺时限:60日 区水资办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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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开发建设项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审批 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先进行技术评估,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否 水务局 4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法定书60天,区水保监督表30日。 站 承诺15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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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5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否 法定时限:20日 区水产工作站 水务局 水生野生动6 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榆政发 ?2014?27号)第 37项 否 法定时限:30日 区水产工作站 改为工商登记后臵审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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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水务局 7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捕捞许可审批 审批 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使用渔业船舶捕捞的,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和检验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二十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捕捞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捕捞的水域范围、种类、期限以及限额。 否 法定时限:20日 区水产工作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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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水务局 8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核发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规章:?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养殖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养殖证的决定;不予核发养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否 法定时限:20日 区水产工作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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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水务局 9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臵砂石或者淤泥。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4条: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23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范围和要求作业,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 审批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69号)第10项 否 法定时限: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区防汛办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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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水务局 10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臵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臵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河道排污口设臵和扩大审批 审批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臵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臵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臵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臵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69号)第9项 否 法定时限:20日 区防汛办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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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1 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核发 其他农作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涉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审核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否 承诺时限:15日 区种子管理站 否 承诺时限:15日 区种子管理站 农业局 2 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母种和原种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核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 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否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5日 区种子管理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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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农业局 5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栽培种?食用4 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 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 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核 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第六条: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九条第二款: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果树种种子、苗木之6 外的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核发。 否 法定时限: 30日 区种子管理承诺时限: 25日 站 否 法定时限: 30日 区种子管理承诺时限: 25日 站 否 法定时限: 20日 区种子管理承诺时限: 15日 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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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农业局 7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省间、省内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核准 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职务、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是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区农技中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审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业务岗位 改为工商登记后臵审批 农机中心

农机维修技1 术合格证核发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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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修正本)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拖拉机、联合?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核发 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榆政发 ?2014?27号)第 4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审核 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是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林政岗位 否 承诺时限:理论考试及技能考试合格后5日 区农机安全监理站 农机中心 2 收割机的登记及其驾驶证核发 林业局

征占用林地1 审批 (长期)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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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临时使用林2 地审批 (2公顷以上) 审核 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林政岗位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78号令)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3 地审批 (2公顷以下) 审批 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第6条第4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是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林政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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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4 (限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5 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审批 备案 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否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林政岗位 抢险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或部门自紧否 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否 林政岗位 林业局 6 木材运输 证核发 审核 承诺时限:3日 林政岗位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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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林业局 8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木材(林区)7 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审批 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林区内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确定经营范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森林植物检疫及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核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驯养和繁殖省重点保护9 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审核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出售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否 承诺时限: 区林业工作站(区野生动站) 15个工作日 物保护管理 是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区林业工作站 否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林政岗位 改为工商登记后臵审批(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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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运输、携带、邮寄国运输、携带、邮寄省重点或一般保护10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县)境的运输许可证明的核发 审批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省境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明。运输、携带、邮寄省重点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须持有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明;出省境的,须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明。对未持有运输证明的,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有权检查、制止、扣留;民航、铁路、交通、邮电等部门不得承运,并有权检查、扣留,交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69号)第12项运输、携带、邮寄省重点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运输许可证明的核发。 否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区林业工作站(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11 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否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区林木种子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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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修订本)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省重点野生13 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审批 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否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区林业工作站(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12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审批 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榆政办发 ?2014?36号)承接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4项 否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区林业工作站(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必须要有持枪证和公安局证明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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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15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审批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是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林政岗位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野生动物及14 其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否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区林业工作站(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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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林木种苗经16 营许可证核发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 ?陕西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六条第二款 在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其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主要林木良种之外其他1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 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55号)第18项 否 承诺时限: 15日 区林木种子站 否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区林木种子站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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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 定 依 据 是否收费 审批时限 承办机构 备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1 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审批 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2014?6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否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事业岗位 改为工商登记后臵审批 广电台 建立城市社2 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2014?6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9项 否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事业岗位 4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nzw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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